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4 07:59:48 制度 我要投稿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煤矿瓦斯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1

  第一部分矿井瓦斯治理组织机构

  一、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通风工程师、地质测量工程师及安全生产各职能管理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技术管理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通风工程师

  成员:生产调度主任、安全矿长、生产矿长、通风科长通风班长、防尘抽放班长监测班长三、通风瓦斯治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通风科:科长、通风技术管理人员5人。

  通风科:科长1人、通风技术员1人、材料员1人、测风员1人、通风调度4人、班长3人、瓦斯员15人、放炮员5人、火工品管理员2人、押运员2人、自救器仪器收发员2人、仪器维修2人、巡检管理员2人。

  防尘抽放班:班长1人、瓦斯泵站观察工3人、密闭工3人、抽放观察工3人、测尘员1人、打钻工6人。

  监测班:班长1人、井下维护工2人、地面检修工1人、机房值班4人。

  第二部分矿井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矿长瓦斯治理责任制

  1、矿长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

  2、参加瓦斯治理、瓦斯治理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保证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每年用于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足额、专用。

  4、督促、检查矿级领导层瓦斯治理责任制执行情况。

  5、决策瓦斯治理工程及设施建设。

  6、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具备瓦斯治理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7、完善瓦斯治理机构。

  二、总工程师瓦斯治理责任制

  1、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负技术责任。

  2、每月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专题会,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4、审批改变矿井通风系统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调整采区的通风系统措施。

  45、审查、审批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7、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开口前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8、组织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

  9、组织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10、审核、批准不超过1次的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但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11、审批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编制的贯通及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12、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

  13、审阅通风报表、瓦斯日报表。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求通风部门制定措施,督促处理。

  14、根据生产、地质、瓦斯赋存情况确定抽放瓦斯的方法。审批抽放瓦斯专门设计。

  15、组织抽放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16、审阅矿井监测监控日报。

  17、批准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不包括联通采空区)时,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提出的书面措施。

  18、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

  19、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2

  一、瓦斯检查点的布置

  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的范围。

  二、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安全员、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入井还必须同时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2、重点检查内容

  A——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应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B——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员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气中的瓦斯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组织处理。

  C——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

  D——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

  E——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

  F——瓦斯检查员应对所负责区域每个检查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进行检查,另外对有一氧化碳气体涌出的地点还应检查一氧化碳气体,并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G——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

  H——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3、问题处理

  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三、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1、检查次数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

  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本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2、循环路线

  每月月初由瓦斯队队长负责制定瓦斯(二氧化碳)巡回检查图表,生产中根据巷道变化及时更改;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3、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检查巡回图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2、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巡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一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当班存在隐患,未处理完毕,当班瓦斯员不得离岗。

  3、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

  五、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巡回图表。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巡回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将检测内容填定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5、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

  六、瓦斯日报审阅制度

  1、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瓦斯检查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

  2、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瓦斯检查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矿长进行审核。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七、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八、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瓦斯检查仪器必须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正常使用的仪器必须按规定10天送襄垣调校中心调校一次,半年送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检测中心检定一次,调校记录存档保管。仪器检修人员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准备入井的仪器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外观是否完好

  仪器是否可以正常开机使用

  零点、充电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发放的仪器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光学瓦斯检测仪

  光学瓦检仪是否漏气

  药品是否失效

  仪器配件是否齐全光谱、刻度是否清晰

  不完好、超过使用期限、误差超标或存在其它影响使用因素的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3

  一、瓦斯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做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瓦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合的检查方式,确保24小时连续监测。

  2、瓦检员每班应对辖区内瓦斯的数据进行校对,并将校对结果报监控室,误差超过规定或运行异常,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检修。

  3、矿井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要认真执行瓦斯检查的各项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3次,对本班没有工作的工作面和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回风流电器设备周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表,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6、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8、井下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瓦斯,杜绝带电作业现象。

  9、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10、当岩巷掘进至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

  11、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应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

  12、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作业地点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到回风隅角处;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

