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6-01-25 02:19:27 制度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合集(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合集(15篇)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1

  1、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领导。

  2.2设备安全课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

  3.1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2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3.3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3.4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3.5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职责

  3.5.1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各单位的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也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二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足300人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3.5.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任职资格证,人员数量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配备;

  b)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5.3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3.5.4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必须及时报中电装备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3.6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3.6.1监督各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预防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3.6.2监督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6.3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3.6.4组织编制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3.6.5监督所属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3.6.6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3.6.7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3.6.8参与公司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6.9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

  3.6.10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7.1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b)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

  c)身体健康。

  3.7.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7.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a)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b)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c)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d)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3.7.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a)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b)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c)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d)对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e)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3.8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3.8.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8.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8.3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b)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c)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d)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

  e)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f)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g)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9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11公司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12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做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13工会发现单位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1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15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16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3.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20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1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2公司和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3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3.2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25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3.26公司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3.27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3.28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3.29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3.3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31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3.3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3.3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3.34公司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3.35检查依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实施。检查分为:

  3.35.1经常性检查:

  a)公司各单位的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每天对本班组进行检查,并填写《班组安全检查记录》。利用班前会、班后会等多种形式,发动群众进行互查。发现违章行为、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b)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本单位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的要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c)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检,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的要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3.35.2专项检查:

  a)由安全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针对公司特种设备、劳保用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等进行专门检查。

  b)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季节特点组织防火、防暑降温、防寒、防汛等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3.35.3定期检查:

  a)由安全监督部门配合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b)由公司办牵头,安全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参与,对所属单位以及重点防范部位进行节假日前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3.35.4检查内容

  a)查思想:检查各级人员对安全的认识,有无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即检查全体员工的意识和素质。

  b)查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

  c)查纪律:检查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和各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d)查领导:检查安全工作的管理情况。

  e)查隐患:检查在用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厂房建筑以及生产作业环境等的隐患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36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3.37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管理能力。

  4、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

  GB/T 2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xx]29号)

  文书制度文件制度文体制度

  文化局制度文化馆制度文印室制度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2

  为了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操作技能,预防事故发生,强化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新工人“三级教育”培训

  凡进单位的新职工,必须经过单位、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单位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

  (1)国家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和内部治安保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本单位概况、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事故典型案例教育;

  (4)有关火警、盗警报警方法,扑灭初起火及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

  (5) 对新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应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填写 “三级安全教育卡”并妥善保存。

  2、部门(车间)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本部门(车间)生产经营概况,主要设备及其特点,危险区域、要害部位;

  (2) 本部门(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结合本部门(车间)特点,学习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知识及抢救知识;

  (4)事故案例教育及预防措施;

  3、班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本岗位(工种)的生产规程及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危险性及安全防范措施;

  (2)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 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及使用方法和防护用品的使用;

  (4)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二、复岗和换岗安全教育培训

  1、凡属脱岗6个月以上或调换岗位者,必须进行复岗或换岗安全教育培训;

  2、“复岗”和“换岗”职工,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应予配合。

  3、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2)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再教育。

  (3)新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4) 在通过教育、培训的基础上,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通知接收部门,方可“复岗”或“换岗”工作。

  三、特种工种、特种设备操作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凡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有关部门的上岗资质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2、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要求,按规定做好各类特种工种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登记、年审、复检工作。

  3、特殊工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凡未经有关部门专门培训的特种工种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四、单位内部各级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

  1、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生产、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应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专门培训,并领取上岗资质证书。

  2、单位应定期对中层干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

  3、单位应对职工进行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安全等安全知识的综合宣传教育培训或演练活动,每年不少于六次。

  4、各部门应负责对部门班组长及职工(含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防范措施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

  5、各班组应对所属人员经常性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

  五、宣传教育培训的考核和奖惩

  1、应按《生产、消防、道路交通、治安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对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考核,并参照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奖惩。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3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条 凡是在辖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国内销售的),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第三条 对从事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审报告.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

  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必须实施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严禁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3)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6)生产和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4

  防火

  1.严禁进入仓库的人员在仓库内吸烟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违规者每次罚款100元。

  2.每个仓库应配备至少一个干粉灭火器和一个水桶。全部消防设备应放置在固定位置,便于查找。对违反规定放置消防器材的,每次罚款50元。

  3.各仓库供应的消防设备主要用于本仓库的备用,必需存放在本仓库。灭火器不得外借,不得随便与其他仓库或部门调换。

  公司发生火灾时,任何仓库管理员都不需要向领导请示,必需自己携带灭火器参与灭火救援。救援结束后,必需将灭火器带回仓库并认真检查。灭火器如需补充药液或修理,应马上向仓库主管报告。仓库主管还必需主动检查和维护灭火器。

  违反规定的,每人每次罚款30元。

  4.仓库主管必需数量和注册全部干粉灭火器在仓库,建立“管理责任制”,定义仓库和灭火器的负责人,和每个月的第15天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灭火器的药物是否过期,无效,并检查灭火器是否受损,可以正常使用。在每个灭火器瓶上粘贴《检验记录表》,记录责任人姓名,仓库主管应于每月15日填写检验结果。任何需要更换或修理的灭火器必需在发觉当日报告总经理。仓库管理员每违反一次,罚款50元。

