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6 12:35:16 制度 我要投稿

管道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管道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管道管理制度

管道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效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调压箱(柜)

  第三章运行管理与内容

  (一)管理部门应对调压箱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调压箱外观无损坏、脱漆,箱门开关灵活,箱内无灰尘、无锈蚀,箱体正面标明警示标识,报警电话等。

  (三)保证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泄漏。

  (四)调压器及仪表运行正常,应无腐蚀和损伤。

  (五)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停气后重新启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并做好记录。

  (七)每天应对调压箱进行一次巡检,保证箱内设施运行正常,信号管或根部地缝无燃气浓度。每月测试一次调压器出口压力,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八)每月抽动调压器切断拉杆一次,保持拉杆启动灵活。

  (九)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运行压力的1.25倍(当运行压力小于5kPa时)或1.2倍(当运行压力为5kPa~0.2MPa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压器出口压力和切断阀切断压力。

  (十)检查中、高压及低压管线地上部分(箱腿)防腐层,应无破损现象,保证调压箱周围无搭建物和杂物堆积。

  (十一)调压器、切断阀皮膜按规定三年大修一次,并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十二)对调压箱体有损坏、锈蚀、箱门掉、门锁坏等现象要及时修复,保证箱内设施安全运行。

  (十三)检查发现调压器有水堵、灰堵、冰堵等现象,应立即处理,保证供气正常。

  第四条故障处理

  (一)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

  (二)用户报修的调压器故障,应及时处理,通知用户做好停气准备。

  (三)处理调压器故障时,应由2人以上进行操作。

  (四)关闭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阀门是否关闭严密。

  第三章调压站

  第五条运行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压力的1。25倍。

  (二)中低压调压器出口压力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设定,专用调压器出口压力以满足客户要求为准。

  (三)有备用调压器的调压站,应标识调压器运行状态。每月要启动备用调压器至少四小时,并试验关闭压力,检查供气压力能否符合要求。

  (四)调压站内外的阀门,应标明转向、启闭状态。

  (五)调压站内的管道、阀门、调压器、过滤器、压力表、流量计、水封等设施,均应做到不锈、不漏、运转灵敏有效。

  (六)调压站周围严禁建立建筑物,水平净距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调压站墙上或附近应设“燃气危险”、“严禁烟火”等明显标志或警示牌,并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七)调压站内要按规定配备数量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器具,且要设专人负责维护、检查、保管。

  (八)调压站运行管理人员在岗期间严禁从事与岗位无关的活动。

  (九)调压站值班员每天对站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巡回检查,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好,并随时做好监控工作。

  (十)搞好环境卫生。要做到门净窗亮、摆放整齐,保持设备本色,及时清除与调压站设施无关的物品。

  (十一)定期对站内燃气泄漏和报警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检修,保证报警及排风设施运行正常。

  (十二)定期对各种仪表进行检测。

  第六条故障处理

  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调压站超压事故抢修规定

  (一)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并立即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调度人员接到报警后,确定事故级别,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三)抢修人员接到调度中心指令后,携带必要的抢修工具、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迅速出动。

  (四)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关闭超压影响区内所有进户阀和切断阀。

  (五)对超压影响区内所有用户进行逐户安全检查,遇有爆表、漏气、火灾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规程处理,直至排除所有隐患。

  (六)对超压影响区所有管线包括引入管进行严密性试验,居民用户稳压不少于15min,商业、工业用户稳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

  (七)对所有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四章阀门井

  第八条运行管理与要求

  (一)供气管理单位对阀门、阀井均应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建立阀门巡检、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巡检维修保养内容、操作者。

  (三)阀门井壁上安装燃气阀井标识,阀门井盖上宜加装防盗链。

  (四)维修人员要定期维护保养阀门,保证阀门无腐蚀,确保启闭灵活。

  (五)巡线人员每天巡视的阀井,要注意检查有无漏气现象,井盖、井圈齐全无损,发现井上有堆积物要立即清除。

  (六)阀门井内的积水和淤泥要尽快清除,冬季雪后应立即清除井盖上的积雪。

  (七)进入地下阀门井内作业时,首先应设置安全路障,开启井盖放散、检测燃气浓度,下井操作人员要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宜穿荧光警示服。

  (八)井下进行维修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九)民俗节日、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特殊措施进行监护和检查。

  第九条维护管理

  阀门、阀井每半年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故障处理

  (一)发现故障时,能够当时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派人处理。有危险的,要疏散周围行人及车辆,并设立警戒区,及时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处理漏气故障,地面至少有2人进行监护,由抢修人员进行抢修。

  第五章燃气管道

  第十一条燃气管道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应熟悉运行段、片内的管道走向、位置、管材、管径等内容。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的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运行人员应按照巡检规定对所辖区域燃气管道进行巡检,遇有工程施工等情况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未与供气单位会签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主动交涉,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已会签的要进行24h监护,做好施工配合工作直至施工完成。每天应认真填报巡检记录,并注明巡检时间。

  (二)燃气管道外缘两侧1.5m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应参照《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CJJ 51第三条分为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具体数值可以参考相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中对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

  (1)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2)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安全保护区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四)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五)一般情况下,每周向燃气管道周围单位和住户调查询问管道有无异常情况,并进行维护管道安全的宣传。

  (六)在巡检中发现管道漏气,一方面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另一方面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的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燃气管道泄漏检查,严禁明火试漏,应采取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应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建筑物检测。

