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共管理制度 篇1
一、按范要求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有专用清洗池、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
二、指定专人按操作规范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工作。
三、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四、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五、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六、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及公共用品,应当完好无损,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清洗饮具的`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八、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补充杯具、食具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
九、保洁时间较长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公共管理制度 篇2
1、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査和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并向卫生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3、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包括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4、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其双手应用75%酒精擦拭,防
止交又污染及工作人员自身感染。
5、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6、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随时保持整洁;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准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工作时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染指甲,不准在工作时吸烟、吃食、随便陶耳陶鼻、随地吐痰。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验收
(1)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含消毒剂,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相关卫生知识和采购知识。
(2)采购负责人要对入库的公共用品用具做好验收工作,对进够使用的消毒剂做专门台账,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购买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使用数量和使用日期。
(3)在采购消毒剂时,要向供应方索取厂家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证件必须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4)采购回的公共用具须经卫生管理部门人员验收后可进行进存储库,以备需用。
2、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
(1)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应在相应的储藏间存放,储藏间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并运转正常。
(2)布草、拖鞋等应按照卫生要求保洁。放置在密闭的保洁柜内,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保洁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3)消毒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必须符合消毒剂标签标准的规定。消毒剂做到专间存放。
(4)经常清扫,保持储藏间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3、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
(1)顾客用公共浴巾等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2)客用口杯、茶杯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清水冲消毒。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人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对不宜蒸、煮的茶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4)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5)公用拖鞋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程序:除污一浸泡洗刷一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4、口杯、公用拖鞋的保洁
(1)经消毒的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2)经消毒的拖鞋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定期每周对更衣柜清洁消毒。
6、清洁消毒后,做好记录。
公共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管理,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文化服务,增强全民族文化素质和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及文化产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档案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社区、村级文化站点等。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以满足公众文化需求为宗旨,提供反映多样文化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承担文化普及、传承、创新的责任,促进全民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积极推广创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形式,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文化服务,努力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文化需求。
第五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量身定制与服务有关的隐私保护政策,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积极建立和完善文化服务评估机制,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果进行评估,不断优化提升文化服务水平。
第八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加强与其他文化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开展联动式文化服务活动,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第二章公共文化服务阵地设置和使用
第九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依据公众文化需求和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合理布局,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第十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的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审批程序,并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保障其功能和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等信息,方便公众获取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如阅览室、展厅、多功能厅、活动室等,并确保其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可以设置文化书籍、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借阅、销售和展示区域,提供方便快捷的借阅、购买、参观和欣赏服务。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如讲座、展览、培训、演出等,活跃文化氛围,增加公众参与度。
第十五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设置残疾人友好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方便残疾人参与文化活动。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设立和公布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做好反馈回复工作。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互联网文化服务,提供在线阅读、在线教育、数字展览等服务,拓宽公众获取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途径。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保障文化服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增强员工的文化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加强绩效考核,建立文化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文化产品、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进行评估,推动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和文化从业者的合作,开展联动式文化服务,共同推动地方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文化产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定期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和推广,扩大对外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和全社会的文化建设和传承工作,发挥引领作用,培养公民文化素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未能履行其管理职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未按照要求开展文化服务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二十八条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未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对于妨碍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正常运营,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机构及国家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公共文化服务阵地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公共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集美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依托本区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资源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等。
第三条
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政府的导向扶持,调动各方面力量,为本区高新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人才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本区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平台建设将围绕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服务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平台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平台的策划、征集、申请受理、初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提出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建议,并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并与区科技局共同审定平台建设项目,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第七条平台建设单位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主要包括制定平台建设方案,落实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和运行维护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面向辖区企业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技术服务,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平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平台任务
第八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技术研发平台:为企业技术攻关提供服务,解决实用性技术难题。着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带动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为产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二)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为产业技术研发提供相应的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分析测试服务,为协同创新提供服务。
(四)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材料有效复印件;
(五)平台运行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上企业完税证明(国、地税);(事业法人单位不需要提供)
(七)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八)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可分期实施,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平台的建设方案,注重把资源整合、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平台顺利建设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之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每年向区科技局书面汇报建设进展和运行情况。区科技局对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完成目标任务后,建设单位按照《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对申请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