  5.仓库主管必需组织全部店主每月学习防火学问,并供应防火学问培训新店主,以便全部员工能理解如何尽快找到灭火器,如何使用灭火器,如何扑灭了火,如何在火灾中自救。仓库管理员每违反一次,罚款50元。

  6.仓库人员应具有较强的防火意识,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特殊是仓库主管。要常常巡察仓库各个角落,准时检查火灾隐患,督促落实仓库防火措施。

  7.发生火灾时,首先组织现场灭火,向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领导报告,必要时呼叫消防队

  防水防潮

  1.仓管员应随时留意仓顶、墙、窗、门、排气口等部位有无漏雨、进水的.可能,并应分别检查仓壁、地面是否潮湿。如有任何隐患,应马上报告仓库主管进行维护或防护。

  2.每天动身前,仓库全部门窗必需锁好,以防下雨。

  3.如遇大雨或连续下雨,应保持值班检查制度24小时,防止雨水渗漏,防止门口雨水倒灌进仓库。

  4.面粉、调味料和其他简单弄湿的物品必需堆放在地上。成品和箱皮堆放时,肯定要先将废弃箱皮放在地上,以防受潮。

  5.严禁将液体及潮湿物品带入仓库。

  防盗

  全部仓库都必需有人上锁。即使你在工作期间离开仓库很短一段时间,门也必需锁上。严禁将大门放开无人看管。每天离开前,肯定要锁好仓库全部的门窗。每位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5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6

  1、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卫生法》,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处。

  2、生产企业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孳生有害昆虫的场所,卫生区采取“四定”办法,即: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3、严把食品及原料采购关,采购员采购食品必须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禁止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入库前要进行验收登记,食品贮存应做到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先入先出,定期检验,及时清理;食品仓库内应防鼠、防潮,严禁存放亚硝酸盐及杀虫剂等有害有毒物质。

  5、食品加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防止交叉污染。

  6、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盛放于标有“废弃食用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内,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7、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污染。

  8、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保证每批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第八条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十三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十八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十九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第二十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

  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国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

  第二十三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四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第二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定期进行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定。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

  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

  (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发现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发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8

  一、 目的:

  为进一步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提高食品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不安全食品召回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和监管档案,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xx所有食品生产企业。

  三、 内容:

  (一)信用档案的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分为:企业基础信息、表彰及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信用等级的评定等方面内容。

  1、企业基本概况: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或经营地址(含托生产地址和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生产或经营范围、邮编、联系电话等;

  2、严格执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产品的过程检验、出厂检验以及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3、变更事项:《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及登记事项变更情况记录;

  4、质量体系考核报告或认证证书及跟踪检查记录;

  5、监督检查、抽查记录及跟踪检查记录;

  6、质量投诉、举报核查和处理记录;

  7、重产品质量事故、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

  8、日常检查情况记录和整改情况报告;

  9、表彰记录、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10、信用管理、信用评定记录;

  11、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其他记录。

  (二)信用档案的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可与业务档案统一管理,应做到及时更新和完善,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实时、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诚信等级)、B级(基本诚信等级)、C级(警示等级)、D级(失信等级)四级分类管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年度信用得分高低每年评定进行一次评定,满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得分在90-100分为A级,80-90分为B级,70-80分为C级,70(不含70)分以下为D级。

  (四)激励与惩戒:监管部门可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应给予表彰和鼓励;对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企业,应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完善生产管理,增强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对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要增加检查频次。对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或曝光。

  四、监督与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提供不真实的企业信用等级信息,或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定提供、更新、披露、使用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9

  对饲料原料和产品营养成分及毒物的检测,能为公司生产出营养价值高、质量稳定的饲料提供有力保障。为此,公司对进厂原料及饲料产品建立以下检验化验制度。

  一、化验室管理制度

  1、目的是规范实验室管理,保证试验环境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条件。主要适用于实验室管理。责任人为实验室负责人、检验员。

  2、化验室必须保持整洁和安静,保持良好通风。

  3、严禁在化验室内吸烟、饮食、饮水、喧哗、打闹、娱乐。

  4、所有仪器、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便于使用,不得随意改动。

  5、实验室内试剂应有规范的标签,按试剂要求的条件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单独存放。

  6、检验人员要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下班前要断水、断电、断气,做好安全检查。

  二、样品抽取管理制度

  1、目的是规范取样工作。主要适用于检验部门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的取样工作。责任者为质检人员。

  2、取样原则:要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随机性、一致性、真实性。

  3、取样时间:检验部门接到原料部、车间、仓库的通知后,要及时采样。

  4、取样方法:固体原料、辅料用取样钎,取出量至少为需取样量的四倍,按四分法分样。液体原料、辅料用两头开口取样管缓慢插到桶底,然后用食指压紧上口,移出取样管,放入样品容器中,保证样品均匀具有代表性。

  5、取样数量:取样数量决定于被抽物料的总件数。每批产品总件≤10时,每件都需取样;总件为10~100时,取样量为 10;总件为100件以上时,取样量在 10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件多取3件。