  (二)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根据管道运行时间、电化学腐蚀状况,定期检查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桩、井是否完好并做好维护工作,保护电位必须满足保护的最低要求。每季度应至少一次对系统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运行中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和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四)经检测后管道腐蚀严重确需更换的,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上报xxxx燃气有限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应对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设的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工程时,应对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没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2年不得少于1次;

  (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于2次;

  (四)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

  第十七条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二)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三)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6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阴极保护电源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1次;

  (五)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六)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七)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管道每3年进行1次,中压管道每5年进行1次,低压管道每8年进行1次;

  (二)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三)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四)可采用开挖探境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五)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管道管理制度2

  一、液氧罐及附属氧气管道、分配器(以下简称设备设施)相关责任人岗位职责

  (一)使用班组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

  1、认真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3、时刻注意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如实填写记录。

  5、认真做好所操作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二)分厂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2、使用液氧罐时,必须经供应部门批准后使用。使用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入厂时,厂家必须出具符合国检标准的储气罐及分配器、

  2)入厂检验时,供应部门及分厂必须核实液氧罐、安全阀、压力表在检验期内,设备及设施完好,否则不得使用。

  3、组织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交底工作;

  4、建立设备设施使用点位档案;

  5、按时对设备设施附属仪表、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校验;

  6、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液氧罐及附属氧气管道、分配器维护保养制度

  (一)液氧罐维护保养

  1、液氧罐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与坚持日常保养,使压力容器投用后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2、液氧罐必须按照其使用特点和介质特性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检查罐体焊缝强度和有关接管、接头的完好、牢固情况,以及相应附件、压力表是否完好正常。

  3、操作人员了解所操作液氧罐的结构特性,工艺原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识,掌握日常维护保养技能。

  4、实行包日常维修和日常保养的双保责任制,确立设备设施管理人,贯彻“谁使用谁管理”原则。

  5、保持液氧罐整洁和生产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认真执行巡回检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液氧罐的安全附件,严禁在运行状态下,紧固受压连接件或敲打罐体承压部件。

  7、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关闭阀门、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反映。

  8、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压力容器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再次投用前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氧气管道及分配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经常检查氧气管道及分配器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其表面腐蚀;

  2.阀门要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无泄漏;

  3.定期检查紧固支件的.在用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联结固定可靠;

  4.静电跨接、接地装置、绝缘保护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5.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漏现象;

  7.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8.配合分厂及上级管理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9.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关闭阀门、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1)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

  (2)管道的阀门及其它关键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

  (3)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5)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

  (6)液氧罐、安全阀、压力表未经过检验,

  三、液氧罐及附属氧气管道、分配器安全检查制度

  1、设备设施的使用班组应根据使用容器的数量,安全状况确定安全检查形式、要求,及时了解,掌握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查处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2、分厂及使用班组的安全检查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回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按时督促检查问题的处理、落实,实行检查有意见、处理有结果。

  3、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上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安全为了生产的牢固程度,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现象;查隐患,是否每台容器能够安全运行,有无安全附件、装置失灵和设备带病操作的情况;查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能否做到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4、定期检查的重点

  1、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操作情况;

  3、安全附件、装置的齐全、灵敏、可靠和定期校验情况;

  4、设备设施定期检验和修理、改造执行情况;

  5、管道接头、阀门及各管件密封有无泄漏情况;

  6、焊缝及绝缘保护层是否完好;

  7、管道吊架的腐蚀和支承情况,管架、基础完好情况;

  8、阀门等是否腐蚀、变形等;

  9、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运行状况;

  10、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阳极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况;

  11、其他缺陷:

  5、日常巡回检查的重点

  1、设备设施操作是否正确;

  2、安全附件、装置是否正常;

  3、设备设施本体有无鼓包、变形、泄漏、裂缝等异常情况;

  4、罐体的保温层及铭牌是否完好;

  5、接管、紧固件、密封部位等有无损坏、泄漏现象;

  6、有无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7、液氧罐液面、压力手否正常。

管道管理制度3

  一、安全生产

  1、安全管理

  1.1项目部要设立以项目经理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完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1.2按工程项目规模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单项造价5000万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针对分包单位:专业分包至少1人,劳务分包的工程50人以下的至少1人,50-200人的至少2人,200人以上的至少3人。项目部必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投入。

  1.3项目部要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做到项目部安全员每日巡检,项目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公司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及时整改。

  1.4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的实施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其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作、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等,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5严格执行《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6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均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电工、电焊工、施工机械设备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7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或新的`岗位前,必须登记造册和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1.8夜间作业,必须保证作业区有足够的照明;在重点危险部位及路段,夜间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灯、警示牌等警示标志;夜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作业,保证精力充沛;夜间作业前,应严格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利作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作业;加大夜班的跟踪巡查力度,尤其是危险施工区域;施工车辆夜间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严防倒车伤人等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夜间作业的用电管理,严禁非电工人员操作用电,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2、安全防护

  2.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前必须按批次批量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2.2深度超过2m的基坑(槽)边堆放的弃土、材料、机具等与基坑边距离不少于1.2m,大中型机械设备与基坑(槽)边距离应根据施工方案、基坑壁支护情况计算确定。弃土堆置高度不得高于1.5m。基坑(槽)施工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排水、降水和隔渗措施。基坑(槽)的临边防护栏杆必须使用钢管搭设并使用安全网封闭。

  2.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s低压配电系统、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施工现场应使用标准配电箱。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并按规范接线。

