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时间:2023-01-30 10:54:27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再审申请书(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再审申请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再审申请书(15篇)

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陈某某,男,……。

  被申请人: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600200020100,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G20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联系电话: 0770-2801616。

  申请人对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5日作出的(20xx)桂06民终26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20xx)桂06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3、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付购房款207304元;并支付利息600元。(暂计算,实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xx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4、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20000元。(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5、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法律基本逻辑思路是:1、被申请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事实;2、申请人已经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3、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恢复商业信誉;4、故申请人依法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已,法院怎能驳回申请人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5、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已经解除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是缺乏证据证明能驳回的,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1、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供的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丧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丧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背;2、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一直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即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下面详细论述:

  一、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丧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丧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背;

  1、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一: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

  1.1、被申请人在宣传资料中称:“防城港的中高档写字楼供应整体规模仍然偏小,核心区的写字楼市场将持续升温。”这与防城港的实际情况不符,本案标的物位于港口区,事实上港口区房地产泡沫非常严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续升温”“无重大影响”的说法。

  1.2、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宣称预计20xx年底防城港GDP总量1000亿,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实际情况不符,防城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为20xx年,总量588.9亿,20xx年不可能达到被申请人宣称的数据。

  1.3、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宣称标的物大厦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第一政务中心”、“第一商务中心”、“第一景观大道”等虚假广告。

  1.4、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用“最佳”,多处用到“第一”,这些绝对化的广告用语违反法律规定。

  1.5、在被申请人的宣传资料中被申请人做出的免责声明“本广告图文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批文及合同为准,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申请人因信任被申请人广告宣传而购买该房产,被申请人行为故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属于《合同法》53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1.6、被申请人在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具体确定,对申请人决定购买该房产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上述宣传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被申请人现在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的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判决书认定是“整体坏境的介绍,较为笼统”是明显错误的,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会大厦宣传资料》证明。

  2、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二:被申请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向社会公开销售房屋。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23日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被申请人20x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在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错误的。

  3、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三:被申请人以“避税款”为由收取了申请人40792元,收取后却“耍赖”拒绝承认收到该笔钱。

  3.1、申请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置业计划表》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其中有一笔款项依照被申请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账户,但是被申请人不承认收到其中一笔款项。

  3.2、三张收据上的所有字迹均完全一致,均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张晶晶所写,张晶晶是代表被申请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3.3、申请人陈某某三张收据上的金额(40792元、64763元、101947元)和双方签订的证据补充3《置业计划表》上约定的(第一期40792元、预售证下来付64763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完全对应,申请人是按照原被申请人约定的置业计划向被申请人支付三笔购房款。

  3.4、申请人陈某某的收据上三张均为张晶晶签字,再次证实,三笔款均为被申请人收取。

  3.5、在三笔款中争议的是40792元的这笔,这笔钱是打入了第三方(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103200154219,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1805号。法定代表人:陈宁方。)账户中,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多次自认该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虽然收据上是写的“购房服务费”但实际上是不会存在中介费及其它费用,因为申请人和该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务协议,申请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务,(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已经在南宁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控告该公司,据航洋国际物业反映从未出现过该公司在该注册地址。),最开始被申请人告知这笔钱是“避税款”,故打入第三方账户,申请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账户及接受在收据上载:“服务费”,综上;申请人是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把钱打入了第三方账户,无论第三方账户是谁,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法律应予以保护。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收据》《置业计划表》《银行交易单据》证明。

  4、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四:被申请人在20xx年5月5日同意申请人如是两天内到达被申请人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如期达到后,被申请人违约,只同意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部分款16万6千。

  5、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五:被申请人存在诈骗行为。

  20xx年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实际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

  6、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六:被申请人逾期交房。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期限是20xx年6月30日,只到20xx年8月10日第一次开庭时,仍然未能交房,对方当事人当庭自认确实至开庭时也不能交房,自来水及燃气管道均还未安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交房。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申请人自认证明。

  二、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一直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即行使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申请人已经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

  被申请人不恪守诚实信用,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中止履行。”申请人不再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办理按揭手续,有法律依据。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录音》和《电话通话清单》证明。

  2、申请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恢复商业信誉,故申请人依法已经行使单方解除权(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合同已经解除。

