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离岗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人员离岗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人员离岗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规范员工离职管理,并保证公司财产、信息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无论何种离职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离职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离职管理。
三、管理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员工离职的统一管理。
1.直接主管负责十一级以下(含十一级)员工的离职申报,综合管理部离职面谈,部门负责人负责离职确认,综合管理部部长负责离职审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十级以下(不含十级)人员的离职批准。
2.主管副总经理负责中层(七至十级人员)管理技术人员离职面谈及审核,由综合管理部长配合离职面谈,总经理负责七至十级人员离职批准,综合管理部人事科负责报集团公司备案。
3.总经理负责高层(六级以上)人员离职面谈与离职审核,董事长负责六级以上离职批准,综合管理部人事科报青山董事局备案。
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十级以下(不含十级)人员的工作与物品交接,主管副总经理负责中层(七至十级人员)管理技术人员离职的工作与物品交接与监督。六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直接交接。
5.综合管理部负责经批准的离职手续的办理,并出据《离职证明》,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及工作关系转移。
6.财务部负责经批准的离职的工资结算与发放。
四、离职类别
我公司员工离职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合同期满、退休等六种情形。
1.解除劳动关系与辞退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并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参照公司当地的劳动法规执行;
2.辞职:员工没有意愿或无法继续工作而主动申请离职;
3.自动离职: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含)以上、月累计旷工五日(含)以上、年累计旷工十五日(含)以上,且无任何原因和解释的离岗行为(请长假违规不续假、不按期返岗者,一律不办理或代办离职结算手续,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4.合约期满:劳动合同期满且没有续签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
5.退休: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解除劳动关系。
五、具体规定
1.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而予以除名的,由用人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通知当事人,要求其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移交工作和各类资产,且必须于当日离开公司和宿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
1)严重违反或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2)有意或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3)违法乱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
4)具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之行为者。
2.辞退
凡具有以下情形,公司将提前告知予以辞退: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公司提前3天予以告知;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予以告知;
3)不能胜任工作,经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将提前30天予以告知;
4)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提前30天告知;
5)经济性裁员,提前30天告知。
3.辞职
辞职为员工自愿行为,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离职面谈记录),试用期员工应至少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正式员工根据岗位、职责不同,申请时间不同,具体规定:
1)生产线普通工人提前30天;
2)车间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大学生、行政管理人员提前1~3个月;
3)中层(七级至十级)管理技术人员提前1~3个月提出申请;
4.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人员,由本部门或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考勤情况认定。所有自动离职人员,由综合管理部发布除名通告,并不负责办理任何薪资结算、社保关系转移等人事手续。
5.合同期满
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满前30天,综合管理部以人事通知单(见附表1)通知所属部门及本人,是否继续签订合同。如符合条件且本人同意在合同期限前一周内续签,则继续留任;如没有以书面形式答复,一律作自动弃权处理。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6.退休
当员工达到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需要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公司将根据其在公司服务年限给予适当礼品赠送(一般为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
六、离职办理流程
除解除劳动关系和自动离职外,所有形式的离职都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1.离职申请审批
根据规定时限提前提出离职申请,按照直接主管→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董事长的顺序逐级审批。6级以上(含)人员离职,由董事长审批;10级(含)以上人员的离职申请,由总经理审批;11级(含)以下人员离职由分管副总审批。
2.办理工作、资产移交
离职员工必须在离岗前办理工作移交和资产交接,否则,不予结算离职薪资。
1)离职员工移交物品类别包括:
a.各种公用印章、介绍信
b.现款、有价证券、帐册凭证
c.各种图书、规章、文书、档案证件
d.办公用品、计量器具、工作工具、青山钢铁手册
e.本人使用、保管的`各类公司资产
f.劳保用品、生活用品
g.其他应移交事项
2)移交期限
根据部门岗位特点,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原则上,工作移交必须在员工离职日签字完毕。
3)监督移交及监交责任
离职员工工作、资产移交,由离职人、接收人共同办理(视情况指定监交人),并列出移交清单,必要时由直接主管接收。离职员工移交清单,由直接主管审查,不合之处,应立即予以更正、补充。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等未结清事项,由直接主管负责追索。
移交人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楚,接收人或监交人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
移交人对应移交事项如有虚漏亏短,接收人如有循私包庇等情况,均从严查处;如因此而使公司遭受损失,双方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公安、司法部门查办。
新接任人员如对交接的工作、资产、资料有疑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会同监交人说明缘由,并拟定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裁定。
3.离职薪资结算
综合管理部根据签字完毕的移交清单核对考勤、核算薪资。离职薪资结算截止到离职员工核准的离职日(或实际离岗日),特殊情况由离职审核人注明,薪资推迟一个月发放。
