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

时间:2026-02-14 23:32:42 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通用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会计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会计制度(通用15篇)

企业会计制度1

  在新经济时代,财务管理在企业的各项管理中处于战略核心地位。其中,对财务风险的认识、防范和控制的研究已成为当今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施工企业主要依靠工程项目建设生存,项目管理水平相对于公司治理水平对企业的风险控制更具决定意义。所以,笔者拟就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构建措施。

  一、财务风险的涵义

  企业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因而造成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企业财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一方面和某个环节的问题,都可能促使这种风险转变为损失,导致企业盈利本事和偿债本事的降低。财务风险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收益,又可能给企业带来意外的损失。风险的大小和收益的多少是成正比关系的,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

  二、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目的

  目前,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没有完全法制化、规范化,不正当的竞争依然存在。异常是工程投标依然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施工企业为了争得施工项目,通常是以降低标价、提高标准、缩短工期或减少应有的费用项目等为代价承揽工程,造成施工项目到手后经营风险极大。同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偶然性的不可预见因素出现,也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必须的管理和经济风险。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主体的法人化程度不断提高,许多业主在投标过程中增加了风险抵押或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和数量,越来越多的业主要求履约保证金用货币资金支付,这样又加大了施工企业货币资金的额外沉淀量。工程结算按比例付款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又会积压必须比例的应收工程款等等,最终都凝聚成财务风险。

  施工企业面临来自上述内外环境的各种风险因素,必须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三、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总体来看,按照企业财务风险的分类,不一样的财务风险构成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外部宏观环境因素

  1、建设工程主材、辅材、周转材与人工成本持续快速上升

  目前,施工企业普遍缺乏剔除成本变动风险、锁定无风险的经营收益意识。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成本的巨大波动对施工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的持续性和可预测性是个巨大挑战。现行的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将成本上升的压力与风险完全转嫁到了施工企业自身。而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以后进行专项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时,由于工程被分割后工期相对短暂,又大多以现行的市场价签定分包合同。

  2、环保要求日趋严格

  施工企业为礼貌施工付出的额外成本正在不断加大。一是礼貌施工费用开支不断加大。仅就项目临时驻地来说,动辄就要花费数百万元。其它诸如施工围挡、工程洒水车、形象建设等都费用不菲。为了坚持工地的整洁,还要另配礼貌施工小分队,人工费用每一天都要发生。二是影响了工程正常的工期进度。近年来,施工中造成的噪音、扬尘等污染问题,正成为市民投诉的重点,自然也是政府治理的重点。夜间施工要经过专门的申请,并且要受到严格的.噪音监控。出土作业只能在夜间进行等等,打乱了企业正常的工期计划。

  3、价格、货币政策、利率和汇率的影响

  施工企业大多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当前紧缩的货币政策和持续的加息,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筹资难度,影响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资本成本,负债利益成为企业沉重负担。对于具有海外承包业务的施工企业来说,大多以美元结算。由于美元的持续贬值,正承担着巨大的汇兑损失。

  4、各种偶然因素的巨大破坏作用

  这主要是指工程建设中地震、火灾、食物中毒、爆炸等突发事件对人员安全和构筑物质量的影响。对施工企业来说,一起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拥有资质是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一旦因各种偶然因素造成重大事故,则有失去后续承揽工程资格的可能。

  (二)企业内部微观环境因素

  1、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

  财务决策失误是产生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目前,施工企业的财务决策普遍存在着经验决策和主观决策现象,由此导致决策失误经常发生,从而产生财务风险。决策失误使承担的工程建设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投资无法按期收回,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2、企业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

  在建筑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景下,企业中标的难度正在不断加大。很多施工企业为了取得工程项目中标权,扩大市场占有率,往往答应建设单位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垫付工程款、滞后结算时间等,企业应收账款很多增加。同时,很多比例的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直至成为坏账,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3、财务管理可控范围的局限性

  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主观确定,财务管理依据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企业进行财务预测、决策和控制所依据的会计报表、财务分析、经营分析、市场分析等信息都只可能尽量接近真实情景而不可能完全反映事实,管理依据的不可靠决定了财务风险的存在。这时,很多的确定也决定了财务风险的存在。

  四、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构建措施

  (一)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投标风险评估机制,合理承接工程任务

  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宏观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制定多种应变措施,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施工企业取得招标文件后,应当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全面研究风险成本,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把握业主的意图和要求,从企业自身实力和项目投资盈亏预测中确定企业的风险承受度,最终决定是否投标以及以何种标价投标。

  (二)实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拓宽筹资渠道

  1、统筹资金预算

  年初,施工企业根据新上项目和施工生产需要,统一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指导和调节日常的资金管理工作。在资金预算编制的过程中,要坚持全局性、系统性的原则,机关管理预算与项目预算结合的原则,编制的预算既能保证机关管理层正常经营的开支,又能满足现场施工生产的需要。

  2、统一调配、市场化运作

  在资金运作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满足发展需要。融集各工程项目富裕资金,把上交款由原先的年末上交改为按业主拨款的必须比例定期上交,由公司统一调度;按市场化运作,能够采取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形式,谁使用、谁支付资金占用费,这样不仅仅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并且保证了工程项目资金的正常周转,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三)加强成本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科学管理,优化项目施工流程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先要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研究合同工期、施工现场条件、目标职责成本等因素,制定出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到达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同时,要拟定经济可行的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列入施工组织设计。

  2、大力推行职责成本管理

  要根据所选定的施工方案,大力推行职责成本管理,职责成本按照“指标分解-指标控制-指标考核”三个环节进行分解,层层分解到队部、班组、个人,以职责成本为控制目标,加强对施工项目成本中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间接费用等重点项目的监控,把成本费用控制在职责成本范围内。

