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时间:2026-02-07 09:29:45 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经典(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经典(15篇)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素质,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各单位在每年十二月前制定出本单位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负责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对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抽查评估。

  (二)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对各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其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并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并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四级安全教育

  人力资源部安排进厂的新员工(包括大学生、复员转业军人、外调人员、劳务工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单位级、车间(科)级、班组级的四级安全教育,并填写《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见附件1)交安全环保部安全教育科存档。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到安全环保部,由安全教育科负责组织,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安全教育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和转入单位进行单位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单位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负责组织,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转入车间(科)进行车间(科)级安全教育。

  单位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三)车间(科)级安全教育必须由车间主任(科长)负责组织实施,车间安全员协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安全员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和《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转入班组进行班组级教育。

  车间(科)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班组级安全教育必须由班长负责,班组安全员协助,教育结束后认真填写《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卡》并交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存档,班组保存介绍信和培训记录。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由班组选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师傅与新职工签订师徒合同,师徒期满前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操作;师徒合同期满后,必须进行出师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培训记录、考试内容必须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一)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无证上岗的,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要按照规定复审,逾期未复审或考试不合格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安全环保部负责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取证和复审;装备部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取证和复审。

  (四)各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时取证、复审,持证上岗,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库。同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一)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岗位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培训具体安排列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要做好记录,本人签字确认,并建档保存培训记录和试卷。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车间坚持每月一次、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班组要坚持每天班前安全会和安全交接班制度,并保存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字确认。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结合每日的工作任务、性质,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各单位要设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以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和质量。

  (二)生产设备检修和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监督和检查各施工、检修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检修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

  (三)各单位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和告知,并建档保存。

  (四)各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分布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如安全比武、应急预案的演练、事故案例教育等。并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五)各单位要经常利用黑板报、墙报、简报、标语、橱窗等宣传媒体,广泛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单位安全动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弘扬企业安全文化。

  第二十八条“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应当对有关操作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档保存培训记录和考试卷。

  第二十九条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调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单位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对工种不变,一人多机(岗)操作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车间应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并确定相应的学徒期,进行安全、设备、工艺等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经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独立操作。车间不得擅自安排一人多机(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的脱岗安全培训教育

  应重新进行“四级”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必须对其进行脱岗安全教育和学习。

  第三十二条对外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相关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告知、并对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保存记录,并由专人带领。

  第四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

  1、有计划的做好领导干部和特需工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开设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3、对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知识竞赛、评比、娱乐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救灾和安全事故防治能力。

  4、普及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强化大众化的安全“三不伤害”的意识宣传教育工作。

  5、聘请司法、公安消防、交巡警、交通、海事等部门人员对师生专题讲授安全知识,提高自护自救、预防事故等安全意识和技能。

  6、通过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课堂、看电影、图展、幻灯和模拟预防事故演习等多种活动形式,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注重对新生入校安全知识培训。

  7、学校要做好对师生安全知识教育资料积累、归类整理、收集成册、出教材的工作。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入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学校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全校师生员工认识火灾的危害,懂得防止火灾的基本常识和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提高预防火灾的警惕性和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各单位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的领导。各单位一把手对消防安全教育负总责,并由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二、学校至少每半年在师生员工中进行一次以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安全法规、消防科普知识、消防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并将消防教育培训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

  三、各院(系)、部(处)至少每季度要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以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岗位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火场自救逃生知识为主。

  四、对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含临时工)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特殊工种(如电工、电焊工、锅炉工、消防安全设施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等)要重点培训,必须持证上岗。重点安全部位的有关从业人员、兼职义务消防队员每年进行两次以上专业培训和演练。有计划的派送有关人员参加以公安消防安全为内容的业务培训。

  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做好假期前后、实习期间、新生入校等特殊时期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教育培训情况要有记录,重点材料归档立卷,存入消防安全档案,作为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的依据。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

  一、职责

  1、矿长对本矿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

  2、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制定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考核、考试方式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取证工作。

  (3)负责实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安全员

  (1)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作相应记录。

  (2)组织学习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

  二、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

  1、教育培训对象

  (1)厂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厂矿新招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

  2、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安全操作规程等。

  3、教育培训分类和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厂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新职工报到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并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才能分配到作业岗位。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生产中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实施管理措施,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厂矿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安全教育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厂矿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可利用安全学习的时间进行,也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

