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驾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驾校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学员要按照招生简章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要严格服从校方管理,自觉遵守法纪、团结互助、努力学习,争做优秀学员。
第二章 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节报名要求
1、参加学习的同志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
2、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不准留长发,污言秽语。讲究精神文明,违者取消学习资格。
3、身体条件:年龄在18—5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5米以上,视力匀为0.7以上,无色盲、听力、肺、血压、心脏均正常,无防碍驾驶汽车的其它疾病和残疾。
4、手续:凡符合以上条件要求学习的同志,必须持商丘市本人身份证方可报名。
5、学校办学宗旨:诚信永恒、追求卓越。努力为社会输出合格的汽车驾驶人才。
第二节 报名程序
1、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处交纳租赁费和培训费。
2、到城信大夏交纳考务费。
3、到学校登记、建档,领取有关学习用品。
第三章 食宿管理规定
第一节
住宿管理规定
1、学员在校住宿期间应遵守学校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2、学员在校住宿期间要爱护学校的一切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学员须持卡住宿,不得随便安排无卡人员住宿;
4、学员到住宿登记处按规定交纳押金,凭押金条到所住宿楼层服务处领取被褥、脸盆等。被褥按号使用,未经同意,不得随便更换,否则,违规一次罚款人民币20元。
5、爱护公物、卫生,不要随地吐痰,果皮、碎纸等杂物要投放在走廊垃圾箱内。
6、不准在室内做饭、饮酒、吸烟。不准在走廊、楼道、门窗晾晒衣物和鞋袜。
7、学员要妥善保管钥匙,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8、每晚10点息灯入睡,杜绝夜间长明灯。
9、学员如有问题,可找楼层服务员及值班员询问处理。
第二节就餐管理规定
1、学校为学员提供就餐条件,生活费自理。
2、学员应先到食堂购买餐卡后,凭卡排队就餐。
第三节 交接管理规定
1、每期学员毕业离校前,应将借用的被子、褥子、草垫、脸盆、水瓶等物品如数上交。
2、所交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损失。
3、物品交清后,让保管员在押金收据上签字后到财务科退回押金。
第四节 清点管理规定
每个学员在毕业离校前,都应对自己所带物品进行一次清点。如果有借用别人的钱物应自觉主动归还。
本守则所有规定,学员都应自觉执行并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节 学员守则
1、学员到校后要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纪,努力学习,争当优秀学员。
2、尊敬领导和教练,团结学员、互相帮助。
3、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如有违犯,轻者给予大会批评,并给予50—200元罚款,重者开除学籍,学校概不退款。
5、在训练期间,遵照学校规定,积极配合教练训练。不经批准不许擅自上车和动用教学仪器设备,违者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和赔偿。
6、对自带的钱物要加强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
7、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要遵纪守法,如果发现有赌博、偷盗、嫖.娼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给予停驶,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交司法部门处理。校方概不退款。
8、理论学习时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不许交头接耳,不准在教室内抽烟。
9、要自觉抵制教练员的不良行为,发现教练员违犯教练员纪律时,要及时向校方报告。
第二节 训练管理规定
一、学员入校后,必须按照学校指定的.教练员、教练车,佩戴学员证上车训练,否则,不准参加培训。
二、学员在训练过程中,必须严格操作规程,听从教练员的管理、指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在道路训练中,不管任何情况下,学员绝对不准单独驾驶车辆,必须有教练员在座,否则,后果自负。
四、要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尊敬教练,团结同学,在训练中按次序轮流上车训练,不争不抢,不准打架斗殴,不准以强凌弱,不准打闹嬉戏、不准攀爬车辆,维护好训练场的秩序,确保安全。
五、学员在训练期间,不准饮酒,不准穿拖鞋、高跟鞋,不准吸烟,否则教练有权停止其训练。
六、树立良好学风,要勤学苦练,好学多问,戒骄戒躁,虚心向教练及学友请教,出色完成各课学习项目,争做合格驾驶员。
七、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管理,爱护公物,保持车辆的清洁,积极协助教练员维修、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的完好运行。
八、在校住宿学员,要在值班教练和代班领导的领导下,自觉遵守住宿制度,配合服务人员,保持宿舍的清洁卫生。
第三节 请销假管理规定
1、不准无故迟到和早退,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2、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应逐级请假(先给教练员请假、教练员再报请教研室批准后,请假方可生效),归队后及时销假。
3、如果因学员经常请假和旷课,不能保证学习时间或学习不认真,造成期终考试不及格不能按时毕业的学员,下期再学,学费重交。
第五章 生活管理规定
第一节 生活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持按时吃饭,按时上课,按时出车。
2、学员在学习期间,一律不准喝酒,一旦发现,教练员有权给予停驶。
3、住校学员,晚上不经批准,不准单独擅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者,应经批准后,两个人以上方可外出。归队后及时销假。
4、遵守公共道德,说话要和气,要团结互助。
第二节
卫生管理规定
1、学员要讲究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宿舍和教室的整洁。
2、起床要叠被,整理好床铺。
3、教室和宿舍每天都要由卫生值日员负责清扫。
4、坚持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每周检查评比一次。
第六章 评议教练员制度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练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帮助教练员更进一步改进教学和管理方法,学校规定,在每期学员毕业离校前,让学员对本班教练员进行一次评议,学校把评议结果作为对教练员的一次考核内容和是否继续聘用的条件之一。
第二节 评议方法
给每个学员发一张教练员评议表,每个学员按教练员评议表规定的基本内容如实认真填写。
第三节 评议内容
教练技术、管理办法、带头遵守纪律情况、是否有让学员请吃饭和索要钱物现象等。
第七章 学员意见反馈管理规定 第一节 目的
为大力发掘学员内在思考力和创造力,充分利用学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学校的教学完善及学校的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节 意见反馈人资格
1、凡本校学员皆可提出意见
2、意见可以个人或数人名义提出。
第三节 意见内容
1、学校建设上的意见或具有发展价值的意见
2、理论、实操教学的改善。
3、意见内容不得涉及虚假、个人方面问题。
第四节 意见方法
1、写好的意见投入意见箱,于每月1日开箱并于月底审查公告。
2、意见内容不需获各级领导之许可
第五节 意见审查
1、设审查委员会,调查意见内容,评议落实。
2、审查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副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各科室科长
第六节 意见的通知及公告
1、每月底公布审核结果,并通知意见人。
2、经采用者意见在本校通讯上予以公布。
第七节 意见保留或不采用的处理
1、经委员会认定尚待研究的暂予保留延长其审查期限。
2、不采用的意见,委员会应告知意见人,并予以协助修改。
驾校管理制度2