验收条件要求后,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
(一)平台建设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平台建设方案,偏离合同规定的目标、内容等;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造假行为;
(四)建设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五)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后没有申请延期,超过半年时间未申请验收;
(六)未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平台,建设单位应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第二次验收未通过,将按立项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平台资格。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平台建设经费以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为辅。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建设与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用于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建设,不得用于房屋建设或装修等与科研活动无直接
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共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车站、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对各区公厕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
第二章城市公厕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改建并重、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纳入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公厕规划,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绿地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车站、大型市场(商场、集贸市场等)、大中型停车场、医疗机构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在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难以选点建设地段,市、区城市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公厕。
第十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xx)。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第三章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三类以上公厕标准,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二类以上公厕标准。禁止新设旱厕、简易厕所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公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原公共建筑和场所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拆除和封闭公厕,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根据规划选址定点建造公厕,或按照公厕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城乡规划局就近选址定点,市城市管理局安排重建。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局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独立设置的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出粪通道。
第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承担费用,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城市公厕的'维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各区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二)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旅游景区(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公厕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维护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公厕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并为公厕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公厕按标准配备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应及时招录公厕管理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公厕管理人员应节约用水、用电,避免浪费。
第十九条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等,厕内基本无臭;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二十条公厕应当文明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所有公厕应按规定时间免费开放,不得无故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
第五章监督考核和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厕管理采用数字化监督考核和专业监督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将全市公厕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范畴,对公厕设施使用状况进行信息采集,并进行派遣处置,考核成绩直接计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专业监督考核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各区环卫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周检查2次(明查、暗查各1次),每区每次随机抽取5座水冲公厕。每月综合评定成绩,综合评定成绩按照3分的分值比例计入数字化管理月考评成绩总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盗窃、损坏城市公厕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管理制度 篇6
公共卫生是指社会上所有人的健康和卫生状况,而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公共卫生而制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本文将以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为中心,探讨其重要性以及如何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
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意义重大。在公共卫生场所中,往往密集,环境复杂多样,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管理,就容易给疾病的传播和蔓延提供便利条件。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人们在这些场所的行为举止,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首先,完善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公共卫生场所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机构,明确各个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可以规定公共卫生场所的排污和通风等基本条件,确保环境卫生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此外,对于公共卫生场所中的重点区域,如厕所、食堂等,还可以制定更加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清洁、消毒、设立警示标识等,减少病菌的滋生和传播。
其次,加强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是关键。制定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场所的和检查,确保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得以贯彻执行。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惩处,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卫生素养,让大家都意识到公共卫生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卫生规定。
此外,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完善也应与科技发展相结合。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卫生管理和监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设备、人脸识别等技术,提高卫生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比如,在公共卫生场所设置智能洗手器,可以自动感知用户并自动开启水龙头,避免直接接触。此外,还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病菌传播进行模拟和预测,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总之,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对于维护公众的健康至关重要。我们应该重视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并加强公众卫生意识的培养,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
公共管理制度 篇7
一、办公楼的卫生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各责任区进行检查,对卫生工作提出促改意见。
二、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
1、各办公室内的卫生工作由本办公室人员负责。
2、县领导班子办公室、大会议室、小会议室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
3、走廊、楼梯、水房、厕所均由保洁人员负责。
三、卫生工作要求
1、各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纸屑、果壳等杂物。
2、办公场所。要求在每天上班前打扫一次卫生,做到墙上无蜘蛛网,窗台无灰尘,桌上整洁无杂物,地上净洁无纸屑、烟头、果壳等。
公共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 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 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 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公共管理制度 篇9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柜保管,随时备查。至少保存两年。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做到分类归档保存,每件档案应有编号、目录以便于查找。
三、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管理制度 篇10
理发、美容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加强本单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洗净→消毒→保洁
2、消毒方法:
(1)理发工具消毒: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消毒时间为20分钟2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80℃蒸10分钟以上或用100-500mg/L含氯制剂浸泡15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更换一次。
(4)美容用盆: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塑料袋。
(5)美容师手部: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钟。
3.保洁:
(1)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2)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10至15分钟后才放入保洁柜内。
(3)消毒柜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公共管理制度 篇11
为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职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控烟制度:
1、加强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对控烟工作定期研究。
2、大力做好宣传,积极参与控烟活动,努力创造办公、禁烟场所文明良好的环境,利用座谈会、展板、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吸烟对健康对他人的危害,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
3、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任何人不得在会议室、办公室、走廊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得摆放烟具(烟缸),地面不得有烟蒂。
4、成立控烟管理小组,明确控烟工作的负责人。
5、每位职工都要履行劝阻职责,劝阻外来人员不吸烟,对外来吸烟人员,要明确提示来者尽量不要在楼内吸烟,确保良好的办公环境。
6、领导班子要带头不吸烟,做控烟工作的.表率。
7、办公室、会议室、活动中心等工作场所不设烟具(烟缸),设立醒目、固定、统一的禁烟标志。
8、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创建活动。
9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禁烟区内吸烟者,经教育不改则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制止吸烟的人员予以表扬。
10、如在部门责任区域内发现烟蒂,则由责任部门负责。
11、每月由禁烟管理小组检查,同时不定时抽查部门内有无烟蒂,凡发现有烟蒂的股室,经教育不改则取消评比无烟股室资格。
12、本制度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公共管理制度 篇12
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师生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公共管理制度 篇13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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