安全培训制度[推荐]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培训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培训制度[推荐]](/pic/00/c5e0d1b53_2.jpg)
安全培训制度1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养老机构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X县XX养老服务中心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三、职责
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
1、负责养老机构安全培训教育的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结合养老机构实际,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育学习材料;
4、负责新入养老机构员工的养老机构级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5、指导、督促、检查各类各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6、利用事故,对职工进行现场特殊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开展多种形式日常安全教育;
2、负责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4、参与制订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5、利用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6总结、交流安全培训教育经验。
财务部职责:
1、财务部负责安全培训教育资金的管理。
四、管理程序
1、安全教育是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养老机构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不安全行为的重要途径,是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重要措施,是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培训教育原则:坚持“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对员工实行正规培训。
3、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安全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监督检查培训情况,年底应做培训情况总结。
4、形式和内容
(1)、新员工入职岗前安全教育:实行新员工入职岗前安全教育。对新进养老机构的职工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养老机构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电工,这些人员都是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养老机构仍需不断地通过安全教育来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他们的安全技术水平。
(3)、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企业负责人是养老机构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此类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其它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都是安全生产责任人,所以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由养老机构负责实施,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5、其他安全教育:
(1)、养老机构定期组织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使员工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技能;
(2)、养老机构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6、安全培训教育标准及要求
单位负责人:
(1)熟悉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
了解养老机构生产技术知识;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掌握工作场所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能及时组织员工避灾脱险。
(4)熟悉工作玚所避灾路线;
掌握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熟练地使用各种应急设施。
特种作业人员:
(1)了解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等对本岗位在安全方面的规定。
(3)熟悉本岗位的操作、检测、安全技术,熟悉工作场所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遇到险情能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掌握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
工作人员:
(1)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杜绝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2)掌握本养老机构的安全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岗位生产技术知识。
(3)熟悉工作场所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遇到险情能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熟悉工作场所避灾路线;掌握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
7、处罚: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督促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不落实安全教育工作、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相关人员给予处罚。
安全培训制度2
构建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按照“考培分离”的要求,鼓励推动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市职业技术学院和黄石市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职业技术学院开设消防专业;按照“一站多点”的方式,全省卜四个市州设立消防培训点,建设功能齐全的消防设施培训教学演示设施,形成了覆盖全省“一站五校卜四个培训点”的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网络,较好地解决了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参训人员受限等问题。壮大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力,从消防部门、消防产品生产厂家、消防工程施工单位、高等院校、设计院所和社会专业培训机构等单位考核聘请12个专业156人的消防培训教员,建立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师资资源库,不断提升全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化水平。统一全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教学内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不同岗位消防培训教学和技能鉴定大纲;围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目标,组织全省30余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9个岗位类型编写了16套消防培训系列教材及相关辅导资料,统一全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课件。
分类培训、努力提高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重点抓好社会单位管理人鉴定培训近年来全省培训并实施消防职业资格鉴定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等消防工作“明白人”2万余人。各单位充分发挥“明白人”传、帮、带的'辐射带动作用,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孟点抓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鉴定培训针对部分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操作维护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落实以“两人值班、五项规程上墙、六项值班检查必填记录”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控制室“256”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为主的专门培训和技能鉴定,增加实践技能操作与应用比例,重点学习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等技能操作;制定《建筑固定消防设施训练操法》,从操作程序、动作要领及成绩判定标准等相关要素,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使用的制式动作,确保其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方法和灭火应急处置技能,做到懂原理、会操作、能维保。孟点抓好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业人员鉴定培训针对部分消防工程从业人员存在素质不高、施工质量差等问题,分期分批对全省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工程检测维保公司从业人员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单位参加培训人员的鉴定合格率直接与企业资质等级挂钩。20xx年以来,共培训鉴定各类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从业人员3200多人。
改革创新,提高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质工和管理水平
改进消防职业资格鉴定模式组织编写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题库,重点突出对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在全省全面实施标准化的计算机考试,确保消防塔坦L技能鉴定工作公平讼正。加强消防职业资格培训质t管理定期举办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授课教员师资力量培训班,建立高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提高教学质量。按照国家九部局颁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积极培育、扶植成立民办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利用市场竞争手段促进消防职业培训质量的提升。严格职业鉴定考评制建立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务、考评和鉴定质量督导体系,切实做到鉴定程序规范,鉴定内容完善,鉴定结果公正公开。以三年为期限,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实施复训复检。