任何一种形式的解聘,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全部结清,且双方保持结算之后六个月内的相互解释的过程。解释不清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仲裁。
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终止社保
综合管理部根据离职员工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并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终止社保事项,退还、转移相关的社保材料等。
七、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执行和负责解释。
人员离岗管理制度 2
为降低员工流失率,规范离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xx酒店各部门。
一、定义:
本制度中离职指主动辞职、辞退、开除、自动离职。
二、离职程序
(一)主动辞职:
1、范围:员工要求脱离酒店,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2、辞职申请:酒店正式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否则以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七天申请,否则以七天工资作为通知金。申请时间以书面记录为准。
3、辞职面谈:所有辞职员工必须经辞职面谈程序,以掌握员工辞职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辞职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5、离职交接:辞职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完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辞职员工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二)辞退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辞退处理:
1)工作能力不适合职位要求;
2)酒店经营机构调整;
3)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辞退审批:员工所在部门申报《酒店离职申请书》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辞退通知:正式员工酒店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辞退补偿:酒店因经营调整辞退正式员工将根据以下标准给付补偿金。在酒店工作满一年以上者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者补偿200元整。补偿工资以辞退前的月基本工资为参考。
5、离职交接:被辞退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三)开除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开除处理:
1)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给酒店造成损失;
3)违反社会公德影响酒店声誉;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离职交接:被开除员工必须在三日内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4、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由酒店开除员工无离职补偿。
(四)自动离职:
1、范围:员工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2、程序:各部门一旦发现有员工未正常出勤,应即时与该员工联系落实其未出勤原因,如联系不到或确定自动离职后上报《酒店离职申请书》及《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因未及时上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承担。
三、离职申报
1、各部门经理是本部员工离职申报责任人,因未及时申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经理人承担。
2、离职申报必须以书面形式,即《酒店离职申请书》为准。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上报《部门人员编制及损益表》和《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
四、离职员工档案管理
离职员工档案酒店将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规定自行销毁。
五、附则
1、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
人员离岗管理制度 3
第一条、公司所有员工自请辞职者,应按下列期限预先提出辞呈并交书面的申请。
1、经理(含)以上人员,应于离职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员,应于离职一月前提出。
凡经理以上人员自辞职申请上交起未满二月擅自离开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员自辞职申请上交起未满一月擅自离开公司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公司有权扣留其工资和风险金。
第二条、所有离职者经部门主管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照员工离职办理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手续办理,待完善各项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条、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一月书面通知,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四条、经批准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办妥业务移交手续,并经由部门主管监督交接完成后,可发给当月工资,未办妥各项离职手续者,工资延发。
第五条、工作移交时,接任员工对于移交事项查有遗漏或手续欠妥者,应会同主管、离职人员核对,自移交日起三日内补办清楚。
第六条、凡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1、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安排,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识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培训的。
3、一年内发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计事故损失4万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认真负责,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机械损失或重大投诉。
5、有严重经济问题,搞徇si舞弊的。
6、擅自停运、堵站、堵路、聚众闹事、干扰他人正常经营,不服从公司安排管理或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发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侮辱、谩骂、殴打乘客,情节严重的。
8、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以上的。
9、一年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迹记录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
11、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12、严重违规经营的。
