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时间:2025-09-27 10:12:12 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大全15篇】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大全15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安全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幼儿的周围或者我们的工作中都存在着影响幼儿的安全隐患,为了预防和消除火灾等各种不安全隐患,确保幼儿在园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明确责任,抓好幼儿园安全工作

  1、“安全”是我们幼儿园永恒的主题。抓安全是幼儿园领导的头等大事,安全工作重在落实,要落实在每个人的思想上,更要落实在实际行动中。为此,园内实行人人齐抓共管,设专人具体负责安全工作。针对幼儿园特殊性质,园内以班级为单位划分安全责任区每个区设安全负责人,所有安全负责人互相监督,园里随时检查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室内外门窗、大型玩教具、桌椅、电源、开关、电源、床铺、被褥等)。并要求各岗位人员在上岗下岗前必须将所负责区域所有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待每一环节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上岗或离岗。每天安全组人员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切实将安全工作做扎实。

  2、园内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微杜渐,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为完成安全工作任务打下良好基础。我们在安全管理中还突出重点,坚持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使全体教职员工认识到“安全”直接关系到幼儿园的生死存亡,直接关系到幼儿园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声誉;没有安全保障,就谈不上任何工作。从而在思想上、行动上形成共识。

  3、坚持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工作:排查门卫,对值班人员和所有教职工的健康情况(精神状态;有无精神病史等)进行排查;排查园内各种设施、设备、活动场地、大型玩教具、器械、护栏、门窗、电源、开关、大灶、库房等的安全状态;排查灭火设施(灭火器是否过期)及报警装置(电话)的数量及安全情况和放置位置及完好使用状态情况;排查第二应急通道是否畅通等,以确保出现紧急情况时,可及时获得外来援助等,从而确保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检查力度,强化幼儿园安全保卫意识

  1、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幼儿园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提示保健员对食堂的食品卫生加大监管力度,保证食堂各项设施、设备、物品和事物的采购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把食品安全质量,严防出现幼儿园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强化广大教职工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健康知识,自觉抵制不干净食品,增强防病能力和公共卫生责任感,从而,保证广大教师和幼儿健康和生命安全,并坚持定期不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切实有效地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时排查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要求库房严把出入库关,坚持发票索要制度,不进过期、腐烂、变质食物,做好消毒记录、物品采购和食品留样记录。

  2、加强门卫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幼儿安全,园内实行及时开锁门制度,并设专人在门口进行监护,家长中途有事可打电话,由教师将孩子安全送到家长手中。并规定凡不认识的人或未成年人来接孩子,一律不准放行孩子,以确保孩子安全。严格门卫外来人员登记、签字手续,禁止外人入内。

  三、结合实际,着力抓好几项重点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结合幼儿园的工作特点,抱着对家长对幼儿高度负责的态度,合理安排各项工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岗位严格按岗位责任制、一日活动规程、生产操作规程去做,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保证教学工作安全有序,确保安全无事故。

  1、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执行《保教人员一日工作程序》,把紧每个环节,每段时间都要安排活动内容,杜绝“放羊”。教学活动和户外活动时,幼儿一定要处在保教人员的视线之内,不让孩子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外。按照上、下楼示意图,班与班错开时间,保持距离,老师先检查幼儿衣物是否穿好,鞋带是否系牢,并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由教师和保育员一前一后进行保护,上、下楼梯时遵照楼梯上的小脚丫靠右行,在楼梯拐弯时,老师适当停留,待幼儿全部进入视线内再继续前行,对年龄偏小或体弱幼儿,老师应适当给予帮助。经常检查幼儿手中是否有不安全的木棍、钮扣等异物,在户外滑滑梯、荡秋千时做好安全监护,严防意外。早操时排出时间表,每个班按固定时间下楼,防止幼儿在楼梯走廊里交叉冲突。“幼儿接送卡”制度继续严格执行。早上入园时,家长亲自把幼儿送到教师手中,防止走失,晚上接孩子时,家长持卡进园,持卡接孩子,教师把孩子送到家长手中,防止接错或被生人领走,保证幼儿人身安全。教学楼严把门,闲人不得进入教学楼。

