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8 17:02:15 制度 我要投稿

资质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资质管理制度

资质管理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资质管理制度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公司对各个部门、各类人员至每个职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制度。

  公司已根据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已成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使责任制的落实,做到时时处处的安全生产工作都有人切实负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开始生效。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公司经理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工程项目经理考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作业班组长考核;作业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

  (6)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工程项目每周、班组每天进行。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7)每次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评优、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参考依据。考核共分三个等级、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于部门考核,部门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部门为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部门为不称职。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

  (8)奖罚

  a.年度内每次考核都称职的.部门、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评定。

  b.第一次考核基本称职的部门和个人,公司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要求限期达到称职。到期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罚款(部门领导罚款500元,部门内不称职的每人罚款300元),并提出警告处分。

  c.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领导,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或加倍罚款。

  (9)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资质管理制度3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医学检验工作人员的资质认定或考核、能力评价制定如下制度。

  一、资质认定准入

  1、具有医学检验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分子生物学室、HIV初筛实验室检验人员、大型生化分析仪操作人员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人员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评定,由医务处下达准入通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2、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没有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在检验科已取得从业资质的带领下从事检验工作,不得单独操作,或出检验报告。

  二、培训考核

  1、所有新招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医院和检验科的岗前培训。

  2、岗前培训后按检验科轮转计划到各专业组/室按具体的岗位培训内容实施培训;新员工6个月内应进行两次培训和考核。

  3、在岗职工如离岗6个月以上按科室轮转计划到相应专业组/室当班前,应到相应专业组/室接受具体的岗位培训和考核。

  4、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三、能力评价

  1、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临床技术工作人员能力评价,经“三基”考试考核合格,由医务处下达准入通知,从事相应的检验项目工作。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再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应工作。

  2、检验科每年定期对所有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进行理论考核,并由各专业组长对员工进行一次技术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估。理论考核、技术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估均合格,方能从事相应检验工作,否则根据所在岗位重新培训、考核。

  四、分级授权

  1、对所有符合准入条件、培训考核的人员授权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

  2、选择并授权具有相关资质、经验丰富及较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检验全程质量控制工作及结果解释工作。

  3、指定经验丰富,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较高的人员负责检验报告的审核。

资质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适应市场竞争,建立健全部门职能,维护公司稳定发展,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资质的办理、维护与使用。

  3、公司现有资质

  3.1公司资格证件种类: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工商局守信用重合同证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2公司人员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造价员证书、岗位证书、三类人员证书、职称证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力承装(修、试)执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安防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安防培训合格证书、员工学历证书。

  3.3公司业绩资质: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4、公司资质的`管理

  4.1公司现有资质中第3.1项所述资质除营业执照与开户许可证之外所有资质与第3.2项所述所有资质由行政部负责,指定资质专员进行管理。营业执照与开户许可证及第3.3项业绩资质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4.2资质管理工作范围:

  1)企业资格类证件的升级、增项、年检、延期及相关报表的填写与上报;

  2)人员证书的配备、注册、年检、延续;

  3)业绩资质的整理、归档。

  4.3公司资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资质台账,对各类资质证书进行整理汇总登记,记录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许可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等信息;同时密切关注相关网站,以便于及时掌握资质动态并进行维护。

  4.4对于有关资质的政策、变化,要及时上达公司领导层,对于不达要求的地方要及时汇报,不能自作主张,以免给公司带来损失。

  5、资质使用规定

  5.1由公司资质管理人员建立《公司资质证书借用登记表》与《公司资质复印件领用登记表》,对于每次借用领用都要详细记录借用时间、资质名称、借用人、借用事由、归还时间。

  5.2公司资质原件的借用必须经由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并由公司内部人员负责借用并随身携带。

  5.3公司资质复印件上必须标明“仅供XX使用,再复印无效”等相关信息方可发放,外部人员使用公司资质复印件必须由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

  5.4严禁公司内部员工将未标注使用用途的公司资质扫描件拷贝发放给外部人员,严禁任何人涂改、出租、伪造、转让或出卖公司资质文件,违反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资质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 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资质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人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迸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质管理制度7

  为确保选择合适的分包单位,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单位及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一节 分包单位管理

  第一条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程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第二条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第三条 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审核分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验证分包方的工具、设施、设 备的安全、完好。