  3、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制度建设,重视过程控制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树立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制度制定后,关键还在于严格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健全,不能让制度流于形式而成为摆设。落实经济职责制,对失职行为实行职责追究制,规范经营行为。

  (四)完善合同签订评审,重视索赔条款设定

  首先,要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前,企业各相关部门对合同的风险性进行评估,防止合同中不利条款的现出,把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其次,应进取争取运用合同自身具有的保证性条款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要重视分包合同的签订。

  (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降低外欠款风险

  1、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加速竣工工程款回收

  在工程后期,大多数建设项目资金紧张,若不能及时结算,业主则不会再拨付工程款,拖延的时间越久,外欠款的风险也越大。所以,施工企业一旦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后,就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决算送审。对于设计变更部分或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场地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倒运费等费用要及时进行现场签证,追加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确保取得足额结算收入,加速竣工工程款的回收。

  2、根据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的索赔工作

  索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签证认可行为。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合同资料之外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引起工程发生事故或拖延工期等情景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分析,提出索赔申请,追补损失。

  (六)加强会计基础上作,提高财务人员财务风险意识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所以,从企业来讲,应不断强化会计基础上作,提高财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增强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分析的本事,能够透过经济活动现象看本质,及时准确捕捉财务风险的信号并向管理者进行反馈,以进取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规避。

企业会计制度2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针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制度一直沿用预算会计来规范,并没有因为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而发生改变,现行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财政体制不断深化,预算会计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较差。其次,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代行政府职能,一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企业性质,因此,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再次,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分布范围比较广,但针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出台较晚,预算会计又不能满足核算要求。而我国企业会计的发展生机勃勃,逐渐与国际惯例靠拢,特别是20xx年2月15日财政部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极大地促进了企业会计的发展。相比之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滞后,研究相对薄弱。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现状分析

  非营利组织一词是从西方引进来的。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就是指通常所说的事业单位,因此,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范就是有关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但是,我国除了事业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非企业非政府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些民间非营利组织,财政部有统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是由财政部的一系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组成。我国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自颁布实行至今对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尽管如此,仍然显得比较混乱,不成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与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事业单位的会计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使得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有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一方面,十年前制定的准则应用于发生了很大变化的`会计环境,不可避免地造成会计信息被扭曲披露。另一方面,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适用的范围受到限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一些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非国有事业单位遵照什么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标准。这就使得一些非国有事业单位在财务的管理上无章可循,导致这些单位的财务行为难以规范,财务管理问题很多,从而阻碍着这些单位的健康发展,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一种“准则+制度”的模式,形成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也是一种“准则+制度”的模式。而这种“基本准则+行业制度”的模式,应当是一种过渡模式,似乎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模糊。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建立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变革。1998年预算会计改革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筹资渠道从单纯依靠财政资金转向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很大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甚至可以做到收支相抵。从发展趋势来看,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差别越来越大。此外,会计的基本分类就是看其会计主体是否进行经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虽然从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又有很大的区别,即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期末有盈余,那只是结余而非目的。而且即便形式上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也有很大的差别。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今后发展中公立非营利组织肯定将被进一步推向市场,大部分单位将提高经费的自给程度,与民间非营利组织越来越相似。两者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规范似乎没有必要。而可行的方案是: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归为一类,统称为“政府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各种社会团体会计、基金会会计等合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企业会计,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三足鼎立”的会计体系新模式。相应地,应当建立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

  目前,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民间会计机构或组织制定会计准则并;二是会计职业团体组织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由官方机构批准;三是由政府机构制定、准则或制度。美国作为当代会计准则理论与实务高度成熟的国家,其经验值得借鉴。在美国,目前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私立部门(包括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州和政府机关及其公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会计总局负责制定联邦政府机关及其公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关权力超然独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由三个不同的机构制定,势必造成三套准则之间不协调,甚至矛盾。

  而从我国的政府会计环境来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应该由财政部制定,这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这种做法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准则的权威性,但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代表性。建议我国财政部组建专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一套科学、完整、有序、逻辑严密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人员的选择应该具有普遍的代表性,要吸收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高等院校学者、研究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界人士参加,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理论体系

  非营利组织单位经济业务与企业经济业务有相通之处。企业以经营为目的,事业单位也在从事一些风险较小的经营活动。因此非营利组织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同处于社会经济的微观领域,两者具有某些共性,比如资产、负债业务及某些收入业务等。由此决定了在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与计量和会计报表的某些方面,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可以吸收借鉴企业改革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成果,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理论体系。但是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具体而言,应该明确如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理论问题:非营利组织的界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假设;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定与计量等。

  (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设计

  1、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结构设计。目前我国会计界对企业会计准则层次的一般认识是,会计准则由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两个基本层次构成。其中,基本准则主要就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包括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会计报表的基本框架结构等,具体准则是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特殊业务、特殊行业等所做的规定。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也可以借鉴这种层次结构。

  2、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应该包括:

  (1)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会计分期、和货币假设。

  (2)一般原则。

  (3)会计要素。

  (4)会计报表等。

  3、在具体准则层面上应该由下列种类的准则构成:

  (1)共性业务处理的准则,即对教、科、文、卫、体等待业共同具有的基本业务规范会计确认与计量等处理的会计准则,如应收款项、存货、投资、借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与摊销、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等准则。

  (2)特殊业务处理准则,如拨款收入、捐赠收入等。

  (3)报表列示准则,即规范报表中的项目分类、排列顺序及方式、格式的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准则,提供报表附表的准则,报表附注的揭示的准则。

