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时间:2023-12-13 10:33:3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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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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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为了规范城镇失业、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下简称奖励费)的发放工作,确保奖励费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范》的通知(青人口发[xx]3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一、发放对象和数额

  本规范所指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是:户口登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无业人员(有失业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十四周岁的社区居民。

  发放数额是:从办理失业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人每月发给6.5元奖励费。(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证件签发月份起计发)

  二、发放年度和形式

  奖励费按上一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为发放年度计发(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证件签发月份起计发),子女年满14周岁的次月停发;发放对象死亡、户口迁出本区、再就业、再生育的自次月停发。

  符合奖励费发放条件的人员,奖励费由金融机构。机构应按照“一人一折(卡)”开设独生子女父母个人专用账户,印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用存折(卡)》,直接将奖励费划转到个人账户。

  三、工作程序

  奖励费的发放工作程序如下:

  (一)确认资格和数额

  1、街道查询信息。街道计生办于7月10日前,通过微机网络查询本年度6月30日前符合奖励费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奖励费的数额等有关信息,打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发到各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核对公示。各社区居委会通知享受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人员,持失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人图章于7月10日至30日到社区居委会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将审核情况在社区公示栏张榜公示3—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5日前上报街道计生办。

  3、街道审查核对。街道对社区上报的《审批表》认真审核,审核无差错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8月15日前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4、区审核确认。区人口计生局对街道上报的《审批表》认真审核无差错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9月30日前将奖励费总额拨付到指定的机构银行帐户。并将《审批表》送委托机构一份。

  (二)发放程序

  1、每年9月25日前,机构根据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将奖励费划转到独生子女父母个人账户上,并于奖励费发放完毕后3日内,将奖励费发放对账单送区人口计生局留存一份,逐级反馈街道、居各一份。

  2、社区居委会计生主任负责将存折(卡)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并填写送达回证。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存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用存折(卡)>登记表》,及时联系奖励对象并送达存折(卡)。

  3、符合奖励费发放条件的流出人员,可以委托近亲属代领存折(卡);对流出后下落不明的,可将存折存(卡)放在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待找到本人后,将存折(卡)发给本人。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补发程序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条件的不予补发;对符合条件的,经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具体办理程序为:

  1、个人申请。申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失业、无业居民,要写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没有发放的原因。

  2、街道审查。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核三证,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业证》、《户口簿》,并留存三证复印件备查,审查无误后报区人口计生局。

  3、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区人口计生局将街道上报的符合补发条件的人员清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由街道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15日前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四、加强领导,落实发放工作责任

  各街道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的领导,计生办主任负总责,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社区也要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制度,公开监督服务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为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区人口计生局将把奖励费发放工作列入对各街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纳入日常监控体系。对出现错发、漏发、上访情况的,在年度考核中实行倒扣分;对账目不清、挪用奖励费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区人口计生局xx年6月5日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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