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03 14:58:47 制度 我要投稿

用工管理制度

  现如今,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用工管理制度

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地现场临时用工管理,使之规范化,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设备不足而临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工地现场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而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二章 用工类型及报酬

  第四条 用工类型分为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杂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无法形成实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远远偏离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工程,系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够形成实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条 人工以工日为报酬单位,每工日报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会保险和所有的税费在内,劳务提供者应履行缴纳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和税费的义务。

  第八条 机械设备以台时为报酬单位,每台时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机械设备提供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九条 临时工程以法定计量单位为报酬单位,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临时工程施工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十条 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应尽义务所带来的一切纠纷均由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负责,与项目部无关且项目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均有权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和设备,劳务协作方不得无故拒绝。劳务协作方若无法满足临时调用的.需求,应给出合理的解释。对于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恶意无故拒绝的被调用者,项目部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决定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或设备前,应充分了解工地情况及临时工作的性质,在调用时应尽量做到合理调配,避免发生窝工或待工(怠工)的现象。

  第十四条 在所选定的在劳务协作方无法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或不能及时满足调配需求时,在劳务协作方给出合理的解释后,临时调用人应另想他法或采用其他方案,不得无故刁难劳务协作方。

  第十五条 在紧急事件发生时,临时调用人在向劳务协作方

  说明情况后,劳务协作方应无条件的服从临时调用人的安排。

  第十六条 临时调用人在安排工作时不得违章指挥。若发生违章指挥时,被调用人应予以及时指出,临时调用人应及时纠正。若拒不纠正,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调用人负责。

  第十七条 被调用人或设备不得进行违章作业,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调用的劳务协作方负责。

  第十八条 所有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的安排,安排人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记录资料不得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将根据局、公司的相关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临时用工安排人必须及时签认临时用工单,临时用工单持有人为被调用者。临时用工单持有人若发现临时用工安排人没有及时签认,应及时要求临时用工安排人予以签认,若临时用工安排人对属实的零杂工拒不签认,被调用者可向项目部举报,项目部查证后将视情节对拒签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临时用工安排人在安排临时工程是施工之前,应及时与主管生产的领导进行沟通,以验证临时工程的必要性,并寻求最佳施工方案和施工者。

  第二十一条 所有零星用工和已完临时工程必须做到月清月结。对于因临时用工安排人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项目部将根据

  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因临时用工实施者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临时用工安排人可以拒绝给予结算。判定是否做到月清月结的标准为临时用工签认日期和工程结算报告单出具日期,而两日期之差是否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文件为项目结算制度等项目部、公司及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用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员工。

  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临时用工录用第五条录用程序

  1、各部门需使用零散民工、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若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3、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佣、安排临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部门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四章录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

  2、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章聘用管理

  1、严格控制在生产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对于电气、机修、化验、计算机等技术含量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对于少数有一技之长安排在生产岗位的临时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须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本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实行担保规定,凡来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有1-2名具有本地户口、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的人员出面担保。

  3、担保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2.1保证被担保人自觉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规定;

  2.2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3保证被担保人在服务期限内服从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2.4保证被担保人向本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

  4、被担保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严格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协议条款;

  3.2工作服从分配,按时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

  3.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3.4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领亲友到本公司参观、住宿等;

  3.5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5、凡经公司考核录用的临时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⑴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张;

  ⑵本人身份证及当地街道或乡村出具的允许外出务工证明书、女性务工者还须另外开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⑶担保人书面担保字据;

  ⑷本人近期体检表;

  ⑸暂住手续证明。

  6、人力资源部负责同新录用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同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临时用工管理

  临时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七章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

  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及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3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用工管理制度4

  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关爱生命,消除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隐患,是每个工程项目参与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公路工程施工中用电安全管理

  1.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用电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客观上,发现、分析和控制施工中用电的危险因素,建立安全管理系统,制订相应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和防火措施。主观上,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各类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避免发生事故。通过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使施工临时用电作业行为得到规范,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障人身安全、设备安全。