  2、加强食堂管理。开饭、打扫卫生、清洗餐具都有明确规定。严把“三关”,即采购关、验收关及卫生关。职工代表进行市场考察后,指定采购地点,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和供货方签定供货合同,索要“五证一票”,即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从业人和送货人的健康证、身份证复印件和发票。做到生、熟分开。根据幼儿的特点,科学制订食谱,精炒细作,保证饭菜品种多样化。做好餐具、炊具消毒,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和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着装整齐,衣帽整洁,把好卫生关,防止病从口入。对食品出库、物品采购、食品入库进行民主监督,防止购买腐烂、变质食物,严防食物中毒,确保饮食安全。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操作间。

  3、做好卫生防疫。卫生防疫是我们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幼儿入托时,严格查体,建卡率100%,杜绝传染源。严格晨检制度,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清查事故隐患,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和隔离制度,定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落实“一人、一巾、一杯”制,坚持做到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班定期进行紫外线消毒,防止传染病发生,确保幼儿健康。玩具、用品每天消毒,餐具要餐餐消毒。化学物品安全存放,防燃、防爆和防误食。危险品专人管理,登记造册,责任到人。

  4、加强值班。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我们严格落实值班制度,每天一名领导查职工出勤,查工作开展情况,查中午值班。晚上接孩子时,配合门卫把好大门关,严防闲杂人员进园,防止幼儿跑出大门。下班时,检查各部门门窗、水电,并叮嘱各班人员关好门窗、水管、电灯、电视、录音机、饮水机。坚决杜绝常明灯,从电上把好安全关。

  四、开展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我们要求保教人员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认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幼儿,从早上入园开始,在游戏、上课、户外活动中渗透安全常识。要求教师备课时,把交通、用电、煤气、防火等安全内容写进教案,教幼儿遵守交通规则,注意用电安全,认识安全标志,遇到火险时能自救、逃生,知道“110、120、119”等报警电话,在各种活动中学会保护自己,并注意不碰伤他人,学会正确的活动方法,具有一定的躲避防御能力。

  2、发动家长,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我们注意发挥家长的作用,取得家长的配合,请家长不在私人摊点购买饮料、零食,经常检查孩子的书包和衣物,不让孩子佩带易划伤孩子的锐利装饰品或携带危险品进园,幼儿患病期间,如需服药,家长要写清用法、用量以及注意事项,亲自交给老师,老师接药后一定要向家长重复服药方法,并在离园时向家长反映幼儿病情及服药情况。建议家长不要给孩子购买危险的或过小的玩具及物品,以免幼儿划伤或吞服,通过发动家长,配合安全教育,不让孩子出事。

  3、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一是经常召开班子会、中层会、班组长班主任会、职工大会,层层传达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使安全工作警钟常鸣。二是利用政治学习时间,安排安全教育内容,认真学习安全制度、三是聘请上级有关部门人员来园进行安全知识讲座、普法知识讲座。四是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在园门口横挂安全警示标语。

  安全就是生命,每个教职员工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切实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放在工作首位,突出幼儿一日生活中各环节的保育与安全工作。特别要把好户外活动关,组织户外活动时要观察全面,指导幼儿玩的有度,玩的得法,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保教人员的责任心与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规范管理,责任到人。还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坚持每日一查,每月一巡,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确保幼儿在园安全。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

  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指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科,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2、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对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通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及时分析总结工作情景;

  6、保证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二、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一)事故隐患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难以危害和整改,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难以消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检查人检查出安全生产隐患后,应立即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能现场整改的除外),整改通知书上应有:隐患单位、检查时间、隐患情景、整改期限、检查人、被检查人。

  2、被检查人接收“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证明文件、资料,交由检查人存档备查。

  3.检验员收到整改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签字确认。

  4、检查人确认安全隐患已消除,应认真填写《隐患整改记录》,并附上《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证明文件、资料等,由所属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安部存档备查。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检查、反馈

  检查人员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被检查人进行整改,并掌握事故隐患整改善度,并及时反馈整改的信息,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

  1.背景和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2.主要内容

  确定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加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完善交通事故处理和赔偿机制。

  3.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交通安全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具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宣传教育和培训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对交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5.交通违法查处和处罚