强化监督,建立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长效机制
完善消防职业资格制度配套规定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湖北省社会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出台实行湖北省消防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办法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标准体系,全面规范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培训鉴定、证书核发和消防监督管理。建立消防执业资格人才库在公安网和互联网设置各地消防职业资格人才库图标链接,及时将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持证人员在网上进行登记备案,所有鉴定合格持证人员及证书编号等信息均可以上网查询。建立消防职业人才登记备案监督机制消防监督机构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纳人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内容,并及时更新辖区社会单位消防执业人员信息,以保证即使发生持证人员流动,如辞职、调动、换岗等情况时,监管不出现失控、漏管现象。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职业鉴定并持证上岗的,对录用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制度3
为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知识,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多途径、多方式地对职工进行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一、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本单位内调换工种的人员、到工地实习的学生,不得少于项目部、班组两级的专门安全知识教育。
二、担任项目部负责人要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关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为保证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有计划地输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
四、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前要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和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五、各项目部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安全全教育对新工人、转岗员工根据班组的性质和岗位职责,对机具的安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以老带新。
六、项目施工班组中实行安全“三工”教育制度。
七、“三级”安全教育、定期安全教育、“三工”教育等安全教育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相应的资料记录整理工作。
八、安全领导小组在进行安全检查时要把安全教育作为安全检查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之一。
安全培训制度4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安全培训制度5
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分为三级,其中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是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环节。抓好基层车间的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危害识别和控制本事,有利于实现安全生产。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资料
事故是发生往往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缺陷等方面的因素引起的。所以,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必须从这些方面着手。
1、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效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它包括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误操作、不按规定的方法操作等不安全行为。对绝大多数的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证明,“三违”(即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要消除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教育培训就必须从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这三方面着手。
安全意识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奠定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劳动纪律教育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的条件、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
安全知识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其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和工艺流程;有关电器设备方面的安全知识;有关企业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和知识等。
安全技能教育是巩固员工安全知识的必要途径。懂得设备的性能、作用、结构原理,并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对工艺流程,能正确操作;对潜在的危害和事故隐患能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发生事故后能够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正确处置。
2、识别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危害识别评价和管理的教育
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在生产作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设备缺陷、保护措施和安全缺陷等。
要识别物的不安全状态,首先要识别出在生产装置和生产现场中存在哪些危害,即存在什么危害(危险源),谁(什么)会受到伤害;伤害是怎样发生的。在进行危害识别时,应充分研究发生的危害的根源和性质,辨别危害种类,如火灾、爆炸、冲击撞击、中毒、窒息、触电以及辐射、设备腐蚀等等,以及这些危害发生后造成的后果是什么。然后,运用相应的评价方法对识别出来的危害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对装置和生产现场中存在的危害制定相应的治理、控制措施,并实行动态管理,从而到达对危害的有效控制和管理,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
3、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任何一个企业,其管理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必须的缺陷,如岗位职责不清、分工模糊、监督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等,但这些缺陷极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所建立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如《岗位职责制》、《安全生产职责制》、《作业指导书》和《事故应急预案》等;以及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都是安全教育培训必不可少的资料。
安全培训制度6
前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能力,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使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稳定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教育,特制定制度。
本制度根据《消防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由xx归口。
本制度起草单位: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本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于20xx年xx月xx日实施。
1、入厂安全教育
1、1凡新入厂的职工和实习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不少于一天);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基本安全知识(“三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遵章守纪,反“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
(2)车间教育(不少于一天)
a车间生产特点,劳动纪律和注意事项。
b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车间历年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训。
(3)班组教育(不少于一天)
a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
b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c安全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及注意事项等。
1.2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三天,方可进入现场或岗位工作。新工人到岗后仍应在老职工带领下上岗操作,技术熟练后方可独立操作。
1.3来参观学习人员,应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教育。
1.4调换工种或因故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人员,返岗后仍需进行安全教育。
1.5班组安全‘三级安全教育’回执单送回车间安全员处存档。
2.0特殊教育
2.1特殊作业人员(电气、起重、电气焊、行吊,车辆驾驶等)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