  2.公路工程施工用电安全管理的特点。“临时”是公路工程施工用电的最大特点。临时的施工环境,工程一旦竣工就拆移;临时的施工器械,公路施工设计的器械根据不同的分布而有所不同,使用完毕就转移;临时的施工供电装备,公路建设的不断前进伴随着供电装备的不断移位拆装;甚至施工人员也是临时的,公路施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工种,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由于受临时观念的影响,施工单位往往对有关用电的安全防护措施重视不足,错误一犯再犯,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些安全用电事故。

  3.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三项基本原则。(1)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2)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3)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

  二、公路施工用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控制措施

  1.用电管理方面

  存在问题:工地没有配备专业电工,而是让略懂些用电知识的人员去从事电工作业。作业过程中不按规范设置用电线路和保护措施,穿拖鞋操作,甚至带电接线的现象时有出现,造成事故隐患。临时用电由电工凭经验自行布设,没有编制工程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无全盘计划,随意性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的工地编制的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负荷计算,无线路图,和施工现场实际脱节,根本起不到指导施工用电的作用。

  控制措施: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操作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由于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因此需经过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取得操作证后方准其独立作业。电工作业时应正确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有: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

  (5)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设计接地装置;绘制用电图纸,用电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设计防雷装置。

  (7)确定防护措施。

  (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实施。

  2.三级配电系统

  存在问题:配电系统没有按“总配电箱(或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形成三级配电。一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共用一个开关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之间距离超标,用电设备与其控制的开关箱距离过远。

  控制措施:施工用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即在总配电箱或配电柜以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置开关箱,最后从开关箱接线到用电设备。总配电箱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施工现场应按“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设置,即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每个开关箱里必须设置有一个闸刀开关和一个漏电保护器。

  3.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存在问题:用电系统设置少于二级的'漏电保护。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或动作失灵。漏电保护器安装于靠近电源一侧。

  控制措施: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是指用电系统至少应设置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和开关箱漏电保护二级保护,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二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形成分级分段保护;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即用电线路先经过闸刀电源开关,再到漏电保护器,不能反装;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使用于潮湿场所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漏电保护器应动作灵敏,不得出现不动作或者误动作的现象。

  4.保护接零

  存在问题:保护零线引出不符合规范,重复接地点不足。没有采用专门色标的电线作保护零线,线径过小。保护零线没有随所有线路自始至终,没有与用电设备外壳相连,起不到保护作用。

  控制措施: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单独敷设,不作他用;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每一处重复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保护零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线,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三相四线制架空线路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保护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用电线路中的保护零线最小截面为5mm2,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应从线路始端开始设置,随线路至末端,与电气设备(包括电箱)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

  5.电箱设置

  存在问题:电箱内无隔离开关或设置不规范。使用木制电箱,电箱无标记。电线从电箱箱体侧面、上顶面、后面或箱门进出。电器安装于木板上。电箱安装位置不合理。

  控制措施: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反腐处理。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进行编号,并标明其名称、用途,配电箱内多路配电应作出标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均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即为电线进入电箱后的第一个电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不能用空气开关或者漏电保护器作隔离开关,不得使用石板开关。电线应从电箱箱体的下底面进出,电箱进出线口处应作套管保护。电箱内电器安装板应用金属板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板,若用金属板,则金属板应与箱体作电气连接。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电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电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配电箱、开关箱前方不得堆放妨碍影响操作、维修的物料,周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电箱安装位置应为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受振动、撞击。

  6.线路敷设

  存在问题:用电架空线路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非专用电杆上,且成束架设。采用竹竿或者钢管作为电线杆。架空线路和灯具架设高度过低。电线、电缆沿地面明设。电线外皮老化、破损,绝缘性差。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代替五芯电缆,两种线路绝缘程度、机械程度、抗腐蚀能力以及载流量不匹配,引发事故。

