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15 09:46:52 制度 我要投稿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

  1、搭设作业

  (1)搭设金属扣件双排脚手架,必须严格按国家《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市建工局关于《高层建筑双排钢管脚手架施工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搭设。

  (2)搭设前应严格进行钢管的筛选,凡严重锈蚀、薄壁。严重弯曲及裂变的杆件不宜采用。

  (3)严重锈蚀、变形、,螺栓螺纹已损坏的扣件不宜采用。

  (4)脚手架的基础除按规定设置外,必须做好排水外理。

  (5)钢管脚手架座立于槽钢上的,必须有地杆连接保护普通脚手架立杆必须设底座保护。

  (6)不宜采用承插式钢管做底步立杆交错之用。

  (7)所有扣件紧固力矩,应达到4-5kg?m。

  (8)同一立面的小横杆,应对等交错设置,同时立杆上下对直。

  (9)斜杆接长,不宜采用对接扣件。应采用叠交方式,二只回转扣件接长,搭接距离视二只扣件间隔不少于0.4m。

  2、拆除作业

  (1)拆除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张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继续组织施工。地面监护人员必须履行职责。

  (2)仔细检查吊运机械包括索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运机械不允许搭设在脚手架上,应另立设置。

  (3)如遇强风、雨等特殊气候,不应进行脚手架的拆除。夜间实施拆除作业,应具备良好的照明设备。

  (4)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和遵守安全纪律。

  (5)建筑立体内所有窗户必须关闭锁好,不允许向外开启或向外伸挑物件。

  (6)拆除人员进入岗位以后,先进行检查,加固松动部位,清除步层内留的材料、物件及垃圾块。所有清理物应安全输送至地面,严禁高处抛掷。

  (7)按搭设的反程序进行拆除,即安全网-竖挡笆-垫铺笆-防护栏杆-搁栅-斜拉杆-连墙杆-大横杆-小横杆-立、杆。

  (8)不允许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二步同时拆除(踏步式)。认真做到一步一清,一杆一清。

  (9)、所有连墙杆、斜拉杆、隔排措施、登高措施必须随脚手架步层拆除同步进行下降。不准先行拆除。

  (10)所有扦件与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允许杆件上附着扣件输送地面,或两杆同时拆下输送地面。

  (11)所有垫铺笆拆除,应自外向里竖立、搬运,防止自里向外翻起后,笆面垃圾物件直接从高处坠落伤人。

  (12)脚手架内必须使用电焊气割工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特殊工种的.要求和消防规定执行。增派专职人员,配备料斗(桶),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溅落。严禁无证动用焊割工具。

  (13)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岗位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应及时修复或继续完成至一个程序、一个部位的结束,方可撤离岗位。

  (14)输送至地面的所有杆件、扣件等物件,应按类堆放整理。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

  一.坚决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二.工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三.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电工、电梯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作业。

  四.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做好劳动安全保护。

  五.倒闸操作必须持有操作票。

  六.危险设备必须配备安全保护网罩并悬挂醒目警示标志。

  七.登高作业必须戴好保险带并有监护人,井下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八.凡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设有安全措施,如机房需动用明火,应按'机房设备'动火'管理制度'操作。

  九.处理事故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十.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好各类安全活动及演示。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监理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作具体化签证及文字化

  a生产责任制由公司制度制定,并由公司质安部审批。

  b生产责任制:分为项目经理生产责任制、工长生产责任制、质安员生产责任制、班组长生产责任制、工人生产责任制、特殊工种生产责任制、防火小组责任制、文明施工责任制。

  2、签订合同

  a由施工队与各班组长直接签订合同

  b合同内容:应包括甲、乙双方的责任、工人进入工地应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伤亡率、安全施工检查、文明施工检查的标准,进入工地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法规、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指标、奖罚制度等。

  c注明合同有效日期,甲、乙双方经办人签证。

  d设立安全生产指标。

  3、制定各项工种、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a工种操作分别为钢筋、模板、砼、砌砖,一般抹灰架子工、油漆涂料及特殊工程的操作规程。

  b工具操作规程为:钢筋机械、锯木机、振动棒、砂浆机等工具的操作规程。

  c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度:参加人员应为工人、施工员、质安员、项目经理。工具操作规程应由工人、施工员、质安员、机电工、项目经理制定。操作规程应参考工程报建时的操作规程标准及工地的因素制定,并将操作规程打印好,张贴在工地的显眼处。