  6、取样后应及时将样品装入瓶(袋)中,密封,并贴上标签,写明品名、批号等信息。取样完毕,在每件被取样的包装上贴上标志(已取样)。

  7、采样后应及时填写采样记录,如:品名、生产日期(批号)、数量、规格、采样日期、采样人、备注等。半成品、成品在车间或成品库中按批随机采样,采样量由产量决定。

  8、采样人员采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污染。采样工具或容器,在采样完毕后,应清洗干净,晾干,妥善保存,防止污染。

  三、样品检验分析判定制度

  1、目的是保证原料合格进厂、半成品合格进入下一生产环节、成品合格出厂。主要适用于本厂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责任人为品管部负责人、检验员、成品仓库保管员、质监人员。

  2、出厂成品、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及购入的原料一律由质量管理部门按企业内控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不得漏检。

  3、质检员根据规定对原料、成品、半成品进行抽样,填写抽样记录,及时送至化验室。

  4、检验人员必需严格按标准、规程认真操作,各种检验应作好原始记录,确保分析结果准确、真实、有效。

  5、检验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出现某种外界干扰(如停电等),必须立即中断检测,故障排除后,重新检测。

  6、检测原始记录保存2年以后,由品管负责人同意方可销毁。

  7、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是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泄漏。

  8、成品、半成品每批抽检一次,结果通知品管部。检验合格的原料,结果通知品管及保管入库使用。不合格原料填写“不合格原料通知单”交至原料部及品管部。

  9、检验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检验室的仪器设备正确使用,按期维护,保证水、电、气的安全。

  四、检品复检和比对试验制度

  1、目的是建立样品复检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适用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复检。责任人为检验员、质检员、复核人、检验负责人。

  2、样品经检验不合格,或检测平行样结果不平行、须复检或重做。

  3、复检前要首先核对试剂、试液是否有异常,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之内,仪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人员操作是否正确,时间(加热、恒温、灭菌)限制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有效。

  4、复检合格并找出原因,可判定合格;若未找出原因,应再安排另一位检验员检验,如结果合格,才可判定为合格。

  5、若出现不合格,应报告质检负责人,指定第二人复检,如复检结果与第一次一致,则报不合格;若第二人复检合格,且找到第一次不合格的`原因,可判定合格;若未找出二人差距原因,须报告质检负责人,重新取样复检,批准后由质检员重新取样,检验员与复检员一起复检,若合格,判定为合格;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6、对于原料,如供货方提出异议,并拿出“合格证明”,经品管部负责人同意后,双方重新取样一同检验,以后一次结果作为最终判定。如双方检验结果不一致,可送权威部门仲裁检验。

  五、检验结果校核和报告制度

  1、目的是确保检验记录正确、规范,结论准确。适用于所有检验结果的校核。责任人为校核人、检验员。

  2、校核人应具有与检验员一样的资格;检验员填写完检验原始记录后,交校核人校核,未经校核人校核并签名的记录仍处于未完成状态,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

  3、校核人根据检验项目的操作规程进行校核。校核内容有:检验项目是否完整、不缺项,书写是否工整、正确,检验依据与检验指令用标准是否一致,计算公式、计算数值是否正确,实验记录填写是否完整、正确,检验员是否签名等。

  4、原始记录均符合规定要求,校核人可签字,否则待检验员按要求改正后再校核签名,或报检验负责人令其改正。

  5、属于校核内容范畴的项目发生错误由校核人负责;属操作差错等问题由检验员负责。校核工作应及时、认真完成,不得拖延。

  六、饲料标签签发制度

  1、产品经检验(不一定经过检测)合格才可允许出厂。

  2、按照当班产量核发标签的数量。

  3、检验员要在饲料标签上加盖“检验合格章”或有检验员标记的印记,这样的标签才是合格的标签。

  七、化学试剂安全贮存制度

  1、目的是确保化学试剂安全、合理存放,利于管理和使用。适用于化学试剂的存放与管理。责任人为检验负责人、检验人员。

  2、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化学试剂贮存室内。室内应阴凉避光,防止太阳光直射,使室温偏高造成试剂挥发、变质、失效等。

  3、室内严禁明火,消防灭火器材完备。

  4、盛放化学试剂的橱柜应防尘、耐腐蚀、避光,且取用方便。

  5、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化学物品,严禁在同一柜内存放。

  6、毒品及危险品应单独存放。

  7、配制好的各种化学试剂均应封口,贴好标签,合理摆放。

  8、剧毒试剂应双人双锁专柜管理,设专帐保管。使用时由检验负责人批准。

  八、仪器设备检定和管理制度

  1、目的是有效管理仪器设备,使仪器正常运行,确保检验分析数据准确。适用于检验用仪器设备。责任人为检验部门负责人、检验员。

  2、对所有检验用仪器设备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

  3、档案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管理人、使用人、说明书、设备清单、安装位置、维修保养记录等。

  4、使用记录应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前仪器状态、测试项目、测试样品、使用后仪器状态、备注等。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并做好记录。