  控制措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的敷设应架空或埋地敷设。架空线路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成束敷设。架空线路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室外架空电线最大弧垂与施工现场地面最小距离4m,与机动车道最小距离6m,与建筑物(含外脚手架)最小距离1m.室内配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电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m.电杆不得采用竹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木杆梢径不应小于140mm.电缆线路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在建工程,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上楼层不得与外脚手架相连,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电缆垂直敷设也可穿套管沿外墙敷设,固定点每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埋地敷设埋深不小于0.7m,经过道路等易受损伤场所应加设套管。接零保护系统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电线及电缆应保持外皮完好,绝缘良好。

  总之,公路工程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它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只有我们全员思想重视、措施得力、评价科学、严格管理,才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用工管理制度5

  1、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我厂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业务活动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相关方:参与我厂的工程发包、劳务发包、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业务,在全厂范围内进行活动或作业的个人或团体。

  外用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4、职责

  4.1、相关方安全管理落实“谁接待、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4.2、接待(牵头接待)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或协议,组织审核相关方各类证件、证照、资格、合同、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要求)等,负责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落实执行。

  4.3、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小甲方)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相关方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4.4、 生产行政部负责相关方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工程、劳务发包安全管理

  因技改、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使用劳务人员时,必须建立《相关方(承包商和供应商)档案》(附件1),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并填写《相关方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风险评价表》(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或劳务。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5.2、 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管理

  5.2.1、技术咨询服务主要指中介机构或各类承包商、供应商等来厂从事的中介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设备设施使用培训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5.2.2、技术咨询服务联系或接待单位是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资格审核,负责相关方在厂区的交通、消防、应急协调,负责相关方在厂区内的活动、作业安全管理。

  5.2.3、技术咨询服务发包单位必须配合接待单位做好活动、作业场所的危险源辨识,安排现场安全监管,全程跟踪指导相关方安全作业。

  5.2.4、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协议)要求,对本单位在公司的各类活动、行为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公司、厂部相关管理制度,接受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隐患整改,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实施。

  5.3、 外用工安全管理

  5.3.1、综合管理科应牵头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3.2、设备能源科负责对参与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工程正式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附件3)

  5.3.3、综合管理科依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用人通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5.3.4、外用工必须遵守标准工艺和施工规范,必须遵守我厂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5.3.5、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用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5.3.6、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5.3.6.1、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5.3.6.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5.3.6.3、 违章作业或指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3.6.4、《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5.3.7、外用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5.4、物流服务安全管理

  5.4.1、物流服务是指在厂区内从事的.主料、原辅料、产成品、钢铁渣、工业垃圾等非公司内部运输单位的运输服务。

  5.4.2、生产行政部必须与物流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交通、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5.4.3、物流服务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对各类交通、消防及工伤事故按照政府规定和公司、厂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接受处罚。

  5.5、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安全管理

  5.5.1、外来培训是指公司或厂部接受的中职、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单位等业务相关单位在厂区内从事的学习、实习、培训、科研论证、经验交流等学习培训事务。参观考察是指股东、合作者、媒体、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组织在厂区内从事的各类访问、考察、调研和检查事务。

  5.5.2、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联系公司有关部室,对外来培训和参观考察视情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合同或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并经生产行政部进行培训后方可进入厂区。

  5.5.3、 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协调其它科室对相关方在厂区内的安全全面负责,对应职能科室必须安排专职专人陪同。

  5.5.4、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培训、参观考察人员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必须信守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操作各类设备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协议、合同要求的事项。

  6、 考核

  6.1、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对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处罚。

  6.2、相关方主管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归口管理责任,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必须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相关方的各类事故依据合同、协议、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7、 违反本制度按照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

  8、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有效

用工管理制度6

  为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用工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劳动用工要达到五个百分百,即: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百。在招收录用中根据文化层次、身体素质、年龄结构,以“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员工的招录。

  2、项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县疾控中心)进行岗前体检,检查合格的,组织上岗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档案、员工登记表。

  3、招收录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龄在18—50岁之间,并且身体健康且无职业病史。

