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5篇【通用】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学问宣传栏、开展学问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展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展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务必进展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别岗位要进展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治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展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觉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根据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状况准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状况通知,若发觉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准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觉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准时整改的,依据奖惩制度赐予惩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治理制度
1、单位应持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标准设置贴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持续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播送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掉、遮挡或掩盖。
(四)消防掌握中心治理制度
1、熟识并把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精确快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状况、事故处理等状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觉设备故障时,应准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准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掌握中心值班人员制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觉火灾时,快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治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治理由专职治理员负责,专职治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持续设施干净、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修理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治理部门负责,设专职治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觉特别准时安排修理,使设备持续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与,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依据不一样状况打算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治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展普查换药。
(2)派专人治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常常检查,发觉丧失、损坏应马上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治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准时予以消退。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觉的火灾隐患进展逐项登记,并将隐患状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状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退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潜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准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治理制度
1、用电安全治理:
(1)严禁随便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掉的电源应予以关掉。
(4)制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治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治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去除动火点四周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完毕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照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视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务必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峻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务必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当。
2、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一样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展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依据消防标准要求实行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治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治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到达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规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展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展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进行一次防火、灭火学问考核,考核优秀赐予表彰。
5、不断总结阅历,提高防火灭火自救潜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贴合本单位实际状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细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展一次演练。
5、演练完毕后应召开讲评会,仔细总结预案演练的状况,发觉缺乏之处应准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治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务必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修理部确认前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展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根据标准执行,接头坚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根据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别状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解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专心协作安全小组、修理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修理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四周根据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解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修理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实行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示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嘉奖。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职责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峻性予以不一样的处理,除已到达依照国家《治安治理惩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职责的事故职责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依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以下行为予以惩罚: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损失状况与熟悉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局部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急品未严格根据操作程序进展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准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准时整改而无法说明缘由的部门治理人员;
h、堵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峻后果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熟悉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局部损失外,予以通报批判: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治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稍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治理人员;
e、发觉火警,未准时依照紧急状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协作、拒绝整改的治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带给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治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稍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专心帮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职责人可视状况予以减轻或免予惩罚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
1、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进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2、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展年检和安规考试,由安全保卫部和设施保全部组织实施。