  (4)提供补充信息的准则,用以规范会计报告应该提供补充信息的范围、程度及方式等。

  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是一套完整科学的体系,其构建需要较长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现阶段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先就比较紧迫、理论发展比较成熟的事项制定具体准则,在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再进一步完善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3

  XX年春节前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迎来了新成员——<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这项全新的准则由财政部正式发布,自XX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事实上,在XX年1月间,财政部相继发布了一批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新规定。记者以为,从某种程度上说,XX年1月是名符其实的"会计准则制度发布月"。

  最大亮点:公允价值准则掀开面纱

  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于XX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完善、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财政部一直致力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的建设,并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持续趋同,随之进行修订与完善。

  可以说,在XX年1月这一轮的会计准则发布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全新的<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掀开了神秘面纱,惊艳亮相。从XX年5月公开征求意见算起,<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国内的问世至少经过了18个月的准备工作。

  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国外在两年半之前已经专门针对公允价值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准则,而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要保持与国际持续趋同,公允价值计量肯定也会跟进国际准则。

  记者注意到,在XX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作为与国际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重要准则之一,公允价值日益受到各方高度关注。XX年5月,国际两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更是同步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新规范。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已经在存货、资产减值、股份支付、租赁、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等内容中涉及到了公允价值的方法和原则,但之前并没有对公允价值计量单独进行规定。目前,公允价值计量已经在会计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随着<39号公允价值准则>的发布,在原先的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的基础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达到了39项具体准则,实现了进一步的扩展与完善。

  <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共分为13章、53条,从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和市场、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消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披露等方面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进行了规定。

  在<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该定义,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可能采用的最优假设。

  对于某些资产和负债而言,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但也有一些资产和负债,则没有可以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其他估价技术,并尽可能多地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发布准则修订及解释: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除了<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外,此轮准则发布涉及的内容还包括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

  同时,<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这两份会计准则补充规定也于1月发布,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至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30号准则引入会计实践中的"综合收益"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旨在适应会计准则国际持续趋同,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随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印发,财政部于XX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XX]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自XX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有网友认为,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使得企业会计报表回归反映企业完整真实经营状况的本质,加强了报表在风险观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基本要求中以及最后引入"综合收益"这一概念上。对此,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早就在上市公司列报里有披露了,可算作旧闻,算是将会计实践引入准则之中。

  该财务人员进一步介绍称,对上市公司而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变动不大,主要是细化和强化了对持续经营能力、重要性方面的内容;同时类似"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这样的内容,其实就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表现。

  也有网友表示,XX年7月1日开支施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XX年的半年报中就要使用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报送财务报表,这对那些使用会计软件的企业而言,反应时间太短了。

  新版<9号职工薪酬准则>职工薪酬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了<9号职工薪酬准则>,旨在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进一步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新<9号职工薪酬准则>将自XX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修订后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职工薪酬披露等内容,共计8章32条,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在新版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了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内容,并将企业给予受益人的福利也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内。同时,全职、兼职与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到职工薪酬之中。此外,<9号职工薪酬准则>还明确了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衔接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关注企业合并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本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合并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的确认。

  事实上,自XX年1月1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至XX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部总共发布了5次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新旧制度衔接

  在对<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进行修订完善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也在推进之中。

  在修订发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之后,XX年1月间,财政部又相继发布了与之相关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在上述文件中,分别对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彩票机构等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财政部要求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以及彩票机构自XX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并做好衔接。

企业会计制度4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农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农业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及隶属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农业企业以及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属的单独核算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参照本制度设计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6 应收家庭农场款

  9 118 内部往来

  10 119 其他应收款

  11 121 材料采购

  12 123 原材料

  13 128 农用材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1 材料成本差异

  16 132 在途商品

  17 133 库存商品

  18 134 商品进销差价

  19 136 幼畜及育肥畜

  20 137 产成品

  21 139 待摊费用

  22 141 长期投资

  23 151 固定资产

  24 155 累计折旧

  25 156 固定资产清理

  26 159 在建工程

  27 161 无形资产

  28 171 递延资产

  29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0 201 短期借款

  31 202 应付票据

  32 203 应付帐款

  33 204 应付家庭农场款

  34 205 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

  35 206 专项应付款

  36 209 其他应付款

  37 211 应付工资

  38 214 应付福利费

  39 221 应交税金

  40 222 应交包干利润

  41 223 应付利润

  42 229 其他应交款

  43 231 预提费用

  44 241 长期借款

  45 251 应付债券

  46 261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47 301 实收资本

  48 311 资本公积

  49 313 盈余公积

  50 321 本年利润

  51 322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52 401 农业生产成本

  53 411 工业生产成本

  54 421 运输成本

  55 431 施工成本

  56 441 辅助生产成本

  57 450 制造费用

  五、损益类

  58 501 营业收入

  59 502 营业成本

  60 503 营业费用

  61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62 511 其他业务收入

  63 512 其他业务支出

  64 521 管理费用

  65 522 财务费用

  66 531 投资收益

  67 541 营业外收入

  68 542 营业外支出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企业内部所属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的,企业可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单独核算单位可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增设“备用金”科目。

  4.预收、预付帐款较多的企业,可增设“预付帐款”科目和“预付帐款”科目。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

  6.有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货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7.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企业,可增设“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8.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企业可将“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分为“农业生产成本”、“林业生产成本”、“畜牧业生产成本”、“渔业生产成本”、“副业生产成本”、“机械作业成本”等六个科目。