  二、加强瓦斯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1、严格按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且最小不得小于70m/min,确3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2、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2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通风调度汇报。

  3、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按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4、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至少要向通风调度汇报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5、检查瓦斯时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巷道。

  6、通风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室汇报

  7、通风瓦斯日报必须经通风区长签阅,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审阅。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掘进施工单位要爱护好风筒,不得将风筒扒脱节、割破、用异物堵住风筒口或改变风筒的位置。发现以上情况的给予掘进施工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9、生产单位是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的责任主体,上隅角要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隅角要及时回收,超前管理。上隅角没有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隅角没有及时回收、超前管理的给予生产单位每次罚款500—1000元。

  10、上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回柱时要采取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按“三违”论处。

  11、公司总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监测工、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

  12、采掘班组长每班必须在上隅角或迎头指定位置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规定吊挂的罚当班班队长100元;每班检查瓦斯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有瓦斯喷出危险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

  13、采掘生产单位要正确悬挂T0、T1瓦斯传感器,并按进尺或回采进度随时挪移。未按规定挪移的每次罚款200元。

  14、按规定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功能,通风区确保装置正常运作,定期进行调校,瓦斯传感器进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元,不能实现自动断电的另行追查处理。

  15、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设隔爆水袋,水量充足,位置随工作面的进尺定期移挪,采煤工作面机风巷距工作面、掘进迎头向外保持60~200m的距离,实行挂牌留名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6、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严格注水管理,采煤工作面做到不注不采,掘进施工单位做到不注不掘。对注水不到位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三、瓦斯日常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罚款10元,造成局部瓦斯聚积罚款100元。

  2、放炮前后、放煤时不进行洒水罚款20元/次。

  3、班长不携带瓦斯便携仪或上隅角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罚款30元。

  4、工作面冒顶堵塞断面1/3以上罚款50元,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5、局部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款100元。

  6、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煤罚款10元。

  7、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罚款200元。

  8、不按规定放掐口炮罚款20元。

  9、上安全出口畅通,采高不低于1.6米,否则罚款10元

  10、不按措施规定跟班罚款20元。

  11、进、回风巷冒顶或材料杂物堵塞进、回风巷,造成局部喝循环风、串联风,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2、局扇安装位置不合理,吸煤尘,罚款100元。

  13、局扇不设三专两闭锁、自动倒台装置,罚款100元。

  14、挂烂风筒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15、局扇停风或瓦斯超限不主动停电撤人罚款1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30元。

  16、掘进工作面私自掐开风筒、阻止通风工接风或妨碍瓦检员检查瓦斯,对对罚款100元,对当事人罚款3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元。

  17、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或失爆、摩擦产生火花罚款100元/次/处。

  18、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19、因变电所停电造成停风,3分钟内送不上电,经分析,对责任方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200元。

  20、瓦检员脱岗罚款30元,空班漏检、虚检假检罚款30元。

  21、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误差超过规定值罚款20元。

  22、未按要求敷设防尘管路、安装防尘设施,不坚持每班冲刷巷道,罚款50元。

  23、放炮不开水幕,罚款10元。

  24、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罚款100元。

  25、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储存备用炮土罚款20元。

  26、不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连接电缆,罚款50元。

  27、不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监测装置或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款200元。

  28、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罚款50元。

  29、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罚款10元。

  30、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挪移探头,距迎头每超1米罚款5元。

  31、由于放炮造成探头报废罚照价赔偿。

  32、空帮空顶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元。

  32、废弃巷道不及时回收或不密闭罚款100元。

  33、帮顶煤质松软,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造成瓦斯超限,罚款100元。

  四、瓦斯检查员检查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应检查瓦斯的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设备附近20米的风流。

  4、有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5、各种钻场、密闭和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附近风流。

  7、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措施要求,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

  8、永久密闭检闭工每周检查一遍,临时密闭每三天检查一

  遍。

  9、瓦检员交接班地点:采面在上隅角附近,掘面在局部通风机附近。

  10、氧气大于20%,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l00条规定。

  11、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佩带瓦斯检定仪和胶管。

  (二)、瓦检员到达区域的检查

  1、采掘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次,无人工作的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2、检查情况分别用井下电话汇报通风区调度。