1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14、造成重伤伤人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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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离职管理,完善员工离职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离职包括辞职、辞退、劳动合同终止、擅自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地区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辞职:指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五条辞职申请:已转正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辞职应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人事部门与辞职员工进行面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做好记录与反馈。
第七条辞职审批
公司一般员工辞职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审核、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中层及以上干部辞职经总经理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汇总实施。
第八条辞职审批完成后,辞职员工须将《离职申请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辞退
第九条辞退:指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协议,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员工在试用期满前转正考试不合格或领导评审不合格或公司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2、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内连续两次被书面批评处分或一次书面警告处分或公司规定的其他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3、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从业经历、证件、证书等应聘资料等),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7、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辞退审批
一般员工的辞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经理审核、审批后实施,并报总经理审阅;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辞退经总经理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汇总后实施。
第十一条辞退审批完成后,用人单位需通知员工到人事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指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审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辞职审批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审批完成后,员工或用人单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对方劳动合同终止事宜,员工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五章擅自离职
第十五条擅自离职:指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从公司离职的行为。主要包括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或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而从公司离职、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个工作日,或一个季度累计旷工达4个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条擅自离职的处理流程
用人部门须在24小时内将擅自离职员工具体情况书面报至人事部门,并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辞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人事部门确认擅自离职事实无误后,立即办理社会保险等减员手续,同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书面通知财务暂停发放其薪资。
第十七条用人部门未按要求报告擅自离职人员情况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失职问责,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离职交接流程
第十八条离职员工须于正式离职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到人事部门领取《离职交接确认表》(附件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讫交接手续,具体交接事项如下:
1、与部门工作及文件资料的移交:包括各种文件、协议、计划、报表、客户信息、技术资料、技术图纸、图书资料、印章等。
2、与部门资产的移交:包括电脑、移动硬盘、U盘、软件、扫描仪、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对讲机、办公桌椅、文件柜、办公用具、办公耗材、清洁用品等。
3、与行政部门需移交的事项:车辆、宿舍退换手续及用品用具、工作服、应用系统账户、公司证照等。
4、与财务部门需移交的事项:借款清还、未扣款项、拖欠发票等。
5、与人事部门需移交的事项:社会保险停缴情况、培训协议履行情况、人事档案、工作档案、户口转移情况、考勤确认等。
第十九条离职交接完成确认
公司一般员工离职交接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离职交接须由总经理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在办理离职人员申领的贵重资产(如手提电脑、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交接手续时,相应的接收人员应当注明使用现状,如有损坏,应注明损坏程度,并落实损坏责任人,核实赔偿金额,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使用公司购置车辆的离职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接收人员核定后方可办理移交。若员工离职后发现有物品、资料或财务事项亏欠未清的,接收人员及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负责人离职的,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对其进行离职审计。
第二十二条员工离职手续办讫后,人事部门须为离职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人事部门须妥善保管员工离职资料的原件,包括《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确认表》、《离职面谈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为员工离职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员工离职日期的计算原则上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离职员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为离职日期。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家庄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属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全体员工讨论、调整,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下发;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内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内容为准。
人员离岗管理制度 5
1.制定目的
规范本公司员工离职作业流程,确保离职交接工作顺畅进行。
2.适用范围
公司三职等(含)以下员工的离职作业。
3.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的管理部门。
4.内容
4.1离职类型及申请要求
4.1.1辞职:自动请辞离职
(1)三职等(含)以上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2)一、二职等须提前10天申请
