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时间:2022-01-01 20:01:25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取保候审申请书集合7篇

  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取保候审申请书集合7篇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女,35岁,汉族,xx省xx市人,住xxx,系犯罪嫌疑人xxx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男,36岁,xx省xx市人,住x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于xxxx年x月x日被xx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xx区看守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身体不好,且在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系从犯,有可能被3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xx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2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市区号,系犯罪嫌疑人之父,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为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市区看守所。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之父亲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有关规定,自愿担任保证人,保证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在市有正当职业,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

  二、犯罪嫌疑人涉案情节轻微

  ……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贵部门予以批准。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敬礼!

  市公安局

  附: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

  申请人(保证人):

  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王**,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

  联系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B座903室。

  联系电话:*****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男,40岁。于20xx年××月××日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 ,并于20xx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51条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 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涉嫌,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

  通讯地址:朝阳区XX饭店B座1612

  电话:139*********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方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方XX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xx年3月18日经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我受方XX委托担任方XX辩护人。

  查方XX已经被羁押8个月又12天,已经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95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

  请予批准。

  此致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20xx年1月13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唐植举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唐植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案,于20xx年07月05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07月17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唐植举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犯罪嫌疑人唐植举的。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唐植举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不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结合本案:首先,唐植举是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有关证据应该已被公安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唐植举所涉嫌的不是暴力型犯罪,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其次,唐植举是在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帮助他人托运货物(即伪劣商品)的,犯罪嫌疑人唐植举即使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也是比较轻微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唐植举也就没有畏罪潜逃的'必要性。

  2、犯罪嫌疑人唐植举是家里的顶梁柱,整个家庭都离不开他。

  犯罪嫌疑人唐植举一家生活困难,家里不仅有老人需要赡养,还有两个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其大女儿正在读高三,成绩优秀,其小女儿尚且年幼。唐植举是一家之主,家里所有的生活开销都靠他一人维持。对于唐植举一家人来说,对唐植举取保候审,不仅在物质上能得到帮助,在精神上也能得到安慰。

  综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唐植举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请办案机关予以批准。如果办案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唐植举取保候审,我们将告诫唐植举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并告诫保证人认真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公安局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6

  申请人: 王,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

  联系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B座903室。

  联系电话: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男,40岁。于20xx年××月××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 ,并于20xx年某月某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某某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51条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 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涉嫌行贿,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某区某街区某西园某苑某幢某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7

  申请人: 王**,****律师事务所 律师 。

  联系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财富广场B座903室。

  联系电话:*****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男,40岁。于20xx年××月××日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 ,并于20xx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51条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 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涉嫌,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此致

  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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