  2.1、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被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第69条申请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办理剩余房款的按揭手续,申请人已经及时通知了被申请人,但此后被申请人依旧没有恢复商业信誉的任何行为,故20xx年5月5日电话中申请人已经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申请人的律师也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所以,申请人的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为合法,合同已经解除。

  2.2、20xx年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

  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实际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但无论如何双方已经达到解除合同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故录音是解除合同的存在的形式,双方仅只是对返还多少钱有争议,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

  3、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经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不予查清,也不予处理

  3.1、 证据一:被申请人一审开庭时当庭提起反诉,在一审法院没有做任何处理,判决书也只字不提。

  依照《民诉法解释》326条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2、证据二:本案被申请人有两位代理人出庭,判决书上只载明一位。

  本案中,被申请人开庭时出现两位代理人,一位是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律师,另一位是被申请人员工陈姓经理,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员工自认两点对于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第一、本案争议标的物房屋,是先预售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第二、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20xx年6月30日,但直到20xx年8月10日开庭时该标的物仍然不能交付。

  在判决中该陈姓经理,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居然没有出现,其自认事实也未有出现。

  3.3、证据三:一审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案20xx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xx年10月30日后超过审限,20xx年10.8日后申请人及申请人代理人多次和主办法官联系,主办法官表示判决书仍未写好,但是当判决书送达到申请人时,判决时间居然为20xx年9月28日,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有申请人保存的通话录音证明,但为了顾全法律的尊严,本案中不予提交,如有必要,可以提交。

  3.4、证据四: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申请人上诉提出,二审未予纠正。

  3.4.1前文已经陈述的,不再重复。

  3.4.2本案开庭的《庭审笔录》记录错别字层出,漏记十分多,可见法庭态度非常潦草,申请人代理人已经仔细更正。

  3.4.3邱永生律师是执业律师,在判决书中称其为实习律师,是错误的。

  3.4.4判决书中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未载明,不规范。

  3.4.5一审判决书在“原告诉称一段”,原本应为一段话却莫名成了两段,足以证明一审审判人员极度粗心。

  3.4.6判决书中称查明“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为“20xx年6月30日前”

  3.4.7、本案开庭时间是20xx年8月10日而判决书中载为20xx年8月6日,是错误的,有开庭通知书证明。

  3.5、证据五:被申请人行为涉嫌诈骗罪,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

  依法法院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

  3.5.1、涉嫌诈骗罪证据一:被申请人利用虚假宣传,以欺诈的手段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5.2、涉嫌诈骗罪证据二: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207304元犯罪既遂。(其中欺骗申请人人民币40792转到案外人账户,兹后,不承认收到该笔款项,收据上有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方签字,如果真为陈宁方所签,应定性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3.5.3、涉嫌诈骗罪证据三: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20000元犯罪未遂。

  综上,被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陈某某财物(其中207304元犯罪既遂,20000元犯罪未遂),数额巨大,被申请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224条与231条。

  以上有申请人一审所提交所有证据及申请人向南宁市青秀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状》证明。

  综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6款,应当再审,据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法院对本案的错误判决。

  此致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某

  20xx年9月30日

再审申请书2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3)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电话:XXXXXX 邮编:XXXXX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电话:XXXXXXXXX 邮编:XXXXXX(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4

  申请人,xx,(又名高九斤、高九),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高中文化,住县城小区。

  ①故意拖延办案造成严重的后果;

  ②故意篡改伪造损毁一些证据;

  ③推卸转嫁责任包庇了那些同案犯;

  ④指使授意他人作伪证故意隐瞒了主要证据的重要情节提供虚假材料;

  ⑤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有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⑥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需要强调:

  (一)这样的x公诉书,在加工组织信息的逻辑上,在所认可的证据、证人、证言的法律份量差异上,给人的印象就是:事实不清前后矛盾是非混淆因果倒置;完全扰乱了我们普通老百姓头脑中所固有的.正义与邪恶的区分界限!

  (二)这样的x公诉书,简直就是胡芦僧断判胡芦案...本人请求退还被告人已执行的所谓“丧葬费抚养费”共计46357.64人民币!

此致

敬礼!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自治区高法

  口述人:刘丽君

  时间:20xx年07月12日

再审申请书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贵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

  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

  2、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项.