  制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标准,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和罚款处理。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都需要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定义了安全生产隐患的概念。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可以将其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各级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驻安监处(站)协助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在与承包、承租单位合作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样可以确保在合作过程中,各方都能够共同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都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公司将执行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监察部收到隐患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核实并进行查处。如果发现所报告的隐患需要由其他业务部门处理,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进行记录备查,并跟踪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治理,公司及各单位要从专项资金中解决所需的资金问题。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用于整改隐患,并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的程序。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报告给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将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九条: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职责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隐患整改。各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要立即组织整改一般隐患。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在整改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如果无法保证安全,应当暂停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条:公司及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并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公司将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于没有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公司将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山东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所有。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1、目的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全员排查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xx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xxx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xx〕10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定义及分类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与分工

  4.1隐患排查治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安保部、生产部、设备部及相关工艺、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4.3各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组织群众性的安全自查活动。

  5内容与要求

  5.1隐患排查工作可与公司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按下述方式进行: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5.1.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5.1.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5.1.3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5.1.4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1.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5.1.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5.2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5.2.1隐患排查的频次:

  (1)岗位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各车间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各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职能科室等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公司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各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5.2.2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5.2.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3隐患排查内容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

  (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3)工艺;

  (4)设备;

  (5)电气系统;

  (6)仪表系统;

  (7)危险化学品管理;

  (8)储运系统;

  (9)公用工程;

  (10)消防系统。

  5.3.1安全基础管理

  5.3.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5.3.1.2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5.3.1.3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5.3.1.4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情况;

  (2)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情况;

  (3)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3.1.5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5.3.1.6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情况;

  (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与过程监督情况。

  (3)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情况;

  5.3.1.7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5.3.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5.3.2.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距离。

  5.3.2.2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防范情况。

  5.3.2.3公司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5.3.2.4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安全距离,主要包括:

  (1)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区或场所;

  (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3)空分装置、空压站;

  (4)点火源(包括火炬);

  (5)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等;

  (6)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5.3.2.5其他总图布置情况,主要包括:

  (1)建构筑物的安全通道;

  (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设计、建设与维护情况;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4)其他与总图相关的安全隐患。

  5.3.3工艺管理

  5.3.3.1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

  (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

  (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5.3.3.2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xx〕116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5)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方面的隐患。

  5.3.3.3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控制;

  (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恢复;

  (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情况;

  (4)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维修的现场管理。

  5.3.4设备管理

  5.3.4.1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3)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

  5.3.4.2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2)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到位,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三级过滤”;

  (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

  (5)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5.3.4.3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账;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5.3.5电气系统

  5.3.5.1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2)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5.3.5.2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

  (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

  (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

  (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

  (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5.3.5.3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5.3.6仪表系统

  5.3.6.1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

  (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

  (4)安全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

  5.3.6.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

  (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

  (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

  (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

  (5)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满足要求等。

  5.3.6.3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1)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稳定可靠,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

  (2)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3)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

  5.3.7危险化学品管理

  5.3.7.1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5.3.7.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2)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或应急代理;

  (4)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5.3.8储运系统

  5.3.8.1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5.3.8.2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

  (2)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

  (3)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

  (4)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5)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5.3.8.3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5.3.9消防系统

  5.3.9.1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企业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5.3.9.2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消防站设置情况,如消防站、消防车、消防人员、移动式消防设备、通讯等;

  (2)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消防水炮、泡沫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3)油罐区、液化烃罐区、危险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4)甲、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

  (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6)其他消防器材。

  5.3.9.3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5.3.10公用工程系统

  5.3.10.1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与能力能否满足各种状态下的需求。

  5.3.10.2供热站及供热管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5.3.10.3空分装置、空压站位置的合理性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各部分具体排查内容详见附件。

  5.4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5.5各项检查内容应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

  5.6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开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车间及其它部门进行的各项隐患排查,排查记录于《隐患排查记录表》上,并将处理意见方法上报相关部门领导。

  5.7对事故隐患存在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部门专题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5.8隐患治理

  5.8.1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实行“五定”管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5.8.2对一般事故隐患,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8.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保部负责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

  5.8.4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风险处于很高风险区域时,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尽快进行隐患治理,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

  (2)当风险处于一般高风险区域时,企业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

  (3)对于处于中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尽可能将其降低到低风险。

  5.8.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5.8.6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5.9隐患上报

  5.9.1公司安保部负责定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及存在的重大隐患情况.