  4、目标管理

  a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应分解成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达标目标。

  b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及考核办法,考核的奖罚措施。

  c考核的部门:由同一等检查单位的部门考核。

  5、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部分应具备以下内容:施工安全措施、用电安全措施、防火安全措施。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xx]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费用支付与施工许可证关系)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实施细则)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结合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档案的评查。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是指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及其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档案卷宗。

  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或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

  (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等材料;

  (3)有关行政许可、依法审批或备案形成的资料;

  (4)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条 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并以年度为期限装订存档,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采取平时评查与年度评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对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自我评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终进行。

  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重点:

  1、安全监督检查的记录、整改回复、复查记录;

  2、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手续、案卷;

  3、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证据材料、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通报;

  4、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备案审查记录;

  5、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控记录;

  6、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各类记录齐全、行为规范、卷宗清晰;良好:各类记录基本齐全、行为规范、卷宗清晰;合格:各类记录基本齐全、行为规范、卷宗基本清晰;不合格:各类记录不全、或反映出行为不规范、或卷宗不清晰。

  第八条 每次评查应对评查情况、评查等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书面记录在案,并由评查人签名。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评定等级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应予以推广,并可根据具体的评查情况,对优秀档案及其承办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7

  工程部应注意维护、保养好重要的设施、设备建立建全各部位的安全操作规范

  电工和司炉工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重要部位如锅炉房、配电房、制冷、制热、机房、电脑房等未经所属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非该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充责任心,明确哕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经过安全和消防知识的培训,做到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各种应急措施。电脑房的工作人员不得将外来磁盘插入使用,以免染上病毒同时还要防范通过电了邮件等途径感染病毒,以及防范互联网睥'黑客'入侵酒店电脑系统,窃取酒店机密或修改酒店主页。重要部位要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要建立班前班后检查制度和交接制度,确保安全。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xx]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合同内容)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费用支付与施工许可证关系)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实施细则)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0

  建筑施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

  一、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xx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

  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xx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12、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按照冬施方案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罚款50000元。

  1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凡未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改设计并组织施工的,责令返工,且每项次罚款20000元。

  1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

  (2)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

  (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分析许多建筑安全事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通过对事故的严格处理,可以总结出教训,为制定规程、规章提供第一手素材,做到亡羊补牢。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2

  1、公司内建筑安装的施工现场、土建工程、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施工机械和电器设备的拆除等工程的安全管理均由生产管理部负责。

  2、建筑安装、大修施工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弄清拟建区域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后方可施工。

  3、施工前在向员工做技术交底的同时也必须进行安全交底。

  4、有关焊接槽、罐、电修等作业前均需取得安全、技术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5、施工时,对坑、井、重物悬挂、电气、高空等设备必须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施工要设红灯信号。施工道路必须畅通,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

  6、施工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线的架设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程的要求。

  7、施工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必须设专人管理。

  8、施工现场要设置必要的防火器材;动用明火,要到防火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动工。

  9、所有进入现场人员一律佩戴好防护用品。

  10、土方工程:

  (1)挖掘施工必须按土质留有一定坡度,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土堆高度不得大于1.5米。

  (2)在基础地沟边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得安设施工机械设备,也不准通过任何运输机械。

  (3)在两侧土质松软或遇有流沙时,必须设固壁支撑,并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拆除时应按回填土顺序进行。

  (4)挖掘时,需注意是否有毒气体和有害物质放出,所有的人员不准在地坑、地槽内休息。

  11、高空作业:

  (1)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和其它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允许从事高空作业。

  (2)施工单位应给高空作业的.工人提供工具袋和安全带。

  (3)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不允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4)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5)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冰雹时要采取防滑措施。

  12、起重吊装:

  (1)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的吊装或不足20吨重,但形状复杂,细长超长和施工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方案,由安全环保部、技术质检部部、生产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2)起重吊装工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3)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在吊装前必须对机械的安全、制动装置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②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

  ③吊装机具、索具的钢丝绳的选用不准超过其安全系数;

  ④在物体正式起吊前,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0~200mm左右,检查各处受力情况,当确认无问题后,再正式起吊;

  ⑤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建筑等做吊装锚点;

  ⑥利用厂房内的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不得任意接挂;

  ⑦起吊场地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物件吊起后,上面、下面禁止站人,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停留空中;

  ⑧起吊物件时,必须保证平稳,不准斜吊,如遇有特殊情况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3、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1)各种施工机械、电机的传动危险部分,要设防护装置。

  (2)各种起重输送机械,必须设有连锁、超载、回转、卷扬、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

  (3)各种机械必须有专人管理,按机械本身安全规程操作。并要定期维护检验,确保机构设备良好。

  (4)木工机械必须保证各种安全装置齐备好用。

  (5)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接线正确,接地良好。

  (6)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维护管理人员,保证安全好用。

  (7)架设的电气线路要符合规程规定。

  (8)电动、手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

  (9)设备的所有接地装置要良好。

  14、拆除工程:

  (1)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构物等进行全面检查,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2)拆除工程方案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交底,使其学习掌握施工方案。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4)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先将电线、煤气管线、水管及其它管线系统的干线和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5)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分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切或推倒方法拆除。

  (6)拆除物件不准向上向下抛掷,要采取吊运或顺槽流放方法,并及时清理运走。

  (7)石棉瓦拆除,必须佩戴安全帽,铺设跳板,操作时要用脚踏在瓦楞处。

  (8)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时,应按有关爆破规定执行。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3

  1、工程部应注意维护、保养好重要的设施、设备建立建全各部位的安全操作规范

  2、电工和司炉工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3、重要部位如锅炉房、配电房、制冷、制热、机房、电脑房等未经所属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非该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4、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充责任心,明确哕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经过安全和消防知识的.培训,做到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各种应急措施。

  5、电脑房的工作人员不得将外来磁盘插入使用,以免染上病毒同时还要防范通过电了邮件等途径感染病毒,以及防范互联网睥'黑客'入侵酒店电脑系统,窃取酒店机密或修改酒店主页。

  6、重要部位要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要建立班前班后检查制度和交接制度,确保安全。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

  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

  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

  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

  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

  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

  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

  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

  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施行。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5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略)。

  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上述安全规范、规程的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所有进入现场的操作人员必须分工种进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新进场工人及变换工种工人必须进行以上安全教育。

  项目在季节性变化时,或节假日前后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工人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加强对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实行培训考核上岗,建立劳务承包方培训档案制度。

  三、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班前安全活动由各专业工长和班组长主持,在每天工作前进行10~15分钟班前安全活动。

  班前安全活动主要讲述当天工作的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注意事项,作业时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对于昨天发现隐患如何进行整改。

  班前安全活动由班组长做好每天活动内容以及受教育人签名,每星期总结一次,并将整理好的记录交项目专职安全员归档。

  四、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

  (1)公司对项目的'检查

  公司每月对项目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公司主管安全、文明施工的副总经理为首,公司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组、工程组、材料部、设备部及公司安全主任参加组成检查组,检查评分标准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来进行。并填写《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公司安全主任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公司对每次检查提出考评报告,并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讲解,提出整改的措施,发出整改通知书。项目部根椐检查提出的问题定人、定时进行整改,整改完后将结果上报公司工程组,由公司安全主任负责进行复查。

  (2)项目自检

  项目经理部每周定期对本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项目经理为主,生产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材料负责人、设备负责人及项目安全员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并填写《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公司工程组。

  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安全检查。

  互检:班组之间开展的安全检查,相互监督。

  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班组及其它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或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交给下道工序使用。

  项目安全员每天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巡回检查。

  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巡回检查,要有巡回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

  (3)安全验收

  a脚手架搭设好后,必须由项目安全员会同项目技术负责人,架子班(组)长进行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b井字架安装完毕,由项目安全员会同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经理、设备负责人、安装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c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施工机具在安装完毕,由项目安全员会同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经理、设备负责人、施工机具安装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d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完毕,由项目安全员会同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副经理、设备负责人、临时用电安装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安全交底的要求:

  工程开工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以及施工程序,编制项目施工安全交底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哪些安全交底,交底应包括哪些内容,各次交底应在什么时候由谁负责进行以及交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由谁来检查和验证等内容。

  本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分别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工长负责进行。

  在下列情况下,需进行安全交底:

  a、工程开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整个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b、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时。

  c、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

  d、特殊过程、关键工序施工前。

  e、重要、关键结构部位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组位施工前。

  安全交底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的安全政策、法令、规范、规程、标准等。

  安全交底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后,交底人应组织接受交底人认真讨论并及时回答接受交底人提出的问题,待接受人明确交底意图后,双方在交底书上签字。

  六、安全生产合同制度

  为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严肃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以合同形式来约束项目经理部、以及施工班组的行为,以加强全体人员的责任心。

  公司与项目经理部、项目部与劳务承包方、项目经理与班组负责人、项目部与班组工人(职工)均应签订安全生产合约书。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3)所有从事特种作业者必须持有国家或当地市、县有关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的考核上岗证。

  (4)施工现场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登记并报公司工程组备案。

  八、施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工作,实行各级防火制度,明确各岗位防火责任区和职责。

  (3)建立防火检查制度,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项目部每星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防火进行一次检查;公司每月对项目进行检查评比。

  九、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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