  10.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农会0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的资产、负债和投资人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年末数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的不一致,应将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名项目的名称和期末数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年度会计报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期末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办理工程结算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或应向接受劳务、服务单位收取的帐款,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表示。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中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7.“应收家庭农场款”项目,反映企业应向家庭农场收取的各种款项及暂付款项,应根据“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它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及应收家庭农场款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内部往来”项目相抵后的借方差额,在本项目内填列。

  9.“存货”项目,反映期末结存在途的、在库的和正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农用材料”、“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商品进销差价”、“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产成品”、“幼畜及育肥畜”和生产成本类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0.“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该项目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盈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同时,应计算出固定资产净值,在“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内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金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1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经济林木投产前累计发生的费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和以工代赈工程建成前所发生的费用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核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土地开发费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各种借款,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开出的、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的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4.“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货款,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5.“应付家庭农场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暂收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家庭农场款”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6.“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项目,反映家庭农场按合同规定,应向企业上交利润和各项费用等款项,应根据“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由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各项拨款,包括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拨款、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拨款和以工代赈购货券等,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填列。

  28.“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内部往来”项目相抵后的贷方差额,在本项目内填列。

  29.“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0.“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及家庭农场上交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31.“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填列(多交数以“-”号表示)。

  32.“未交包干利润”项目,反映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企业,期末应交未交包干利润,应根据“应交包干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支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包干利润、应付未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多交数以“-”号填列)。

  35.“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6.“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债券的本息,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在采用补偿贸易方式下引进国外设备,尚未归还外商的设备价款;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长期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本表流动负债类下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的余额填列。

  41.“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期末的余额,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期末的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4.“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利润,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企业会计制度5

  商业企业除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以外,必须建立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建立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应当根据统一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和健全本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会计科目可以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适当增减,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以由企业自行规定。

  (二)整顿会计基础工作,实行会计工作规范化

  企业会计工作一定要符合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法规条例,从加强和整顿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出发,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凭证和账簿,实行科目、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规范化;严格进行凭证的审核,事先监督和检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严格记账、对账、结账手续,会计账簿应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按规定记账、对账和结账,并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

  (三)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稽核审计制度

  为了维护财经纪律,保护财产安全和保证账目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企业应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重点是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利,规定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制约关系;对货币收支,进、销货业务等重大项目建立控制监督办法,在会计部门以外,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者配备审计人员,对企业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和监督,并对企业经济效益进行审查。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会计检查和审核;内部审计是独立于会计机构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防弊改错,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

  (四)建立和健全会计电算化

  计算机技术是一项高新技术,它的发展对于提高会计工作效率起着巨大作用。目前我国虽有不少企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数据处理,实现了会计电算化,在会计数据处理、分析和管理方面显示出强大的功能,但还不够普遍,有的还处于试用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会计工作电算化必将进一步发展。因此,大中型商业企业要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计算机的维修保养制度,改进程序设计和加强文件管理,并积极培养专职人员,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努力实行系统化和网络化。

企业会计制度6

  第一节企业会计组织机构的设计

  一、企业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

  1、会计与财务合并设置形式:中小型企业

  2、会计与财务分别设置形式:大中型企业

  二、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及其岗位职责设计的原则

  1、适应性:设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特点、管理要求相适应,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和传递真实可靠、及时有效

  2、系统性: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作为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机构是企业经营管理组织系统下的一个子系统,在设计时不仅应充分注意会计工作的业务流程等组织环节及其岗位责任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且还应注意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之间岗位责任的相互联系,使其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和会计岗位责任制系统

  3、责权对等:在设计会计岗位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每一位管理者应付的职责,并相应的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做到有职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

  4、控制性:通过在经营的关键环节设置必要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以便有关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及其岗位责任制具有必要的查错防弊功能,并形成一套对企业经营全过程、全方位有效的.监控系统

  控制手段主要包括会计记录、核算、分析、稽核和报告等

  5、效率性:设计必须体现精简、高效的要求,防止岗位重叠、人浮于事,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和低效率的工作环境

  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基本前提

  第二节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内部分工的设计模式

  一、总会计师领导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总会计师为领导,以会计部(或处、科)经理(或处长、科长)为主管,以审计部(或处、科)为专职监督部门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单独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会计与财务分设的企业。

  二、会计部经理领导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会计部经理为领导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适用于中小型、不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会计与财务分设(或不专设财务管理部门,并将有关财务管理工作作为会计部的附带职能)的企业。

  三、财会主管领导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财务与会计主管为领导,并且通常只设财会主管、会计和出纳等少数几个岗位(甚至只设会计与出纳两个岗位)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适用于小型的会计与财务合并设置的企业。

  四、总会计师(或会计部经理)领导下的分散核算形式:以总会计师为领导,下设财务、会计、审计部主管,并将一些成本业务核算或者明细核算工作交由分厂(或车间等部门)完成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

  第三节小型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的设计

  一、小型企业会计组织机构设计

  (一)特点:通常将会计与财务合并设置为一个部门或成为某部门下属的一个子部门。当财务与会计业务量稍大些,并且财务管理工作日益复杂和重要时,也可单独设置会计部门,并在会计部门内部进行简单分工,财会机构一般设置为“科”或“室”。

  (二)会计岗位设置:通常设置会计主管、出纳、明细帐会计、总账会计等岗位,并配备财务会计人员2至6人。

  (三)会计机构运作要求:

  1、分清出纳与会计、总账与明细账、应收应付往来账与总账、管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人与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的人的职责范围,并由专人分别任职

  2、设置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按部就班进行账册的登记、计算,不能随意变更凭证传递程序,以保证会计记录的完整、系统