  3、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外劳力施工队伍治安、消防管理协议书”、“文明施工协议书”等。

  4、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

  第四条 分包队伍进场:

  l、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第五条 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 50 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实行班前、班后安全会议和周安全总结会议,并设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 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1、主管部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 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2、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项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3、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或作清退处理。

  第二节 分包单位人员资格管理

  第一条 分包单位人员资格要求:

  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须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复训,考试合格取得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1.2 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机管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须接受安 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

  1.3 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4 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1.5 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第二条 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 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 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资质管理制度8

  1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安全资质审查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施工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安全资质:包括施工企业资质、特种设备资质、特殊工种人员资质、安全管理人员资质。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管理内容

  4.1.1 所有施工单位必须由业主、监理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进场施工。

  4.1.2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并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审查规定。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补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允许继续施工。

  4.2安全资质审查程序

  4.2.1 合同主体单位由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审定。

  4.2.2 工程分包: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主体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申请→监理单位初审→报业主审批备案→下达审批结果。

  4.3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 特种施工机械:政府质检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年检证明、操作人员资质证明;安全保护设施、用具的配备资料等。

  7 工程分包单位、外协队伍的资质及管理情况,工程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分包等。

  8 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责令禁止施工。对正在施工的单位,应责令停工整改。逾期整改未完成的,应坚决清除出场。

  5检查与考核

  5.1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5.2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资质管理制度9

  一、目的

  为保证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供应科与安全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2.人劳科与安全科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四、程序

  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供应科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1.5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签订合同的要求

  2.1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2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3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2.4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5 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 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3.1 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3.2 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 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 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1 作业过程的协调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与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2 作业过程的监督

  a)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工程质量技术部门和安全科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b)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c) 公司安全科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 对于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 事故报告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资质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确保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时效性、合法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侯马热电工程的相关规定,保障本工程建设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避免损失,特编制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电朔州海丰虎头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各参建单位。

  3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手册》。

  4内容与要求

  4.1本工程所有施工标段的施工单位,均应接受业主工程部、监理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审查重点:

  4.1.1审查资质证书持有者和证件是否一致,检查原始证件,并在检查后保存复印件。

  4.1.2审查资质的.时效性,检查证件的有效期限。

  4.1.3注意发证机关的合法性、合理性,注意机械所有权单位的属地关系。

  4.2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4.2.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2.2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2.3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4.2.4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承包工程所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和保障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4.2.5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资质情况。

  4.2.6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2.7安全管理制度。

  4.2.8职工安全教育及基本技能培训情况。

  4.3安全资质动态监管:

  4.3.1核查施工单位有关安全保障设施、机械设备是否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施工人员是否符合作业项目。

  4.3.2核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施工人员是否安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3.3核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动态过程是否符合安全资质审查所提供的文件内容。

  4.3.4施工单位合同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经业主同意,严禁私自向其他单位、个人分包。

资质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部门、各总承包项目部、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资质管理制度12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方针,加强驾驶员管理,落实安全行车责任,提高驾驶员的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驾驶员资质考核选聘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准入条件:

  1.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2.准驾资格:获取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a2以上驾驶证。

  3.驾龄:驾驶人必须具有驾驶该车型5年以上驾龄,并且三年以上无重、特大责任事故。

  4.身体健康,无妨碍正常驾驶的重大疾病。

  5.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6.获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品从业资格证,了解和掌握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

  二、驾驶员准入所需材料:

  1.一寸免冠彩照四张。

  2.身份证、危险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检查身体回执单复印件各三份。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示的无不良记录证明一份。

  4.驾驶证户籍所在交警大队出具的三年以上无重、特大责任事故证明一份。

  5.高中及其以上学历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6.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的车主与驾驶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两份。

  三、驾驶员准入办理程序:

  1.公司对拟准入的驾驶员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验,并按照准入条件规定进行审核;对未提供资料的准入条件进行查询审核。

  2.公司对拟定准入驾驶员审核合格后,由拟定准入驾驶员填写《驾驶员聘用申请表》,公司主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3.公司将《驾驶员聘用申请表》及所需资料整理报至安技部,安技部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培训、考核事宜。

  4.安技部对拟准入驾驶员进行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及危险品货物运输操作规程等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必须在90分以上)。

  5.由安技部组织分公司相关人员对拟准入驾驶员进行驾驶技能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意见,考核人员签字认可。

