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精选19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索取并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专卖(直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二、索取并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对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就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发货单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2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全院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3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4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条购进食品时,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完毕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要制度》作出规定。从“总经销”、《总代理》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还必须检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留存归档备查。
第四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将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话;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5
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本店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
(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如QS);(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每次进货时,接验员要详细检验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对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或包装不规范、破包、透气等的食品拒绝进货。
三、接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四、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店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6
1、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3、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4、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每收到一批货物,如实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6、查验预包装食品上的标签: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7、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8、如销售进口食品,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9、购进食品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保质期等;
10、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1、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12、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7
为规范食材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材、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合同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合同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合同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合同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合同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合同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合同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合同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材、食品添加剂及食材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8
1.目的
为了确保各类食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使用职工有个良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众兴公司一煤矿
3.物品入出库内容
3.1对面粉出库管理
3.2各类肉品的.入出库管理
3.3各类蔬菜出入库管理
4.各类物品检查、验收制度
4.1物品进出库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做到帐卡、物相符。经分矿抽查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发现一次帐卡、物不相符时,按公司制度罚主管负责人50元,当班炊服人员每人30元,同时在月均按机动员工处理;
4.2物品存放必须分类整齐,面粉油类、蔬菜类、生熟食品类,均按《国家卫生法》规定要求逐项存放,不能混合,发现一次对各类物品存放不整齐或混合存放时,对食堂管理员罚款30元,当班炊服人员每人20元,当月考核按机动遇工处理;
4.3库存面、米食品在鼠、虫害时,对食堂管理面直接罚款50元后限期处理整改,否则加倍处罚后待岗;
4.4购进的蔬菜和肉食品,一旦发现有毒变和腐烂现象后,继续售给职工者,将从重处罚,发现一次罚食堂管理员100元,各炊服人员每人50元后均按机动员工处理,情况严重时按待岗处理;
4.5不论任何物品,食堂管理员购进入库或出库时,均由当班炊服人员按所购进数量或出库数量核实后双方签字,对未签字的条据不得入帐。
4.6要保持良好的食品设备、设施、个人和公共场所卫生,确保职工身心健康和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环境,争创甲级职工食堂。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9
1、目的
为了确保各类食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使用职工有个良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众兴公司一煤矿
3、物品入出库内容
(1)对面粉出库管理
(2)各类肉品的入出库管理
(3)各类蔬菜出入库管理
4、各类物品检查、验收制度
(1)物品进出库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做到帐卡、物相符。经分矿抽查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发现一次帐卡、物不相符时,按公司制度罚主管负责人50元,当班炊服人员每人30元,同时在月均按机动员工处理;
(2)物品存放必须分类整齐,面粉油类、蔬菜类、生熟食品类,均按《国家卫生法》规定要求逐项存放,不能混合,发现一次对各类物品存放不整齐或混合存放时,对食堂管理员罚款30元,当班炊服人员每人20元,当月考核按机动遇工处理;
(3)库存面、米食品在鼠、虫害时,对食堂管理面直接罚款50元后限期处理整改,否则加倍处罚后待岗;
(4)购进的蔬菜和肉食品,一旦发现有毒变和腐烂现象后,继续售给职工者,将从重处罚,发现一次罚食堂管理员100元,各炊服人员每人50元后均按机动员工处理,情况严重时按待岗处理;
(5)不论任何物品,食堂管理员购进入库或出库时,均由当班炊服人员按所购进数量或出库数量核实后双方签字,对未签字的'条据不得入帐。
(6)要保持良好的食品设备、设施、个人和公共场所卫生,确保职工身心健康和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环境,争创甲级职工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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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鼓励餐饮单位到建立电子监管一票通的食品批发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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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验货查证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凡是本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简称为食品原辅材料)都需遵守本制度。
具体内容
企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需要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企业生产采购的原辅材料需进行索证索票且证票需要及时更新完善,面对索证索票的要求内容如下:
1、国内采购的食品原辅材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
2、供货者名称与原料产品标签生产信息一致,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与所购原料批次一致。
3、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批检、型检等,批检必须与所购产品一一对应,型检批次和要求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实施。
4、进口的食品原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5、从流通单位(超市、批发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方印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有公章或签字的生产许可、营业执照复印件,购物凭证或购物清单。
7、从超市采购的畜产品,应存留供盖有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应保留其盖有印章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动物检疫合格证。
8、直接自农户或农家养殖户采购的初级农产品需要留存农户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9、企业视情况对采购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本制度由采购管理部门执行,质量管理部门监督其执行情况并适时对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2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执行接种证查验制度,规范学校内预防接种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查验接种证工作程序:
1、新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应要求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接种证》。
2、学校班主任老师负责查对学生各疫苗免疫剂次和标准免疫程序,检查学生是否完成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并对学生的预防接种情况记录在花名册上,《接种证》交还儿童家长保存。
3、当发现无接种证的儿童时,应告知家长到儿童原来接受预防接种的.预防接种门诊去补办接种证。暂时难以补办接种证的,可由原来接受预防接种的预防接种门诊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证明。
4、对必须接种而尚未接种的学生要求及时进行补种。学校应主动与当地预防接种门诊取得联系。当地预防接种门诊的医生应尽快到学校对登记记录进行核对,(联系预防接种门诊医生确定接种时间,学校负责通知家长去进行接种。学校把补种情况记录在接种花名册上)。
5、学校教导处对学生查验接种证登记和疫苗查漏补种的资料存档,以备疾控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检查。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3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营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调料,饮料、酒类、糖果、边销茶、干果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根据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据,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经销商在销售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清真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证明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4
一、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该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要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放按照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活泼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自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生产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标破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八、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伤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5
一、职责分工
(一)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抽样检验的规定、要求,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以下简称食品抽检);
2、协助财务装备处编制全省流通环节年度食品抽检部门经费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
3、依据省局审定的年度预算,编制《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年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4、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坚持“质量优先、服务满意、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委托检验机构;
5、依据年度计划,对食品抽检工作逐月进行分解,明确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分局的抽检任务,加强督导检查;
6、组织实施主要节庆、大型活动、专项整顿、重点食品以及突发事件问题食品的集中抽检工作;
7、定期汇总、分析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提示、警示。
(二)省局财务装备处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抽检的规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
2、负责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经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的核查、结算工作。
(三)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分局
1、按照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落实省局下达的食品抽检任务;
2、协助省局做好集中抽检以及突发事件问题食品的应急抽检工作;
3、按照省局制定的年度计划和分解指标,组织开展本辖区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抽检任务;
4、对做好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各县工商局(分局)
1、按照省局制定的年度计划和分解指标,组织开展本辖区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
2、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查处。
二、食品抽检年度计划的制定
(一)省局应当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核定的专项检测经费,编制年度计划。
(二)年度计划包括定期抽检计划、快速检测计划和应急抽检计划。
(三)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食品抽检的主要任务、总体要求、时间安排、重点品种、检测项目、责任单位和经费安排等内容,并逐月分解;
(四)年度计划应当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其中:
1、在抽检重点的确定上,以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和当地政府年度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与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案件查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食品为主;
2、在抽检品种的安排上,以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食品为主;
3、在食品抽检的项目上,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或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为主。
(五)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末之前完成,经省局审定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
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由省局根据年度预算、年度计划统一安排,并按抽样、检验、复检等程序和要求,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依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一)食品抽检
1、工商机关组织实施食品抽检,应当制定《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方案》,内容包括:抽样的品种、地区、场所、方法及数量、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等,督导承检机构依据抽检方案具体实施。
2、抽样场所应选定在工商机关依法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营销、陈列、仓储等场所,并能反映该类食品在流通环节的状况。
3、组织抽检的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参与、配合承检机构抽样,并要求承检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抽样,负责抽样的人员和参与抽样的工商执法人员各不得少于2人。
4、抽样时,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样检验人出示执法证件。
5、现场抽样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填写《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工作单》,如实记载被抽样检验单位名称,样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单价、进货量、库存量等,并由被抽检人、承检机构抽样人和工商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备份样品应当当场封样,由承检机构按照样品的储存条件予以保存。抽取的样品必须来源清晰、票证相符。
6、食品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7、承检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抽样的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并将抽检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8、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承检机构索取检验报告,并于检验报告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检人。
(二)复检
1、被抽检人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复检申请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书面告知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2、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要求复检机构依法对复检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抽检结果表明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3、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对备份样品的确认和移交进行监督,并制作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及复检机构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4、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要求复检机构及时通报备份样品复检结论。