  3、要配备代职人员,以便在会计、出纳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数天时,能由其接替,以保证连续处理会计的记录及其他业务

  4、要经常进行账册记录的核对工作,以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5、要由精通会计业务的人担任管理部门主管,以监督各项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小型企业会计岗位职责的设计

  会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

  1、会计主管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2、出纳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3、总分类帐会计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4、明细分类账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企业会计制度7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渡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原旅游部门所属的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还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8

  一、会计制度设计的原则

  (一)目的性

  财务总监进行会计制度设计前,应明确自己的目的是什么,想解决什么样的,对大型企业集团尤为如此,大型企业集团具有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特点,相当一部分大型国有企业至今尚未执行新会计制度。在进行设计前,财务总监应考虑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哪些特殊业务或内部监控需要设置内部科目来体现,使用内部科目需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设计内部报表(报告),以及时、全面地得到集团内部企业的财务信息及它们之间交易的情况,并辨别下属企业对集团的依存程度,如资金来源或利润来源。

  (二)合法性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必须以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财经法规为依据,上应与《会计法》、《会计准则》协调一致。企业在设计会计工作组织、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时,必须充分考虑《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要符合《会计准则》中的一般原则,符合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各项规定。

  (三)效益性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以提高信息质量、工作效率为手段,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效益,财务总监应充分考虑设计成本、运行成本和与之带来的效益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例如对大型企业来讲,划小核算单位能比较有利于控制成本,但相应会增加运营费用和核算环节;向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可以有效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另一方面却增加了母公司财务负担,某种意义上削弱了下属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意识。当然这些判断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只能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要求进行判断。

  (四)可操作性

  与国家颁布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比,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在表达方式上应该尽量浅显,并与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紧密联系,内容上更为全面具体,某种程度上是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一个细化。对属于国家财务法规中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应作出明确规定,对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程序、权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企业会计流程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序进行。如提取福利费的依据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工资中那些项目不能作为提取的工资基数,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具体包括那些事项,超出范围之外应通过什么方式向上级部门汇报,经批准或备案后才能进行处理等,以及企业内部各单位内部科目使用、凭证(票据)交换、会计帐目处理流程等,便于基层财务人员实际操作。

  (五)监控性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某种意义上是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思想的体现,应贯彻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始终。对每项重要经济业务都要安排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方式,便于及时掌握和归集所需要的信息。对会计账目列示方式、财务报告的披露方式要进行详尽地规定。如企业所有者权益非损益性变动、财产盘亏或盘盈、递延资产,予提费用科目的使用,重大资产处置、投资等事项财务处理前,所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需要的支持文件等。必要时可在公司计财部门设置内部科目与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本性支出项目建立起对应关系,使下属单位的资本性支出项目支出始终受到有效监控。

  二、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内容

  上文对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原则进行了叙述,在具体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核算单位

  内部核算单位的设计,应本着效益性原则,以企业内部行政责任划分,按照工序、业务性质设立成本(费用)中心、利润中心、投资中心,便于成本(费用)控制、业绩评价。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的设计(委派、派驻等),原则上每个内部核算单位都应设置固定的财务机构,并配备具备从业资格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数量最少应配备3人以上(1个负责人、1个会计、1个出纳),各单位根据自身管理的特点对会计人员采取松散型、会计人员全员委派、财务主管委派、委派财务总监等管理方式。

  (三)会计科目、凭证、工作流程

  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传递、会计工作程序的设计,是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关键点和难点,在国家统一规定科目的基础上,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管理和一些特殊业务处理的的需要,设置内部科目,对各科目的使用范围、条件、二级科目划分应尽量进行详尽的描述,便于监控和及时收集需要的信息。对大型企业来讲,会计凭证传递、会计工作程序直接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完整、准确及会计工作的运行质量是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9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_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三篇

  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10.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会计制度10

  企业是引导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实现市场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新会计制度,将企业发展带到了新的市场领域中。企业需要适应当下时代的发展趋势,准确了解新会计制度的内容,从而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在接下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未来企业需要以新会计制度为指导依据,完善新会计制度的内容和要素,从而建立企业发展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对策。

  一、新会计准则概述

  新会计制度是我国对传统会计制度和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提出的会计战略,为适应企业发展与国家经济变换环境下提出的有效对策。新会计制度反映了我国近几年来的经济发展趋势,是我国根据未来发展情况所提出来的推动经济的必然要求。新会计制度是在国际经济的背景下,根据我国企业的发展来制定的,我国新会计制度以资产负债为主,注重于企业会计中的核算整合工作。

  二、新会计制度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财务管理目标会随着企业的不断经营发生相应的变化,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各不相同。新会计制度的背景下,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有了一定的改变,企业需要根据经营发展阶段的不同,从而制定出准确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新会计制度的指导下,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需要避免结构分散的缺陷,财务管理目标需要与财务报表信息相结合,从而协调好企业员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将企业价值最大化呈现。

  (二)对企业内部发展的影响企业内部的良好发展关系到企业的整体运营状况,企业内部常常有可能因为领导力不足或者发展进程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企业内部出现矛盾,在新会计制度的背景下,企业领导层就需要全面解读和掌握新会计制度的理念和内容,从而建立企业内部发展进程,为企业内部发展奠定基础。新会计制度下,企业内部的发展势必会更加偏重于财务管理,为了能够在提升财务管理的基础上更好地规划企业的生产运营,企业领导者就需要根据新情况来完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从而提高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