驾校教学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驾驶培训的质量和安全,为学员提供高效、规范的'学习环境,同时也保障教练员的教学质量和职业行为。它涵盖了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实施、教学质量监控、教练员管理、学员服务、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计:明确教学目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进度,确保学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知识。
2. 教学方法与评估:运用实践操作与理论讲解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学员技能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3. 教练员资质与行为规范:设定教练员资格标准,规定其职业行为准则,保证教学的专业性和道德性。
4. 学员管理:建立学员档案,跟踪学习进度,处理学员投诉,维护学员权益。
5. 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教学车辆,预防和应对可能的安全风险。
6. 设施设备管理:维护教学设施,定期保养车辆,确保教学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7. 培训质量监控: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持续改进教学质量和学员满意度。
驾校管理制度3
预约计时培训“是借鉴国外培训驾驶员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点而制定出的一种新型培养驾驶员的教育形式,科技含量的增加是汽车驾驶学校体系改革中的大胆尝试。北环驾校将本着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的方针为社会输送优秀的驾驶员。
一、学员拿到计时预约卡后,可预约七天之内的'车辆。学员每次上车首先到计时大厅办理预约车辆及刷上下车卡手续约车。(办理电话预约的学员上车先到九号窗口凭培训计时手册取卡,训练完毕后把卡交回九号窗口)。
二、学员在预约当天车辆时,应注意约车时间和所约时间段,必须提前15分钟预约,退约须提前24小时,当天所约车辆不予退约。(办理电话预约的学员请把ic卡和预约单放在九号窗口可电话预约或退约)。
三、每次培训前,学员提前15分钟到电脑刷卡处刷卡和指纹认定,训练后也要进行指纹认定,刷卡时请学员自已看一下显示屏,当显示出您所约车号时,工作人员按下确定且盖章,即划完考勤。上车或下车有一次不刷卡,视为考勤无效。
四、学员应严格执行上下车刷卡制度,忘刷或漏刷均将视为没按
驾校管理制度4
一、为了加强计算机教学管理,促进计算机教学规范化,提高教学效率,增强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由教学部负责实施。
二、计算机教学是指利用计算机等技术综合处理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等信息,以多媒体信息作用于学员,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达到最优化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手段。
三、参加计算机教学的有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四、教练员在课前要精心备课,设计好多媒体教学教案;授课前,要熟悉多媒体教室的教学设备、所装软件以及操作方法。
五、上课时提前进入教室,检查调试设备,保证多媒体课件正常运行;一旦出现停电或教学设备出现故障等情况,不能终止上课,应转换为板书式教学继续授课。
六、教练员应避免面对电脑显示器“照屏宣科”、“只见屏幕不见教师”的'现象,要充分发挥教练员课堂教学的主动作用,增强授课的表现力,感染力。
七、对于声音、视频图像信息在播放前要给予
提示,以便学生集中精力。
八、进行多媒体教学一般采用符合《教学大纲》的多媒体教学软件,但教练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
九、多媒体教学课件必须正确表达学科的知识内容,其制作要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
十、多媒体教学课件应具有如下功能(或其中功能之一):
(1)助教功能。体现课程特点和内在规律,帮助教练员讲授一门完整的课程;
(2)助学功能。激发学员的学习激情,发挥学员的学习潜智能。
(3)测试功能。在学员学习完部分或全部课程内容后能够进行自我测试,检验学习效果。
十一、教练员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教学资源,使用计算机理论考试系统、激光自动桩考系统进行模拟考试。
十二、通过模拟考试检验教学质量。
驾校管理制度5
驾校训练场地管理制度是保障学员安全、提升教学质量、维护场地设施完整的重要规范,它涵盖了训练场地的日常管理、教学活动安排、设施维护、安全规定、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场地使用规定:明确训练时间段,合理分配训练区域,确保学员有序进行驾驶练习。
2. 教学活动管理:制定教学计划,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
3. 设施设备维护: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及时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安全管理:设立安全制度,如应急处理程序,加强安全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
5. 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定期清理,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6. 学员行为规范:设定学员行为准则,强调遵守交通规则,尊重教练和他人。
驾校管理制度6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学院、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车辆。
八、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九、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
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驾校管理制度7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每日清洗,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应经常检查,出车
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驾驶车辆。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办公用车,污泥车,施工车辆等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方可出车,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一、二级维护保养,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状况出车。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人和物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厂区、项目施工地段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6、严禁工作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人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驾校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二章 考场规划
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根据考场使用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拟订使用规划,并以媒体、互联网发布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考试网点布建要兼顾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各地根据考试需求建设规划使用大中型客货车考场。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
第三章 建设选用
第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争取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全科目考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自建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资格明确;
