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6 22:26:24 志升 制度 我要投稿

兽药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兽药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兽药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兽药管理制度 1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上。

  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兽药管理制度 2

  1、兽药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兽药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兽药进入或流出本xx中心,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是xx中心负责对不合格兽药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3、质量不合格的兽药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兽药,均属不合格兽药,包括:

  3.1定量检测(即含量测定)结果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有关规定的兽药;

  3.2定性检测(即理化鉴别)结果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有关规定的兽药;

  3.3细菌检测(即微生物测定)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

  3.4兽药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

  4、在兽药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兽药,应存放于不合格兽药库(区),挂红牌标志,报质量管理部门,同时填写有关单据,通知财务部门拒付货款,并及时通知供货方,确定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方法。

  5、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兽药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兽药,应出具兽药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兽药停销通知单,及时通知业务经营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兽药移放于不合格兽药库(区),挂红牌标志。

  6、兽药养护过程或出库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兽药,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发运。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兽药。并将不合格兽药移放于不合格兽药库(区),挂红牌标志。

  7、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品时,xx中心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销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兽药库(区),挂红牌标志,等待处理。

  8、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和销毁。

  8.1不合格兽药的`报损、销毁由业务经营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兽药报损表及审批表等;

  8.2不合格兽药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兽药销毁记录”。

  9、对质量不合格的兽药,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10、明确为不合格兽药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质量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11、xx中心验收、养护、出库复核员对不合格兽药的情况,应按xx中心质量信息反馈制定的规定按季向xx中心质量管理部报告,重大不合格兽药事件应随时上报。

  12、应按xx中心“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兽药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三年。

  13、不合格兽药管理的具体程序按xx中心“不合格兽药控制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兽药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店所需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厂家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进口兽药应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并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

  二、购进的兽药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三、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标。质量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的人员数量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四、兽药经营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教育或培训。

  五、在营业时间,应有专业人员在岗,并佩戴标有姓名、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六、 《兽药经营许可证》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七、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又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九、建立兽药销售登记,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十、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十一、应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十二、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十三、要有专人管理,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十四、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十五、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

  兽药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严格销售管理,确保公司信誉。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销售过程的管理。

  三、责任人:

  营业员、销售人员、质量管理员

  四、正文:

  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一)处方药销售规定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处方的'审核:经本企业执业兽医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

  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有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二)非处方药销售管理

  1、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2、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三)药销售过程中

  1、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畜主购买;

  2、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3、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4、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兽药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此固定资产指社团所拥有的除资金以外的一切能够使用五年及五年以上且单价在5元以上的物品,特殊物品除外(例如单价低于5元,但可重复使用很多年的物品)

  第三条:社团固定资产是指除耗材外,以社团经费购买或一社团名义取得的能长期存在,给社团发展提供便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包括协会实验室所有协会物品)

  第四条: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财务部依其类别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五条: 社团固定资产社团为成员所共有,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私利。

  第六条:社团固定资产统一由社团的财务部部长总负责,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有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七条:社团需变更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时,需经本社团成员讲座一半人通过,并在学社联的`监督下,方可实施。

  第八条:社团换届,社团财务和预算必须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原社团负责人出具财务清单,先报校社联财务部审核,再由新一届社团负责人输相应接受手续。

  第九条:当协会发现社团固定资产流失或不明原因遗失时,社团监察组或校社联有权追究该社团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条:社团所属的固定资产,必须产权关系明确,校社联配给的(低值易耗品除外)由校社联所有,由校社联拉取赞助的物品由校社联所有,社团自行购置或拉取赞助的物品由学生社团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一条:社团解散时,财务移交学社联代管,原社团负责人出具财务清单。

  第十二条;社团解散后,是本学期由本社团会员会费所购买的物品,在本社团会员有要求的情况下,可由校社联代为分配给本社团会员;若无要求,物品将充公,作为校社联活动资产。

  第十三条:协会资金以及固定资产全有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分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监察组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动,借出,报废,必须经过分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或协会会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或变卖,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兽药管理制度 6

  为加强对农兽渔药市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农药,其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将其生产和销售的农药送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兽药经营的,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各类农兽渔药必须做到产品来路清楚,标签明确,内容真实,成份达标,经登记备案或许可后,方可在我市境内销售。