  4、招收录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为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员工学会正确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产工作岗位,并建立师徒合同,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5、新员工上岗各队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工作,直到实习期满能独立操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的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职工档案必须完善以下手续:职工上岗前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进场培训考试合格证。

  7、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且要持有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在学习培训内的.工资待遇照发,学杂费由项目部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由项目部相关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训执行上一条

  8、对于未满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费用按剩余服务期分摊比例进行赔偿。

  9、项目部职工,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项目部总经理提议,项目部任命与考核安排。

  10、项目部员工在项目部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归还制度。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申诉,但不允许对项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按旷工处理。

  11、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裁员五种情形。辞职是员工本人向项目部提出离开项目部的形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由项目部强行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因违反项目部规章制度,职工奖惩管理条例,或是个人行为严重与项目部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项目部处罚,强制要求离开项目部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离开项目部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因项目部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12、员工辞职就提前一个月向项目部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分层管理的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项目部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各一份。

  13、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因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岗位适应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提前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员工所在部门依据项目部规定,申明辞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请,报项目部批准式由项目部直接下达辞退命令。

  15、擅自离开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离职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不再发放离职人员的一切报酬,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项目部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6、项目部因生产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临时停产放假时段,员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当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须按通知时间回到工作岗位。

  17、离职人员必须办理好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当月的工资由各科,队按当月的出勤统计,按照项目部统一规定的工资领取时间领取。

用工管理制度7

  培训中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用工管理制度8

  一、基本要求

  1、外用工范围包括:临时工、农民工、离退休职工等。

  2、外用工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二、外用工安全管理

  1、使用外用工,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审核必备的证件、证书。

  2、雇用外用工签订的合同,必须按《承包合同安全评审制度》规定,有安全内容和要求。

  3、外用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和施工。

  4、所有外用工均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防火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公安、劳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服管理、违章作业的',进行教育批评、经济处罚或停止工作,直至辞退。

  5、必须严格加强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对施工中的安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

  6、凡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7、使用外用工发生工伤事故与正式职工一样按《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用工管理制度9

  一、所聘人员要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愿意从事食堂工作。

  二、所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校和食堂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食堂管理。

  三、所聘人员要有初中以上学历。根据食堂具体情况,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食堂给予解聘。应聘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有效证件。

  四、本人身体健康,有防疫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传染病者方可录用。

  五、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食堂根据不同工作视量而定,第一次聘用人员要有两个月的聘用期。(有工资没有奖金)

  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处罚:

  1、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我行我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食品生产中质量有严重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和他人打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辞退,并追查有关责任。

  1、偷盗食堂物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偷吃、偷拿、偷带、无打卡售饭或多打售人情饭者。

  2、工作不负责任,给食堂食品造成质量问题,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八、介绍人应对所介绍的人实行担保,如有违反规定者,在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有介绍人承担。

  九、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不与学校临时工工资相靠,而实行单独核算,离开人员不享受学校临时工离校标准。

  十、凡享受国家退休金的,不享受食堂补助标准。

  十一、本管理规定实行一学期一聘制。

  十二、本管理规定从盖章签字之日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10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工(包括计划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预防临时用工中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用工,必须按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用人安全关,不得擅自随意招用。

  三、凡被录用的临时用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经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并建立安全保证金档案。具体缴纳数额参照项目部安全保证金制度标准执行。

  四、安全保证金只作为因本人责任而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安全风险抵押金,除给予辞退、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安全保证金全额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则按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在月工资中考核;凡属于正常辞退或本人自动离岗的人员,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

  五、招用较重的体力工作,如搬运、挖土方等短期工,项目部也要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安全风险金可适当交纳),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七、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用工,还必须持有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允许上岗工作。一般情况下,临时用工人员不得从事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八、明确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临时用工招录后,一律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在安排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项目部正式员工带领或管理,禁止临时用工在无人管理或无人监护下独立作业。

  十、临时用工应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

用工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1、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3、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临时用工。

  第二章 临时用工范围

  4、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年限较短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 临时用工录用