(二)考场用地合法,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
(四)考试场地独立,封闭管理,只能用于驾驶人考试。考场内不得存在与考试无关的建筑、设施和场地;
(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要求。其中音视频监控和卫星定位等设备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要求;
(六)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七)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设一处政府全额投资的全科目驾驶人自建考场。自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根据当地考场使用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程序从符合考场条件的驾驶训练场地中选定社会考场。具备条件的县(市),可自建考场或自行组织招标选定社会考场。社会考场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选定,严禁变相审批、暗箱操作。
第十条社会考场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场地单独设置,与驾驶训练场地分开,严禁考试与驾驶训练共用一个场地。
(二)理论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考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货车(A1、A2、A3、B1、B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7万平方米。小型汽车(C1、C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同车型的考试线路不少于2条。
(四)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采用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会开放。路线设置不少于三条,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小型车辆(C1、C2)科目三考试车不少于10辆。
(五)候考室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试监控视频和卫生间,不得使用简易临建房。
(六)大中型客货车考场,除中型客车外,每种考试车同车型配置不少于2辆。
(七)便民服务设备设施完善。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考场验收
第十一条考场验收分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考场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考场使用过程中,每年组织一次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十二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考场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场使用验收或定期检查。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计算机或机电相关专业人员,1名考试业务人员。专家库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聘请或各地推荐、经交警总队审查确认的考试业务人员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统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考场使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公告发布后,对提出承接申请的场地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考场建设标准。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考场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专题报告,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考场使用验收申请表、检查合格报告及检查明细表;
2.考场使用规划方案,考试需求测算和考场考试能力情况说明,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3.自建考场的政府投资相关文件资料,选用社会考场的招投标文件、合同,考场建设招投标文件、合同;
4.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考场承建主体拥有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6.考场建设方案评审意见;
7.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8.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及资料清单;
9.考场基本情况资料,考试系统软件产品证书;
10.考场日常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记录,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
1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申请后,审核验收资料,组织专家组,并于15日内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T1026-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1030-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1-20xx)等行业标准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情况及不合格项目当场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考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判,提出验收意见,撰写验收报告,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合格,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项目中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不合格,下发验收整改通知书。考场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验收申请后,重新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十六条考场验收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在综合应用服务平台中完成信息备案和关联配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联网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网络接口申请。
第十七条社会考场一经验收通过,考场名称、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考试车型等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社会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变更应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选用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建立考场验收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场使用期限10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考场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档案保存期大于设施使用期1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社会考场验收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社会考场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租用期限及考试线路设备车辆等事项。