4.1.2辞退:解雇离职
因故被解雇者,公司应事先通知员工,由其直属主管或部门经理提出申请。
4.2离职程序
4.2.1员工辞职,由本人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离职申请单》,并按《员工离职申请单》上所列事项详细填妥后,亲自持单向单上所列各部门办理手续。
4.2.2若属辞退情形,则由其直属主管或部门经理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离职申请单》,并在《员工离职申请单》上“离职原因”栏内“公司因素”的“其它”项中注明原因,其余交由员工本人持单向单上所列各部门办理手续。
4.2.3离职流程:离职申请→直接主管、上级主管签批→本部门手续办理→人力资源部手续办理→财务部手续办理→(副)总经理签核→离厂
4.3离职移交
离职人员提出《员工离职申请单》,经直属主管核准后,即可办理离职移交。
4.3.1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收人接收;若无适当的接收人,应暂由该职务的直属主管进行接收。
4.3.2移交人与接收人在办理职务移交时,均应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3.3各项移交,由各部门经办人员在《员工离职申请单》上签核即可,必要时需填写《工作移交清单》。
4.3.4离职人员原职务上的、代管的.或正办理中的工作、文件资料(公司规章、公文、报表、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
4.3.5对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离职人员需向接替人或有关部门交代清楚。
4.3.6离职人员原领用的器材、工具、文具(消耗性除外)、印章等,应交还有关部门。
4.3.7移交手续未完备前,应保留移交人当月薪资,待其移交完成后,再行支付。
4.3.8移交期限:原则上上述移交应于1~3日内办妥。
4.3.9移交手续(或移交清单)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要求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者,应由责任人负责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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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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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本单位的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适应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需要,防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人员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本单位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本单位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而无论离职人员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三条离职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本单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本单位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四条离职人员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本单位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本单位的财物,包括记载着本单位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离职人员自备的.,则视为离职人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本单位,本单位应当在离职人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离职人员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本单位将秘密信息复制到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下离职人员无须将载体返还,本单位也无须给予离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五条离职人员离职时,应将工作时使用的电脑、u盘及其他一切存储设备中关于工作相关或与本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信息、文件等内容交接给本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在离职后以任何形式带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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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物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离职或调出(及请假一周以上)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以及移交人的直接主管。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
第五条应交接的.业务工作包括(由离职人出具书面报告):
(一)重要客户名单及公共关系名单以及联络方法。
(二)已完成工作的详细工作报告。
(三)未完成工作的各项待办事宜及关键点。
(四)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分工
(五)业务流程
(六)其他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
第六条应交接的公司物品包括
(一)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书籍、文件资料(含计算机软件)、钥匙、印章、宿舍等公司物品。
(二)证件,因员工工作需要,公司发给员工的各种证件。
(三)重要文件,包括政府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企业章程和各类年检批件等。
(四)员工接收的其他已离职人员的工作资料(全部)。
(五)由财务部门开具的财务款项结清证明。
(六)其他重要文件或监交人认为应交接的文件。
第三章工作交接流程
第七条职位异动申请批准后,员工开始进行工作交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八条当出现需工作交接情形时,由需移交人的直接主管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并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十条工作交接必须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交接清单清点文件资料和办公物品,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签字确认。承交人和监交人对工作交接过程及交接工作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业务工作交接应由交接人向承交人和监交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认真回答承交人和监交人的有关问题,监交人有权召集公司有关人员了解交接人的具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送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原件送人事专员,由其存放入移交人个人档案;《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处各一份。
第四章工作交接要求