3、每年组织全体人员进展一次依据单位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的采纳消防学问智力竞赛、书面测试、授课等形式进展的.活动,由单位工会、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实施。
4、每年对全体义务消防员进展业务培训不少于10小时,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5、对市安委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等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仔细组织协作,并准时利用播送等形式对全体员工进展宣传教育,传达贯彻。由单位工会、保卫部实施。
6、建立新员工(包括招商、租赁、厂方促销等其它用工形式人员)上岗前培训档案,做到培训有规划、有内容、有总结、有受培训人员签字。凡未经过培训的一律不发工号证上岗。由单位工会、人事部、教育效劳治理部、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实施。
7、建立各类教育培训工作台帐,把各部门参与教育培训状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8、以下人员必需经过消防机构培训:a.消防安全责任人;b.消防安全治理人;c.专、兼职消防安全治理人d.消防掌握中心的值班、操作人员。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一、防火巡查人员由保安人员担任;
二、防火巡查频次为每2小时一次,生产结束时还应对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三、防火巡查时应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等通讯工具,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防火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五、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2小时巡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
一、单位全体员工每年六月各进展一次培训。
二、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须进展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以下人员应理解消防安全特地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消防安全治理人;
2、专、兼职消防治理人员;
3、消防掌握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理解消防安全特地培训的人员。
四、培训资料: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急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命的学问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来宾疏散的学问和技能。
五、消防监控室值班操作员应进展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培训方式:
1、由保安部门组织召集对饭店全体员工的培训;
2、邀请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授课;
3、结合本年度消防演练,组织培训;
4、透过制作墙报、宣传栏、贴图画等方式进展消防安全教育。
七、依据不一样部门的实施状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员工进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八、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进展再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
一、学校应对全体教职员工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学校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学校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师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采取学校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等方式进行。
三、学校对新进校人员和重点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与年度培训内容相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职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消防安全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学校应利用升旗演讲、图片展、黑板报、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
一、消防控制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个班次不应少于3人,并实行岗位操作责任制;每班工作时间8小时。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训证书》,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和无关的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四、操作值班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在控制室会客,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五、控制室内应设置显示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制定火灾发生后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
六、认真落实交接班、报警设备检测、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登记、记录制度。
七、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运转及其设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一、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进行严密的监视和运用,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系统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三、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作好系统功能实验,协助技术人员做好修理、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拆除、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经常向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报告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协助有关领导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五、确认发生火灾后,要立即直拨报警,不得迟报和不报。并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组织扑救火灾决策当好参谋。
六、要积极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完成消防部门和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自觉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
一、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二、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三、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四、消防值班人员应每日对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并出具月报告书。
六、定期将火灾探测器送专业清洗维护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七、消防设施设备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维修保养。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7
一、单独或结合其它场所设置一间消防宣传培训室,悬挂并放置宣传培训资料及设施,能够开展消防宣传培训。
二、每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二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五、下列人员需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重点部位、重点工种人员。
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一、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执行国家、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规定;
(三)研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消防发展规划、消防宣传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四)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督促学校贯彻消防法规,整改火灾隐患,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五)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对学校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负责各类会议筹备、文件起草等服务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法定代表人共同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师生、员工自防自救工作;
(七)与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八)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其他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学校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设置消防安全课程,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认知特点,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教育课,并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的在职培训内容;
(二)积极组织课外活动,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小学、初中每学年布置至少1次由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业,普通高中、中等学校及高等学校把学生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纳入校外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考核体系;
(三)营造消防安全氛围,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板报等宣传载体,常态性播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每月更新不少于1次,并在校内各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标志及消防安全提示;
(四)举办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安全生产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等活动契机,集中开展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消防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五)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基本的火场逃生自救要领。