  5、存放条件应满足仪器的要求,如温度、湿度、是否避光等。每种仪器都有特定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先熟悉仪器性能,才能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6、为保证测试数据准确可靠,每台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仪器一旦出现故障,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其他任何人不可对仪器进行拆卸。

  7、维修完毕,由维修人员填写维修记录,存入仪器档案。

  8、检验人员使用仪器操作完毕后,及时关机,填写使用记录,台面整理干净后方可离去。

  九、玻璃仪器管理和洗涤制度

  1、目的是有效管理玻璃仪器,确保检验分析数据准确。适用于检验用玻璃仪器。责任人为检验部门负责人、检验员。

  2、玻璃仪器要分类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使用后按要求清洗、晾干,定量玻璃仪器要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检验记录管理和保存制度

  1、目的是规范检验记录的书写要求。适用于检验记录。责任人为检验负责人、检验员。

  2、检验员书写检验原始记录要完整,无缺页损角。

  3、有检验数据、计算公式。有检验员、校核人签名(全名)。

  4、字迹清楚,色调一致。书写正确,无涂改。错误处用横线划去,并在改正处签章。

  5、有判定依据,由检验结论,无漏项。质量检验记录过样品保存期一个月后,交品管部负责人妥善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6、检验记录应保存至样品有效期满后一年,无有效期的应保存三年,经品管负责人批准方可销毁,并做记录。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台帐与档案管理,切实推进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境内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为矿山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是指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及企业安全生产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本指南所称安全台帐是指矿山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过程中所形成的直接记录材料。

  第四条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档案与台帐建设是矿山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利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具有依法管理、保护、使用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档案与台帐建设工作。

  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设置专用安全生产资料室或档案室(柜),配备具有安全生产及档案常识的专(兼)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并对下属各部门、班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台帐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与台帐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职责:

  (一) 凡是在矿山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与安全关联性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二)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专职机构(部门)或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各生产班组(项目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

  (三)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管理和参加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四)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责任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协助本矿山各部门(班组、项目部)对收集的安全关联归档材料的完整程度、准确性以及保存价值进行审核。

  第三章 档案的范围、收集与移交

  第九条 安全生产档案范围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安全组织方面的内容。

  1、 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项目必须与实际相符)、采矿证;

  2、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安全资格证书;

  3、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资格证书;

  4、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安全资格证证书;

  5、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6、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7、企业职工基本情况登记;

  8、特种作业人员目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9、其他与安全组织方面有关的内容。

  (二)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计划、总结方面的内容。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各部门、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检查制度(含边坡检查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

  8、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0、 职业危害预防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应急救援预案;

  12、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管理制度;

  13、民用爆炸物品领用与退库制度;

  14、各工种、岗位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5、各类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实施、修订及作废的文件;

  16、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通知及执行情况汇报、记录;

  17、企业上报的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

  18、其他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材料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 接受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方面的内容。

  1、接受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所发的安全监察指令书、停产整顿通知书等各类执法文书;

  2、企业落实执行各类文书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及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及记录;

  3、接受安全监督执法方面的其他文件、文书和记录。

  (四) 安全检查方面的内容。

  1、具有安全生产检查职责的岗位和人员登记;

  2、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检查记录及整改处理情况记录;

  3、月度、季度及年度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各类隐患排查整治报表记录;

  4、安全检查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情况记录;

  5、各专项安全检查的计划安排、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

  6、各项检查的总结汇报材料及其他与安全检查相关的材料。

  (五) 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

  1、企业安全培训计划;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记录;

  3、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教育培训记录;

  5、换岗教育培训记录;

  6、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及总结;

  7、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及总结。

  (六) 安全投入方面的内容。

  1、全年安全投入的计划及专项安全投入计划;

  2、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的情况记录;

  3、隐患整改方面的投入记录;

  4、防护用品方面的投入记录;

  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投入记录;

  6、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及安全生产管理代理方面的投入;

  7、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投入。

  (七) 工伤保险方面的内容。

  1、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名单;

  2、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或单据;

  3、发生工伤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凭证或单据;

  4、其他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文件、凭证或单据。

  (八) 职业病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内容。

  1、企业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情况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预防措施情况;

  3、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员工及其身体检查情况;

  4、企业内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情况及其身体检查、治疗记录;

  5、其他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文件、材料。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执行情况的记录;

  7、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8、员工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

  9、其他与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的文件、材料。

  (九) “三同时”管理方面的内容。

  1、有关安全设施

  “三同时”项目的文件、材料;

  2、“三同时”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3、“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4、其他与“三同时”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十) 特种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设施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情况资料;

  7、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及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8、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记录;

  9、应急救援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型号及管理部门、状况等记录;

  10、其他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十一) 危险作业及危险作业场所管理方面内容。

  1、企业在宕面、爆破、铲装、车辆运输、用电、机械维修等危险作业或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及作业检查情况记录;

  2、民用爆炸物品的领、退和使用管理记录;

  3、爆破施工方案及批复批准材料;

  4、配备电设备设施维护与运行状况记录。

  (十二) 事故处理方面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报告材料,事故情况经过介绍材料;

  2、有关事故分析会记录;

  3、关于事故的原因分析、防护措施的相关材料;