  3、本案各审级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户到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并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圣灯寺派出所依法审核登记入户,并颁发有原告户口薄,经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原告属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的居民,并且该户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国家对村委会和居委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转变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将本居民小组的集体收益以补助费的名义分配给了该组的其他成员每人4000圆人民币,却以组委会扩大会议、分配签字名单、20xx年补助费用明细表等非常明显的违法方式剥夺了原告依法应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人民币4000元).

  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因为除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外,还有最直接的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xx]51号)中就明确答复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xx]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本案属于管辖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相关案件的答复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本案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集体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且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再审申请人系本案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审有明确的被告即再审被申请人;本案也列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再审申请人所起诉到一审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辖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审、二审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礼范围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而且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出许多同类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确判决的案例:

  三、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无论是在成都地区、四川其它地区、省外其它地区,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过审判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同类诉讼请求,其相关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徐永红庭长审理的原告陈政诉红光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该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2)、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xx年审理的原告郭月兰诉谁南村委会五里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该案和本案的类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诉之前,再审申请人已对此请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协调,但该两级组织均协调未果,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只有诉讼,并称法院一定会受理并判决支持相关诉求的、判决下来肯定能得到执行.而本案在一二审期间,该两审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审申请人去找街办或居委会协调,不要起诉,起诉了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坚持起诉我们法院也不会受理,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此类案件成都中级法院出台有“内部文件”,我们受理了“领导会找我们谈话”.就这样,申诉人受到了相关人民法院、政府、基层党委的反复推诿,申诉人出于无奈,只得坚持起诉、上诉,而起诉、上诉带给申诉人的只是一、二审法院为了某一地区所谓的“稳定”、为了“个别领导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审申请人及其它几个同时起诉的村民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特此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义的立场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彻底纠正一、二审法院的严重错误,彻底打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法律的所谓“内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诉人及全家、其它几个村民及全家时刻期待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坚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内的最高司法救济机关,亦相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是川内最具法律权威、最具法律素养、最秉执正义的人民法官.

  综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围,理应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理应从法律上予以彻底纠正.并且,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是他们作为村民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收入.对于这样一些唯一的获得经济生活来源的权利被肆意剥夺的村民来说,除了寻求法律的帮助外,别无它法.如果本来应该享受到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将他们抛弃的话,真不敢想象他们的生活将会陷入怎样的困境,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也因为这样的司法错误而蒙上阴影,社会也因此多了份躁动和不安.

  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彻底纠正此案,还申诉人以公道,保障申诉人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书6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xxx号。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撤销对被告xxx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贵院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xx)粤xxx民初xxx号】,因原告无法查清被告xxx的身份信息,现申请撤销对被告xxx的'起诉。

  此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7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8

  申请人: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法定代表人:xx,xx请求事项:解除对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在合肥市开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合同约定,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支付剩余价款;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再审申请书9

  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东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 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高唐县供电公司

  单位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尚桂森 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当天审査并询问申请人后,受理了申请再审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于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至今未果。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抗诉,依法撤销该裁定。

  二、此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与高唐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聊城正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核报告,支持申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4、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5、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并撤销(20xx)民申字第1717号(以下简称1717号裁定或1717号案)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5日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xx)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申请人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申请人再审的合法请求。

  20xx年断电后至今,申请人因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所致,全部库存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实处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职工停发工资。非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因果关糸而言,责任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请求事项二、1—5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材料详见《民事再审申诉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及提交材料清单、举报投诉书等材料(附后)。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特此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再审申请书1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电话: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11

  1、请求撤销(20xx)鲁商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xxxx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xxx”的身份。

  “xxx”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人股东(xxxx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xxx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xxx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xxx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xxx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xxx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xxx”资金账户。

  一审中,xxx、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xxx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xxx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xxx”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xxxx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xxxx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xxx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xxx”与借款人xxx、xxx以公证方式,在20xx年xx月x日x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与月xx日止),借款人xxx、xxx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20xx年x月xx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x个月的时间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20xx年x月xx日,借款人xxx、xxx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xxx、xxx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xxx、x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xx市xx汽贸有限公司、xx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xxx、xxx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xxx、xxx、xxx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xxx、xxx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xxx、xxx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xxx、xxx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xxx、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xxx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书12