四、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检查时应填写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部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备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能否使用;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档案、图书、实验器材、精密仪器等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六)师生、员工用火及用电行为有无违章情况;
(七)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加强夜间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组织扑救。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学校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专职管理员应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定期查看运行记录并进行测试,发现异常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及器材整洁、卫生、有效。
(一)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违规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对安全出口上锁;
(二)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严禁遮挡、覆盖或关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三)应确保灭火器定点摆放,不得随意挪动,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两次进行普查换药,并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四)应严格按照规划布局设置、迁移消防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埋压、圈占、挪用、损毁、移动、拆除消防栓或涂抹、粘贴、遮挡消防标识;
(五)应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
(六)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监部门、公安派出所在防火安全检查中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并落实整改经费;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学校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自身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要对电器、燃气设备的使用及明火动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电器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进行测试;
(三)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四)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五)禁止在校园内使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六)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七)因特殊原因确需进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八)校园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师生、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一)校园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五)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学校可根据办学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在校内教职员工队伍中组建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培训,予以考核。
(一)义务消防员应接受业务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
(二)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四)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相应奖励。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学校及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学校应组织全员学习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六)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七)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八)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九)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严禁组织学生参与火灾扑救活动。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0
1、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4、至少每季度对每位员工组织一次集中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做到“四懂、四会”,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做好记录。
5、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6、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7、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标;重大节日、春冬季防火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1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全员消防安全素质和应急救援知识,有效应对和处理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教育培训的对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应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熟悉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基本方法及技能。
二、教育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基本技能、应急响应及预案、应急救援、逃生避险等方面的内容。
1、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经常性地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遵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从而保证安全。
2、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全体从业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培训内容应包括:
①本岗位的工作性质、消防安全基本概况及特点,重大危险辨识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
②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消防设施、消防器村、特殊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等。
3、消防安全基本技能教育
结合本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基本技能的强化训练,以满足在本岗位突发威胁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初起险情时,能够熟练和正确操作使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险情扑救和控制,减少和避免人身及公共财产损失,并且为专业消防救援争取有效时间。
基本技能培训包括:
①各种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②室内外消火栓的正确使用方法;
③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④消防报警系统的正确使用操作方法;
⑤专用消防工具、器材的使用方法。
4、应急响应及预案
加强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学习,熟悉掌握应急救援防护知识,提高员工在突发安全事故时能够“冷静对待、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应急抢险技能、紧急避险和逃生教育、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内容是较为重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也是员工所应必备的基本常识和技能,员工应熟悉本岗位逃生路线、避险场所、现场施救等常识,减少或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教育培训形式及要求
1、培训形式
①外请专业消防人员授课或讲解,从理论讲座、实际操作演示、事故应急预案、典型事故案例等方面开展教育;
②各部门自行组织从岗位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开展消防教育。
2、培训要求
开展消防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要求做到“四懂四会”,四懂是指:懂本岗位危险点、危险源,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预防险情的措施和应急救援知识,懂避险逃生;四会是:会报警,会使用消防设施及器材,会扑救和控制初起险情,会现场施救方法;
②员工变换岗位必须接受新岗位消防安全教育;
③从事特种作业,必须结合工作岗位和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有关消防安全教育;
④消防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培训作为日常性工作时常开展。
③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培训档案,认真做好培训、考核、记录的.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把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工作,制定有关消防教育培训考核办法,编制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统一组织完成对员工的培训考核工作。
1、要求全员参与消防教育培训工作,对不按时、按计划接受培训的员工,下发补训通知单,对未接受补训的员工处以扣减绩效工资的处罚,对拒不服从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求的员工,单位应作出严肃处理意见。
2、对初次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处以扣减绩效工资的处罚并进行补考,经补考仍未合格者,按待岗处理。
3、消防培训考核分消防理论知识考试、消防设施、器材、特殊防护用品实际操作和使用、危险辨识、现场提问等方式开展,具体由负责组织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实施。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消防维保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巡逻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班一次。