  2.4施工现场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2.5吊车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施工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说明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6施工机具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安全措施、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电焊机一次侧进线处必须有防护罩,二次侧必须有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防触电保护装置,并做好保护接零及装设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严禁用石油液化气替代乙炔、氧气进行相关施工。

  2.7潜水泵必须做好保护接零,并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小于15ma×0.1s的漏电保护器,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2.8距地下管线1.5米(燃气管线2米)范围内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应用人工开挖。管道暴露后应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处理。

  2.9管线工程施工路段,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设置各类醒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车辆导向标志,在交通繁忙的复杂路段必须配备专人执勤指挥,并设置带有反光标识围挡、警示地锥等警示标志。

  二、文明施工

  1.1市政管线工程开挖区域必须设置连续围档,围挡要坚固、平稳、严密、整洁、美观,并做好警示标志,施工完成必须尽快按要求对路面及人行道进行恢复。围挡材料应采用金属材质或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

  1.2工程造价100万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规格要求不小于0.8×1.2m,字迹端正,张挂牢固;工程造价100万以下的工程(含抢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注明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

  1.3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有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危险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作业应设警示红灯。

  1.4不得在工地现场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5施工现场应作到工完场地清。当天不能及时回填、清运的渣土应用防尘网覆盖。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等应该密封、掩盖,不得沿途抛散、遗漏污染市容。

  1.6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的噪声和震动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施工现场应在规定时间(7:00-12:00,14:00-22:00)内施工,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因特殊工序需要连续施工的,应按要求申报并告示周边居民。有特殊要求的(如中、高考期间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7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统一着装并佩戴上岗证,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1.8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动火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施工现场不同的作业条件,配备数量足够、型号正确、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并建立消防档案。

  该管理规范未尽事宜,参见《关于下发平顶山市豫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xx年11月13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xx。

管道管理制度4

  一、本规定所辖钢丝绳是指2m及以上提升机在用的提升钢丝绳。

  二、各钢丝绳的使用单位要指定专职验绳工负责钢丝绳的检查工作,并建立专用的《钢丝绳日检记录本》。

  三、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每日检查一次。日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断丝:检查断丝的根数和部位,捻距断丝情况

  2、检查钢丝绳的.磨损和直径变化情况

  3、钢丝绳的润滑和锈蚀情况

  4、绳头和绳卡的牢固程度等。

  5、检查结束后,认真填写记录。

  四、各提升钢丝绳必须坚持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拉力实验,结果报机电管理部存档。

  五、各单位主管技术员或分管副职每周参加验绳一次,并在记录本上签字。

  六、机电管理部主管技术人员每月与验绳工共同验绳一次,测量绳径和磨损锈蚀情况,验绳结束,双方在记录本上签字。

  七、机电管理部主任工程师或分管副部长至少每月查阅一次钢丝绳检查记录本,查阅后签名。

  八、以上规定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每出现一次未执行情况,罚使用单位分管干部100元,扣该单位当月标准化考核分1分。

管道管理制度5

  1.必须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压力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2.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

  3.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4.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5.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反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6.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7.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

  (1)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

  (2)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

  (4)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的压力管道要求一致。

  注:压力管道的技术改造一般指:

  (1)较大数量的更换原有管线(国外有规定更换599米以上);

  (2)改变管道公称直径,公称直径的改变将导致介质流速、流量,管道的应力等技术参数变化;

  (3)提高工作压力;

  (4)提高工作温度;

  (5)改变输送介质

  (6)管道控制系统的变更等。

  8、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做到:

  (1)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

  (2)管道的补焊、更换管段、管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

  (3)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作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9、管道的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1)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料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45℃以下,卸压至大气压,放料应彻底。介质为易然、易爆和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2)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的管道隔离。

  (3)清洗和吹扫:清洗一般采用蒸汽、水或惰性气体。酸性液体可用弱碱洗涤、清水冲洗,强碱性介质用大量水冲洗。系统不宜夹带水分的一般用空气或惰性气体(通常用氮气)吹扫。

  (4)气体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

管道管理制度6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管道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三、原始设计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轴侧图等)。

  四、管道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等)。

  五、使用资料:

  (1)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

  (3)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

  (4)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管道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管道管理制度7

  1目的

  为了保证我厂密闭容器、管道及设施维修、检修的安全正常进行,特制定全厂密闭容器、管道检修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范围内各种储气罐、各种高炉料罐、密闭房建、各类密闭箱体、各种密闭管道等,如除尘箱体、气密箱、下料罐、氮气罐等的维修、检修。

  3检修、维修范围划定

  3.1密闭容器、密闭管道的开关阀门、压力调整装置、安全阀等附属设施的焊接、更换、检修由设备科联系设备检修部进行。

  3.2密闭容器、密闭管道的反腐、保温由设备科定期安排进行。

  4检修、维修管理制度

  4.1密闭容器、密闭管道的开关阀门、压力调整装置、安全阀等附属设施发生故障后,及时通知设备科,由设备科确认并联系设备检修部进行维修、更换。

  4.2密闭容器、密闭管道破裂、发生泄露后,及时通知设备科,由设备科联系设备检修部进行维修。

  4.3密闭容器、密闭管道保温层破裂,脱落;密闭容器、密闭管道反腐层破坏后,及时联系设备科,由设备科裁定是否由外协单位进行保温与反腐的'处理。

  4.4密闭容器、密闭管道和设施的设计工艺参数,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如需改造,应报告厂主管部门,私自更改的处罚责任人5分。