  6、考核与奖惩

  6.1凡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隐患,无故未及时整改的,根据隐患大小,每项次经济罚款100-500元。

  6.2对于积极排查隐患并及时上报的,安保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判定,根据贡献大小每项次奖励200-1000元。

  6.3由安保部提出申请公司专门设立安全奖罚基金账户,专款专用,以上奖罚均在安全奖罚基金账户中落实实施。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定隐患排查、整改、登记消除报告、隐患排查职责、事故隐患奖惩五项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景,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资料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贴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景。

  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执行。

  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职责。

  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仅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项目、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职责人、定隐患整改时间、定隐患整改质量要求、定整改验收部门。五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准推到班组;凡本班能整改的不准推到下班;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到车间(或分厂);凡车间(分厂)能整改的不准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准延迟时间。

  2、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3、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景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基层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5、建立隐患整改督办验收制度。安全员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督促职责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对车间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车间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全员审查同意后整改。

  7、凡本部门无力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的,应报安全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职责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9、各专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验收人对安全隐患的整除结果承担验收职责。

  10、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列入下步整改计划。

  11、物资供应部门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及时供应和产品质量负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12、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3、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职责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14、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指令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协调整改到位后,书面申请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

  三、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

  1、设立“两本台帐”即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填写、上报和存档备案工作。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主管负责人接报告后应根据隐患等级作出立即整改决定或报告请示主要负责人。

  4、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治理台帐上记录并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验收销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贴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号。

  6、局面复查申请的主要资料包括,隐患类别,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资金,整改到位情景以及整改职责人。

  7、对排查出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消除情景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报告,理解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隐患排查职责制度

  1、隐患排查职责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状重要资料,单位内部层层签订职责状,逐级分解落实任务目标。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3、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4、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一般隐患当场整改到位,重大隐患立即上报主管负责人。

  5、主管负责人日常安全巡查,对专(兼)职安全员上报或巡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职责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整改情景要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

  6、主要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复查隐患整改情景,兑现奖惩,对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签字把关,并负责组织人员对上级有关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对挂牌督办的隐患,负责分解落实整改职责,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到位。

  7、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职责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职责。

  五、事故隐患奖惩制度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按其绩效大小,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三项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而避免事故发生、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事故隐患排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工作者。

  4、及时制止违章和误解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经济罚款、调离或辞退处理。

  1、排查开展不力或不开展隐患排查者。

  2、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期完成或拒不整改的。

  3、发现各类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者。

  4、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经劝阻不整改的。

  5、不按规程运行安全设备、设施的。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

  2、学校安全隐患搏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点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5、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是安全管理责任人。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

  6、排查责任人在排查吋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由学校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8、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

  20__年__月__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__人死亡。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抓好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省、__市、__市系列部署,根据__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__安字〔20__〕__号)要求,__街道办事处决定在辖区范围内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中央、省、市领导重要批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红线,坚持“生命重于泰山”的原则,按照“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总体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深入开展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全力遏制一般事故,维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__月__日。

  三、排查治理重点及分工

  此次行动由街道安监站统筹安排,街道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科室牵头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内容:

  交通运输。要盯紧“两客一危一货一面”(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货车、面包车),加强临水、临崖、连续长坡、下坡、急弯陡坡的路段安全检查排查。重点检查运输车辆是否取得运输资质,从业人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的检查,是否违法从事危货运输及非法运输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危货运输企业超范围经营,是否承运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企业、单位货物。(责任科室:安监站)人员密集场所。对餐饮娱乐、宾馆酒店、大型综合体、高层建筑、“多合一”场所,加强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制冷机房、保温材料、室内密闭空间场所。坚决杜绝采用聚氨酯彩钢板等可燃易燃材料装修。严格商业促销、会展、庆典、集会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坚决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责任科室:安监站)特种设备。重点对大型商场超市、游乐场所、医院、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员聚集区内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实情况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可靠性等进行排查整治,严格落实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责任科室:城管办)

  危险化学品。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核查危货运输车辆和人员资质,强化运输车辆源头管控。(责任科室:安监站)建筑施工。持续推进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对辖区住宅小区、自建房的排查。突出用作经营场所的城乡结合部自建房屋,重点对饭店、农家乐、民宿客栈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高空作业人员作业不系安全带和高处抛物,建筑施工危大工程方案编审、交底、实施、验收等重点环节管控措施不落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科室:城管办)城镇燃气。燃气安全方面认真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燃气储备。(责任科室:城管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辖区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对校内设施、疏散通道开展隐患排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责任科室:环保办)