第十三条 职位异动申请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前,员工必须坚守岗位。若因私自离岗或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者,公司将按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1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如移交人有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须提前申请经部门经理核准后,可由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但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六条 工作交接必须附有《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并由交接人、承交人对于离任者,工作交接完成后,还需要填写其他离任表格(如《竞业限制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离任(详见本公司的离任章程中的规定)。
和监交人三方在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填写不详者,或交接手续未办完者,人力资源部不予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七条 工作交接自批准职位异动申请时开始。交接时间原则为两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交接时间。
第十八条 工作交接后,尚在公司的离任员工仍有义务帮助接替人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必须积极配合接收人,直到交接清楚。
第五章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 移交人: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职责内的各种资产、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二十一条 接收人: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材料,保证资产账实相符,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监交人: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认真审核移交工作,对于发现的移交工作中的遗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总经办: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者,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六条 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权归公司总经办。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人员离岗管理制度 9
第一条 目的
规范离职手续交接工作,使后续工作有序地进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定义
离职:指员工因内部工作调动、轮岗、晋升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者公司的情况。
第四条 权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员工离职交接管理制度与程序。
(二)员工辞职须先向本部门主管递交辞职申请、交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再进行工作交接。主管级以上员工辞职,须亲自向董事长提交辞呈,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开始办理交接手续。
(三)员工的辞退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员工离职的结算手续,包括档案与物品的转移和清点。
(五)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五条 原则
(一)员工离职必须履行完整的工作交接程序,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财务部方可对其进行工资结算。
(二) 财务部员工离职,工资须压后一个月发放。
(三)离职交接须以文字形式记录备案,保证资产、财产、账务、资料、印章、钥匙、工作等全部移交无误。
(四)档案交接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与监交人共同签字,并签注时间地点。
(五)公司重要证照、档案文件、材料的交接须呈董事长确认签字。
第六条 交接程序
(一)员工离职须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交接表》(见附表1)及《离职手续清单》(见附表2)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内容包括:
离职岗位 / 离职原因 / 入职、离职日期 / 部门意见 / 离职约谈内容等个人工作信息;办公资产、办公用品 / 钥匙、门禁卡 / 个人管理的公司现金、账务凭证 / 技术图纸、参数 / 客户资料、工作记录 / 车辆、设备及工具 / 制服、胸牌等公司资产财产。
(二)离职员工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工作交接,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交接。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资产管理员、部门主管须按照部门台账、个人台账、领用单与实物核对,资产管理员须对物品耗损情况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无误后方可填写交接单。交接单须由移交人、资产管理员、部门主管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四)档案管理员核对应交接的凭证、资料、文件并制作详细的档案交接清单,并注明档案的属性:原件或复印件;资料交接须以原件移交;离职员工电脑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备份。
(五)交接完毕后,《离职手续清单》递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存档。
(六)财务部负责核算离职员工的应付工资,并于下个月工资发放日发放。
第七条 责任
(一)移交人责任:须将在职期间一切公司档案及资产完整移交。隐瞒、伪造、损坏公司档案及资产者,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接收人、监交人责任:接收人对接收的档案及资产负有验收与保管责任。监交人对交接负有监督责任。在交接过程中须确保一切公司事项已交接完毕。若移交人员离开公司后,发现遗漏交接事项或者交接不实的情况,由接收人与监交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资产管理员的责任:资产管理员须对所验收固定资产进行核实,并对其耗损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若所验收的'资产出现异常耗损,资产管理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若因资产验收员的疏忽,未对异常耗损资产进行耗损评估,公司将有权要求资产管理员进行相关赔偿。
第八条 注意事项
(一)部门主管自接到员工离职通知之日起,有权封存该员工经手的电脑及全部文件资料。
(二)部门主管应于接到员工离职通知两个工作日内拟定交接计划,确定交接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后续工作安排等事宜并及时通知综合办公室人员进行监督交接。
(三)离职人员逾期不办理交接或未按程序交接,部门主管应及时告知综合办公室处理;若存在违规违法情况,公司将报司法机关处理。
(四)员工因伤亡、失踪、潜逃等行为离职,由部门主管办理交接手续。
(五)离职人员严禁拷贝、复印公司一切文件资料,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因公司内部调动需要拷贝资料者,必须在工作交接单中注明;调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离职岗位文件资料,须报经部门主管及综合办公室批准后可查阅。
(六)相关的
交接人员须确保离职员工将与工作相关的一切账号及密码一并交接清楚,员工离职后发现此项有漏交情况的,由监交人和接收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监督实施,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条 本制度为暂行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人员离岗管理制度 10
一、制度简介
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离岗行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不受影响,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离岗审批效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离岗管理,包括辞职、解聘、停薪留职、离岗休息等情形。