  申 请 人: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住 址: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被申 请 人: ×××,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九社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不服,现申请再审。

  申请 事项:

  1. 撤销 (20xx) 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

  2. 确认被申请人为非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事实与理由:

  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判令:“限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付给吴庆铃土地补偿款15650元”。因申请人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不但“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理由详述如下:

  一、 一审判决以被申请人“其户籍还在海口市龙华区薛村九社”及“20xx年参加了被告办理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确认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五行),因一审判决认定的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 申请人法律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申请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之规定,申请人作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将其放在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列平行的地位;

  2. 申请人的法律性质。《农业法》第11条对申请人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3. 成为申请人的一名社员的条件。依据上述对申请人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可知,加入者必须首先遵守申请人组织内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的各项义务,即“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才能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各种收益。即申请人社员必须要先履行相应义务,为申请人付出一定量的劳动以便换取等量报酬,这是自然人能成为申请人一名社员的先决条件。

  4. 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能否有资格成为申请人一员的关键,是要看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作为申请人一员应尽的义务。依据以下事实,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不拥有成为申请人社员所必备的.条件:

  (1)从空间距离上讲,被申请人不住在本村,定居于远在几十公里外的屯昌县,是不可能回来为申请人履行社员义务的;

  (2)从家庭角度而言,被申请人婚后已经有了小孩,既要持家,又要照顾子女,也是不可能回到申请人处,为其履行社员义务的;

  综上,一审法院仅以被申请人拥有申请人户籍及在申请人处办理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在没有查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哪些义务的基础上,就直接认定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属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 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认定“原告要去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于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与支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立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第十二页第十六行)

  1.公平竞争原则的实质内容。(1)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 依据上述分析可知,公平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多少权利(取得多少利益),就应当履行多少义务(承担多少责任);反之亦然,不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就不应当得到利益(或享有权利)。

  1.公平竞争原则的实质内容。(1)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对于这一观点,被申请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也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即主张自己“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主张成为申请人社员的前提条件是先要履行社员义务。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实际当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完全违背了《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公平原则。

  三、被申请人20xx年5月4日自行制定的《薛村十四经济社土地补偿分配规则》(以下简称《分配规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

  1.《分配规则》作为申请人经营章程的一部分,已经经全体社员大会通过,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后,外嫁女已婚未满四个月的,同样享有分配;外嫁女已婚满四个月后,不再享有分配”。

  2.申请人为使“外嫁女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分配”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公开化,使其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特于20xx年11月16日召开专门社员大会进行表决,与会社员绝大部分同意这项规定。

  以上两点充分证明了“外嫁女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分配”这项规定,反映了申请人绝大部分社员的心声,这种心声是合情的、也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从而导致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二0xx年三月三十日

  注:附证据目录一份

再审申请书13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上海杰尔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宝安公路333号A区253号。

  法定代表人:虞福根,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公司董事长。

  再审请求:

  一、裁定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的(20xx)新审一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二、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诉讼过程梗概

  1.一审:

  20xx年7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申请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经过审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二审:

  20xx年3月,被申请人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经过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终审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10万元。

  3. 再审:

  20xx年1月,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经过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再审终审判决书,维持其二审判决。

  现申请人对该再审终审判决书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审申请。故,此系申请人第二次申请再审。

  二、涉及争议的事实概况及焦点

  1.双方确认的相关事实概况:

  本案系家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系销售方,被申请人系购买方。双方于20xx年上班前先后签订两批家具的购销合同及协议,前一批货物价款200万元,后一批货款价款253630元;提货方式均为被申请人自行提货,费用自理;前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5月5日前,后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6月10日前,交付地点为申请人上海仓库,被申请人赴申请人仓库验收货物视为货物交付,但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验货和提货。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组织生产,被申请人于当年5月28日赴申请人仓库验货,随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货物。

  2.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实焦点: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延期交货,构成违约,遂提起违约之诉,引发办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及时备足货源,按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不构成延期交货,而是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延期提货。

  3.法院审理观点:

  经过审理,一审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明其在约定交货期内前往提货而未果的证据,故其主张申请人逾期交货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认为,被申请人前往验货要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在申请人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应将被申请人自行前往验货的日期视为交付日,故申请人逾期交货成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即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应当维持。