  (三)对企业决策服务的影响企业的决策将决定企业发展的步伐和进程,企业决策服务在新会计制度下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困难,新会计政策下,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才能够为企业长久的经营管理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依据。新会计政策上企业财务管理势必会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安全评估,企业需要加强对企业风险的管理,加强对企业负债、薪酬等方面的规定,从而让企业的决策管理更加科学明确。

  三、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对策

  (一)提高财务管理意识新会计制度下,企业需要不断强化企业工作人员对于财务管理的认识,并且了解到财务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加强对会计整理、风险防范的监督和掌管。首先,企业需要加强对新会计制度内容的学习,提升企业人员对于新会计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其次,企业需要在新会计制度的指导下,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和管控,减低经济大环境下对于会计风险的评估和认定,从而减低各类财务管理的安全事故发生,从而让新会计制度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效果。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关键对策,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出台,人们需要了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和要点,从而结合新会计制度制定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的概念、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准确的规定,除此之外,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新会计制度中的内容和要素,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来以往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建立起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指导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展开。

  (三)优化财务管理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需要优化财务管理方式才能够在日益复杂的企业大环境下,防范企业运营风险和会计隐患,从而引导企业向着更加完善、合理的方向发展。首先,企业需要加大对财务管理的重视,加强对企业财务分析的重视,加强企业运营过程中对于财务管理的监督,不断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方式,使得财务管理方式更加简单化、快捷化、方便化。其次,企业还需要建立财务监督体系,使得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符合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也需要改变经营理念,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加大资金和物力的投入。

  (四)加大财务人才培养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够提升财务管理质量。首先,完善企业财务人员的知识体系,想企业财务人员宣传相应的财务知识和会计理念,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开展相应的财务人员培训和教育活动,培养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与综合素质。在学习了相应的新会计制度之后,还需要将新会计制度的内容和要素融入到财务管理工作中,适当调整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方式,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制度的出台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局面,同时也是应对新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必经之路,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的财务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方向指导。在新会计制度背景下,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的制度,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意识,从而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企业会计制度11

  一、20xx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根据财政部的财会〔20xx〕17号文件,该制度从20xx年1月1日废止。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如何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xx〕179号)

  本文书(表)已实行“免填单”服务即纳税人可以不填写表格,直接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其口述,打印出制式文书,再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xx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xx]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12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1]。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的确立至今已有10余年。作为我国十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之一,体育类民非至今尚缺少学界甚至是一些地方管理者的关注。当前,对于体育类民非的研究很少见,结合地区进行的系统研究更是没有,本研究试图通过对京、沪和青岛三地体育类民非的发展现状作尝试性研究,既填补体育类民非研究的不足,也在特定的领域为政府对体育类民非管理探索新的思路。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京、沪、青岛三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2、研究方法1)采用了三地2008年底的民政统计数据,着重对现状进行描述、分析和横向比较,兼对三地体育类民非各自的发展历史进行纵向比较分析;2)虽然三地体育类民非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本研究侧重于分析和解剖的视角,重在通过比较发现问题和给我们的启示。

  2、京、沪、青岛三地的经济社会背景

  上海和北京是中国两个大型国际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国排名居于前列,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位列第一和第二。青岛市是我国五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之一,2000年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4个试点城市之一,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青岛人均消费支出14 999元;城市恩格尔系数37.4%(表1)。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青岛与北京、上海同属经济发达地区。

  北京、上海和青岛三地体育类民非发展的基本状况是中国体育类民非发展的局部展现,选择三地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主要是三地最能代表发达地区体育类民非的发展水平。它们处于相同的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背景和共同的制度约束之下,都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实体性管理(如审查民非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和民政部门作为民非登记管理机关的程序性管理。由鉴于此,我们一般认为:京、沪、青岛三地体育类民非在发展规模、形成方式等方面也都具有相对的一致性。但是,当我们对三地体育类民非基本状况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三地体育类民非呈现出很多差异性。

  3、三地体育类民非发展差异性的具体体现

  3.1、三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概况总体描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需求日益多样化以及社会领域改革的逐步深化,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新兴组织应运而生。特别是从世纪之交开始至今,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地民办非企业单位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历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到2008年底,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由8.2万个增长到18.2万个,年增长率为15.2%(以下数据均为民政部门历年统计数据,文中不再一一注明)(表2)。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领域广阔,大致包括教育、劳动、体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等十大领域。

  顺应民办事业大潮的兴起,京、沪、青岛三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也呈现出旺盛的活力。2008年底,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4 205个,其中体育类民非171个,占全市民非总数的4.1%;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5 657个,其中体育类民非244个,占全市民非总数的4.3%;青岛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3 767个,其中体育类民非257个,占全市民非总数的6.8%(图1)。

  体育类民非的数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地民办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分析发现,北京与上海体育类民非占总量的比例基本持平,分别为4.1%和4.3%,而青岛市所占比例较高,达到6.8%,说明青岛市体育类民非在数量上已经占据一定的规模。青岛市体育总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青岛市民组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热情非常高,尤其是在北京申奥成功后,体育类民非投资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举办活动越来越多,项目设置也越来越朝综合性的方向发展,因而也造就了一个巨大的体育产品消费市场。

3.2三地体育类民非历年发展情况比较

  3.2.1、三地体育类民非发展趋势从体育类民非增长速度看,北京、上海、青岛三地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3—2008年间,全国体育类民非总量由2 682个增长到5 951个,年均增长率为20.3%(表3)。

  青岛市体育类民非在数量上一直处于三地的领先水平,而上海市体育类民非在年均增幅上体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北京市体育类民非无论在数量还是在增幅上都落后于其他两地(图2)。