三、管理原则
1. 合法合规:员工离岗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2. 公正透明:员工离岗管理应当公正、透明,确保管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事先审批:员工离岗时间较长或涉及重要岗位,应当事先经过公司审批,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4.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离岗管理制度的员工,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维护公司纪律的严肃性。
四、管理内容
1. 审批流程:员工离岗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需提前向直属上级提出申请,并填写离岗审批表。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需经过公司审批。
2. 岗位影响:员工离岗期间,应当确保所在岗位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交接工作,需报上级领导批准。
3. 工资待遇:员工离岗期间,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不得克扣工资和福利。如未按时发放,员工可向部门投诉。
4. 离职证明:员工离职时,应当向公司相关部门索要必要的`离职证明材料,确保新公司时的正常流程。
5. 违反制度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同时,应当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加强制度宣传和落实。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六、结语
建立健全员工离岗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管理流程、规范审批手续、加强责任追究等措施,可以确保管理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管理效率,为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同时,也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自觉遵守离岗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和谐稳定发展。
人员离岗管理制度 11
为规范我院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保证网络中心内部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防止网络中心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有关部门应即时取消其计算机涉密信息系统访问授权。工作人员离岗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网络中心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由本单位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而无论离岗离职人员因何种原因离岗离职。
第二条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该把下列资料全部交给下一任工作人员,包括:
1、网络中心管理的所有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口令。
2、网络系统集成的文档包括: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参数、网络拓扑图、网络布线图、虚网划分、IP地址分配等网络机密资料。
3、网络系统集成参数变更时,必须及时修改、变更文档。
4、随机赠送的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携带的说明书、各种文字资料等网络系统的重要资料。
5、有关网络建设与信息化建设的各种合同。上级部门的各种批文,网络管理和配备的各种规则、条例等文字材料。
第三条离岗离职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本单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网络中心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四条离岗离职人员应在离岗离职时,或者向网络中心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网络中心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网络中心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离岗离职人员自备的,则视为离岗离职人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本单位,网络中心应当在离岗离职人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离岗离职人员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网络中心将秘密信息复制到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下离岗离职人员无须将载体返还,网络中心也无须给予离岗离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五条离岗离职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将工作时使用的电脑、U盘等其他一切存储设备中关于工作相关或与网络中心有利益关系的信息、文件等内容交接给本部门领导,不得在离岗离职后以任何形式带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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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对象:
工作岗位轮换或正常性调动的干部。
二、审计内容:
干部离岗,都必须对原分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
⑴执行政策是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应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⑵已填开的“普通发票”、“临时统一发票”是否按规定征税,有否开“人情票”、收“人情税”的情况;
⑶报上欠税额与企业实际欠税额是否相符;
⑷税款解缴和多征少补税款办理是否及时;
⑸各类票证(包括各种发货票、收据等)结存是否与本局帐面结存相一致;
⑹各类户管资料是否齐全;
⑺是否勤政廉洁,遵纪守法等。
三、审计组织:
为顺利实施干部离岗审计制度,县局成立干部离岗审计小组(由县局财务审计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副所长以上干部的离岗审计;各直属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审计小组,主要负责一般干部的离岗审计。
四、审计程序:
1、审计前,审计小组应先通知离岗干部写好本人几年来工作情况的自我小结,按规定填好《干部离岗审计鉴定表》,自我小结部分。
2、审计小组在其自我小结的基础上,对其原分管工作进行全面审计。
3、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政治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劳动纪律等方面实事求是地写出监察意见,填好《干部离岗审计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所在局,一份报县局人监科备案),对成绩要肯定,有问题要指出。对有违纪行为者,县局要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4、离岗移交工作应在审计结束后进行,移交双方必须在三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公用财物),并由审计小组实施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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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优化职工队伍结构,配合医院定编定岗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和《zz大学教职工离岗退养暂行办法》(中大人事[2005]13号文)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岗退养即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是指职工达到一定年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不适应现有的工作岗位;或实行定编定岗后未被现有科室聘任,院内其他科室亦无法安排工作;或由于科室改制,医院不存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不再安排工作,退出工作岗位在家休养。