2.2在进行设备重点大修项目及进行危险作业前,对检修人员、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否则不准施工。
3.0日常教育
3.1各生产单元利用班前班后会的时间,坚持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3.2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活动分析会,总结前段时间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措施。
3.3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要分别进行安全教育或离岗安全学习。
4.0“四新”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入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0外来人员安全教育
5.1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施工作业前,必需要经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和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5.2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要经综合办和企管部相关人员进行生产现场安全事项预先告知教育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域。
安全培训制度7
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全员的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在员工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知道,掌握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1、企业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的培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实施,车间的培训由各车间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的培训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2、培训计划的制定
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半年、季度、月培训计划;各车间、班组根据企业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3、培训的原则
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培训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4、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企业培训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主;车间、班组培训以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工艺流程、事故案例剖析等为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以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为主;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培训以危险源的危险因素、现实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注意事项为主。
5、培训的形式
学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如课堂学习、实地参观、实际演练、安全技能比赛、看录像、研讨交流、现场示范等。
6、培训的学时要求
较危险岗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培训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新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
7、要求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8、建立培训档案,实行登记存档制度
要建立培训台帐,培训结束培训计划、培训名单、课程表等有关资料存入培训档案。
xx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0日
安全培训制度8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二、课间管理制度
1、各部门主任、副主任、值周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三、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含校长、执行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教务处主任、综治办主任、学生处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二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四、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附:因任课教师管理不善导致安全问题的,免除任课教师参与年终全校优秀教师的评选资格,由任课教师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各部门主任、副主任承担连带责任;因课间管理不善导致安全问题的,由任课教师、各部门主任承担责任;因校内安全排查不过关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各部门主任、副主任承担责任;部门提出了整改,而学校负责人没有落实到位,由学校负责人承担责任。篇二: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创造一个和谐安宁的教书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观念,切实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责任体制,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基层人员岗位负责。
3、探索建立稳定有序的安全运行机制:
(1)在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安排。
(2)在编排校历、园历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编排。
(3)在布置每周工作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布置。
(4)在检查每周工作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检查,同步评价。
(5)在全年工作考核、总结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考核、同步总结。
(6)在全年工作表彰、奖励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表彰、同等奖励。
(7)校内、园内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内容同等重要,教师、教材、课时、课酬等与教育、教学同等标准。
(8)校外、园外安全学习培训与教育、教学外出学习培训同样需要,同等政策。
4、坚持预防为主,坚持警钟长鸣,坚决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校长岗位安全职责:
1、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
3、依法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层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4、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全过程,组织师生员工学习安全制度和规则。
5、建立学生安全保障领导机构,并指导和督促其有效运作。
6、落实安全经费,改善安全设施,提高物防水平。
7、主持召开安全检查工作会议,对重大安全措施和事故隐患整改做出决策,并督促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
8、对学校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积极组织抢险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责成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整改和处理。
9、对学校的财务资产安全承担责任,指导分管校长、园长做好财务资产安全管理工作。
10、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工作,申请获得支持。
分管安全副校长岗位安全职责:
1、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校园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协助校长抓好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
3、认真执行校长决策和行政会议决议,参与学校重大安全问题的讨论与决策。,协助校长做好安全工作,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分
4、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制度落实,考核评价落实效果。
5、组织校级安全检查,研究制订隐患整改措施,督促职能部门、岗位整改落实。
6、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校舍维修与管理,安全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7、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和事故处理,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调查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
8、按时选派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持证上岗、熟练操作,规范管理。
9、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经常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及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0、做好各处室、岗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其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益,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11、协助校长做好财务、资产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抓好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12、协调、协助辖区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13、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服从校长的指挥,沉着冷静,组织力量积极稳妥地作好师生员工的撤离工作,稳妥处理善后工作。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对分管领域发生的安全事故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2、布置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指导工作时同时指导安全,检查工作时同时检查安全,评价工作时同时评价安全。