  (三)、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检查牌板必须清洁,检查地点、日期、班次、次别、内容(风量、CH4、CO2、02、温度、风门、风筒、瓦斯监测传感器、防尘),瓦检员及时填写记录与牌板。

  (四)、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规定。

  (五)、每次局扇停电停风,需要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认真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六)、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瓦斯检查结果的监察由通风区领导下井检查瓦检员上岗瓦斯检查记录,负责区域巡检瓦斯情况。

  (八)、对违纪瓦检员的处罚:

  1、检查发现瓦检员有空班、假检、漏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下岗处理。

  2、瓦检员不按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l00元。

  3、瓦检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填写记录,不汇报情况的,不三兑现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瓦斯超限不停止工作的罚瓦检员100元,罚队、班长l00元。

  5、煤巷局部通风工作面风筒距离工作面大于5米,不及时维护风筒或不停止工作继续作业的,罚瓦检员50元。

  6、瓦检员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50元。

  7、应设瓦检箱地点,而未设置的罚瓦检组长50元,瓦检员20元。

  五、瓦检员巡回检查制度

  1、通风区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指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

  2、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由通风区长、技术员、瓦检班(组长)长共同协商编制,并随着井下生产情况变化及时修改。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编制或修改后,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阅。

  3、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

  4、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不少于4个点,使用中的瓦斯检查记录、台帐、图、排版等应与规定的内容相符。

  5、瓦检员除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外,每次巡回检查必须检查“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或矿调度室汇报,矿由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严格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检查出现“空、漏、假”现象。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册、瓦斯调度记录“三对口”。地面调度接到井下瓦检员汇报后,要进行反调度。

  六、瓦斯超限应急及分析制度

  1、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相关渠道断电撤人,并认真了解瓦斯超限原因;之后立即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另一方面通知值班人员及相关人员。

  2、井下电工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先对检测探头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运行是否正常,属系统故障,立即处理;否则及时将现场情况反馈调度值班人员。

  3、井下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如果瓦斯浓度超过1.5%时,现场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将人撤到新鲜风流中,同时瓦检员将现场的生产情况和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汇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同时在现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4、施工队的跟班队长、班长,应积极协助瓦检员做好瓦斯超限处理工作,负责受瓦斯超限影响所波及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断电及现场所有人员的撤离工作,预防事态扩大。

  5、安全生产技术部接到通知后向技术矿长、安全矿长、常委副总经理汇报瓦斯超限的范围、时间、超限浓度以及处理情况。

  6、当日值班领导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技术矿长针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原因及发展事态,为瓦斯超限的处理提出解决方案。

  8、安全副矿长负责处理方案的监督及落实工作,确保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按制定方案进行。

  9、总经理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负责事故处理现场人、物的调配工作,尽快使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使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彻底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10、当发生瓦斯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瓦斯超限,与超限地点相关的所有单位负责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分析会,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单位正职不参加,对负责单位罚款20元;其它应参加人员不到,罚款20元/人;不能按时参加分析会罚款10元/人。

  12、分析会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相互推诿扯皮,隐瞒真相,否则罚款50元。

  13、凡是违反规定作业,造成瓦斯超限3分钟以内,瓦斯浓度达1.5%以下,罚100元;超限3分钟以上,超限浓度达1.5%以上,罚200元。

  14、当天发生事故原则上当天进行分析,特殊情况当天不能组织分析会的,必须在第二天组织分析。

  15、发现事故2小时以上,相关负责人必须下井处理,否则对负责人罚款50元。

  七、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为杜绝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制定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签字制度如下:

  1、瓦检员要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检查瓦斯浓度,仔细填写瓦斯检查班报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2、通风部门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审阅瓦斯班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时将瓦斯日报表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3、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审阅瓦斯日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迅速整改,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措施及时处理。