第三条离岗退养期限为医院批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离岗退养期满按医院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离岗退养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离岗退养待遇,不再享受在岗职工的待遇。
第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医院正式编制职工。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离岗退养:
㈠属干部身份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属工人身份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达到三十年,或连续工龄达到二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㈡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因工致残或患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并已连续病休达三年以上的人员,经广东省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㈢因定编定岗或改制未能获聘用的职工(被医院解聘、辞退者除外),其年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离岗退养由本人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规定签署意见,上报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批准后由人事部门与获准离岗退养的职工签订《zz一院职工离岗退养协议书》。
第八条离岗退养职工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离岗退养待遇。
第九条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
㈠离岗退养生活费
1、在离岗退养期间领取离岗退养生活费。
2、离岗退养生活费按照退休人员所享受的工资标准及津贴项目(不含离退生活补),以离岗退养前实际工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发放比例为:连续工龄35年以上的,按95%比例计发;连续工龄30—34年的,按9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25—29年的,按8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20—24年的,按6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40%比例计发。
3、离岗退养生活费低于当年广州市失业救济标准水平的,按当年广州市失业救济标准补足。
㈡全额享受六大节日费(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校庆、元旦)。
㈢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待遇。
㈣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㈤离岗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按在职人员的同等情况调整档案工资,离岗退养期间不兑现,退休时以档案工资作为基数计发退休费。
㈤不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不晋升行政级别和考工定级。
第十条离岗退养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照本人档案基本工资标准缴交社会保险费,如本人档案基本工资低于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则按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离岗退养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离岗退养职工退养期间不占原科室人员编制,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有损于医院形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否则医院有权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有偿劳动,否则解除其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泄露医院机密,如因此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有权解除其人事关系,停发一切待遇。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刑、劳教(包括判处管制、缓刑)的,予以开除处理。
第十七条因医院岗位需要被雇请的离岗退养职工,其待遇按医院雇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的,离岗退养生活费执行原标准不变,其余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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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生产车间有序作业,确保离岗人员有人顶岗并及时回岗,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部所有生产一线人员(包括班组长)临时离岗的`管理。
2.管理要求
2.1离岗证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制作,每个离岗牌编号并加盖行政章后方可生效。对于长时间滞留在个人手中的离岗证,行政人事部有权利声明失效,持失效后的离岗牌离岗视为无牌离岗。
2.2离岗牌按照产线实际情况配置,并在行政部登记备案。原则上每个班组编制配置一个,当班组人数超过10人时,按照每10-15人配置一个。
2.3离岗证由班组长保管(或放置在指定位置)。离岗人员领取离岗证时须用本人厂牌替换领取离岗证。
2.4非休息时间原则上不准离岗。
3离岗规定
3.1 离岗人员在经组长同意后用本人厂牌换取“离岗证”;
3.2 离岗人员在“员工离岗登记表”上登记姓名(工号)、去向;班组长填写具体离岗时间(班组长每次只能批准一位员工离岗,如必须两位以上同时离岗则需主管及以上同意);
3.3 离岗员工归岗后到班组长处上交“离岗证”并领走本人厂牌,班组长在离岗登记表上填写归岗实际时间,超过15分钟以上者汇报主管;
3.4 班组长对于一天非休息时间2次及以上离岗者汇报主管;
3.5 需要离开4楼生产车间的员工,须由保安登记离岗人员信息并查验离岗证后放行。保安登记离岗人员离开和返回的时间。
3.6 主管对频繁离岗者要实际了解情况,异常时汇报经理;
3.7 如工作原因离岗者不适应本规定,需经理及以上同意。
4.考核要求
4.1不按本办法要求持证而离岗的人员,查处一次罚款20元;
4.2离岗超时15分钟以上者,不计算工时(从离岗时间开始计算到返岗或者下班),超时4个小时按照旷工处理;
4.3离岗证丢失由班组长写出补证申请,主管和经理签字后交行政部补办,离岗证每丢失一次扣责任班组长50元。
4.3一个月内班组发生5次违反本办法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离岗牌丢失,班组长承担连带责任,罚款50。
4.4一个月内生产车间发生10次违反本办法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离岗牌连续丢失2次,车间主管承担连带责任,罚款100元。
4.5一个月内制造部发生15次违反本办法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离岗牌连续丢失3次,制造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罚款200元。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直至新版本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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