  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活动,应填写《市农药登记准入备案申请表》。

  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在填写《市农药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时,应当由生产企业或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签署产品质量承诺声明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接到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组织质量评审组进行审核。

  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时如果发现样品中含有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不得注册备案。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现场评审和样品检验合格的,予以备案,发放《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农药准入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准入登记备案和经营许可的农兽药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及出厂检验等情况;

  (二)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

  (三)产品原料、配方是否有变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

  (一)企业由于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致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隐瞒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的农兽药产品,其生产或经营者自收到取消通知书或经营许可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产品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配方改变,没有申请备案的;

  (三)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十条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及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包括改变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行为,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6日。

  兽药管理制度 7

  为了加强鄂尔多斯市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经营单位购进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品种必须是由通过gmp认证厂家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二、取得自治区农牧业厅审核发放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非强制兽用免疫生物制品。

  三、购进的兽药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合格证核对无误。

  四、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的'人员数量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通过执业兽医考试人员。

  五、兽药经营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教育或培训。

  六、在营业时间,应有专业人员在岗,并佩戴标有姓名、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要挂在店内显着位置。

  八、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

  九、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十、建立兽药销售登记,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十一、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十二、应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十三、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十四、兽药要有专人管理,分类保管,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十五、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管理制度 8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兽药管理制度 9

  1、目的:建立兽药采购管理制度,以规范本公司兽药采购的管理。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兽药采购计划的制度与管理。

  3、责任:采购员、质量管理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4、内容:

  (1)兽药采购人员应收集兽药质量信息和市场动态信息,制定兽药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2)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合同法》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

  (3)兽药必须从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应该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一致。

  (4)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进行审核,要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5)进口兽药应有中文说明书和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兽药注册证》、《进口兽药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包装和标签必须使用中文注明兽药名称。只要成分及注册成品,且符合储运要求。

  (6)购进兽药时应与供货方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并有合法的票据。质量条款应包括兽药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兽药包装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兽药销售管理制度,规定和规范本公司经营兽药的销售工作。

  2、范围:本公司经营兽药的销售。

  3、责任:销售人员、质量管理员等。

  4、内容:

  (1)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2)兽药经营城市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3)兽药销售人员应熟悉所售兽药的性能、规格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能够正确介绍兽药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夸人和误导消费者。

  (4)严格执行“先产先销”、“近期先销”、“按批号出库”的兽药销售原则。

  (5)兽药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离开经营场所流动推销兽药,应有销售合同或供货凭证。

  (6)处方兽药销售要执行兽医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且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留存处方签字复印件。

  (7)销售兽药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销售记录,做以票、账、货相符。

  (8)注意收集本公司售出兽药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质量管理部门,执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兽药储存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在库兽药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兽药储存养护工作的管理,保证兽药质量。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在库兽药的储存管理。

  3、责任:保管员、养护员、质量管理部负责人。

  4、内容:

  (1)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三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表示。

  (2)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唯独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域或专库存放,不同性质的兽药不能混存、混放。

  (3)兽药按品种、规格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的兽药不得混垛码放。

  (4)兽药货垛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做到堆码合理,放置妥善。

  (5)内用兽药货垛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6)兽用麻醉兽药、精神兽药、易制毒化学兽药、毒性兽药、放射性兽药等特殊兽药。

  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加强兽药的出入库管理。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兽药出入库工作的管理。

  3、责任:报关员、养护员、销售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等。

  4、出入库管理内容:

  (1)兽药的出库原则是:先进先出,先产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

  (2)兽药出库时,发货人应依据《兽药出库记录》所列的购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厂名等逐项进行核对。

  (3)出库整件商品要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零头商品要仔细装箱包装好,要写记录好品名、数量、批号、规格等。

  (4)特殊药品进出库时,发货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同时在单据上签字。

  (5)做好《兽药出库记录》、,出库记录要有日期、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出售单位、出售单位地址等。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特殊药品的管理规程,规范本公司特殊的管理工作。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经营的特殊药品的管理。

  3、责任: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保管人员、养护人员、销售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1)特殊药品包括药品、放射性药品、非兽药保健品等。

  (2)特使药品的管理应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法律的规定。

  (3)特殊药品的购进:

  a:执行《兽药验收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b:采购员根据国家规定部门的供应计划,采购特殊兽药药品

  c:加强特殊药品的商审核,保证从具有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中选购。

  d:及时填写兽药购进记录

  (4)特殊药品的入库验收,须两人共同逐件验收到最小包装,双人签字,填写兽药验收入库记录,并执行《兽药验收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5)特殊药品的贮存及保养:由专人负责,专柜(库)存放,专帐记录,双人双锁保管,确保账物相符,并有安全措施。