  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举一反三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排查治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各社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全责。专项行动开展期间,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要亲自带队对本辖区、所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要做到全覆盖,推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地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立即开展行动。街道有关科室、各社区要结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和整治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阶段划分,严格落实整治措施,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人员、流程、制度、机制等全面检查,确保不走过场、不走形式。街道安监站将对各社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三)强化工作措施。各社区、网格员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隐患排查、填单登记、签字确认、收集整理、下达通知、整改实施、监督检查、复查验收、信息反馈、销号登记10个环节的闭环式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缓慢、整改不力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及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适时督促其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应急值守。街道、各社区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中秋”、“国庆”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值班员在岗值班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遇到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力。

  各社区、街道有关科室要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__月__日前报街道安监站。每月__日、__日分两次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包括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统计报表),专项行动结束后__日内,上报工作总结及安全隐患清单。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责任分工。

  (一)生产部:组织公司各级人员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人力资源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开展必须检查项目内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财务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七)工程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八)安全科:

  1、编制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公司各相关人员在湖北省统一编制的“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化标准,确定隐患排查的频次,并结合公司发展情况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及时修订

  2、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或督促本公司各级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3、组织对重点危险源隐患情况进行监督监控;组织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急性职业中毒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4、负责事故隐患的收集归档,安全科信息员至少15天要登录“两化”管理系统进行一次隐患的`检查、登记、整改、销案工作。重大隐患安全科信息员要立即登录“两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重大隐患登记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明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排查周期要求,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安全科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立“隐患台帐”,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分别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汇报。(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

  第十三条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班组上报作业区,由作业区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3、将事故隐患处理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汇报。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科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

  第十五条各级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专业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部门下达(附件:3《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及时整改并填写(附件:4《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上报。

  第十六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业主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原则,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限期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科信息员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重大隐患登记表上报主管部门。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然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部门。

  第六章事故隐患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车间(工段)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集团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

  一、目的和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

  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三、定义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四、职责

  1、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性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公司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2、车间主任负责各自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班组长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3、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情况验收。

  4、公司安全办公室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

  5、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6、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办公室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2、重点部位“十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

  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六是企业防雷、防汛、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八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必查;

  3、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建立车间(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车间;车间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厂级安全办公室;企业每月25日前要向乡镇(街道)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表,企业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六、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1、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监局申报,由县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资料,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职责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职责: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景;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职责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景;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景;

  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景;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景;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景;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景;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景;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景;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景;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景。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贴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贴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景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景。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能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景,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职责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职责区划、职责范围向职责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职责单位或职责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景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景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景检查验收,构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景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景。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资料:

  1、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景和监控措施;

  2、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构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景等;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能够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景;

  2、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职责的提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5、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掉。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职责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资料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3

  一、目的和资料

  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三、定义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异常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四、职责

  1、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性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公司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善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性隐患整改情景的验收。

  2、车间主任负责各自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班组长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善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隐患整改情景验收。

  3、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善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公司安全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情景验收。

  4、公司安全办公室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

  5、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6、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一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景,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景,对发现的重要情景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办公室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2、重点部位“十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

  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景必查;

  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景必查;

  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景必查;

  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制度执行情景必查;

  六是企业防雷、防汛、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景必查;

  七是岗位操作人员理解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景必查;

  八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情景必查;

  3、隐患排查情景定期报告

  企业建立车间(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景的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车间;车间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厂级安全办公室;企业每月25日前要向乡镇(街道)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景表,企业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景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六、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监局申报,由县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4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建设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建设、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个性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

  每一年至少对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建设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状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推荐等。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1、一级重大危险源务必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状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状况。

  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4、务必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矿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5、务必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潜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保障措施与程序;

  (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10)培训与演练。

  6、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并制定定期检测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条 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三)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

  (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修改时;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

  (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性质,及时实施治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体系;

  (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及时关闭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排查治理监管监察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导督办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xx〕41号,以下简称《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形成书面意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治理方案和职责分工,拟就挂牌督办事项,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受理申请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媒体上公告治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及时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认定、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文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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