  厂矿安全教育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厂级安全例会每月一次,车间或班组安全例会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2、厂矿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工具和手段进行深入持久地安全教育。

  3、开展事故分析会、案例讨论会等。

  4、与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

  为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工作由公司安全科主持。

  二、培训工作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第二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第三为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

  三、安全培训定期举行,企业负责人培训每年一次;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每年四次(每季度一次),每次二天;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四次(每季度一次),每次二天;

  四、培训学习期间,任何人不得请假或因故缺席。

  五、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没有参加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六、培训学习内容为交通安全法规、相关条例、制度等。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7

  1、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4、至少每季度对每位员工组织一次集中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做到“四懂、四会”,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做好记录。

  5、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6、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7、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标;重大节日、春冬季防火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差异网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9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完整版)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消防工作室负责组织实施,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积极向村民及辖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采取消防知识讲座等形式进行消防宣传,并充分利用消防宣传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进行广泛宣传,以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疏散逃生知识和方法;

  四、发生火灾后,视具体情况组织村民和辖区单位参观火灾现场,用实际案例教育村民注意防火安全。

  五、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农村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六、结合每年的`119消防宣传日,积极开展大规模的消防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七、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村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村民告知,提醒村民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人员疏散路线、灭火措施和疏散措施,做到定人、定位、定职。

  三、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由志愿消防队成员、村民参加的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组织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本村的灭火力量以及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五、参加演练的人员应了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数量、疏散逃生路线和方向、逃生设施位置、灭火器材摆放位置,并要掌握使用消火栓、消防水带和预防烟气侵害的方法。

  六、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进行逐项登记,立即整改。及时发出消防检查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和村民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二、有关单位、部门和村民接到消防工作室的整改意见书或建议书后,要及时制订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

  三、消防工作室应对火灾隐患单位进行跟踪督查,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四、对一时整改不了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派出所。

  五、消防工作室对火灾隐患整改对象的跟踪督查和业务指导应当做好记录,对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应予以保存。

  六、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书面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一、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每日对住宅区进行消防检查(巡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是否登记造册,具体救助措施是否落实;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或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四、辖区单位都应严格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主体防火责任制。

  五、检查要做到“三不放过”,即: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隐患整改不彻底不放过。

  六、检查(巡查)要做好记录,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并向有关居民或单位发出火灾隐患整改意见书或建议书,对一时难以解决或有一定难度的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志愿消防队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设置队长、副队长及队员,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2、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有计划地对每个志愿消防员进行轮训,熟练掌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保证队员各项技术考核达到规定标准。

  3、志愿消防队成员应熟练掌握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0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教育意见与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领导机构

  成立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解决安全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组长:

  成员:

  各部门负责人

  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常识教育等。尤其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楼道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三、安全教育主要形式

  1、教师会。利用例会、教师安全专题会、暑期教师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

  2、学校集会。一般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校学生集会,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安排下月安全注意事项。

  3、专题报告会。邀请铁路、交警、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电力等有关部门来校作专题安全知识报告。

  4、班会。各班利用班会,结合本班实际,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5、利用广播、板报、图片展览、安全教育光盘等多种形式,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6、体育课、综合实践活动课、理化生实验课。课前有关教师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教育。

  四、安全教育职责

  ㈠团委工作职责

  1、利用广播、橱窗、板报、学生会、教师会等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执教,热爱学生,面向全体,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进行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4、学生离校及时播放安全提示。

  5、每学期做一次交通安全、法制等教育报告。

  6、每学期举办一次法制、安全教育图片展览。

  7、每学期举行一次交通法规、法律常识、消防知识、安全知识为内容的知识竞赛或讲座。

  8、每学期组织观看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录像片。

  9、定期指导或召开安全教育专题班会、团会。

  ㈡保卫处职责

  1、配合团委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对学生家长进行一次加强子女安全监护的教育。

  3、对在校外租住学生和骑自行车学生每月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并建立档案。

  4、重点对违纪学生进行法制等思想教育。

  ㈢总务处职责

  1、每周对各类管理人员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培训安全技能。

  2、教育学生注意饮食卫生,不吃生、冷、过期、霉烂、变质食品。

  3、教育学生买饭、打水要排队,以免烫伤。

  ㈣教务处职责

  1、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

  2、教育教师遵循教育规律,遵纪守法,依法执教,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教育教师注意实验课、室外课的规范操作和安全管理。