租用社会考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根据工作情况以书面复函的形式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以及现场符合性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报告归入考场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按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统一的标准核定每个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以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填写《考场实际考试能力统计表》,月底报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组织考试,不得设置考试指标。考场在法定工作日应当将全部考试能力投放到互联网预约平台,预约成功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预约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试。考场在非法定工作日组织考试应当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三条考场管理全面开放,向社会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互联网、考场办事大厅、候考区应当公布考试计划、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约考结果、考试员姓名、照片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群众休息场所、候考区和办事大厅等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考场应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车区、饮水机、储物柜、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考场按规定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实现音视频监控信号实时接入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考试系统密码、设置考试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由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负责。
考试系统内所有用户必须实名,且应有明确清晰的分级使用管理权限,及时清理不在岗、定义不清晰用户,严禁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权限混淆,严禁存在超级用户。严禁考场工作人员擅自对考试系统、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进行操作和维护。需要进行维护的,须书面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考试业务领导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留存维护记录。
第二十五条考试前,考试员要组织对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考试过程中,考试员要组织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考试结束后,考试员要记录当日考场检查测试、运行管理、异常业务处置等信息,建立工作台帐,并断开考试专用网络联接。
第二十六条科目二和科目三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统一使用考试监管系统打印。考试系统及设备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对故障率超过规定标准的,立即暂停考试,并及时进行维护,同时对该考试系统的工作可靠性进行评估。对确因误判需要重考的,考试员应当场通过监管系统提出申请,考试业务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结,并即时建立台账备查,重考审批台账保存1年。
第二十七条自建考场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用的社会考场,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备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考场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推行最新的技术模式。
第六章 考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完善考场、车管所、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警大队)三级监管体系。考试员要熟练掌握运用考试监管系统,加强对考试的全过程监管;车管所监控室要加强对考场、考试设备、考试过程和考试员履职情况的监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技术检测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评判标准、考试参数、数据存储等监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考试路线、标志标线、考试车辆、考试项目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没有当场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前,根据不同的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随机选配考试员的;
(三)考场音视频监控信号与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断开的;
(四)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五)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六)考试线路、考试设备、标志标线不符合要求,考试系统、设备及考试车与备案信息不相符的;
(七)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自建考场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及考试数据的;
(三)以任何方式组织学员进入考场训练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取消涉事厂商在本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在用的社会考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本规定下发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社会考场购买服务,完善相关手续,签订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所称“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驾校考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保证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考试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本地考试需要,方便群众考试。
第三条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配置。考试场应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试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考试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公开考试场信息、考试情况和监督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的考场不得开展考试工作。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场建设和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场规划建设
