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时间:2022-06-08 15:58:47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民事再审申请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20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20xx年3月11日。”

  (二)20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20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20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20xx年9月12日。”

  (四)20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20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20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民事再审申请书2

  申请人:杨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xx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X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XX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3

  申请人(原审原告):韦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XX县XX瑶族乡XX村XX41号,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X。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xx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xx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xx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xx年12月30日起算。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4

  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5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xx、性别xx、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x项,具体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x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6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请求:1、×××××××××××××××;

  2、×××××××××××××××。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

  (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最后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民事再审申请书7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建设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XXX;联系电话:1366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男,出生于XXXX年8月7日,住所地:XX县XX乡XX村XXX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XX和XX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建设有限公司XX分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8

  再审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区xx市人,住xxxx区xx市xxxx镇;电话:xxxxxx

  再审被申请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族,xx,xxxx区xx市人,住xxxx区xx市xxxx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xxxx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民事再审申请书9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10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2、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11

  申请人:x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x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1年1月11日(xxx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xxxx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xxx向x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xxx现金xx万元(xx元)。x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xxx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x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x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资30万元_x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xxx、xxx到庭证实:其同原告xxx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xxx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x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xxx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x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xxx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xxx以及xxx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再审申请书12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民事再审申请书13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

民事再审申请书1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1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贵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

  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

  2、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项.

  3、本案各审级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户到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并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圣灯寺派出所依法审核登记入户,并颁发有原告户口薄,经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原告属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的居民,并且该户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国家对村委会和居委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转变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将本居民小组的集体收益以补助费的名义分配给了该组的其他成员每人4000圆人民币,却以组委会扩大会议、分配签字名单、20xx年补助费用明细表等非常明显的违法方式剥夺了原告依法应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人民币4000元).

  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因为除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外,还有最直接的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xx]51号)中就明确答复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xx]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本案属于管辖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相关案件的答复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本案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集体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且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再审申请人系本案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审有明确的被告即再审被申请人;本案也列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再审申请人所起诉到一审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辖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审、二审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礼范围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而且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出许多同类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确判决的案例:

  三、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无论是在成都地区、四川其它地区、省外其它地区,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过审判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同类诉讼请求,其相关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徐永红庭长审理的原告陈政诉红光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该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2)、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xx年审理的原告郭月兰诉谁南村委会五里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该案和本案的类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诉之前,再审申请人已对此请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协调,但该两级组织均协调未果,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只有诉讼,并称法院一定会受理并判决支持相关诉求的、判决下来肯定能得到执行.而本案在一二审期间,该两审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审申请人去找街办或居委会协调,不要起诉,起诉了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坚持起诉我们法院也不会受理,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此类案件成都中级法院出台有“内部文件”,我们受理了“领导会找我们谈话”.就这样,申诉人受到了相关人民法院、政府、基层党委的反复推诿,申诉人出于无奈,只得坚持起诉、上诉,而起诉、上诉带给申诉人的只是一、二审法院为了某一地区所谓的“稳定”、为了“个别领导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审申请人及其它几个同时起诉的村民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特此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义的立场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彻底纠正一、二审法院的'严重错误,彻底打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法律的所谓“内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诉人及全家、其它几个村民及全家时刻期待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坚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内的最高司法救济机关,亦相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是川内最具法律权威、最具法律素养、最秉执正义的人民法官.

  综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围,理应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理应从法律上予以彻底纠正.并且,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是他们作为村民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收入.对于这样一些唯一的获得经济生活来源的权利被肆意剥夺的村民来说,除了寻求法律的帮助外,别无它法.如果本来应该享受到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将他们抛弃的话,真不敢想象他们的生活将会陷入怎样的困境,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也因为这样的司法错误而蒙上阴影,社会也因此多了份躁动和不安.

  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彻底纠正此案,还申诉人以公道,保障申诉人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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