3、督促分管领域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做好本领域安全基础工作。
4、严格要求分管领域落实安全工作的月检、周检、日检制度,及时整改隐患,健全资料台帐。
5、随时与校长和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沟通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形成管理合力。
6、支持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的工作,协调落实分管领域的细节安排,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7、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参加安全培训,具有明确的安全意识和基本的安全技能。
8、遇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服从校长的指挥,协助做好分管工作。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文件、规定和事故通报。
2、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本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管理好人事、文书、档案室档案及各类文件、职改材料、毕业生高三年政审材料、各类印章、印信,防止丢失、损坏、遗漏,外借材料应及时归档。
4、加强本部门保密管理,有关保密性质内容的文件材料要严防泄密,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上缴有时限的文件。
5、加强防火、防盗工作,熟练使用灭火器;及时清理废弃纸张,下班时应关掉电源,锁好门窗。
6、检查落实本处室人事、文书、档案的安全责任管理。
7、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检查台帐。篇三: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
安全培训制度9
一、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每年对全体员工进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展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宣传培训的形式实行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展。
四、对重点工种人员进展特地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入承受培训人员进展仔细具体的纪录并存档。
六、宣传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急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命的学问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学问和技能。
安全培训制度10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素质,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各单位在每年十二月前制定出本单位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负责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对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抽查评估。
(二)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对各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其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并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并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四级安全教育
人力资源部安排进厂的新员工(包括大学生、复员转业军人、外调人员、劳务工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单位级、车间(科)级、班组级的四级安全教育,并填写《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见附件1)交安全环保部安全教育科存档。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到安全环保部,由安全教育科负责组织,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安全教育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和转入单位进行单位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单位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负责组织,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转入车间(科)进行车间(科)级安全教育。
单位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三)车间(科)级安全教育必须由车间主任(科长)负责组织实施,车间安全员协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安全员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转入班组进行班组级教育。
车间(科)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班组级安全教育必须由班长负责,班组安全员协助,教育结束后认真填写《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并交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存档,班组保存介绍信和培训记录。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由班组选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师傅与新职工签订师徒合同,师徒期满前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操作;师徒合同期满后,必须进行出师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培训记录、考试内容必须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一)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无证上岗的,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要按照规定复审,逾期未复审或考试不合格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安全环保部负责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取证和复审;装备部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取证和复审。
(四)各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时取证、复审,持证上岗,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库。同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一)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岗位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培训具体安排列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要做好记录,本人签字确认,并建档保存培训记录和试卷。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车间坚持每月一次、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班组要坚持每天班前安全会和安全交接班制度,并保存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字确认。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结合每日的工作任务、性质,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各单位要设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以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和质量。
(二)生产设备检修和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监督和检查各施工、检修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检修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
(三)各单位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和告知,并建档保存。
(四)各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分布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如安全比武、应急预案的演练、事故案例教育等。并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五)各单位要经常利用黑板报、墙报、简报、标语、橱窗等宣传媒体,广泛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单位安全动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弘扬企业安全文化。
第二十八条“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应当对有关操作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档保存培训记录和考试卷。
第二十九条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调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单位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对工种不变,一人多机(岗)操作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车间应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并确定相应的学徒期,进行安全、设备、工艺等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经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独立操作。车间不得擅自安排一人多机(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的脱岗安全培训教育