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能力核定办法,定期统计分析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报考情况,指导各地开展考试场规划和建设。对存在考试积压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责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高考试能力的意见,并限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定考试能力,科学评估考试需求。对本地考试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不方便群众考试的,应当提出政府建设考试场、购买社会考试场服务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人口较多、行政辖区面积较大、距离现有考试场较远的地方,应当规划建设县级考试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摩托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对具备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业务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考场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督促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场景视频监控。监控视频应当覆盖考试区域,按规定实时接入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网。
第十五条考试场应设置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场所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待考区和等候休息区要提供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三章 考试场验收和年度资格检查
第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初验,接管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在初验完成后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使用前符合性验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请使用的;
(二)在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科目三考试路线有调整的;
(三)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室调整或新增考试计算机的;
(四)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考试项目有调整、新增或更换计算机评判考试用车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将申请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设置和考试系统有调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时,除需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试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
(二)建设方移交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的书面文件,考试系统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密码移交书;
(三)属于社会考试场的,还需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财政资金来源文件、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的法人资格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
(四)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验收结果合格的考试场,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使用后,可开展考试业务。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批复同意使用的考试场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考试场有下列情形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考试场名称改变的;
(二)考试场的考试业务类型改变的;
(三)考试场的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暂停考试场考试业务的;
(五)社会考试场的购买服务合同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进行考试场资格检查。考试场自批复同意使用之日起满一年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申请表和考试场技术参数表格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审核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对各地资格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社会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评价合同履行情况,对评价良好的,及时组织检查。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
第四章 考试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地考试场,根据各考试场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实现考生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主预约考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系统密码、设置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考试数据必须由民警负责,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场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汇总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考生对考试场工作的评价反馈、举报投诉,落实专人跟踪核查,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工作监管机制,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音视频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考试场应当配合考试员履行考试职责,考试前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以及其他考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加强考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考试场应当负责考试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考场运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考试场应建立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的管理规定,落实维护责任,确保各功能性场所所有设施设备良好运作,及时更新和增加服务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示栏,公开考试项目、评判标准、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收费标准、考试员姓名及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考试场应当在待考区、等候休息区等场所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和大尺寸显示屏,并按规定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考试期间应当在待考区直播考试场景视频,全面公开考试过程,并提供和公开考生查询考试监控视频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询考试视频权益。