  4、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瓦斯日报表后,必须在日报表上签字。

  八、瓦斯检查员检查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应检查瓦斯的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设备附近20米的风流。

  4、有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5、各种钻场、密闭和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附近风流。

  7、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措施要求,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

  8、永久密闭检闭工每周检查一遍,临时密闭每三天检查一遍。

  9、瓦检员交接班地点:采面在上隅角附近,掘面在局部通风机附近。

  10、氧气大于20%,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l00条规定。

  11、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佩带瓦斯检定仪和胶管。

  (二)、瓦检员到达区域的检查

  1、采掘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次,无人工作的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2、检查情况分别用井下电话汇报通风区调度。

  (三)、检查地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检查牌板必须清洁,检查地点、日期、班次、次别、内容(风量、CH、CO、420、温度、风门、风筒、瓦斯监测传感器、防尘),瓦检员及时2填写记录与牌板。

  (四)、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规定。

  (五)、每次局扇停电停风,需要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认真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六)、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瓦斯检查结果的监察由通风区领导下井检查瓦检员上岗瓦斯检查记录,负责区域巡检瓦斯情况。

  (八)、对违纪瓦检员的处罚:

  1、检查发现瓦检员有空班、假检、漏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下岗处理。

  2、瓦检员不按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l00元。

  3、瓦检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填写记录,不汇报情况的,不三兑现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瓦斯超限不停止工作的罚瓦检员100元,罚队、班长l00元。

  5、煤巷局部通风工作面风筒距离工作面大于5米,不及时维护风筒或不停止工作继续作业的,罚瓦检员50元。

  6、瓦检员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50元。

  7、应设瓦检箱地点,而未设置的罚瓦检组长50元,瓦检员20元。

  九、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交接班目的是为了防止瓦斯检查员迟到、早退、使分工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处理瓦斯积聚等各种隐患而发生事故。

  1、固定的专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2、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代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情况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并用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双人汇报,通风调度应认真做好记录,记清时间、地点、交接班瓦检员的姓名,然后交接班瓦检员在瓦检手册上签名备查。

  3、通风区必须明确规定井下各检查地点交接班时间,瓦斯检查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班(最迟不得超过30min)

  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每次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统一学习措施并签字,明确分工,明确现场指挥者,并在调度室只会工作,直到排放结束。

  2、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恢复通风前,经检查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即可由当班电工会同瓦斯检查员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掘进巷道的通风。

  3、凡听风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3%,恢复正常通风前,通风区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排放顺序、停电、撤人范围、站岗位置、风流混合点瓦斯监控、参见排放人员、排放方法等,并应明确一名通风区长现场指挥排放工作。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安监科、施工区队、矿调度室、矿救护队等单位共同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4、排放瓦斯工作必须有一名通风区长现场指挥,且排放前、后必须向矿调度室和和通风调度室汇报,并认真做好排放瓦斯记录,每个参加排放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统一行动,严禁擅离职守。

  5、反风演习后或井下供电线路停电后等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由外向里,由井底向采区,由采区到掘进工作面的供电、送风顺序,最后排完掘进工作面盲巷内瓦斯。

  6、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

  应从进风方向第一个掘进工作面开始排放,排放结束后,且串联分流中瓦斯降到0.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级瓦斯排放。

  7、救护队必须参加瓦斯排放工作,排放方法可采用风筒错口或采用三通控制进风量,调节回风流瓦斯浓度,严格掌握排除的瓦斯浓度在第一个风流汇合点处不超过1.5%。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8、控制风量必须在两道风门外进风侧进行操作。第一风流汇合点处的瓦斯浓度的检查方法,应采用断电仪、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主机安设在进风侧显示瓦斯浓度,人员在风门外进风侧进行观测。

  9、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其他工作。

  十一、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与矿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井备案。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期间,井下所有进出风井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将记录资料整理保存。

  2、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检修时所有能够进入井下的通道,都要钉上坚固栅栏。如果大巷需要作其他工程时,要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注。

