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14 17:24:4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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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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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1

  一、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 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 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 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 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 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 厂内机动车辆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0、 车间作业环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 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员,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五、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1、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安全员,安全员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员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奖惩

  1、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员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3、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3

  1 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特修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指明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概念、分类评级;用于配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更好地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 组织机构与责任

  3.1组织机构:由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履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各级部门成立由部门主管任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层层落实到基层。

  3.2责任: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公司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和计划活动工作,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有计划进行。

  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1)总经理、厂长:

  a)总经理、厂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并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b)督促安全生产小组和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

  c)审批公司的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执行。

  d)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案、计划,并组织必要的资源(资金、人力资源、设施)保证贯彻执行;

  e)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项目的费用投入和

  g)审批各项有关事故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的报告,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活动。

  2)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a)在总经理、厂长的领导下,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b)全面推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目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公司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计划。

  f)负责对各部门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和举报处理及举报奖励考评;

  3)部门、岗位:

  a)部门主管是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部门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小组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及岗位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计划。

  4)班组:

  a)班组长是该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及部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在班组内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及岗位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计划。

  5)生产员工:

  a)积极配合公司、部门及班组组织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b)生产中做到互相监督劝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违章行为勇于举报;

  c)对自己岗位使用机具设备进行认真巡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班组长及时排除;

  d)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排查隐患治理活动,对各级开展的隐患治理活动进行监督。

  4.概念及要求

  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听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4.3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相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有步骤有阶段的进行,并定期上报整改治理的进度。

  5.事故隐患管理

  5.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管理、公示管理和监控管理

  公司应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按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要求健全各项文件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程、隐患治理的资金使用、举报奖励等情况的建档管理;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并对每月、每年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向区安监局和开发区安委会汇报。

  5.2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活动

  总经理应领导组织每旬度的.隐患排查;安全主管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领导安环部门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负主要责任;隐患整改复查部门及人员负责对整改过程及结果跟踪和评价。

  5.3事故隐患评级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公司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并按事故隐患的类别分级;对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要向区安监局申报;二级重大事故隐患需逐级上报至市安监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需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5.4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管理

  公司应发动职工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排查,并鼓励员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向公司举报;公司应对事故隐患报告属实的相关员工进行奖励。

  5.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管理

  为确保事故隐患的治理得到顺利落实,用于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资金应该由公司总经理专门审批,在安全投入中设立专项,实行专款专用,安环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5.6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应急管理

  虽然根据国家(GB18218-20xx)《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定义与分类判断,我公司的乙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但本着安全防患的原则还是将乙炔作为我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加以严格监控。公司除配备有操作人员外还应责任落实到人。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相关的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责任人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要认真组织安全考试和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可燃气体报警仪等监控设施,安排值班室人员专人看管。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演练。

  公司还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体系。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检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区有关部门报告。

  5.7事故隐患整改过程及效果实行监督检查管理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检查和论证分析,没有整改到位的要提出后续的措施,并督促整改和作为责任制考评的依据上报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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