5、复检的其它事宜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抽检、快速检测
(一)应急抽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组织实施应急抽检:
1、消费者申诉或群众反映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2、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政府其他部门通报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3、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和上级交办的食品质量案件;
4、举报人举报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5、其他需要实施应急抽检的情况。
(二)快速检测
1、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工商机关可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2、实施食品快速检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执法人员在取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通知书》,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抽检人。
4、执法人员应根据快速检测的需要,随机抽取并购买样品,按照检测规程实施食品快速检测,如实记录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
5、检测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检人检测结果,由被抽检人在工作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6、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送达被抽检人,并抽取同一批次食品作为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
7、被抽检人在接到工商机关送达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后,应采取暂停销售等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8、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也不得向社会公布。
五、抽检经费的安排及结算
(一)抽检经费安排
1、定期抽检、快速检测经费由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依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经费情况,对年度经费使用做出统筹安排,报省局财务装备处核审,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审定后核拨。
2、应急抽检经费由省局在年度计划安排的经费中列支。
(二)抽检经费结算
1、食品抽检经费由省局财务装备处依据年度预算、年度计划和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的统一安排,与承检机构定期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
2、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在完成每月的抽检任务后,应当及时将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抽检结果汇总表、抽检费用结算表及时报财务装备处核审、结算。
3、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分局在完成季度(月)的抽检任务后,应将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抽检结果汇总表、抽检费用结算表及时上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由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依据《食品抽检年度计划》和季度(月)食品抽检任务分工,统一报财务部门核审、结算。
六、检验结果的处理
(一)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责令被抽检人自收到《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之日起,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辖区
内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对该批次食品下架退市。食品经营者继续销售该批次食品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检验结果表明食品涉及较高程度安全风险,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工商机关应当对该批次食品进行封存,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工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他食品经营者恢复销售该批次食品。
(四)检验结果依法确定后,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报告上一级工商机关,抄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工商机关。对食品抽检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对抽检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六)食品安全案件线索被抄告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分局每季度应当对食品抽检结果及时汇总分析,并以专报的形式上报省局。
(八)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的发布,由省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各地工商机关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食品抽检信息。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6
一、目的
确保学校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为师生的教学、学习、工作提供保障。
二、范围
适用于本学院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三、职责
1、设备使用人是设施设备保养维护的主要责任人,要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2、明确总务科专人负责设备设施维护和保养,维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
四、程序
维护保养坚持主动检修和日常保修相结合制度,在程序上分为二级。
一级为日常保养。当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及时填写《报修单》上交总务科;或直接到总务科记录于《日常维修记录本》;急事特办,日常维修总务科将于第二天早上安排专人维护,维护完成后在“完成时间”一栏中签名打勾,部门主管负责确认。
二级为定期维护保养,一般每学期安排三次(每学期初、期中,期末),由总务科安排专人实施,认真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各车间必须合理使用、安全操作、维护保养、正确维修。
一、 使用设备的操作人员要了解设备的性能、原理、结构、生产能力和最高允许使用负荷。
二、 操作工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术,并能处理紧急停机故障,会排除一般性机械故障,严禁违章操作。
三、 每台设备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操作和日常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四、 当班的机修工、电工要巡回检查所负责的电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
五、 对设备发生的临时故障,操作工要配合维修工进行抢修,尽力减少停机时间,尽快恢复生产。
六、 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由主管经理写出报告,落实责任,采取措施,总结经验教训。
七、 设备维修计划由设备负责人编制,正确制定维修计划,保证设备按计划,有步骤的检修。
八、 确定各项修理项目,工作时间,材料消耗的费用及其它预算,报请批准后实施。
九、 设备修理后,需经有关人员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十、 设备的保养维修应尽量避开正常操作时间,设备上及周围不得有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维修完毕后应彻底清洁消毒。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7
目的: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本单位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食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环节。
进货查验职责分工
采购人员:负责在采购食品时,严格审查供货者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并按批次索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同时,要详细记录食品采购的相关信息,如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验收人员:对采购回来的食品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查看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渗漏,食品的色泽、气味、口感等是否正常,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坚决予以拒收,并及时通知采购人员与供货者沟通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进货查验工作的规范执行。对进货查验记录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与食品进货查验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检查和追溯。
进货查验内容及要求
供货者资质查验:首次与供货者合作时,必须查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供货者为生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供货者为经营者)等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的复印件。定期对供货者的资质进行复查,确保其在有效期内持续符合经营要求。