  (1)、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前,井下掘进巷道必须切断盲巷内的轨道、电缆、刮板输送机、水管等所有导电物体,恢复生产时的送电、排放局部瓦斯及有关通风瓦斯的管理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因矿井停电,主要通风机排除矿井瓦斯时,通风机启动前应首先打开防爆门或井上下其他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排放。风机房内所有电器设备1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主要通风机。

  (3)、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在通风机出风口处检查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解决,只有在排出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逐渐将短路风量的风门关闭。

  (4)、通风系统正常后,通风机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准入井。

  (5)、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准送电。

  十二、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不通风或风速低于0.15m/s的巷道,均按盲巷管理。

  2、盲巷在停风当班必须撤出所有设备管线,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在24小叫内予以临时封闭。

  3、所有井下密闭(防火墙)应构筑在距巷口不超过5米的位置。如受客观条件限制时,应采用重复闭的形式,且最后一道闭距巷口不超过5米。密闭墙外应设全断面栅栏,保持牢固可靠。并揭示警标。

  4、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致使开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应及时断电、撤人、设栅栏、设警戒,严禁人员进入。

  5、临时停风的独头巷道,瓦斯检查员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如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汇报,进行处理。

  6、轨道、管线等导体(防火墙上预留的观察孔、返水管等缘外)不得通往密闭区内。

  7、启封盲巷时,通风科必须制订通风安全措施,按照《井下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4

  为了切实搞好瓦斯抽放工作,提高瓦斯抽放效率,保证瓦斯抽放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各种参数及时、认真地测试,出现谎报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出现两次者,调离工作岗位。

  2.井下测试人员要保护好测试仪器,导致仪器丢失或严重损坏的,照价赔偿。光学仪器要定时升井维修(三天一次),每推延一班,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10元。

  3.井下测试人员和管路维护人员,在钻孔正常抽放期间,要分别检查钻场管路连接处和工作区域抽放管路的气密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每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元,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5元/处。每次测试后要对测量孔进行封堵,发现漏气对测试工罚5元/次。

  4.井下测试人员如果随意倾倒水银,一经发现或得到确切举报时,对抽放队长罚款30元,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5.因测压人员携带或操作“u”型管不当,导致水银丢失的`,给予有关人员50元/次的罚款。

  6.封孔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封孔,钻孔开口处用黄泥封填严实,以确保其气密性,否则每处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连接抽放软管时,要捆扎牢固,每出现一处漏气,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

  7.回采或掘进工作面抽放钻场,施工队必须按时间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果钻场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对施工队每个钻场罚款1000元,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50元;钻场施工完毕后,里面堆积有杂物或闭子打设不合格的,对施工队每个钻场罚款200元,存在问题限期内仍不处理的,每个钻场加罚100元,对队长加罚100元。

  8.抽放钻场内除抽放队维护及检查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更不准存放物料,钻场卫生由抽放队负责,卫生不合格的对抽放队一处罚20元,不经通防科同意存放物料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9.需要安装抽放管路的,由通防科提出设计,机电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每推迟一天,对机电队罚款100元,对机电队队长罚款20元。

  10.抽放管路及附件的回收工作由抽放队负责。

  11.泵站及抽放管路交与抽放队后,由抽放队负责管路的维护工作。泵站或抽放管路出现故障,抽放队必须当班处理,不得无故推延至下班,否则对抽放队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20元。对各种原因损坏抽放管路的单位除按原制度加倍处罚外,并照价赔偿。故意破坏管路的按破坏安全生产处理。

  12.因巷道挤压抽放管路的,由生产区域的施工队负责处理,不及时处理而影响瓦斯抽放的,每班对修护队罚款50元,对修护队队长罚款20元。因挤压管路造成管路损坏的,按价赔偿,并对修护队罚款1000元,对队长罚50元。

  13.因运输而撞坏抽放管路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给予损坏抽放管路的数量进行罚款(每节400元)外,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4.打钻参数、实测资料、抽放情况不及时汇报的,每次对探放队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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