  4.5未经厂领导批准,厂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改接密闭管道,杜绝外单位改接我厂密闭管道,否则处罚责任人15分。

  4.6密闭容器及管道上的阀门、电气仪表元件、密封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工艺操作要求的产品,例如氧气管道上的附属设施必须使用氧气专用设施,不得用其它代替,否则处罚责任人15分。

  4.7密闭管道、密闭容器平台严禁烟火,不得在平台、管道设施上点火烘烤、吸烟等,否则处罚责任15分。

  4.8密闭容器附属设施严禁无关人员操作,否则处罚责任人5分。

  4.9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通晓容器结构和工艺流程,经理论和实际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否则处罚责任人5分。

  4.10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操作,严防密闭容器与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超温、超压、过冷和强腐蚀条件下运行,否则处罚责任人5分。

  4.11进入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时,必须排清容器里和管道里的煤气等有害气体,待检测无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容器和管道里检修。否则处罚责任人20分。

  4.12在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时,严禁在里面做与检修无关的任何事情。

  4.13在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时,必须两个人以上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遵循相关密闭容器和密闭管道的安全检修制度。例如,煤气系统的容器和管道、氧气系统的容器和管道、氮气系统的容器和管道等

  4.14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完毕,必须清理容器和管道里面的杂物,方可密闭容器和管道。

  4.15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完毕,必须保证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以前的各种工艺性能。

  5考核

  以上检修和维修制度中所涉及的管理制度,对于没有考核的条例,如达不到管理要求,考核5-20分。

管道管理制度8

  一、目的

  为了确保管道的正常生产,巡检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确保隐患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采气厂的天然气、污水管道安全运行,为规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二、范围

  适用于xxx所辖内的天然气管线、污水管道、附属设施及阀室的安全巡查管理。

  三、职责

  1、xxx生产组负责本细则的编写和修订,并对管道安全巡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定期的进行管道安全巡查、大检查,牵头组织维修人员解决管道安全问题。

  2、井区是管道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检工作,巡检大班人员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有现场制止、报告及采取防范措施的职责。对管道附近的施工,安排巡检大班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3、巡检大班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发放宣传资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记录并报告现场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管道巡检和管道周围施工监护。

  四、工作程序

  1、管道安全巡查的频率

  巡检大班人员对燃气管道每周进行一次、污水管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工作,站场每天检查一次;生产组每季度组织一次管道安全巡查工作。

  2、生产组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报告。

  3、xxx井区应对巡查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巡查人员在管道起点开始巡查时,必须向井区长汇报(内容包括开始巡查的时间、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或特殊区段的碰头汇报时间等)。

  4、巡查人员到达终点,应及时填写当天的巡查记录,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获取井区长的指示。巡检人员将巡查记录上报作业区生产调度,井区长对巡查记录进行检查,并指导其改进。

  5、井区在雨季应增加巡检人员和加强巡检的密度。

  6、对已经发现的在管道附近100米外的施工纳入重点巡查区域。对于可能交叉通过管道或在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的施工应提前告知井区长,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7、站场每周至少一次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检查。

  8、外界施工活动预防管理

  预防性协调与沟通。巡查人员在进行线路巡查,发现在管道100米外有施工时,就应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是否可能扩展到管道保护范围,如果可能,应告知管道保护法规的要求,获取联络人员的联系电话,确定进一步协调解决的方式和步骤,并将此情况报告生产运行部。

  五、工作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要求:

  1、xxx为所管辖区域管道安全运行管理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管道的第一责任者。发生管道泄露事故时,是管道泄露抢修现场的第一指挥者,负责事故上报、泄露点气源切断、现场指挥、事故协调、组织人员抢修、处理善后恢复等一系列现场工作。

  2、负责建立集输管道泄露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到定期更新和定期演练;负责建立管道巡查、维护保养、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建立所管辖内的阀井池、流量计、阀门台帐和维护保养记录。

  3、负责辖区内所有管道安全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记录并及时报告发现的隐患;对重点区段加强巡查和监护,严重的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派人现场24小时守护直至危险消除。

  4、负责对在辖区内准备穿越的外单位管道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及向采气厂有关部门报批,做好管道定位工作,在穿越施工过程中全程监督确保管道安全。

  5、负责运行管道的春检工作;负责管道、阀门井、井场内的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标准化工作;配合做好管道反腐检测等工作。

  6、负责“警示桩”的档案建立、补充、维护保养、登记、粉刷、喷涂年检标识;负责对损坏缺失的标志桩进行统计并上报生产运行科,要求安排施工队进行维护补充。

  7、负责所辖区域内对外供气单位的管道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发现有偷气现象和管道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调度室进行处理意见。

  8、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冲毁和下沉大小管线的护坡、管沟、道路(含该区块内管道部和增压工区的穿越管线),联系生产运行科安排施工队按统一标准修缮维护。

  六、考核与奖惩

  1、每月xxx负责人对井区巡检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井区的业绩考核挂钩。

  2、具体考核按《xxx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道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六章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内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道管理制度10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我工地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目标管理与控制,加强危险点的预测,严格控制危险点,清除危险源,密切注意危险人,坚决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三、抓好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的到位和落实,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自明确在安全方面哪些范围要自己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对谁负责,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认真落实“四个到位”,即“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五、加强劳动者的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对民工、临时工及包工队的安全管理。

  七、加强作业场所和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应有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方案,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要到位,不留死角、漏洞,做到“一严、二细、三落实”、即严要求、细心检查、细心操作、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