  4、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文件材料,包括: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决定文件,事故后“举一反三”进行教育培训的记录,事故防范措施的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记录等;

  5、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材料;

  (十三)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专项活动或专项管理内容

  第十条 收集与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 归档材料须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原始记录、图片、图纸等资料;

  (二) 归档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 归档材料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

  (四) 用纸、用笔标准(不用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

  (五) 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

  (一) 基础建设、设备购置与处理、产品生产等活动中形成的与安全相关联材料,在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

  (二) 矿山及矿山下属各部门、班级、项目部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台帐等材料可以按每月、每季或年归档,也可按项目或活动结束后归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归档材料的审核。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部门送交的各类安全生产档案材料认真检查。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和检查记录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章 台帐与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整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类目。安全生产档案类目设置要层次分明,概念明确,案卷排列应反映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按档案的范围建议设置以下类别:

  (一) 安全组织;

  (二) 安全规章制度;

  (三) 监督执法检查;

  (四)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

  (五) 教育培训;

  (六) 安全投入;

  (七) 工伤保险;

  (八) 职业病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

  (九) “三同时”管理;

  (十) 特种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十一) 危险作业管理;

  (十二) 事故管理。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台帐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应形成以下基本的台帐:

  (一)作业环境安全条件记录;

  (二)职业卫生健康记录;

  (三)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四)安全技措经费提取和使用记录;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六)安全生产大检查记录;

  (七)当日安全生产管理记录。

  第十六条 矿山应配置保存安全生产档案的专用柜屉和保护设备,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档案安全。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安全生产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好安全生产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11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4、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0、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了营造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减少浪费,提高效率,塑造良好的公司形象,使员工养成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子公司)及其职能部门所有的办公场地和纳入其管理的非生产区域。

  3、职责

  3.1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子公司)职能部门是办公现场5S管理的主体,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办公现场5S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

  3.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公现场5S管理的宣传推广和考核兑现工作。

  3.3公司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办公现场

  5S管理的情况实施动态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公布,以促进办公现场5S管理不断得到提升和改进。

  3.4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办公现场

  5S管理的学习宣传、持续改进和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办公现场5S管理得到实施。

  4、工作程序

  4.1办公现场5S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整理】要与不要,一留一弃。

  4.1.2【整顿】科学布局,取用快捷。

  4.1.3【清扫】清除垃圾,美化环境。

  4.1.4【清洁】洁净环境,贯彻到底。

  4.1.5【素养】形成制度,养成习惯。

  4.2办公现场5S管理的基本规范

  4.2.1办公现场5S管理之整理

  4.2.1.1全面检查物品

  ◆每月初对办公现场的所有物品进行全面性检查和整理。

  ◆看得见的要整理,看不到的更要进行整理。

  ◆整理不是仅仅将物品打扫干净后整齐摆放,而是“处理”所有持怀疑态度的物品。

  4.2.1.2区分必需物品和非必需物品

  ◆将办公现场的物品分为必需物品和非必需物品,区分的标准是物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物品的财务价值。

  ◆必需物品根据使用频率可分为每小时使用、每天使用、每周使用三类。非必需物品根据使用频率可分为每月使用、每年使用、长年不用三类。

  ◆在办公室只放置必需物品,并将必需物品的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最低程度是指能基本满足办公需要即可。非必需物品转到仓库储存并定期检查。

  ◆每小时使用的必需物品,放在办公桌上一侧或随身携带。每天使用的必需物品放在办公桌抽屉中。每周使用的必需物品放在办公室文件柜中。

  4.2.1.3清理和处理非必需品

  ◆非必需物品要每月检查一次,并进行分类整理。

  ◆每月使用的非必需物品转到仓库储存。

  ◆每年使用的非必需物品转到仓库储存。

  ◆累计三年没有使用的非必需品作为长年不用的非必需品处理。

  ◆长年不用的非必需物品根据使用价值可分为有用、不需要用、不能用三类。有用的仍暂存仓库;不需要用和不能用的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废弃、变卖或销毁。

  4.2.1.4每天循环整理

  ◆现场每天都在变化,整理贵在坚持日日做、时时做,根据需要而随时进行。

  ◆将每天使用的必需品要定置存放、整齐有序,保持洁净和无灰尘。

  ◆将工作服、挎包别整齐放等个人物品按类于更衣柜中;无更衣柜的,应将个人用品放于办公桌的抽屉中,不得乱挂、乱放、乱存。

  ◆柜顶上、长椅上、沙发上、窗台上、花盆上不要摆放任何物品。

  ◆每天下班前关闭所有电源,并检查门窗是否关锁完毕。

  4.2.2办公现场5S管理之整顿

  4.2.2.1彻底进行整顿

  ◆办公桌面除当前正在使用文件、电脑、口杯、电话、笔筒外,不允许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人离开半小时以上应将桌面收拾干净。