  (6)特殊药品的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出库时双人核对,专帐记录。

  (7)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

  兽药管理制度 10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 兽药管理条例 》 和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兽药经营者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必须是通过 GMP 厂家认定生产,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进口兽药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需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同时还要求购进的兽药不得超越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需核对无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必须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要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不得夸大药效和误导用户。对己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有效地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建立采购记录。记录要载明饲料兽药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采购数量及日期等各项内容,保证饲料兽药的质量。每次采购要索取进货单和收款发票,并与采购记录同时保存 3 年以上。

  二、采购饲料兽药必须从合法饲料兽药店(具有工商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进货,所购入的饲料兽药必须是在阿图什市畜牧局登记备案并建立“诚信档案”的合格产品。同时还要与经销商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合同,要对产出的畜产品(乳、肉、蛋)质量安全负责。

  三、禁止在自配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有害添加物。一旦发现,将除依法销毁有毒有害畜产品(乳、肉、蛋)外,还要按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第 29 条规定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1 、农业部 193 、 202 、 560 、 596 、 627 、 709 、 720 号所公布废止的禁用兽药品种和未通过 GMP 认证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以及农业部 168 号所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2 、按照农业部规定,还有 18 种兽药禁用,有 3 种为不准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禁用兽药是:

  ( 1 )兴奋剂类: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 2 )扑胜激素类:已烯雌酚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酶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 4 )氯霉素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 5 )氨苯矾及制剂。

  ( 6 )硝基吠喃类:吠喃哇酮、吠喃它酮、吠喃苯稀酸钠及制剂。

  ( 7 )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吠烯踪及制剂。

  ( 8 )催眠、镇静类:安眠 酮及制剂。

  ( 9 )林丹(丙体六六六)。

  ( 10 )杀毒芬(氯化烯)。

  ( 11 )吠喃丹(克百威)。

  ( 12 )杀虫眯(克死蜗)。

  ( 13 )双甲眯。

  ( 14 ) 酒石酸锑钾。

  ( 15 )锥虫肿胺。

  ( 16 )孔雀石绿。

  ( 17 )五氯酚酸钠。

  ( 18 )各种汞制剂。

  不准使用的兽药有:

  ( 1)性激素类:甲基翠丸酮、丙酸翠丸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 2 )催眠、镇静类:氯丙嗦、地西伴(安定)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 3 )硝基咪哇类:甲硝哇、地美硝吐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五、科学合理使用兽药

  1 、注意使用合理剂量。剂量并不是越大效果越好,很多药物大剂量使用,不仅造成药物残留,而且会发生畜禽中月比周玩

  2 、注意药物的溶解度和饮水量。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的溶解度和畜禽的饮水量,确保畜禽吃到足够剂量的药物。

  3 、注意搅拌均匀。拌入饲料服用的药物,必须搅拌均匀,防止畜禽采食药物的剂量不一致。

  4 、注意药液粘稠度和注射速度。肌肉注射的药物,要注意药物的粘稠度。粘度大的药物,抽取的药液应适当超过规定的剂量,而且注射的'速度要慢一些。

  5 、保证疗程用药时间。药物连续使用时间,必须达到一个疗程以上。不可使用 1 一 2 次就停药,或急于调换药物品种,因很多药物,需使用一个疗程后才显示出疗效。

  6 、注意安全停药期。停药期长的药物、毒副作用大的药物(如磺胺类)等要严格控制剂量,并严格执行安全停药期。

  六、强化饲料兽药安全使用管理

  1 、养殖场(户)必须随时接受市饲料兽药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饲料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样。

  2 、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使用禁用和不准使用或使用假劣饲料兽药的养殖场(户),除没收饲料药品外,还将依照 《 兽药管理条例 》 第能条规定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 、若出售畜产品兽药残留量超标给人生命造成危害的,将按 《 兽药管理条例 》 第 63 条规定,除对有毒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将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使用兽药要填写处方,建立病志。处方和病志要书写规范,并保留三年以上。

  七、不准随意接收外来流动商贩送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各种兽药,一旦发现要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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