  3.2.2、历年增量情况比较民办非企业单位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兴起,但由于这类组织没有明确的身份或者在工商部门登记,没有实行统一管理,相关数据因而无法统计。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00年1月起,对在此之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2000年2月,民政部将青岛市、深圳市、温州市和梅河口市列为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4个试点城市。因此,当北京和上海体育类民非数量在2000年还处于0的时候,青岛市体育类民非已经达到33个(图3)。2001年以来,青岛市体育类民非呈现出稳中有升到发展趋势,上海市体育类民非在2002年经历一次发展高峰后,每年的增长数量基本持平,到2008年迎来又一次发展高峰。北京市体育类民非的发展相对滞后于其他两市,2003年,北京市体育类民非迎来发展的高潮,当年注册登记的数量达到45个,之后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图3)。

  3.3、业务范围及其涉及体育项目对比较三地体育类民非业务范围都比较宽泛,主要涉及:1)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2)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3)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4)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三地体育类民非在满足群众健身需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落实政府转移出的各项职能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如上海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受政府委托,努力开拓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海内外团体和公民捐赠、赞助体育事业发展资金、物资的社会公益事业。上海敏之体育文化交流中心每年举办“敏之杯乒乓球赛”,获得了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认可以及青少年的喜爱。[3]青岛体育类民非不仅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还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做出了显著成绩。足球、乒乓球、排球、篮球、网球、游泳、射箭、跆拳道、拳击、击剑等俱乐部向各专业运动队和大专院校输送了大批优秀体育后备人才。[4]

  从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体育项目看,青岛市体育类民非开展的体育项目类型最为丰富。青岛市体育类民非开展的体育项目涉及72个(图4);上海市体育类民非开展8个主要项目(图5),而北京市体育类民非主要涉及4个体育项目(图6),显得较为单调。

  3.4、举办主体的比较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主要由政府部门之外的民间力量举办,否则民办非企业单位难以体现出“民办”的特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指出体育类民非的举办主体“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但是,由政府力量介入已经和正在产生大量的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命名的体育类民非,体现出与政府创建体育社团这一做法的惯性延续。政府部门介入体育民非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非规范形式,由此造成“官民不分”、“公私不分”等问题。尽管近年来随着民间力量举办的体育民非越来越多,举办过程中政府介入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总量依然不小。从成立方式看,上海市体育类民非多由政府推动形成,其次是北京,而青岛市体育类民非的民间性最强(表4)。上海市登记注册的244个体育类民非中,有117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55个社区体育俱乐部,两者占总数的70.5%;北京市注册为体育类民非的99个综合性体育俱乐部中,有87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占体育类民非总数的50.9%;青岛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所占比例仅有33个,占体育类民非总数的12.8%(表4)。

  3.5、民事主体类型的比较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划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形式。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个人出资且担任负责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和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个人或者合伙人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民事主体类型上,上海市体育类民非法人制类型较多,占78.1%,主要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多登记为法人制类型。而青岛市个体制较多,占41.4%。从表4可以看出,三地非法人型体育类民非均占有较大比例,主要是因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属性尚未得以有效规范的过程中,许多人把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当成了一种获取利益的渠道,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都是想通过这种为社会提供体育服务的途径,使自己取得一定的经济回报。从总体上看,三地法人制的体育类民非基本都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而合伙制和个体制的体育类民非,其重大事项一般由举办人直接决定。

  3.6、收支情况的比较根据三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体育类民非的2008年年审资料显示,三地体育类民非的注册资金普遍在3~8万之间,表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规模较小。其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资助、提供服务、商品销售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从表5可以看出,上海市体育类民非的经费来源受政府资助力度较大,占71.1%,居三地之首。究其原因,是由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在体育类民非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而这两种类型的体育组织均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的资助,与其举办主体类型中的数据高度关联。这部分体育类民非因所提供的服务收费较低或不收费,所以在“提供服务”和“商品销售”两项上所占的比例较低。而青岛市体育类民非多由个人出资举办,盈利是其主要目的,由于不受政府资助或资助力度较少,其收入来源上主要是自身经营,所以在“提供服务”和“商品销售”两项上所占的比例居三地之首,而且组织的盈余比例较高。3.7政策法规环境比较在全国层次上,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门法律法规主要是一部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两个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从地方层次看,三地还没有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法规,均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颁布的时间看和数量看,上海市关于体育类民非的政策法规出台时间较早、数量较多。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下发后,上海市于2000年相继颁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本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关于对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负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虽然在相关法规政策的数量上少于上海市,但于2002年连续颁发了两个关于体育类民非的专门规章,说明对这一组织的重视程度(表5)。

  综观三地体育类民非的相关政策法规,前期重心都在于规范和约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行为和日常活动,而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支持、组织机构、活动规则、财务制度等核心内容很少涉及。近两年开始,三地更注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扶持,体现出监督管理与培育扶持并举的发展倾向。2007年1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干意见》,成为全国第一份鼓励社会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意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的文化、体育活动和项目,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捐赠非营利性文化、体育活动及设施建设,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2008年9月,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有序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民办社会事业和公办社会事业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格局。