应重新进行“四级”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必须对其进行脱岗安全教育和学习。
第三十二条对外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相关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告知、并对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保存记录,并由专人带领。
第四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
1、有计划的做好领导干部和特需工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开设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3、对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知识竞赛、评比、娱乐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救灾和安全事故防治能力。
4、普及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强化大众化的安全“三不伤害”的意识宣传教育工作。
5、聘请司法、公安消防、交巡警、交通、海事等部门人员对师生专题讲授安全知识,提高自护自救、预防事故等安全意识和技能。
6、通过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课堂、看电影、图展、幻灯和模拟预防事故演习等多种活动形式,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注重对新生入校安全知识培训。
7、学校要做好对师生安全知识教育资料积累、归类整理、收集成册、出教材的工作。
安全培训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加管理者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普及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公司发【20xx】46号《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首钢长钢检修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全体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安全科负责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建档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械技术科负责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六条电气技术科负责电气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电气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七条综合管理科负责部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任职资格、建档、编制相关培训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临时外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建档。
第三章安全培训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三级安全培训
(一)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厂级培训由主管经理负责,安全科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三)新工人进入单位后,综合管理科对其本人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证明、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进行一一核实,手续齐全后,方可安排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综合管理科对新工人发放“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责任单位逐级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档,并填写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卡片于三级安全培训结束后一周归入新职工本人档案。无上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者,下一级不得进行本级安全培训。
(五)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只填写安全培训(教育)台帐,不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
第十条三级安全培训的内容分别为
(一)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2)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单位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状况、设备维护检修特点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5)单位危险区域、特殊作业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本单位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车间级安全培训
(1)生产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等。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培训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检修作业防护措施等。
(3)岗位工作之间衔接配合及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5)岗位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四)培训要求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新入厂职工安全培训的时间:厂级、车间级不少于8学时,班组级不少于56学时,合计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新入厂职工通过三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成绩为:厂级、车间级安全考试90分为合格,班组级安全考试100分为合格。
(3)职工跨厂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三级培训;职工厂内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二级(车间级、班组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和内容与新职工安全培训相同。
(4)职工休假满7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休假一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车间级、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分别不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单位,必须进行职工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班组在每天班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动态培训教育。培训内容:
(一)当天生产或检修任务的特点。
(二)作业条件危险因素与防范事故的办法。
(三)上一班曾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其纠正和处理办法。
(四)提醒班内每个人当班应该注意的事情。
(五)提醒佩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六)提醒职工吸取企业内已发生伤亡事故的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七)学习(抽考)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班组于每周一组织安全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班组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讨论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学习相关的安全杂志、周刊、材料等。
(二)总结上周班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安全日常工作。
(三)传达公司、部、车间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学习讨论伤亡事故的通报。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有记录,车间领导和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培训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岗位安全规程、标准化作业、劳动纪律等有关规定。
(三)安全生产知识、伤亡事故案例、公司下发的相关学习资料等。
(四)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四条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培训
(一)部相关科室,每年组织一次对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处理事故的相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四)安全科、管理科应准确、详细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并做好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依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厂级领导干部安全培训
厂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统一组织安排进行。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安全处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四章培训效果检查
第十八条三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一)各类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类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各类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
(一)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一条日常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日常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四)检查职工对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是否做到了“会写、会背、会用”。