  ㈤班主任职责

  1、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充分利用班会活动等不失时机地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并详尽记录。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2、每周班会,要及时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指出存在问题,对今后安全注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把安全教育作为班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3、每学期开学、放假、集会、实践活动前都要对学生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教育工作。

  ㈥教职工职责

  1、平时和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2、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训练安全防护技能。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1

一、单位全体员工每年六月各进展一次培训。

  二、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须进展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以下人员应理解消防安全特地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消防安全治理人;

  2、专、兼职消防治理人员;

  3、消防掌握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理解消防安全特地培训的人员。

  四、培训资料: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急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命的学问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来宾疏散的学问和技能。

  五、消防监控室值班操作员应进展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培训方式:

  1、由保安部门组织召集对饭店全体员工的培训;

  2、邀请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授课;

  3、结合本年度消防演练,组织培训;

  4、透过制作墙报、宣传栏、贴图画等方式进展消防安全教育。

  七、依据不一样部门的实施状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员工进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八、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进展再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2

  一、消防控制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个班次不应少于3人,并实行岗位操作责任制;每班工作时间8小时。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训证书》,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和无关的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四、操作值班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在控制室会客,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五、控制室内应设置显示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制定火灾发生后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

  六、认真落实交接班、报警设备检测、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登记、记录制度。

  七、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运转及其设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一、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进行严密的监视和运用,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系统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三、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作好系统功能实验,协助技术人员做好修理、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拆除、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经常向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报告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协助有关领导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五、确认发生火灾后,要立即直拨报警,不得迟报和不报。并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组织扑救火灾决策当好参谋。

  六、要积极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完成消防部门和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自觉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

  一、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二、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三、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四、消防值班人员应每日对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并出具月报告书。

 六、定期将火灾探测器送专业清洗维护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七、消防设施设备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维修保养。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3

  一、主题内容和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二、领导职责和安全检查监督职能:

  1、各级领导干部(包括班组长)应研究和制订每次安全检查的目的、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安全检查切实执行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2、安全检查是查找和消除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3、各级领导在布置检查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应布置检查安全工作内容。

  4、安全检查由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级责任部门组织进行。

  三、检查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的安全法律、法规及要求;

  2、上级和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指令;

  3、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等;

  4、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方案交底、说明等。

  四、安全检查监督的要求:

  1、安全检查必须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2、公司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工程项目工地安全检查每周组织一次;班组安全检查每日进行.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由各级安全监督员负责实施日常检查和监督。

  3、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和地方政府要求,以及施工生产的需求和季节的变化,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对关键部位、重要环节,安全部门要落实专人加强监控,各项目部(分公司)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重点检查.

  5、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做到“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期限)、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列出明细,逐个消号。需公司和其他单位帮助,可上报公司安全部门,协助解决。

  6、对查出问题构成事故隐患的,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五、安全检查的内容:

  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安全检查监督有其各自的内容和重点,具体按监督检查计划执行,一般情况下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班组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到施工作业中;

  2)工具、设备是否完好无缺;

  3)施工作业环境是否整洁安全,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4)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好用、正确使用。

  2、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内容:

  1)检查班组是否进行自检和不安全因素整改情况; 2)检查班组和有关人员是否切实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日活动和安全讲话是否如期进行,是否有针对性,有记录;管理人员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有否评语及签到;

  4)检查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环境和秩序是否存有不安全因素,以及不安全因素的整改情况。

  5)本周是否有违章违纪、未遂事故、事故的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6)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无损;

  7)是否达到文明施工要求。

  8)各类机具、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无缺;

  9)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落实情况;

  10)各岗、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11)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运转;

  12)针对影响安全施工的季节性自然因素,其它所采取的防范事故的措施。

  3、公司级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岗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3)安保计划、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4)各类机具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无缺;

  5)施工生产现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施工现场、生活基地的`环境和秩序是否存有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7)项目部安全活动是否认真进行,并有记录;

  8)是否达到标化工地要求;

  9)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消防管理是否落实到位;

  11)各类安全见证资料的记录情况,台帐管理情况;

  12)各类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是否有隐瞒不报情况;

  13)根据季节变化,防雷、防暑降温、防火、防台防风、防汛、防冻保温、防滑等措施;