  5、录用程序

  ⑴ 各部门需使用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⑵ 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⑶ 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项目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临

  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自负。

  6、录用条件

  ⑴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至58周岁。 ⑵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⑶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7、聘用管理

  ⑴ 对于聘用的临时人员(特别是专业性强、特种作业等)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需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凡经考核录用的临时工,报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3)人力资源部负责给新录用的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与其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四章 临时用工管理

  8、临时工在工作期间,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9、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10、公司所有临时工一律穿戴劳保用品。

  11、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不得以各种理由请假,原则上部门经理没有权利批准请假。

  12、若非公司工作安排原因,在生产任务没有结束之前,临时工擅自离开工作场地,自离开之时起,公司不予结算一切费用,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工部门要将情况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附则

  13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重庆威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月一日

用工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办事处聘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和辞退

  第三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的申报,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数。

  第四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

  第五条临时工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个人技能、工作量确定标准并发放。同时,按规定为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年终根据党委、政府表彰奖励规定,结合临时工个人考核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丧假三天(限直系亲属死亡),假期内发给工资;

  (三)临时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假与单位在编人员相同;

  (四)临时工请事假不发工资。

  第四章管理和纪律

  第九条临时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临时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用工管理制度13

  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厂发展对人力资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制度规定本厂的人力配置具体管理内容,包括招聘计划、招聘实施、甄试、员工录用、试用与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异动、离场等。

  第三条权责:本厂的用工统一由厂部管理。

  第四条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车间)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员时,可向厂部口头提出招聘申请。 ⑴因员工离职造成职位空缺需要补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产能增加导致的定员增加的。

  2.厂部核查各部门人力资源编制、配置情况,检查厂现有人才储备情况,并依“内部调整优先”的原则作如下处理:

  若内部调整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进行内部调整。

  若内部调整不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招聘实施

  1.厂部根据招聘人员的数量、任职条件、工作要求,作如下处理:

  ⑴属“内部调整优先”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动调整;

  ⑵属对外招聘的,应结合人才市场情况,确定招聘渠道:

  ①大规模、多岗位招聘时,可通过招聘广告、参展人才交流会等。

  ②招聘人员不多且岗位要求不高时,可在厂大门及附近道路侧发布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级人才时,可通过网上招聘,或者通过猎头厂推荐招聘。

  2.厂部根据招聘需求准备以下材料:

  ⑴招聘广告,包括本厂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基本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⑵厂的宣传资料如《员工手册》、《产品图册》、产品成果简介等资料。

  ⑶用于面试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⑷安排面试的《面试通知》小条纸(外出参加招聘会才用)。

  3.招聘时,厂部(或现场招聘人员)收集求职者的应聘资料,并作以下处理:

  ⑴对应聘者简历进行初步审查、筛选,重点是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经验、薪酬要求、简历填写的质量等;

  ⑵同一职位的应聘简历集中放置一起,便于甄试;

  ⑶对初步确认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安排其到厂参加面试;

  ⑷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应当面致谢或婉言拒绝,并将其应聘资料集中处理或退还。

  第六条甄试

  1.甄试一般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结合笔试或操作考试。

  2.厂部负责对应聘者的背景进行调查,并对用工基本条件进行把关;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者是否具备所应聘职位的技术、知识、身体条件进行把关。

  3.甄试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试由厂部与用工部门共同进行;

  ⑵一般管理人员的面试由厂部初试,然后转呈总经理复试,或由总经理直接面试;⑶主管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主试;

  ⑷涉及操作生产岗位的人员,应加操作面试;

  4.认真审查应聘者的相关资料:应聘者填写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个人简历)、证件近照2张、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证,工程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查验学历、职称证等,技术工种工人还应查验技术等级证或上岗证;

  1.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厂部办理录用入职手续:

  ⑴通知被录用者入职时间、需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

  ⑵完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⑶审查核对相关证件与复印件,并收取其复印件

  ⑷办理临时厂卡;

  ⑸需在厂就餐者办理餐卡;