  八、加强对高空作业和交叉作业的主体安全多层次防护措施的编制和管理,并监督检查、从而不断发展安全防护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加强班组和安监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施工队伍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且业务素质、人员数量符合本工程建设的要求(每个施工队伍的安全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人)。

  十、对进厂的所有施工人员都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配发上岗证。

  十一、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特殊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如动火作业票等,并监督实施。

  十二、奖励

  1、能认真执行项目部的安全有关制度、准则,严格履行各岗位安全职责,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中成绩显著者,视情况给予奖励。

  (1)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50-200元。

  (2)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50-100元。

  (3)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者,奖励50-200元。

  (4)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和提出切实整改意见者,奖励100-200元。

  2、项目部每月将实行“安全十日检查制”,凡发现不符合项目部或其它有关规定的将按其进行处罚。对能始终贯彻执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的施工队和施工班组项目部将依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三、违章处罚:

  1、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发现每人次罚款50元。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者罚款200元。

  2、项目部要坚持实行专职安监人员值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察,无值班者罚款100元/次。

  3、发生事故未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罚款500元,情节恶劣者加倍处罚。

  4、未按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每人次(件)罚款100元。

  5、发现有“三违”作业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告者,视情况加重处罚。

  6、“安规”中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到位的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负责人及安全负责未到位者罚款100元/次。

  7、各施工队未设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或不到位者,每次罚款200元,并限期到位。

  8、脚手架搭设不合格,脚手板铺设不合要求,梯子搭设不符合“安规”要求,无栏杆、围栏、有空洞,跳板不绑扎和不设安全网等,每查出一处罚款5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按要求佩带者,罚款100元/人次;高空作业没穿软底鞋,罚款50元/人次。

  9、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人次;不系帽带,罚款50元/人次;用安全帽当凳子,罚款100元/人次。

  10、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规定,用电、用水管理不善,现场发现跑、冒、滴、漏或电气设备不合格及使用不当,罚款200元/项次。非电工乱接电线罚款200元/人次。

  11、应设围栏、扶手、盖板、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而未设置或设置不合格者,罚款100-1000元/次;排架、脚手架安全网未兜底或不合格罚款200-1000元/次。

  12、起重、搬运、起吊、运输作业中,运输作业违反“安规”者罚款100-1000元/人次;戴手套使用砂轮机、钻床等罚款200元/项次。

  13、高处作业严禁向上、向下抛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14、进入施工现场严禁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短裤、背心,违者罚款50-100元/人次。

  15、各施工现场应设明显的标牌,标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及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殊性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标明身份的`“胸卡”,违者罚款50元/处。

  16、违章乱接乱拉电线,无绝缘措施直接将导线绑扎在金属构架、钢筋或架管上,罚款100元/处。

  17、施工的电动器具、起重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无检查日期或超期使用,罚款500元/件(次)。

  18、临时电源开关箱上锁,闸开关不得有破损熔丝,不得用铜丝代替,使用电炉应有项目部安全科发放的使用证,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处;无证使用电炉、罚款500元/只;配电柜、控制盘、电焊机未接地、接地电阻超过规定值的,罚款500元/次。

  19、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存放,重点防火区域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在规定范围内严禁吸烟与动火,在禁烟火区域查获烟头,罚款100元/个。

  20、防火设施不全,防火措施不得力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设施,罚款100-1000元/处(次)。

  21、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场所,未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罚款100-1000元/项。

  22、无证或酒后操作施工机械或驾驶车辆;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大型机械操作人员违规作业,罚款500-20xx元/项(人次)。

  23、所有高压电气设备非专业人员概不许乱动,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照明的电业“安规”的要求进行操作,违者罚款1000元/次。

  24、高压配电室、变电所不关门上锁,造成他人进入或受伤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25、施工现场的沟道、孔洞、平台和扶梯等不安全场所的安全设施,他人不准乱动。不做安全技术措施或乱动安全技术措施,罚款500元/人次,并限期做好和恢复安全技术措施。

  26、凡不服从安全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安全监察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者罚款1000元/人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7、施工班组每天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并做好安全记录,项目部安全员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如果少一次安全记录,对该施工队或施工班组处以50~500元罚款。

  28、安监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除本处罚规定范围内罚款对象以外的任何不安全行为和现象,有权作出罚款的决定。

  29、各生产施工区域的施工队负责人、施工员、工长,对本区域的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管道管理制度11

  1、目的

  规范管理中心给排水管道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流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中心给排水管道设施的维护管理。

  3、职责

  3.1管理中心监控值班人员负责给排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4、工作流程

  4.1室外给排水管道

  4.1.1室外给水管道:自城市进口总表后至各建筑物进口总分表(包括水表在内,无水表堵塞以总阀门计)。

  4.1.2室外排水管道:自各建筑物室外第一个检查井至城市排水干管上的检查井止。

  4.2区内室外给排水管道应每周巡视一次。

  4.2.1检查管道是否有堵塞,渗漏现象,如有应及时排除。

  4.2.2检查违章用水情况,发现应及时报管理中心。

  4.2.3各种检查井盖是否盖好,有无损坏或丢失,如有应予以处理。

  4.2.4水表装置是否完好,表封有无损坏,表针走动是否灵活,有无反转现象,有无障碍物影响抄表,修表,如有均应予以处理。

  4.2.5沿途管道上部地面有无塌陷情况,发现情况应报管理中心。

  4.2.6室外消防栓是否完好,周围是否有影响消防栓使用的障碍物,如有应报告管理中心。

  4.2.7有台风,暴雨时,应对雨水管道每小时巡视一次,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还应注意观察雨水排出情况,注意检查井处有无反水溢水情况,如有还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3每半年检查一次区内的阀门井,排水检查井。