  4、三地体育类民非发展差异的原因分析

  4.1、市场化程度的差异造成三地体育类民非发展差异性的可能因素无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反映着两地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公民参与权利行使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博弈过程的一个片段,而市场化程度无疑是体育类民非发展的一个显性影响因素。根据《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6年报告》对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化进程总体排序,2003—2005年,上海市市场化相对程度一直处于全国第1位,而北京一直处于第6位的水平。从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反应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看,北京市在2003—2005年分别为第7、7和8位,而上海分别是第1、2、4位。[5]青岛市的市场化程度相关数据尚无资料可循,但山东省“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一项从2001—2005年来一直保持全国第1位,非国有经济投资占社会总投资排名在2004—2005年连续居于全国第1位[6]。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居于山东省前列,加上奥运城市的独特条件,青岛近几年市场经济发展更为强劲。市场化程度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直接导致民非数量的增加,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的繁荣及其所带来的平等、诚信等精神和社会公共领域的扩展共同促成了社会和利益由单一向度走向多元追求,进而为社会各利益主体运用权利向公共领域进行表达提供了可能性,政府也会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和人们需求的多元化趋向,因势利导地推进民间体育组织建设。所以,市场占主导地位的上海、青岛的体育类民非无论从数量和作用发挥等方面都优于北京市。

  4.2、地方文化传统的差异北京明清以来一直是中国的政治中心,其经济在建国前一直是典型的京师经济,其繁荣与否取决于朝廷的政治局势,未能形成自己的地方经济,[7]与之相应的文化和民间的结社一直受到中央政府的直接关注与制约,因此结社传统较弱。[8]另外,北京作为元、明、清三代全国的教育中心,具有浓厚的文化氛围,承载着文化聚集和文化传播的功能,是任何城市和地区无法比拟的。从类型上看,近年来北京市民非的发展主要在教育领域,教育类民非占据总数的60.9%,数量较多,力量较强,而上海和青岛分别为45.8%和38.1%。而青岛近年来一直借助体育打造城市名片。作为一座体育名城,青岛已先后获得“田径之乡”、“足球之城”、“中国青少年帆船运动普及推广示范城市”等称号。几年来,青岛利用奥运会帆船比赛的机遇,积极打造“游泳之乡”、“帆船之都”的城市名片。上海从1998年举办喜力网球公开赛开始,注重用体育打造成了自己光鲜亮丽的城市风景。可以认为,传统文化的不同带来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侧重点不同,而体育传统氛围也影响着社会力量介入体育事业的积极性。

  4.3、社会组织治理模式的差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三地均确立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2000年10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对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负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区县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市体育局及区县体育局是体育类民非的业务主管单位。2002年,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也确立了体育类民非的双重负责管理体制。而青岛市为回应体育类民非成长和发展对管理体制创新的需求,在现行社会组织管理法律和政策框架内,结合地区的特点,对体育类民非的“双重负责”管理制度进行大胆改革,作出有益的尝试和创新。鉴于政府工作人员较少,无专门管理机构的不利因素,2002年,青岛市体育局授权青岛市体育总会管理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非。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能,青岛市体育总会负责对体育类民非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包括审核成员的配备、人员变更、审计监督体育类民非财务制度执行、经费使用和接受资助、实施年检和清理整顿等各项工作。业务主管单位非政府化的模式,预示一种新的管理体制的出现,有了全神贯注做相关事情的机构和人,有利于体育类民非的发展。

  当然,导致三地体育类民非发展差异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受到各种因素的交互影响,除了与当地的市场化程度、地方文化传统、社会组织治理模式有关,地方政府对民间机构进入社会体育事业领域的认识、社会力量办体育的积极性和主管部门对民非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关等因素都对体育类民非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5、结论与启示

  1)从总体上看,近几年来京、沪、青岛三地的体育类民非发展都比较迅速,数量和规模居于全国前列。但三地体育类民非数量相对较少,反映出全国公民社会组织发育的滞后,特别是北京与其本身所具有的发达的经济、人力资源等资源禀赋并不相称,尚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2)影响体育类民非等社会组织发展的因素不是单一的,同时受到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基础、发展目标、发展动力、发展重点、发展途径、发展的外部因素等。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决定了体育类民非发展的数量、规模和作用发挥。

  3)三地体育类民非中,特别是在上海和北京,政府推动组建的比例较高,这些组织是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以“自上而下”的形式发起的。尽管在尚缺少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体育类民非的情况下,这些组织的成立对体育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有悖于民非成立的基本条件,也不同程度地造成政府或官僚背景的变相体育类民非排挤真正意义上的民营资本的现象。

  4)近年来,三地关于体育类民非的政策法规建设获得较快发展,但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规的效力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同时,在注重对体育类民非监督管理的同时,更要体现出培育和扶持的理念,不仅要出台办法明确支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发展,也要制定税收减免、从业人员社会保障、规范政府采购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便于具体落实。

  5)当前,对于体育类民非的宣传多局限于登记管理机关,缺少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联动配合,一些业务主管人员对其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了解甚少,建议加强宣传,扩大认识,建立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共谋体育类民非的健康发展。

企业会计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

  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

  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押贷、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

  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

  按不超过20xx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金融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五)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六)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金融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金融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金融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业,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

  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20xx年。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该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四)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并按20xx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节资产减值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金融企业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 %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其自营证券也按上述原则计提跌价准备。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

  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押贷和委托贷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第五十一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五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如果金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金融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或少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或补计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五十九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14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账。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

  6、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不得借给他人。

  7、现金出纳人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人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9、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和辅助账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人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账。

  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账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账,出纳人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银行出纳人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账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账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账账不一致,应尽快解决。

  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人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账款管理

  1。应收账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账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2。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

  3。应付账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相应的账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账,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四、内部牵制

  1。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2。非出纳人员不得办理现金、银行收付款业务。

  3。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

  4。现金出纳人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企业会计制度15

  一、总说明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会计报表格式

  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录一: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流动资产

  二、长期投资

  三、固定资产

  四、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五、流动负债

  六、长期负债

  七、所有者权益

  八、成本和费用

  九、收入

  十、利润和利润分配

  附录二:其它相关法规(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4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327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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