  6.经营者与考核合格的拟准入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需三个月以上),合同述明经营者收取聘用驾驶员安全保证押金1000元,公司主管领导在合同上签字认可。

  7.安技部对经本条第4、5款考核合格的'并提供了聘用合同的拟准入驾驶员下达准入通知书,办理上岗证,并将资料、考核结果归纳入档。

  8.公司对批准准入的驾驶员进行注册登记,整理相关资料归档。

  四、对进入公司的复员、转业军人以及从其它单位调入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从事车辆驾驶工作,必须按新入户驾驶员准入程序执行。

资质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管理,建立安全、稳定的供应商队伍,防止外购原材料、零件、设备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

  3、职责

  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采购。负责供应商资质鉴定、信用等级评价、产品质量等。

  4、内容

  4.1管理原则和体制

  4.1.1各单位公司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实行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予以协助。

  4.1.2各单位采购部门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供应商目录,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1.3各单位采购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

  4.1.4对选定的供应商,各单位可与之签定采购协议,在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言互惠条件。

  4.2供应商的评定内容

  4.2.1资质鉴定,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具备合法性。

  4.2.2产品质量水平评定。包括:

  (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

  (2)质量保证体系;

  (3)样品质量;

  (4)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4.2.3交货能力评定。包括:

  (1)交货的及时性;

  (2)扩大供货的弹性;

  (3)样品的及时性;

  (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力。

  4.2.4技术能力评定。包括:

  (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

  (2)后续研发能力;

  (3)产品设计能力;

  (4)技术问题材的反应能力。

  4.2.5服务评定。包括:

  (1)零星订货保证;

  (2)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3)服务态度。

  4.2.6合作状况评定。包括:

  (1)合同履约率;

  (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

  (3)合作年限;

  (4)合作融洽关系。

  4.2.7价格评定。包括:

  (1)优惠程度;

  (2)消化涨价的能力;

  (3)成本下降空间。

  4.3供应商评定步骤

  4.3.1采购部进行市场调查,拟出至少3家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4.3.2由采购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的评选小组,对拟订的'供应单位进行实地考查,形成考查报告。

  4.3.3依据考查报告,采购部确定供应商排名顺序,建立供应商资料。

  4.4采购部每年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淘汰,同种采购商品的供应商至少应保持3家。

  4.5采购部可对供应商信用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对最高信用等级的供应商,可进行优先选择和优惠待遇。

  4.6管理措施

  4.6.1各单位对重要供应商应定期进行实地考查,掌握供应商生产、管理情况。

  4.6.2各单位对购入物品应进行检查和分析,随时掌握商品质量。

  4.6.3各单位应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资质管理制度14

  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公司资质使用管理,确保公司资质的正确使用,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资质使用管理工作。

  3.职责:公司行政办公室为资质使用管理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有关资质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对申请使用公司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审核。

  4.工作内容

  档案室负责《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

  需使用公司《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的部门,需填写《资质证书使用申请单》,在取得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申请单到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使用;

  需使用公司《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的部门,在取得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借出使用。

资质管理制度15

  1.目的:为规范公司资质管理工作,对公司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更好地为公司业务发展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3.职责:行政办公室为资质动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资质年检及变更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确保资质年检、变更、增项和晋升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作内容

  5.资质年检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表》并组织填写;

  档案室负责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其它资料,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人员情况资料、财务部负责提供净资产和经营状况资料;

  行政办公室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

  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年检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年检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年检的`顺利通过。

  6.资质变更

  企业资质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

  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营业执照变更工作后,方可进行上述资质变更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有关资质变更申请资料并组织填报;

  财务部负责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变更事项的董事会文件;

  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变更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发生变更事项后的20天内,报公司常务副总。

  7.资质增项和晋升

  公司具备资质增项和晋升条件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企业资质的增项和晋升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组织填写;

  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准备相关资料,其中: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准备工程业绩资料,人力资源负责准备工程技术人员资料,财务部负责准备有关财务报表,其它资料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准备;

  行政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对准备好的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

  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资质审批情况,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资质申请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增项和晋升审批工作的顺利通过。

  8.资质网上动态监控

  行政办公室设专人负责资质网上动态实时监控,将重要信息及时汇报给主管领导,以便提前决策;

  资质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对任何人泄露进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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