第三十五条 考试场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防范发生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考生进场训练或收取训练费,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或服务项目,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考试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之外的费用把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试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试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试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考试设备生产销售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厂商在我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考试场地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考试场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驾校管理制度9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抓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预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法”,按时检查“安全法的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
三、负责驾校新聘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全体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四、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做到一旦发现事故既能使用。五、负责本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消防器材配备、管理、检查更换。
六、做好事故登记上报工作,发生事故后,必须在几小时内报学院安全部门远距离不得超过48小时。
七、经常参加道路训练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统计驾驶员、教练员的行驶公里,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
八、负责本校的驾驶员、教练员及车辆的年度检查,审验驾驶证、行车证。九、对本校安全管理负责,是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十、有权制止驾驶员、教练员一切违章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可停止其工作,然后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负责本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预防、整改措施。对肇事的责任人有提出处理意见权。
驾校管理制度10
(一)驾校管理制度
1 、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顺序、内容、时间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2 、训练中保证学员的安全,防止人员伤害。
3 、文明教学,尊重学员,不侮辱、歧视学员。
4 、如实填写培训驾驶记录,不弄虚作假。
5 、允许学员选择教练和培训日期。
6 、提高工作效率,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
7 、保证教练车的完好率,不影响学员练车。
8 、廉洁施教,不接受学员的钱物和宴请。
(二)教学管理制度
1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 认真填写教学日制,每日培训后由教练员和学员共同填写并签字。
3 认真填写培训记录,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经交通部门审核后报送交通和公安部门各一份。
4 开展入学教育,使学员了解训练日程安排、培训管理制度、安全训练知识,学校廉政制度,投诉电话等。
5 按行业管理规定组织开学和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内容。
6 理论教学学校按计算机教学为主,教练员指导为辅的教学原则。
7 术科训练必须在指定的训练场地、路线内组织训练,训练时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训练场地围观、逗留、从事与训练无关的活动。
8 随时检查培训质量,按规定程序组织结业考试。
(三)教练员管理制度
1 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
2 组织教练员参加省、市交通部门的培训和统一考试,不允许无证教练员上岗。
3 必须保证学员训练时间和内容,各车每天训练前要组织学员学习安全教育。
4 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格遵守训练作息时间,按时训练,准时收车。
5 认真协助市交通局驾管中心作好结业考试工作。
6 不准接受学员宴请和钱物,不准酒后驾使培训。
7 尊重学员,对学员一视同仁,不得随意停止训练,不得安排无关人员和亲属练车。
8 对违反规定的教练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四)学员管理制度
1 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
2 学员不得单独驾驶车辆。
3 学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不得酒后驾车。
5 实事求是填写培训记录,建立建全学员挡案。
6 端正学习态度,刻苦学习驾驶技术。
7 学车训练时不得作与训练无关的活动。
8 协助教练员搞好车辆卫生工作。
(五)教练车管理制度
1 教练车必须牌证齐全,技术性能良好,并有交通部门规定的.统一教练车标识。
2 保证对教练车的日常维护,经常检查教练车的车容、安全性能、安全状况。
3 车辆分配到个人进行管理,经常检查转向、制动、灯光的技术状况。
4 发现故障要及时排出,确保教练车安全。
5 教练车必须放在指定停车场或规定的位置,不准乱停乱放。
6 教练车不准搭乘无关的人员,训练时严格按规定配备学员,并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7 训练结束后要及时检查,必须保证车辆随时参加训练。
8 收车后、放假时将钥匙放在办公室统一保管。
(六)安全管理制度
1 学校必须建立安全领导小组,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并制定、组织、实施安全方案。
2 经常组织学习省、市有关的 安全制度,做到警钟长鸣。
3 学校每周一为安全列会时间,教练每天训练前都要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
4 训练时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安全训练。 5 经常检查车辆状况,保证车辆安全。
6 严禁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7 学校不定期对车辆、场地、教练、学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有无违反规程的现象。
8 如发现车辆、训练场、办公场所有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否则停止训练,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培养。
驾校管理制度11
一、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1、发生事故后,本驾校有关负责人必须立即前往事故地点,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发生次生事故,并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在迅速报警的同时,应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副校长统一组织指挥,防止火灾事故蔓延扩大,具体执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
3、发生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设置警戒线,抢险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护器具,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二、事故的.报告和登记
1、发生事故后,当班或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先报火警。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属安全主管部门。
