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时间:2026-01-02 02:32:04 制度

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通用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通用7篇)

  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为防止本公司发生的万一存在因微生物、异物等异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扩散,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企业的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职责

  1、公司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负责提供资源支持(包括人员、资金、器材等),负责配合执法部门一起进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

  2、销售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问题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质检部负责发现问题,分析该问题的`影响力,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4、生产车间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四、产品召回步骤

  1、厂区内部发现的问题,处理步骤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时行再加工或销毁等处理。

  2、销售商或用户发现的问题,由营销业务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保持与销售商或用户的持续联系。

  五、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归口部门如实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质检部会签,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技术人员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请外界的研究机构来协助;

  2、立即通报公司;

  3、营销业务部部负责追溯及产品的所有标签。必须在24小时内查到问题产品的销售点;

  4、质检部、生产车间联合收集并反复阅读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所生产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六、回收程序

  1、问题发现→报告召回工作组→集体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2、追回产品,直接废弃。

  3、回收结束后,填写《产品回收报告)),三日内归档。

  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1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2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3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4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根据内、外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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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酒店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经营食品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酒店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熟食、冷食、罐头、保质期过期的食品、半成品、食品添加剂等。

  第四条酒店食品召回是指在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问题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将已经上市的食品或者已经流入市场的食品从市场上召回。

  第五条酒店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顾客的食品安全,及时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增强食品供应链的可追溯性,并促进食品企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

  第六条酒店食品召回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为顾客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尊重顾客权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七条酒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机制,明确食品召回处理流程。

  第八条酒店应当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召回流程

  第一节召回的触发条件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应当启动食品召回的触发条件:

  (一)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

  (二)食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召回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召回的;

  (四)其他应当启动食品召回的情况。

  第十条酒店应当将召回流程明确告知相关员工,并对召回触发条件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节食品召回程序

  第十一条酒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处理工作制度,指定相关责任人员负责召回的`组织与实施,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当发现应当进行食品召回时,食品召回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召回,并制定食品召回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范围和对象;

  (二)召回原因和依据;

  (三)召回流程和方法;

  (四)召回期限和要求;

  (五)召回方案的宣传与通告。

  第十四条食品召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并按照食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召回工作。

  第十五条酒店食品召回应当分为主动召回和追溯召回。

  主动召回是指在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问题后,酒店自行决定召回食品。

  追溯召回是指在上级食品监管部门要求召回食品后,依据食品供应链追溯体系追溯到食品生产企业,并确保将相关信息传达给消费者。

  第三节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六条酒店在召回食品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食品下架处理。

  第十七条酒店应当向相关员工和消费者发布召回通告,清楚详细地说明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流程、联系方式等,并要求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食品。

  第十八条酒店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将召回通告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公告于酒店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平台,以确保信息传达到终端消费者。

  第十九条酒店应当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供应商和销售渠道沟通,共同制定召回措施和后续处理方案。

  第四节食品召回的评估和整改

  第二十条酒店应当将食品召回完成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召回食品了结情况、涉及的经济损失、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酒店应当针对召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按时进行整改,并跟进整改效果。

  第三十二条食品召回责任人应当负责召回后的产品销毁及销售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提供销毁的相关证明和销售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酒店应当开展食品召回的风险评估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并以召回为经验教训,及时总结和完善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酒店应当对召回事件进行主动公开和回应,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并通过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加强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酒店食品召回处理工作应建立相关档案,并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酒店应当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参与并配合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酒店应当建立食品召回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八条酒店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九条酒店应当建立食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程可追溯。

  第四十条酒店应当加强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并定期检查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第四十一条酒店应当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进货记录、食品加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食品销售记录、食品投诉处理记录等。并按要求保存并备查。

  第三章监管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若酒店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酒店食品召回情况向社会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报道、官方网站公告等形式,并作为评价酒店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酒店应当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酒店食品召回的监管,及时公布召回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化和公正公平。

  第四十六条对于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重大社会影响的酒店,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公开通报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酒店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有关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酒店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解释权属酒店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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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2、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本经营单位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3、下列食品为不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4、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关部门进行无害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5、对已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6、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经营单位。

  7、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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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监控和生命安全,更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职责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3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召回鹅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理

  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5、引用文件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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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三、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五、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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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购后发现不合格或有怀疑食品原材料(索证材料不齐的、感官质量不好,无合格标的.,生产厂名,出产日期)立即退回供货商或生产厂家。

  2、食品原材料在储存中发现有霉变或超过保质期,应立即报后勤主管,销毁。

  3、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处理后应及时做好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生产厂家,处理原因等)。

  4、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处理过程,应有2人以上在场,并分别签署经手人,证明人姓名。

  5、食堂自身制作的产品,发现有不合格现象时,参照本制度1至4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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