  4.3.1检查室外管道的'阀门是否灵活,是否有漏水,如有应加油,加填料。保证阀门灵活,不漏水,加油后应将阀门开关一次。

  4.3.2检查阀门井,水表井有无积水,如有应排水检查。

  4.3.3检查阀门及管道有锈蚀应除锈并刷漆。

  4.3.4排水管道是否畅通,有堵塞应及时排除,如堵塞严重应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安排处理。

  4.3.5每次检查,均应填好《管道阀门检查保养记录表》,检查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4.4室内给排水管道

  4.4.1室内给水管道:以建筑物的进口总表后起,全部建筑物公共给水管道及消防给水管。

  4.4.2室内排水管道:室内卫生间排水管到室外第一个检查井的排水管道和雨水管。

  4.4.3对建筑物内写字楼公共卫生间有漏水及管道堵塞现象,墙壁和地板有否渗漏现象。如发现渗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4.4.4室外内公共消防水系统按消防法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4.5地下污水管井的清理

  4.5.1污水检查井每半月清理一次。

  4.5.2污水管道每半年彻底疏通清理一次。

  4.5.3地下污水管井的疏通工作流程

  4.5.3.1用铁钩打开检查井盖,人下到管段两边检查井的井底。

  4.5.3.2用长竹片捅捣管内的粘附物。

  4.5.3.3用压力水枪冲刷管道内壁。

  4.5.3.4用铁铲把粘在检查井内壁的杂物清理干净。

  4.5.3.5用捞筛捞起检查井内的悬浮物,防止其下流时造成堵塞。

  4.5.3.6把垃圾用竹筐或桶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4.5.3.7放回检查井盖,用水冲洗地面。

  4.6化粪池的清理

  4.6.1化粪池每半年清理一次。

  4.6.2化粪池的清理工作流程

  6.2.2.1雇用吸粪车一部(含5米长胶管三条,8米长竹杆一条)。

  6.2.2.2用铁钩打开化粪池的盖板,敞开七分钟后,再用竹杆搅化粪池内杂物结块层。

  6.2.2.3把车开到工作现场,套好吸粪胶管放入化粪池内。

  6.2.2.4启动吸粪车的开关,吸出粪便直至化粪池内的化粪结块物吸完为止。

  6.2.2.5盖回化粪池井盖,用清水冲净工作现场。

  4.7主供水管爆裂的处置

  4.7.1立即关闭相关连的主供水管闸阀;

  4.7.2尽快抢修爆裂的水管;

  4.7.3确认一切正常后

  5、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表格

  5.1《管道阀门检查保养记录表》

  5.2《化粪池清理记录》

管道管理制度12

  1、根据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对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定检率100%。

  2、检验机构受理后,按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在检验过程中,积极配合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

  4、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拆卸、更动。

  5、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根据设备使用时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6、按设备的分类以挂牌保管人员为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护维修。

  7、各种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对管理维护不当而影响安全生产,经查出,由经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已造成危害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管道管理制度13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管网巡线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的巡线监管、考核措施,真正起到有奖有罚和激励的作用,减少燃气管网被第三方破坏事件发生,确保燃气管网安全运行。

  1.2适用范围

  xxxx燃气有限公司管网巡线员

  1.3管网破坏事故

  包括管线因巡线员巡视、监护不到位,造成被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和管网因圈、占压而导致的相关事故。

  1.4巡线检查范围:城市道路、各小区燃气管线、阀井、调压设备、过河管、占压或管网附近施工点、管网标志牌(桩)、通气管线、阀井周围5米附近的其它地下井空间等,对可疑路段可扩大检查范围。

  2、监督检查、考核与奖罚规定2.1监督检查

  (1)、运营部要每月不少于4次对各巡线员所负责的区域的管网巡视工作进行检查。

  (2)、公司领导要不定期的对巡线员的管网巡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运营部对各巡线员的工作情况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和奖罚。

  2.2奖惩:

  2.2.1评选优秀员工

  巡线员责任区域内发生一次管损事故,年底不能评选为优秀员工,不能参评公司组织的任何优秀员工的评选工作;

  2.2.2奖励与考核

  (1)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发现一次庭院地下低压管网漏气,报运营部核实确认后,给予100元奖励。

  (2)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发现一次道路、庭院地下中压压管网漏气,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报运营部核实确认后,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100—300元奖励。

  (3)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及时发现管网附近第三方开挖施工,并与施工方沟通协调和下发施工告知书,敢于挺身而出制止野蛮施工行为,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管网遭受施工破坏的,报运营部核实确认后,给予200元奖励。

  (4)每月巡线员尽职尽责,巡视到位,确保所负责区域管网安全运营,所辖管网设施、调压设施维护及卫生状况良好;调压检查记录、巡视工作记录;工业用户抄表按时完成并记录填写完整及时、准确;与施工方及时沟通协调和下发施工告知书,确保管网未被第三方施工损坏或造成燃气安全事故;设备运行稳定、无漏气等隐患;考核和检查工作符合以上标准达标的,当月个人绩效考核加5分,巡线工作特别优秀的,当月个人绩效考核加10分。