2、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上本驾校负责人。
3、本驾校对各类事故进行登记。
三、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配合主管部门,及时认真地调查处理事故。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本娇小视情况派人员参与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四、事故处理
1、小事故、一般事故向驾校备案,经调查后形成处理报告,报经本驾校主管领导审定。
2、较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在征求事故单位意见后由本驾校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安全部门备案。
3、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4、对伤残人员的义务劳动鉴定,由驾校遵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按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收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收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事故结案处理一般不超过90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80天。
6、事故单位应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对责任者和员工进行事故案例教育和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严防事故重复发生。
7、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5、6、8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事故建档
1、没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2、事故档案的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管。
3、事故档案资料的管理具体执行《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驾校管理制度12
驾校计算机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硬件设备管理:包括计算机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新。
2. 软件资源管理:涵盖驾校管理系统、教学软件的选用、安装和升级。
3.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确保学员信息、考试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处理。
4. 网络管理:规定网络接入、使用和网络安全的相关政策。
5. 用户权限管理:明确员工对计算机系统的访问权限。
6. 培训与教育: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培训。
7. 故障报告与处理:建立故障报告机制,及时解决技术问题。
内容概述:
1. 设备采购与维护:设定设备采购标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保养。
2. 软件合规性:确保所有软件符合版权法规,防止非法复制和分发。
3. 数据备份与恢复:制定备份策略,以防数据丢失,并设定数据恢复流程。
4. 网络行为规范:禁止非法下载、传播不良信息,保护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
5. 权限分配:依据职务和工作需要,设定不同级别的用户权限。
6. 技能提升:定期组织计算机操作培训,提升员工的信息化水平。
7. 应急响应:设立应急处理小组,应对突发的技术故障。
驾校管理制度13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
1、公司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本科目考试。
二、教学实施计划管理
1、教务科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
2、理论教学和实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三、驾驶培训记录管理
1、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2、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教务部门签名后,加盖学校培训学时审核专用印章。
3、教务科持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交警部门约考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分别各存一份(交通部门、交警部门和培训机构)。
5、培训机构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驾校管理制度14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总公司、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八、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九、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安全会议制度
一、为了加强驾校的安全工作和推进安全管理,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 驾校的安全会议每月定期召开。要求教练员、驾驶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参加。
二、安全工作会议必须人员到齐,不准缺勤,迟到、早退。
三、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四、认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
五、对各部门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六、讨论驾校安全工作计划、修改规章制度,并讨论有建设性的建议。
七、总结前一段安全工作,布置下阶段安全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八、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九、组织全年的安全大检查会议,落实安排到人。
车辆管理制度
1、驾校所有车辆,必须有专人管理,动用车辆必须经车辆主管领导及调度同意。车辆行驶必须做到五证齐全,即:驾驶证、行车证、车辆保险证、教练车证、车船税使用手册。
2、车辆必须做到定期保养和加强日常的例行保养,不准带病上路行驶,要始终保持车辆的技术状态完好。并有完整的车辆动态记录和车辆各级维护保养记录。
3、车辆归队要按顺序停放整齐,必须实行“三交(交车钥匙、驾驶证、行车证)。不准任何人再次将车开出使用,特殊情况动用车辆时,必须经领导同意,并有调度做好动车记录。
4、未经领导及车辆调度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如发生上述情况,要追究本车教练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教练员安全教育制度
一、组织教练员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则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
二、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学院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动不在的教练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五、组织教练员进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教练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每年组织教练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的实际、理论测试。
七、全体教练员对驾校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教练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九、做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的台帐记录。
教练员的岗位责任制