  ◆未用的笔、尺、胶水、订书机、剪刀等一般常用办公用品集中放置在办公桌抽屉的一定区域内。

  ◆将日常文件按照待处理、处理中、已处理分类放置,不常用的文件要尽快处置。

  4.2.2.2确定放置场所和规定放置方法

  ◆办公桌椅、柜橱、盆架等物品放置应规划有序,布局美观。

  ◆办公室内电器线路走向要规范、美观,并将电线束好有序放置。

  ◆办公桌面可放置办公设施、台历、文件夹、正在使用的文件、票据、电话、茶杯等物品,要求放置整齐有序,但办公桌挡板、办公椅上禁止搭挂任何物品。笔、墨、橡皮、尺子等办公用具整齐放于桌面一侧或抽屉中。办公桌面、办公桌抽屉内物品应整齐有序、分类放置,没有作废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报纸、杂志等资料看完后要收起,需要留存的整齐放于文件柜内或报架上。

  ◆文件柜:透明层分类整齐放置文件夹、资料册、参考资料、文件卷宗等,非透明层放置归档的记录、空白表单等。

  ◆靠背座椅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品,人离开时椅子调正放回桌洞内,且桌洞下不得堆积杂物。

  ◆垃圾篓应内罩塑料袋,置办公桌下左前角或右前角。

  ◆外衣、手袋、雨具挂放在规定位置,严禁随意放在办公桌或沙发上。

  ◆饮水机、电水壶、桶装水需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移动。

  4.2.2.3进行物品标识

  ◆物品标识要与实际内容相一致。

  ◆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等)的分类必须条理清晰。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应形成纸质和电子等双套介质材料备份保存。

  4.2.3办公现场5S管理之清扫

  4.2.3.1定期清扫,人人参与

  ◆室内墙壁、门窗玻璃、地面通道等要定期清扫,做到无杂物、无灰尘、无污迹,不许乱贴、乱画、乱挂、乱钉。窗帘要悬挂整齐,干净无灰尘。垃圾筐要及时倾倒,门后禁止存放垃圾,扫帚等清洁用具整齐放于门后,抹布可叠好放于盆架上或整齐搭挂于门后。

  ◆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灯具等物品要定置摆放、整齐有序、保持洁净。每天上、下班前后5分钟对办公区域进行整理、清扫,做到无灰迹、无垃圾。

  ◆超过保管年限的文件、表单等按程序办理销毁;保管年限内的表单装订及时归档;无破旧的卡片、册子、档案、报刊等;无无用的手稿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4.2.3.2清扫与保养、点检工作相结合

  ◆每周保养、点检电器设备,保证电器设备完好可用。

  ◆在电器设备或其他物品清扫中发现有问题的地方及时进行处理,无法处理的转专业部门办理。

  4.2.3.3杜绝污染来源,建立清扫基准

  ◆查明电器设备污垢的发生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实施办公区域责任制,建立办公室轮值表,做到各负其职,并责任到人。

  4.2.4办公现场5S管理之清洁

  ◆在工作时间内时刻保持5S管理,撤走本岗位的非必需品。

  ◆定时进行自我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项进整改,保持整洁、持之以恒。

  ◆办公现场5S管理检查小组要不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并通报检查和改进结果,确保办公现场5S管理得到有效贯彻,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4.2.5办公现场5S管理之素养

  ◆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要求执行,持续保持种良好的习惯。

  ◆上班要穿戴整洁、精神饱满,仪容整齐大方,言谈举止文明,讲究文明用语,对人热情大方,工作安排科学有序,时间观念强。

  ◆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争抢拥挤、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不得打探、议论他人隐私,不得给别人起外号,传播不正当言论。参加会议、培训时要准时,手机要调至静音状态。接打电话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不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

  ◆要遵守公共卫生规定,不得携带食品等进入受限制的办公场所;在卫生间和公共浴室不得洗涤衣物、污染地面、乱扔杂物,浪费水电资源。

  ◆要遵守用餐、禁烟、跟车、出行规定,不得破坏公用设施。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更不得喝酒上班、吵闹纠缠、打架斗殴赌博。

  5、检查考核

  5.1公司监察部牵头组织5S检查小组每月至少一次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办公现场5S管理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表进行评分和通报。

  5.2各事业部(子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对本单位职能部门执行办公现场5S管理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表进行评分和通报。

  5.3公司监察部每月的例行检查,若与其他职能线的专项检查频次同步,可采取联合检查和分项考核。

  5.4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子公司)职能部门对检查通报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监察部通报整改结果。

  5.5考核对象: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子公司)职能部门第一负责人。

  5.6考核标准

  5.6.1检查表总分为100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分。

  5.6.2每次检查得分在前三名的予以通报表扬,检查得分为第一名的可授予月度“办公现场5S管理示范窗口”称号,成绩突出的可予以激励。

  5.6.4每次检查得分低于80分的,每低1分扣10元;低于60分的,每低1分扣50元,同时责令被检查部门限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6、其他

  6.1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6.2本制度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6.3各事业部(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子公司职能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7、附件

  7.1办公现场5S管理检查表

  附件1:办公现场5S管理检查表

  被检查部门:

  检查日期:

  项次

  检查标准

  分值(分)得分(分)

  (一)整理

  (1)能对各种物品进行清理;

  (2)必需品和非必需品能区分对待

  (1)每天使用的必需品能整齐存放;

