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爱国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爱国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1
一、责任要求
第一条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教育政策,旗帜鲜明地治理有偿家教及教育乱收费。
第二条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实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投诉电话“五公开”,主动接受家长、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加大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六条认真对待群众的投诉,对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责任范围
第一条根据本责任状,结合工作实际,将责任分解到人,加强工作考核,建立奖惩机制,确保治理有偿家教及教育乱收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单位“一把手”对所辖范围内的有偿家教行为及教育收费工作负总责,为治理有偿家教及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越权批准或擅自制订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
(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取的。
(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出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自选项目,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教育乱收费的。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进行操作的。
(六)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行为,对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八)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参与举办“小饭桌”和各类补习班的。
(九)教师私自在民办教育机构或非法“小饭桌”中兼职、兼课的。
(十)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
(十一)教师利用晚上、双休日、节假日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办班补课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十二)学校和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的。
(十三)学校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租借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的。
(十四)教师从事以上没有涉及到的其它方式的有偿家教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
第一条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凡有有偿家教或教育乱收费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免职、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五)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条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在职教师,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并进行全县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模。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相关教育、人事、财政部门对其予以解聘。
第五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六个严禁”规定,如有违反经查实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被追究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各类评优评选资格。
第六条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县教育体育局与下属各单位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爱国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2
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
1、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4、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5、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6、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7、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8、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校就读学生。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二oxx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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