  ⑹需在厂集体宿舍住宿者,办理住宿手续;

  ⑺职前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的第一级),培训完毕须让被录用者在培训表上签名确认;⑻设立考勤卡;

  ⑼带被录用者(连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门报到。

  2.用工部门在接到被录用者后,应进行第二和第三级安全教育,并让其签名确认;

  3.厂部门立即建立被录用者的人事档案,并转财务部存。

  第八条新员工的试用与转正

  1.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个别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未满,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者,可由用工部门书面提出提前转正申请,办理提前转正手续;

  3.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对试用者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合格者,如期办理转正手续;

  4.试用期表现不佳,已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由用工部门提前通知其办理离场手续;

  5.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辞退;

  ⑵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⑶达不到上岗要求但却符合其他工种(岗位)录用条件的,变换工种(岗位)另行试用。

  6.试用人员转正时,应办理正式厂卡;属管理职位的`员工,在转正的同时,由总经理签发所任职位的《任免通知书》;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凡入职者,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十条异动

  1.异动包括员工的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

  2.调岗

  ⑴员工在部门(车间)内部一般工种间的调岗,由各部门(车间)自行办理,既可临时的,也可固定的;

  ⑵员工在部门内部由普通工种调为技术工种,应报厂长批准;

  ⑶员工跨部门(车间)调岗,由厂长统一安排;

  ⑷部门(车间)不得随意将生产工人调为电工、机修工、司机、管理人员等,如确需要,应报厂长批准。

  3.迁升、降职、免职

  ⑴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以下情形决定:

  一是由厂领导决定起用、降职、罢免的;

  二是经厂奖惩制度和有关制度考核符合升职、降职、免职条件的;

  三是参加厂管理职位招聘考核获得录用而升职的。

  ⑵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厂部按规定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及《任免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异动中跨部门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单》:⑴调离者,应将自己原职位的工作移交给接手者;如一时没有合适的接手者,则该岗位的上级领导作为该岗位的代理人来接手。

  ⑵调入者,应接手原任职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岗位空缺,其工作由该岗位上级领导代理的,代理者应将该岗位工作内容如数移交给调入者。

  ⒈员工离场分为辞工、辞退、除名、开除等,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辞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辞工:

  试用期内的;

  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

  ⑵员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辞工的,应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厂。

  3.辞退员工

  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厂可以予以辞退:

  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厂规章制度符合《员工奖惩制度》辞退条件的;

  劳动合同期已满,厂不须继续聘用者;

  ⑵厂因其他原因辞退员工的,将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⑶厂辞退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经厂相关领导批准后。

  4.除名

  ⑴员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10天者予以除名;

  ⑵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5.开除

  ⑴员工有触犯国家法律及严重违反厂制度达到开除条件的,立即予以开除。

  ⑵开除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开除,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6.离场手续:

  ⑴工作移交:由离场员工所在部门、车间主管的监督下进行,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文件图纸资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电脑、及其他相关内容,并由接收人和主管签名确认。

  ⑵仓库的清退:并由仓库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⑶财务部清退:欠款或借款清退,并由财务人员签名确认;

  ⑷厂部清退,并由厂部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技术资料、图纸、书籍、

  《质量手册》、质量文件、质量资料

  厂配给的通讯器材退还

  《员工手册》退还

  厂卡退还

  宿舍领用品退还

  宿舍住宿费用(电)费结算

  考勤情况及工资结算

  发放《离场放行通知》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1.增补人员,在定编内的空缺补员厂长审批;新增编制的增员,由总经理审批。

  2.《新员工录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3.《员工异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4.《任免通知书》由总经理签发。

  5.《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第十三条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相关表格:下列相关表格在填写完整后,一律由财务部存档。

  《增补人员申请单》

  《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录用通知书》 《员工异动审批表》 《任免通知书》

  《工作交接手续清单》 《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 《离场放行通知》

用工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xx]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xx]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xx]13号)

  4、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用工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使用程序

  (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二条下列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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