二、消防巡逻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证章。
三、消防巡逻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维修。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
(5)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6)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六、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七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
一、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一)报警。单位内部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如:异味、异声、烟雾、温度骤然升高等,都有责任及时报告消防监控室,并积极采取早期处置、营救及疏散救护措施。如果确认是火灾,应立即按动现场附近的手动火灾报警器,并向消防控制室报告。
(二)接警。消防控制室接到消防自动报警设备报警后,值班人员要详细记录报警内容,立即对发出报警信号的设备和地点进行确认,消防巡逻员前往现场核实火情,火灾确认后,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队迅速到火灾现场扑救火灾,进行人员疏散,同时完成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启动等工作。并通知当班值长、消防安全负责人,并拨报警。报警时要保持冷静,吐字清楚,依次报告出:(1)起火单位及本人姓名,报警电话号码;
(2)火灾现场的
准确地址及起火点;
(3)火势大小及危险程度;
(4)燃烧物质;
(5)已采取的措施;
(6)现场及所属区域的人员数量及被困人员;
(7)人员疏散情况。
二、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考虑到火灾发生部位的实际情况和扑救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于人员集中的场所,保障人员紧急疏散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的关键措施。在火灾发生后,一方面要积极灭火采取应急措施,另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及时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贵重物资物品的疏散,而且要充分体现出“疏散优先”、“救人第一”的原则。
消防控制室要依据火势情况按《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播放预先录制好的消防应急疏散广播录音或由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直接用消防广播对相关区域进行紧急广播,通知人员安全疏散。在广播中,要告诉需要疏散的人员:保持镇静,不要慌张,就近找一些手巾等棉织物,用水淋湿捂住口鼻,迅速撤离房间,根据疏散引导员所引导的方向或疏散指示标志所指的方向撤离。不要乘坐电梯,尽量往楼层下面或明亮处跑。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逃生。被大火困阻、无法撤离的人员可利用避难场所等,采取固守待援的方法。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3
一、单位全体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体培训。
二、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四、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五、消防监控室值班操作员应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培训方式:
1、由保安部门组织召集对饭店全体员工的培训;
2、邀请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授课;
3、结合本年度消防演练,组织培训;
4、通过制作墙报、宣传栏、贴图画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七、根据不同部门的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八、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进行再教育培训。
防火检查制度
一、防火检查人员由饭店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任组成。
二、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防火检查内容: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指示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五、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写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和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防火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二、防火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三、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五、防火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六、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七、防火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八、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九、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消控中心值班制度
一、认真执行消防法规、熟悉饭店的消防设施、设备,做好维护和保养。
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三班8小时作业,监视消控主机运行情况。
三、一旦出现报警,立即与楼层值班员或保安员联系迅速查清报警原因。
四、爱护仪器设备,发现小故障应立即排除,如出现较大故障,;立即请工程部技术员进行修复。
五、熟悉本单位的火灾报警程序。
六、每班认真填写“消防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记录”。
七、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消控中心。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饭店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防火检查人员应当责成各部门责任人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保安部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六、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八、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电气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
二、在增设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时,应重新涉及线路,方可进行安装和使用,严禁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
三、建筑内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在夹层或闷顶内敷设线路时,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封闭。
五、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结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
六、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熟悉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和各种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和操作规程。
四、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工作并保护好现场。
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消防培训。
六、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
七、熟悉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八、在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协助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
安全疏散设备管理制度
一、单位内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按规范要求设置,
三、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设备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安部统一建档管理。
二、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周围,不得堆放物品,要便于提取使用。
四、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后,要立即进行维护保养、更新。
六、非正当使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属维护不当导致损坏的,连带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每年的6月12日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印记疏散预案的演习和训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为演练总指挥,保安部经理和专职消防主管具体负责指挥演练工作,保安部全体人员和半数以上员工参加演练。
三、实施演练前,由保安部将本次演练具体行动方案上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进行批准,方案确定后,将方案传给各部门,所有参加演练人员应熟悉演练方案,明确职责。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重点防火部位要严格火源管理,实施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和“四不动火”制度,即: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监护人员不动火,大风天不户外动火。
二、单位敷设电器线路、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承担,严禁擅自搭接临时电源线路。
三、仓库、宿舍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四、严格用电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用电。
五、对电器线路和设备由电共负责监管,定期检查。
六、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应经工程部批准后,按临时假设规定安装并限期拆除。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能动火。
二、周围的易燃易爆杂物未清楚不能动火。
三、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四、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五、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六、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七、现场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八、动火审批由部门申请,保卫处领导审批,并配合现场监控。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一、消防安全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每一个员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义务。