  (5)巡线员尽职尽责,巡线区域内没季度未发生管网破坏事件的.,每季度奖励巡线责任人300元。

  (6)巡线员尽职尽责,全年内巡线区域未发生管网破坏事件的,年底参评优秀员工。

  2.2.2处罚考核:

  (1)每位巡线员必须熟知自己所巡线路基本情况,了解管线位臵、走向、埋深、材质、管径压力和调压器、控制阀门等设施等基本情况,如公司、部门经理抽查、考核巡线员不能熟练掌握管网现状的处罚50元,对第二次抽查、考核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处罚100元。

  (2)巡线员要严格按照每周巡线计划规定路线进行管网巡视工作,在工作期间不干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擅离工作岗位,公司和部门领导不定期对每个巡线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一次工作期间不在岗位,或无特殊原因有一次巡视不到位未填写设备检查巡视记录的,按脱岗处理,处罚50元;当月发现二次工作期间不在岗位或巡视严重不到位的,处罚100元;如有两次以上的交公司处理。

  (4)巡线员所辖管网设施、调压设施有未及时维护及卫生状况不好;调压检查记录、巡视工作计划及记录、管线移交记录填写不及时、不完整;管网及设备有漏气隐患;巡线使用的机具携带不全的;发现一次处罚50—100元;两次以上的双倍处罚并由公司通报批评。

  (5)凡遇市政建设,道路改造,房屋改造等施工,对燃气管道、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未及时下发安全通知、交待不规范、并未与其沟通、协商燃气设施保护办法和现场监护,发现一次处罚50—100元。

  (6)在燃气管道上不允许有新的建、构筑物(违章)出现,因未及时发现或报告,造成违章事实的;在工作中未及时发现管道和燃气设施是否有异常情况,对漏气及其他情况未及时发现并上报维修,凡是由用户、其他途径报修过来,经核实确认后,根据情节给予50—100元处罚。

  (7)当月巡线区域内管网每发生一起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被第三方破坏事故的,依据责任大小处罚100-200元不等,累计责罚,如严重失职且连续发生二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被第三方破坏的,对巡线人员要加倍处罚,并按待岗处理;如引发燃气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公司事故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因第三方野蛮施工造成的非责任管损事故,负责该区域巡线员依据事态的严重性给予50-100元不等的处罚,并在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8)环境显示有明显漏气的迹象(植物枯黄等现象),且在3个月内没有相关巡检记录,但通过其它方式发现(如用户举报),则为该区域巡线员责任,根据情节给予100—200元处罚。

  (9)巡线考核管理实现淘汰机制,巡线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技能提升。如公司、部门经理三次考核巡线员不能熟练掌握管网现状或技能考试不合格的;或连续三个月个人绩效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公司将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考核成绩出现“80分”或“80分”以下的,给予停职查看处分;停职查看期间,根据工作表现可随时予以辞退。

  3、考核与奖罚的实施程序

  3.1、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条款,由运营部统计当月受奖励人员名单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列入当月工资发放;半年奖励由运营部考核统计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作现金发放;该绩效激励考核条款,均由运营部进行考核。

  3.2、本办法涉及的处罚条款,由运营部开具罚单进行处罚,罚单转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于违章人当月工资中一次扣除;涉及绩效考核处罚条款的,由运营部进行考核。

  4、本办法经公司领导审议通过后,于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管道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了保证我厂密闭容器、管道及设施维修、检修的安全正常进行,特制定全厂密闭容器、管道检修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范围内各种储气罐、各种高炉料罐、密闭房建、各类密闭箱体、各种密闭管道等,如除尘箱体、气密箱、下料罐、氮气罐等的维修、检修。

  3检修、维修范围划定

  3.1密闭容器、密闭管道的开关阀门、压力调整装置、安全阀等附属设施的焊接、更换、检修由设备科联系设备检修部进行。

  3.2密闭容器、密闭管道的反腐、保温由设备科定期安排进行。

  4检修、维修管理制度

  4.1密闭容器、密闭管道的开关阀门、压力调整装置、安全阀等附属设施发生故障后,及时通知设备科,由设备科确认并联系设备检修部进行维修、更换。

  4.2密闭容器、密闭管道破裂、发生泄露后,及时通知设备科,由设备科联系设备检修部进行维修。

  4.3密闭容器、密闭管道保温层破裂,脱落;密闭容器、密闭管道反腐层破坏后,及时联系设备科,由设备科裁定是否由外协单位进行保温与反腐的处理。

  4.4密闭容器、密闭管道和设施的设计工艺参数,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如需改造,应报告厂主管部门,私自更改的处罚责任人5分。

  4.5未经厂领导批准,厂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改接密闭管道,杜绝外单位改接我厂密闭管道,否则处罚责任人15分。

  4.6密闭容器及管道上的阀门、电气仪表元件、密封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工艺操作要求的产品,例如氧气管道上的'附属设施必须使用氧气专用设施,不得用其它代替,否则处罚责任人15分。

  4.7密闭管道、密闭容器平台严禁烟火,不得在平台、管道设施上点火烘烤、吸烟等,否则处罚责任15分。

  4.8密闭容器附属设施严禁无关人员操作,否则处罚责任人5分。

  4.9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通晓容器结构和工艺流程,经理论和实际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否则处罚责任人5分。

  4.10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操作,严防密闭容器与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超温、超压、过冷和强腐蚀条件下运行,否则处罚责任人5分。

  4.11进入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时,必须排清容器里和管道里的煤气等有害气体,待检测无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容器和管道里检修。否则处罚责任人20分。

