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行政管理之员工建议意见

时间:2026-03-06 20:47:46 评语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之员工建议意见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之员工建议意见1

  员工建议改善办法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之员工建议意见

  第一条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藉以提高经营绩效,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或兴革意见,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议书,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予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者,可洽请人事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之。

  第三条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进的具体事项。

  (二)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尽妥善处以及应予兴革意见。

  (三)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之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等项。

  (四)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可能获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第四条建议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事部经理亲收。

  第五条建议书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进或兴革实施办法,或不具真实姓名者,人事部经理得为内容不全,不予交付审议,其有真实姓名者,并应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密退还原建议人。

  第六条本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件,设置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各幕僚单位主管为当然审议委员,经营会议经理为召集人,必要时,人事部经理并得与召集人洽商后邀请与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主办单位主管出席之。

  第七条审委会的职责如下:

  (一)关于员工建议建件的审议事项。

  (二)关于员工建议案件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

  (三)关于建议案件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四)关于建议案件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五)其他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

  第八条人事部收受建议书后,认为完全者,应即于收件三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会召

  集人,提交审委会审议。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审委会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提供审委会作为审议参加。

  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长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

  天内完成审议工作。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所提建议,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对于公司组织研提调整意见,能收精简或强化组织功能效果者。

  (二)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或售后服务,研提具体改进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收益者。

  (三)对于商品修护的技术,提出改进方法,值得实行的。

  (四)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提供具体改善建议,有助于经营效能提高者。

  (五)对于公司各项作业方法、程序、报表等,提供改善意见,具有降低成本、简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六)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研究发展等事项,提出研究报告,具有采纳价值或效果者。第十条前条奖励的标准,由审委会各委员依员工建议案评核表各个评核项目分别逐项研讨并评订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依下表拟定等级及其奖金金额。

  第十一条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不宜采纳施行者,应交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通知原建议人。

  第十二条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可以采纳并施行于本公司者,应由审委会召集人会同人事部经理于审委会审定后三日内,以书面详细注明建议人姓名、建议案内容及该建议案施行后对公司的可能贡献、核定等级及奖金数额与理由,连同审委会各委员的评核表,一并报请经营会议复议后由总经理核定。

  惟经审委会定其等级在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审委会决议后即按等级发给奖金。经经营会议复议后认为可列为十等者,应呈请董事长核定。

  第十三条为避免审委会各委员对建议人的主观印象,影响评核结果的公平起见,人事部经理在建议案未经审委会评定前,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建议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发给。

  第十五条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核奖:

  (一)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掌范围内所作的建议。

  (二)被指派或聘用为专门研究工作而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方案者。

  (三)由主管指定为业务、管理、技术的改进或工作方法、程序、表报的改善或简化等作业,而获致的改进建议者。

  (四)同一建议事项经他人提出并已获得奖金者。

  第十六条本公司各单位如有任何问题或困难,需求解决或改进时,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得公开向员工征求意见,所得建议的审议与奖励,得依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员工建议案的最后处理情形,应由人事部通知原建议人,员工所提建议,不论采纳与否均应由人事部负责归档。经核定给奖的建议案,并应在公司公布栏及第二部分月刊中表扬。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订时同。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之员工建议意见2

  为了进一步调动员工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员工的创造意识,以及让上级领导及时并清晰地了解下面一些不正之风及管理者的水平和处事能力,鼓励员工多提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增强公司的凝聚力,特制订本制度。

  1、范围

  1、1凡对公司各方面发展有利的.建议和意见均在可提之列。

  1、2对各职能部门的不正之风及对上级领导的意见和建议。

  2、递交形式

  以书面形式将有关事项写清楚、详尽,然后递入"员工建议及意见箱"。为了各项事务的及时沟通、交流及相关验证,一般请签署姓名。

  3、处理程序

  3、1提议人将书面建议或意见递入"员工建议及意见箱"。

  3、2由公司经理亲自打开意见箱(逢周三、周五早上九点),取出建议及意见书。

  3、3由公司经理亲自审阅建议及意见。

  3、4经理对有关建议及意见进行登记、整理,并制订相应处理函,递交相关领导,各相关领导进行审阅,并在处理函上签署处理办法。

  3、5专管人员根据领导批示跟踪办理。

  3、6将建议或意见的处理结果回复提议者本人,然后整理归档。

  4、处理时间规定

  4、1应在收到建议或意见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工作,并递交相关人员办理。

  4、2各相关人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阅及处理办法。

  4、3人事行政部接到批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跟踪办理工作。

  4、4人事行政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的处理结果反馈给提议人。

  5、对未署名建议及意见的处理

  在收到未署名建议或意见时,应立即作有关调查并核实,然后按以上程序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6、对有效建议的奖励

  6、1对有效建议由人事行政部按规定提请奖励。

  6、2所有有效建议都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及晋升的依据。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之员工建议意见3

  一、总则

  为充分保护的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改善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

  现有产品性能的改进;

  新产品技术革新、现有技术的改进;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

  品质的改进;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

  安全生产;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

  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无新意的;

  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

  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公司总经理,总经办主任,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员工代表组成或任命。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建议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在公司的各级部门,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⑵批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情况提出建议。该建议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建议人姓名、部门、职务;

  ⑵提案日期;

  ⑶提案原因或理由;

  ⑷建议方案或措施;

  ⑸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⑹其他事项。

  员工建议可通过公司OA系统员工合理化建议栏提交建议,或以邮件发到合理化建议委员会的指定邮箱。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工作成员定期收集建议并给予反馈。允许员工建议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建议。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内容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原建议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级,一般性的;

  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将提案结果作成报告产拟订奖励方案,报委员会核准后在OA系统上公布。提案改进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五、奖励

  (一)、奖励办法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xx元。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xx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类的,发给奖金xx元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1%计算。年节约或部门报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1%~1、5%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1、5%~2%计算。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2%~3%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按3%~4%计算。

  (二)、提案改进结果导致注册了公司所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可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

  (三)、保留或不采用的提议如后续得到采纳,接第二十条给建议人追认奖励。]

  (四)、联名建议的奖励分配由具名在前的第一提案人主持,其他建议人如不服可向委员会申诉。

  (五)、公司的合理化成果可报当地政府申报合理化建议奖。

  (六)、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合理化建议及其奖励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七)、合理化建议奖励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公司可适当提取合理化活动费。

  六、附则

  员工合理化建议在经过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审议核准后应落实具体承办和协助部门。本条例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行。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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