二、消防领导小组是饭店实施消防管理、监督的职能机构,各部门员工都要无条件地服从消防领导小组的管理。
三、凡在单位范围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的,由饭店消防领导小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予以罚款等项处理亦可同时并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和认识态度责令当事人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1、因乱扔烟头或用电、用火不慎,发生火警或火灾,损坏单位或员工财务,损失数额不大的。
2、明火作业未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保管不善,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给予口头警告或罚款10元以下的;
1、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在允许吸烟的地方吸烟而不设烟灰缸,或有烟灰缸不用,乱扔烟头、火柴梗的;
2、擅自在楼内使用汽油洗刷桌布,地毯污迹或机械零件的;
3、动用明火施工不办理动火申请的;
4、班后不按规定清理工作场所易燃杂物的;
5、用电不使用保险装置或乱搭乱拉电线的;
6、擅自玩弄消防器材、报警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以下的;
1、擅自在办公室、仓库或工作场所、集体宿舍设炉生或,或使用电炉的
2、使用电热设备擅自离岗或班后不按规定切断电源、熄灭火种的
3、擅自贮存、使用少量易燃品,不到保安部备案的。
4、损坏消防设施、标志或随意挪用、改动消防器材位置的。
5、在楼内或室内烧废纸杂物,乱扔烟头引起报警的。
6、班后不按规定关闭煤气炉管阀门的。
7、楼内乱堆放物品,堵塞消防设施、通道和防火间距。
(三)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以下;
1、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并私自贮存使用这些物品的。
2、谎报火情的。
3、在楼内随意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将要害部位作临时仓库使用的。
4、将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截然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混放一起贮存的。
5、在禁火区域或要害部位不按要求动火作业的。
6、发现火警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又不采取紧急措施临阵脱逃的。
7、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或擅离制守导致火警或火灾,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部门防火责任,由单位领导视情节以行政并经济处罚
1、火灾隐患处于紧急状态,经保安部多次催促仍不整改,又不能说明原因的。
2、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危害后果的
3、刁难不配合消防监督人员执行任务,或拒绝接受处罚的。
4、对火灾事故隐瞒事实、不追究、不处理、“不上报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1、对违反消防管理造成事故(损失不大)肇事者或责任人自动坦白,真诚认错。
2、火警、火灾发生后,肇事者或责任人能积极参加抢救,免除或减轻火灾损失的。
3、对火警、火灾事故、肇事者或责任人能主动提供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1、部门领导和防火责任人重视消防安全措施得力,没有发生火警、火灾的部门。
2、一贯遵守消防法规、长期保持岗位消防安全,无火灾和火灾隐患的班组、岗位和个人。
3、发现火灾后及时报警,积极扑灭、处理得当,减少火灾危害的。
4、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
5、对单位的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认真组织学习有关公安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的有关文件精神,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2、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使全公司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3、宣传燃气电气防火,易燃物品防火防爆知识。
4、培训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员及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按受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培训。
6、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确保一方安全。
7、安全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例会制度、学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履行职责。
8、结合实际开展防火安全教育,组织座谈、提问题、找差距、订措施,预防和制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1、值班人员按规定巡回路线,依次检查电气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2、值班巡回检查每日一次以上,遇有用电负荷加重或超负荷时,遇有暴风雨雷电天气变化时,设备故障危及正常运行时,应增加值班巡查次数,加强对运行中的电器的监视。
3、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防火检查。
4、值班巡逻中发现的电气设备缺陷,损坏或火灾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汇报。
5、加强夜间对重点安全部位的值班巡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6、严禁安全检查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脱岗。
7、安全检查、巡查记录齐全。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管理
1、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2、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3、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5、严禁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安全值班制度
1、巡查是否有异情存在,有无异常情况。
2、各类设施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
3、值班期间24小时不缺人。
4、安全检查、巡查记录齐全。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掌握使用方法。
2、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干燥处,严禁曝晒或遮挡,严禁堆放物品,确保消防道路畅通。
3、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4、办公楼、生产车间、仓库、宿舍等重要场所的楼梯走廊、严禁堆放物品,确保畅通。
5、每月检查一次各类灭火器表压,在压力表的指针降至红线时应送专业部门补充灭火药剂或及时更换。
6、消防管理工作不力,消防器材损坏和失效未及时维修、更换的,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而影响灭火的,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7、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应齐全。
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整改
1、对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安全隐患、有关管理职能部门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委员会或者部门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公司安全委员会或者部门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5、在安全隐患未消防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及时整改。
6、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安全委员会责任人签字,经确认后存档备查。
7、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场所或区域,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标志并严格执行。
2、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用电分开设置。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
3、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要求,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4、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5、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热得快,车间手机随便充电等行为。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等禁火区域吸烟、燃烧废物。
6、配电房、发电房等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严禁吸烟,禁明火,不准闲杂人员进入,离开时必须关好门窗。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5
一、在防火巡查或防火检查中发现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填写《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及时上报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
四、消防安全归口部门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中存在的问题应逐条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a)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b)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c)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d)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六、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改正:
a)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b)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c)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d)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e)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f)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g)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h)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七、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九、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归口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
十一、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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