  三、原再审判决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原再审终审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如下:

  1.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系关于申请人是否构成违约这一节事实。

  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及时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被申请人作为主张申请人违约,逾期交付货物。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一审认定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逾期交货的事实不能成立,并据此判决被申请人败诉。

  二审和再审却完全背离了这种审判思路,认为,在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且被申请人在约定交货期届满后自行验货的情况下,应当直接视作申请人逾期交货。

  由此可见,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应当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对此,申请人认为,所谓逾期交货,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购销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后,销售方没有准备好货源,客观上不能交货;或者,销售方虽准备了货源但怠于交货或拒绝购方提货。这也是可以证明销售方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故此,一审判决未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是正确的.、公正的。

  而本案再审却认为,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按照约定通知作为购买方的被申请人验、提货,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妥当存放等待被申请人验、提货,这就构成了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充分证据(第11页)。如此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这一基本事实,显然缺乏证据证明,必然是错误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是购销合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方面。

  如前所述,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及时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而再审中,却将通知对方前来验货视作销售方的主要义务,并将销售方没有履行这一通知义务视作其构成为违约的依据。

  对此,申请人认为,第一,本案中,尽管双方的确约定申请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货,但该项义务是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第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货物的最后期限,而交付货物是购销双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为,没有接收货物的行为便不能发生交付货物的行为,况且约定申请人自提自运,即便申请人没有通知被申请人,也根本不影响被申请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间内前来验货、提货的义务的履行,故双方约定的最后交货期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验收货物当日并不要求被申请人提取货物,故认为被申请人验收货物应当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以使被申请人有必要的备车等准备时间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审中将没有履行通知对方验货的附随义务视为申请人违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是关于申请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节事实方面。

  上述已经充分表明,即便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本案中也没有足以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同时,通知对方验货是销售方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不是判断销售方是否违约的依据。

  而本案中需要进一步认定的事实是:申请人究竟有没有履行了及时通知被申请人验货的义务?如果是,则可直接证明申请人没有逾期交货,申请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今为止所有的诉讼活动中,申请人始终坚持自己按照约定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收货物。申请人为此的举证材料一是被申请人的业务发展总经理刘云的名片,上面记载的传真号码是(0991)4832975;二是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xx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请人货物已生产完毕请其前来验货的《提验货联络函》,三是申请人依法向中国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的电信费账单,上面明确记录了申请人于4月27日10点27分11秒开始的成功拨打(0991)48322975号码的通话记录。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申请人于该时间前后均拨打过这个传真电话,第二,该电话是被申请人业务发展总经理名片上载明的专门用来接收传真的电话号码,名片上同时载明的通话电话号码是另一个号码。

  在上述证据材料支撑下,申请人主张已经在4月2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传真要求被申请人前来验货。

  再审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曾于该时间通过话,但不能证明通话或传真内容,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对此,申请人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有一个合理、必要的限度的问题,只要举证一方提出的证据符合正常理性人认知水平下的合理条件,就应当认定其举证充分,进而确认其所欲证明的事项,而不应当是无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过于苛求举证责任,不能要求举证材料达到具备一切细节、排除一切可能的状态。

  所以,针对自己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主张,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如上的举证,已属充分,而绝不是作为传真接收方的被申请人没有证据支撑的一句“没有收到”就可以轻易否定的。在此基础上,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提验货联络函》,实属过于苛刻和无理。因为,按照如此逻辑,只有申请人提交载有被申请人签收的《提验货联络函》,方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函件,而如此要求与当代现实贸易往来中的通常交易惯例严重不符,而即便申请人提交封面上载明内容的邮政EMS快递单和“妥投”证明,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函件,因为申请人还有邮寄几张废纸给被申请人的可能。

  可见,再审中,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确实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明显过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严重偏离了公正性。

  四、本案不应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

  该再审终审判决书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

  综上,为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再审终审判决,并提审本案。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书14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10月30日生,现住____县__镇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县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县__镇,法定代表人:______,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认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年10月21日作出的(20____)__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____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____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____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____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____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____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____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____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____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____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____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____)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____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____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____,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____县____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____,____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再审申请书15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请求:1、×××××××××××××××;

  2、×××××××××××××××。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

  (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最后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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