  14)节假日前、后和节假日加班施工期间,是否开展检查和落实人员管理;

  15)其它。

  4、专业性安全检查:

  公司每季应对电气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起重机具、机运车辆、防尘防毒等分别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

  六、检查的组织与管理:

  1)公司负责按月或按季节性、节假日组织的检查,由公司部(处、科)协助公司安全主管经理组织成立检查组,对公司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各项目部负责按周或按季节性、节假日组织的检查,由各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协助项目经理组织成立检查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4)班组各岗位的日常管理,由班组长按照作业分工组织实施。

  七、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

  公司安全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施工生产的实际和安全管理需求进行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的检查范围和内容,由公司部(处、科)提出建议,安全主管经理审批确定。

  2)各项目(分公司)的检查范围和内容,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主管经理审批确定。

  2、检查的实施:

  1)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的目的、范围和时间安排,确定检查的方法、程序和陪检人员.

  2)按照检查计划规定,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内部管理资料的检查,及时记录安全检查的结果。

  3)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检查收集到的客观依据、材料汇总核实后,进行分析评价,确定整改项目,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经受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召开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情况,宣布检查结论,确定隐患整

  改时间和验证方法。

  3、检查通报:

  由公司安全检查组长指定专人拟草检查情况通报,报主管领导签准后下发上报。

  八、隐患整改及验收:

  1、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组应签发隐患通知单,由受检单位负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及时组织整改。对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应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并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制定整改计划或列入公司隐患治理整改项目,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治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人员予

  以纠正。

  3、隐患进行整改后,受检单位应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按规定的期限上报隐患整改结果,由检查负责人派专人进行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九、奖励与处罚:

  依据检查结果,对安全生产取得良好成绩和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给

  予表扬和奖励;对安全体系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诸多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按规定予以批评和处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

  1、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思想,深知安全生产教育重要性、责任感。提高预防事故、自我保护的能力,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及组织机构。

  2、开展经常性的多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工作,遵守库内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严禁库内明火作业、自检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有文字记录。

  3、做好库内职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与学习,具备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司机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维修、年检和保险。

  4、开设对职工的.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教育课程活动,进行实际的操作与演练,要求人人会使用操作消防栓、会连接消防水带。建立义务消防队、防汛应急分队。

  5、规定职工各种考核目标和责任目标,半年考核打分一次,奖优罚劣、公示成绩,使其制度化。

  6、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爱库如家”意识,锐意进取、遵纪守法。要执行职工考勤制度、行政、业务值班制度,做好学习、劳动、统计、节假日值班及交接工作,要有案可查。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5

  一、三级教育培训

  第一条 凡是进入本公司的职工,都必须遵守本培训制度。

  第二条 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经常及时地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培训。

  第三条 新职工经公司安检会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生产单位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二级教育培训,项目部或机台班组再对其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建档。

  第四条 新入公司职工(含新调入人员、合同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入公司后必须经过三级(公司安检会、部门单位、项目部或机台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五条 调转(包括调转、工种改变)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二、三级教育培训,各生产单位内部职工调转必须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培训。

  二、现场教育培训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对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职工,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教育培训,并详细介绍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应遵守的规则。

  第七条 对从事危险性的工作人员,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带到现场进行有关教育培训,详细介绍工作的危险特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对发生事故后的事故现场分析会由公司安检会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组织,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原因不清不放过;群众(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三、日常教育培训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职工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生产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情况,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后讲评,对避免事故的经验和先进的安全操作方法及时总结推广。

  四、特殊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生产单位应与有关部门根据新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该工种的作业证和执照后才准上岗。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加强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解决安全缺陷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因工负伤职工在伤愈复工前,要进行一次安全考核教育,新提或调任的生产管理干部应接受必须的安全知识和有关责任制教育。

  第十五条 安全工作例会应从时间上、制度上给予保证,各级领导要纳入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关系。

  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例会是本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每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手段之一。

  第十七条 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由公司安全设备部组织,分管公司领导主持,每年度召开一次全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会议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并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各项目、机台或班组安全工作会议由各项目负责人、机长或班组长主持,每周召开一次项目、机台或班组安全生产例会。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例会要有记录,纳入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例会应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及时贯彻国家和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最新精神,通报当前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实各级安全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可与相应的生产经营例会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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