  (2)非必需品能得到清理或处理

  (1)个人物品没有散放;

  (2)柜顶上、长椅上、窗台上没有其他物品

  (1)电器线路分布有序、捆扎整齐、无隐患;

  (2)无禁用电器

  (1)桌面和抽屉物品有序摆放;

  (2)下班前关闭电源、紧锁门窗

  (二)整顿

  (1)办公及辅助设施规划整齐、布局美观;

  (2)公共通道畅通

  (1)办公物品能摆放有序;

  (2)个人物品能定置存放

  (1)文件柜内文档资料能分层、分类存放;

  (2)柜门能关锁完毕

  (1)书面资料能及时整理归档;

  (2)电子文档能分项管理,及时提取

  (1)清洁用具摆放整齐;

  (2)看板和公告栏清楚明了

  (三)清扫

  (1)墙壁门窗地面整洁干净、无乱挂等现象;

  (2)及时倾倒垃圾

  (1)办公及其他物品擦洗干净、无污迹;

  (2)办公桌椅无悬挂物

  (1)植物花盆整理到位、无枯枝黄叶;

  (2)饮水用具无污垢、无隐患

  (1)及时归档不同期限的文件资料等;

  (2)没有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1)窗帘完好无损、无污迹;

  (2)通道和窗台无杂物

  (四)清洁

  (1)在班能时刻保持5S管理;

  (2)及时撤走本岗位的非必需品。

  (1)5S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2)确保5S管理得到有效贯彻

  (1)能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改进;

  (2)对不符合项能及时进行整改

  (1)办公区域有值日标记;

  (2)门牌桌椅标识到位

  (1)桌面物品都是必需品;

  (2)非必需文档资料能转存、封存、废弃

  (五)素养

  (1)按规定着装并穿戴整齐;

  (2)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

  (1)言行举止得当,不说笑打闹;

  (2)接待礼仪规范,不大声喧哗

  (1)离班时能整理物品、定置摆放;

  (2)在班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1)人走关门,物品归位;

  (2)不私拉乱接、不违规操作

  (1)不违规吸烟、不乱扔垃圾;

  (2)不传播不当言论和乱起外号

  合计100

  备注:

  (1)检查表满分为100分,每项满分为25分,每条满分为4分;

  (2)完成全部检查内容的,得4分;完成1款检查内容的,得2分;没有完成检查内容的得0分。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13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交通及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以驾驶员管理为重点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第一、二、三责任人及工作职责,设立安全专职机构、人员和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实。

  三、抓好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每年初制定出全年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送运管部门接受监督。计划中应含有学习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行车知识等内容。

  四、严格车辆技术管理。按照“视情修理,强制维护”的原则,认真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五、从营运证照,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车辆保险等方面把好参营车辆准入关,定期对车辆和驾驶员档案进行清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上路营运。

  六、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保障事故隐患整改资金投入。

  七、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含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完善一般事故处置方案。按规定以及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八、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营运车辆进行足额、齐全保险、不脱保、漏保。

  九、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安全统计报表及有关安全工作资料

  十、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的其它专项安全工作。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14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第一”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程序,定期检查制度的实施情况。

  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团队应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教育和检查员工执行安全操作程序。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4、各工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企业实行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组负责生产安全,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检查和监督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维修现场,重点设备由穿戴防护用品的专人维护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维修。

  7、维修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不得酒后操作、打架、聊天。

  8、车辆维修前,车辆应停止,架子牢固后方可操作。提升设备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车辆,提升设备不得进行维修。

  9、道路试验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和技术熟练的试验人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进行。

  10、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和仪表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11、根据季节变化,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防盗工作,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设备。配电设施线路完好可靠,使用移动电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2、事故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13、坚持安全检查和自查。

  安全检查内容:检查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实施情况;检查员工安全执行情况;安全制度实施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教育。

生产企业管理制度15

  一、概述

  1、一个企业要使产品在商场销售保持上升趋势,除了提供丰富多彩的品种和材种,优质的实木地板外,还要强化售后效劳。要做到“商品出门,负责到底〞、“一切为顾客利益着想〞的新观念。

  2、通过售后效劳来赢得声誉的重要武器,是扬品牌之名,产品之名,企业之名的极好途径。

  二、售后效劳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对企业忠诚,严格要求自己,雷厉风行,决不拖拉疲塌,重大事故能及时请示、汇报。

  2、办事能力强、沉着、冷静、处理问题有条有理。

  3、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铺设木地板工艺,对WB/T1016-20xx、WB/T1017-20xx两个标准认识清楚,能从事故外表分析问题的实质。