  4.12在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时,严禁在里面做与检修无关的任何事情。

  4.13在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时,必须两个人以上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遵循相关密闭容器和密闭管道的安全检修制度。例如,煤气系统的容器和管道、氧气系统的容器和管道、氮气系统的容器和管道等

  4.14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完毕,必须清理容器和管道里面的杂物,方可密闭容器和管道。

  4.15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完毕,必须保证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检修以前的各种工艺性能。

  5考核

  以上检修和维修制度中所涉及的管理制度,对于没有考核的条例,如达不到管理要求,考核5-20分。

管道管理制度15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我工地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目标管理与控制,加强危险点的预测,严格控制危险点,清除危险源,密切注意危险人,坚决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三、抓好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的到位和落实,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自明确在安全方面哪些范围要自己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对谁负责,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认真落实“四个到位”,即“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五、加强劳动者的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对民工、临时工及包工队的安全管理。

  七、加强作业场所和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应有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方案,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要到位,不留死角、漏洞,做到“一严、二细、三落实”、即严要求、细心检查、细心操作、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

  八、加强对高空作业和交叉作业的主体安全多层次防护措施的编制和管理,并监督检查、从而不断发展安全防护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加强班组和安监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施工队伍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且业务素质、人员数量符合本工程建设的要求(每个施工队伍的安全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人)。

  十、对进厂的所有施工人员都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配发上岗证。

  十一、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特殊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如动火作业票等,并监督实施。

  十二、奖励

  1、能认真执行项目部的安全有关制度、准则,严格履行各岗位安全职责,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中成绩显著者,视情况给予奖励。

  (1)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50-200元。

  (2)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50-100元。

  (3)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者,奖励50-200元。

  (4)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和提出切实整改意见者,奖励100-200元。

  2、项目部每月将实行“安全十日检查制”,凡发现不符合项目部或其它有关规定的.将按其进行处罚。对能始终贯彻执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的施工队和施工班组项目部将依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三、违章处罚:

  1、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发现每人次罚款50元。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者罚款200元。

  2、项目部要坚持实行专职安监人员值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察,无值班者罚款100元/次。

  3、发生事故未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罚款500元,情节恶劣者加倍处罚。

  4、未按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每人次(件)罚款100元。

  5、发现有“三违”作业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告者,视情况加重处罚。

  6、“安规”中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到位的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负责人及安全负责未到位者罚款100元/次。

  7、各施工队未设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或不到位者,每次罚款200元,并限期到位。

  8、脚手架搭设不合格,脚手板铺设不合要求,梯子搭设不符合“安规”要求,无栏杆、围栏、有空洞,跳板不绑扎和不设安全网等,每查出一处罚款5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按要求佩带者,罚款100元/人次;高空作业没穿软底鞋,罚款50元/人次。

  9、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人次;不系帽带,罚款50元/人次;用安全帽当凳子,罚款100元/人次。

  10、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规定,用电、用水管理不善,现场发现跑、冒、滴、漏或电气设备不合格及使用不当,罚款200元/项次。非电工乱接电线罚款200元/人次。

  11、应设围栏、扶手、盖板、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而未设置或设置不合格者,罚款100-1000元/次;排架、脚手架安全网未兜底或不合格罚款200-1000元/次。

  12、起重、搬运、起吊、运输作业中,运输作业违反“安规”者罚款100-1000元/人次;戴手套使用砂轮机、钻床等罚款200元/项次。

  13、高处作业严禁向上、向下抛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14、进入施工现场严禁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短裤、背心,违者罚款50-100元/人次。

  15、各施工现场应设明显的标牌,标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及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殊性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标明身份的“胸卡”,违者罚款50元/处。

  16、违章乱接乱拉电线,无绝缘措施直接将导线绑扎在金属构架、钢筋或架管上,罚款100元/处。

  17、施工的电动器具、起重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无检查日期或超期使用,罚款500元/件(次)。

  18、临时电源开关箱上锁,闸开关不得有破损熔丝,不得用铜丝代替,使用电炉应有项目部安全科发放的使用证,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处;无证使用电炉、罚款500元/只;配电柜、控制盘、电焊机未接地、接地电阻超过规定值的,罚款500元/次。

  19、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存放,重点防火区域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在规定范围内严禁吸烟与动火,在禁烟火区域查获烟头,罚款100元/个。

  20、防火设施不全,防火措施不得力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设施,罚款100-1000元/处(次)。

  21、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场所,未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罚款100-1000元/项。

  22、无证或酒后操作施工机械或驾驶车辆;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大型机械操作人员违规作业,罚款500-20xx元/项(人次)。

  23、所有高压电气设备非专业人员概不许乱动,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照明的电业“安规”的要求进行操作,违者罚款1000元/次。

  24、高压配电室、变电所不关门上锁,造成他人进入或受伤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25、施工现场的沟道、孔洞、平台和扶梯等不安全场所的安全设施,他人不准乱动。不做安全技术措施或乱动安全技术措施,罚款500元/人次,并限期做好和恢复安全技术措施。

  26、凡不服从安全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安全监察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者罚款1000元/人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7、施工班组每天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并做好安全记录,项目部安全员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如果少一次安全记录,对该施工队或施工班组处以50~500元罚款。

  28、安监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除本处罚规定范围内罚款对象以外的任何不安全行为和现象,有权作出罚款的决定。

  29、各生产施工区域的施工队负责人、施工员、工长,对本区域的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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