(五)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是否进行了新技术操作安全教育。
(六)检查变换工种的工人在调换工种时是否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检修部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检修部20xx年修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同时废止。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于每学期第一周前交至相关学院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2、接收学院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将拟接收学生的申请表汇总并交教务处,逾期教务处不予受理;
3、学校在每学期第二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被批准者,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转专业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申请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通过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试读、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由学校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在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0个学分者,自动解除试读,可在试读班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20个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8、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则视为送交。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1、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2、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
3、学生死亡的;
4、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被取消学籍后,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前学满一年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办理肄业证书,否则,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或证书;
3、取消学籍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在14个学分以内(含14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
第四十八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国际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20xx年7月17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xx]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全培训制度12
一、 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卡》
职工的安全教育档案管理要求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规范,为每位在职员工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卡》。
二、 分级管理
《职工安全教育卡》由职工所属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和管理。车间人员的《职工安全教育卡》由所属车间负责保存和管理;机关人员(包括干部和工人)的《职工安全教育卡》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和管理。
三、 跟踪管理
《职工安全教育卡》实行跟踪管理,职工调动单位时,交由职工本人带到新单位,由新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保存和管理。
四、 职工日常安全教育规定
1. 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包括:全员安全教育,休息时间较长的节假日的`产前安全培训等。
2. 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 日常安全教育结束后,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在职工的《职工安全教育卡》中“安全教育情况记录”栏内作出相应的记录。
五、 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规定
1. 新入厂职工必须按规定经公司、车间(或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公司安全部门、车间(或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在《职工安全教育卡》中“安全教育情况记录”栏内作出相应的记录,并签名。
2. 新入厂职工经一级、二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带本人《职工安全教育卡》到厂级安全部门验卡开票,领劳防用品;然后经班组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 工作变动人员安全教育规定
1. 工作变动员工需带本人《职工安全教育卡》到新单位报到,由车间(或部门)安全员在“工作变动记录”栏内填写相应的工作变动记录,并分别由车间(或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按规定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记录”栏内填写二、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2. 工作变动的职工必须经新单位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 变换工种职工安全教育规定
1. 车间变换工种职工按规定由车间办理工种变更审批手续后,由车间安全员在“工作变更记录”栏内填写相应的工种变更记录,并分别由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按规定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记录”栏内填写二、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2. 车间变换工种的人员必须经新工种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 机关人员安全教育规定
1. 机关人员(包括干部和工人)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负责作相应的安全教育记录。
2. 机关人员变换工种按规定由部门办理工种变更审批手续;机关人员的换岗教育分别由部分安全员、班组安全员按规定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并在“安全教育记录”栏内填写二、三级安全教育情况。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 考核规定
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月抽查《职工安全教育卡》一次。
2. 对丢失《职安全教育卡》的部门进行相应考核。
3. 对未按规定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进行相应考核。
4. 对未按规定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登记的部门进行相应考核。
安全培训制度13
为了保障药品库的安全,防止发生任何险情,对药品库的消防安全治理必需遵守如下制度。
一、杜绝一切火源。
二、杜绝一切用电设备在库房内使用。
三、库房治理员不得擅自带着其他人员进入药品库。
四、技术人员到库房内领取仪器、药品时,治理员要严格监视其行为,防止任何意外状况发生。
五、库房治理员要常常检查库房的环境,以便准时发觉安全隐患,一旦发觉,尽快排解。
六、库房治理员应熟知消防设施的摆放位置,并能够娴熟使用消防设施。
七、药品库内的.一切药品和仪器都应摆放整齐,过道畅通无阻,库房的每一个位置和角落人都能够直接靠近。
八、对库房内易燃易爆等危急药品区治理员要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
八、断绝库房的水源,以防漏水、发水等状况发生造成危害。
九、进入室内前要翻开通风扇进展通风,降低室内空气中挥发性物质的密度。
安全培训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安全培训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岗前培训的目标是使新进人员了解本公司情况及规章制度,便于新进人员能更快胜任未来工作遵守规定。
第二条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其具体实施办法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司创业史;
2、公司业务;
3、公司组织机构;
4、公司管理制度;
5、所担任业务工作情况、业务知识。
第四条凡新进人员先进行三至五天培训,每隔一月举行一次。
第五条新人员的培训,人事部门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计划表,培训进度记录及工作技能评定标准表。
第二章培训阶段
第六条对于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按工作环境与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公司总部的培训;
2、主管部门的。培训;
3、实地训练。
第七条公司总部的培训须重点进行以下各项:
1、公司状况;
2、参观公司的各部门及其本人未来的工作岗位环境;
3、介绍其岗位特征及如何与其他部门配合;
4、熟悉公司性质及主要从事的建设项目;
5、公司近年来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
6、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专业施工负责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各部门的教育培训负责必须是新进人员的未来主管和实地训练负责人。
第九条各部门教育培训的重点在于实际操作技术的培训,其要点如下:
1、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临时性施工工作;
2、从事款来工作的技能及从事工作的'方法;
3、时间运筹和时间管理;
4、工作任务达成率;
5、综合评估。
第十条各部门教育培训负责人必须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术,必须强调与实地训练密切结合。
第十一条实地训练即在一位专业人员指导下,尝试从事即将开展的工作。指导者应协助受培训者完成工作,并随时指出注意事项和应改进的地方。
第十二条对于从事指导培训的人员,公司视情况发给相应的奖金,要求必须精益求精,圆满完成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为有效达到教育培训的目标,应酌情安排、灵活制订上述教育培训阶段的计划,并严格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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