1、遵守校纪校规,以身作则、言传身带,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熟悉教规教材,领会教学原理和教学大纲,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实际教学水平。
3、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人车出勤率,在训练中未经队长同意,不准将车开回和办与训练无关的事。
4、爱护学员,搞好师徒关系,构建和谐的培训氛围。
5、在训练中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准向学员吃、拿、卡、要,不准辱骂、体罚学员。
6、服从领导的调动、指挥,遇有在训练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7、必须按规定的地点路线进行训练,动用车辆必须请示领导同意,擅自离开训练地点和路线要严格处理。
8、把好安全第一关,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训练中不准离开驾驶室,确保学员的安全驾驶操作。
9、在起步、停车时要严格遵守“人不上齐车不走,车不停稳人不下”的安全规定,行驶中避免紧急制动,确保安全训练。
训练场地安全预案
一、消防管理人员:
二、灭火人员:驾校值班人员、全体教练员负责对火灾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引导,保持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切断电源,启动应急消防措施,有序地引导人员安全撤离火灾现场。
三、应急预案程序
1、一旦训练场地车辆发生火情,应迅速查明起火原因,在扑救的同时有序地引导学员安全撤离火灾现场并及时打电话报火警119。
2、扑救初起火灾程序。火情发生后,本车教练员或在岗值班人员要立即取用本车灭火器扑救,本着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有效的扑救工作,同时有序地引导人员安全撤离火灾现场并及时打电话报火警119。
3、应急疏散程序。如果着火车辆难以控制火势加大,立即组织教练员进行火场被困人员疏散工作,通过安全大门(每个大门要有1名教练员),做到安全有序的撤离火灾现场。
四、职责任务
1、根据起火的火情状况,决策迅速启动工作预案,组织相应扑火队伍,进行火场自救,并担负现场统一指挥,消防队到场后,汇报火灾性质,移交现场指挥权,配合工作。
2、安全员负责。提供救火器材,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复查,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现场的调动。
五、工作要求
1、消防安全工作预案是结合驾校的实际应采取的具体可行的措施而制定的,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将损失降到最小。
⒉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一旦发生火灾,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效控制消除灾害,降低伤亡。
⒊如果发生火灾要判明性质,电气起火,要切断电源;燃气起火,关闭阀门,火灾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时,要采取防防爆等措施,然后灭火。
⒋积极协助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
⒌根据火灾事故,查找原因,消除隐患,书写整改措施及事故处理报告。
驾校管理制度15
为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全面完成规定的教学项目、计划、目标及课时,完善实施中的规定流程及各项教学资料,规范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
1、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坚持领导督查制度。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月要督查一次,实训部每周督查一次,检查教学大纲落实情况。
3、教员不得擅自调课。
4、新聘教员实行试用制度。新聘教员按照教学大纲编写教案,认真备课,并进行试讲,试用合格后上岗执教。
5、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结业考试。
二、教学实施计划管理
理论教学部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实施计划,实训部负责制定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报给校长批准后实施。
(一)理论培训(科目一)教学组织与管理
1、设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教学工作的总体计划运作,理论教学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负责具体实施组织与管理。
2、每期(班)在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始培训。学员按时报到入学。制作花名册(签到册),划分教学班、安排食宿、规定作息时间、确定教员、举行开学典礼(入学教育)。
3、制定和公布本期教学实施计划,教练员严格执行计划。
4、学时考核由所在班理论教员负责考核,依据教学实施计划与实际到课进行考核,实际参学学时及时确认(签字)。
5、补课培训管理。因故(经批准)缺课的学驾人可申请补课,负责人批准可安排补课。凡缺课课时超过等于2/3或不服从管理的,不予安排补课,必须重新
学习。
6、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由学员、教练员、教学负责人分别填写。分管校长签章,留存入档。
(二)实际操作(科目二、科目三)培训组织与管理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1、手续程序。科目一考试结束考试合格后,及时安排科目二、三科目培训。分期开班,分班组织,分车训练。因驾培能力限制原因未能同期安排操作的学驾人,单位必须做出预约培训(通知)。
2、学驾人必须服从单位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必须服从教练员的教练指导。对操作培训安排有意见或对教练员教学有意见应按正确渠道反映,不得发生有妨碍教学及教学安全的行为。
3、记时培训管理。学驾人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安排专职教练员、实行记时培训制。
4、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由教学负责人组织实施,负责对每车、每个学驾人、每阶段的'培训检查,原始资料整理存档。
5、结业考核工作由单位教学负责人组织、实施,学驾人考评成绩必须在教学日志中如实填写,并作出客观评价。界定是否按期结业。
6、阶段考核或结业考核时发现学驾人学时不足或培训目标未达标时,实行缓签补课,确保培训质量。
7、在完成全部培训后,由教学负责人召集本期学员、教练员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确认驾驶操作培训总学时并在驾驶培训记录中签字(章)。
8、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相关资料在结业考试后应及时整理交存档案室保管,履行交接手续。
三、驾驶培训记录表的使用和管理
1、驾驶培训记录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
2、认真填写培训记录。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员或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后,加盖学校公章。
3、实训部工作人员持驾驶培训记录、计时卡等到运管处驾培科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部门车管所预约考试。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与公安部门约考,分别报送交通和公安部门各一份留存。
5、学校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四、教学质量评估
1、学校每半年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
2、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学质量评估小组组织。
3、教学评估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4、评估结束后由评估小组写出评估报告。
5、学校根据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驾校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驾校管理制度06-13
驾校管理制度10-07
驾校学员管理制度01-08
驾校管理制度(合集)08-21
驾校安全管理制度11-18
驾校教练管理制度10-22
【热】驾校管理制度05-22
驾校安全管理制度11-26
驾校管理制度(15篇)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