  4、了解有关法律知识。

  三、效劳内容

  1、售前效劳

  (1)、正确识别客户对环境检测、测量地面装饰材料的需求以及具体要求。

  (2)、正确的引导,将客户对木地板广泛性的需求,转化为对实木地板的选择,并正确无误地把信息传达给公司。

  2、售中效劳

  (1)、热情接待每一位顾客,确保客户及时订购实木地板规格、材种、颜色等。

  (2)、指导客户正确理解实木地板性能。

  2.1实木地板的天然属性

  2.2铺设前实木地板的验收参照CB/T150362-20xx标准?国标?和环境检测

  2.3铺设方法选择及走向

  2.4使用保养应考前须知

  3、售后效劳

  (1)、及时通过做售后效劳跟踪工作,并及时把信息反响到公司有关部门。

  (2)、经常与负责铺设施工员的部门取得联系,有条件的情况下,售后效劳人员应经常到施工现场协助监理,进行催促。

  (3)、假设遇有投诉,应在两天内派专人去现场观察,进行分析,关反映到公司有关人员,共同协商解决。

  从上述可见木地板的质量是有三局部组成,即地板质量、铺设质量、使用保养质量。为此,做好售后效劳工作,也不是单纯的做“售后〞,而必须与售前效劳中效劳紧密配合,使消费者自始至终对实木地板都有清楚认识,这样才能保证售后效劳工作顺利地进展。

  四、处理投诉(质量改成投诉、维修改成维护)

  正确地处理客户投诉,述到消费者真正满意,这是企业的目的。

  1、企业对待售后效劳工作持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回避的态度;另一种是积极的态度。

  (1)、回避的态度表现为

  1.1虚设售后效劳部门,无专人负责,也不作跟踪效劳工作,认为跟踪效劳是引火烧身,为此,也就得不到顾客的信息的反响。

  1.2遇投诉,不能正确对待,而是一味推托,迫于无耐派遣不懂专业的人员,甚至是随便找一个人去对付,导致消费者怒气冲天,事态扩大,最终造成经济损失更大。

  (2)、积极的态度表现为

  2.1设立用户档案,定期对用户主动访问

  2.2设立用户来电,来函咨询效劳机构

  2.3快速效劳,帮助用户解决存在的问题

  2.4编发产品技术资料、刊物、售后效劳手册

  (3)、处理消费者牢骚、抱怨、投诉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正确地处理好投诉必须做到五个一点

  3.1耐心多一点,在处理投诉时,要耐心地倾听顾客的意见,不要轻易打断消费者的表达,更不要先批评消费者的不是,而是要鼓励消费者把意见倾诉完,当效劳人员耐心地听完消费者的牢骚和意见后,当消费者的发泄得到满足后,减少了沟通上的障碍和困难,就能够比拟自然地听得进处理人员的解释和意见。

  3.2态度好一点,由于顾客的牢骚、抱怨、投诉都源于对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效劳的不满意,所以从心理上说,投诉者会觉得经销商已经亏待了他。因此,如果在处理过程中态度不好的话,会雪上加霜,让顾客的心理感觉与情绪更差,反之,假设处理者态度诚恳、礼貌待人就会降低消费者的抵触情绪并消除怒气,这样就能使消费者以比拟理智的心情与公司沟通的处理方案。

  3.3动作快一点,处理投诉的动作快,一来可让消费者感到尊重他的意见。重视提出的问题,二来表示我们解决问题的诚意,三来那么可以及时防止消费者的牢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3.4层次高一点,投诉者都希望他的问题得到重视,所以投诉者在接受投诉处理时,所接触到的售后效劳管理人员会影响他的情绪,如较高层级别的管理人员亲自处理投诉问题,会使消费者有一种受重视、受尊重的感受,心理上有一种平衡,容易消除心中的不满和怒火,进而容易接受售后效劳管理人员的说服,解释与种种处理的措施,因此,派出处理投诉案件的人员时,如果条件许可,尽可能地提高处理人员的级别。

  3.5补偿多一点,消费者的投诉是因为经销商在经消活动中,提供的地板或效劳未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他认为受到利益的损失,因此,提了一大堆意见后,往往希望得到补偿,如果公司在影响损失较大的前提下,可适当多补偿一点,另一方面也可考虑经济上少补一点,而精神上多说一点好话,让他心理平衡,感到公司有解决问题的诚意。

  正确处理投诉,以上述的五个一点可归纳为以下的几句话。

  快速的反映+负责的态度+专业的角度

  (最大限度帮助解决问题)

  (最大限度帮助公司节约资源)

  (最大限度防止恶性投诉事件发生)

  (优良的效劳是70%态度+30%技巧)

  (4)、相关规定

  4.1无“三回访〞效劳、无开发票、凭据,“三回访〞的效劳记录单,保修卡的,公司不接受投诉效劳,如要效劳,公司采取有偿效劳。

  4.2非公司的产品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公司拒绝承当任何费用,在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可以协助解决,但必须支付所有费和。

  4.3在本厂购置的特价“处理品〞地板,公司拒绝承当任何费用,效劳不变。

  4.4按销法,谁销售谁负责,谁铺设谁保修(如日本产三凌电梯)

  4.5按行业标准维护两不合格可以退货、换货、不给予赔偿。

  五、五个一定

  1、一定要领悟品牌形象。

  2、一定不要讲是地板质量问题,接到投诉,由销售方先行处理,在拿有客户签字投诉处理表和论证。

  3、一定期要知道,有义务对品牌扶持。

  4、一定要回访、投诉、记录,数字数据化。

  5、一定要积极进攻,不做低三下四。

  六、效劳观

  客户的需要是我们存在的根本价值。

  客户的满意是我们追求的永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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