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查验:采购预包装食品时,应索取并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确保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查验。如采购畜禽肉类,需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购蔬菜、水果等,应查验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若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采购进口食品时,要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海关报关单等,并核对中文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食品外观及包装查验:对采购的食品进行外观检查,查看食品是否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杂掺假、污染不洁、异味等异常情况。检查食品包装是否完整、密封,有无破损、渗漏,包装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应清晰、完整,标注有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进货查验记录要求
记录方式:可采用电子记录或纸质记录的方式,详细记录食品进货查验的相关信息。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记录保存期限: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不合格食品处理:在进货查验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进货,并采取以下措施:将不合格食品隔离存放,做好标识,防止与合格食品混淆;及时通知供货者,要求其进行召回或处理;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处理方式、处理时间、责任人等信息。如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培训与监督
培训:定期组织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进货查验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进货查验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8
总则
目的:为确保本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经营场所内所有食品的采购、验收、销售等经营活动。
进货查验的主体责任
经营者义务:本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采购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专人负责:指定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人负责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进货查验工作的规范开展。
供货者资质审查
首次合作审查:在与供货者首次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供货者的经营性质确定)等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确认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留存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要求供货者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定期复查:定期对供货者的资质进行复查,确保其经营资质持续有效。如发现供货者的资质存在问题,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清理库存中来自该供货者的食品。
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查验
预包装食品:采购预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并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应涵盖食品的关键质量指标,且检测结果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用农产品:对于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不同类别查验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采购畜禽肉类,需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购蔬菜、水果等,应查验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若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快速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进口食品:采购进口食品时,必须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海关报关单等。同时,要核对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标签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国、境内代理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外观及包装检查
外观检查:对采购的食品进行逐批外观检查,查看食品是否存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杂掺假、污染不洁、异味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况。食品的色泽、质地、形态等应符合其应有的特征。
包装检查:检查食品包装是否完整、密封,有无破损、渗漏现象。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应清晰、完整,标注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
记录内容: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食用农产品,还应记录产地、种植养殖者等信息。记录应详细、准确,确保能够实现食品的全程追溯。
记录方式:可采用纸质台账或电子记录系统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纸质台账应妥善保存,防止损坏、丢失;电子记录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和安全防护功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保存期限: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不合格食品处理
发现与隔离:在进货查验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进货,并将不合格食品隔离存放,设置明显的标识,防止其流入销售环节。
通知与处理:及时通知供货者,要求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或采取其他妥善的处理措施。同时,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处理方式、处理时间、责任人等信息。
报告:如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培训与监督
培训:定期组织负责进货查验工作的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进货查验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操作规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进货查验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进货查验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外部监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9
目的依据
目的:为严格把控食品质量安全关,规范本单位食品进货查验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食品采购活动,包括从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等各类供货者处采购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口食品等。
进货查验人员职责
采购人员职责:负责寻找合格的供货者,在采购前对供货者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查。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向供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并对食品的外观、包装等进行初步检查。如实填写食品采购记录,确保记录信息准确、完整。
验收人员职责:对采购回来的食品进行全面、细致的验收工作。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本制度规定,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包装标识等是否符合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及时作出拒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食品安全负责人职责:对本单位的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负总责,制定进货查验计划和工作流程,监督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货查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负责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要求,对本单位进货查验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供货者资质查验
首次合作查验:在与供货者首次开展业务合作时,必须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供货者为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供货者为食品经营者)等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建立供货者档案,记录供货者的基本信息、资质情况、合作历史等。
定期复查:每半年对供货者的资质进行复查,确保其经营资质持续有效。如发现供货者的资质发生变更或存在过期、被吊销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并对库存中来自该供货者的食品进行清查处理。
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查验
预包装食品:采购预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第三方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应能证明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散装食品:采购散装食品时,应向供货者索取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或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若供货者为小作坊或摊贩,应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备案证明或能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凭证。
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根据不同类别查验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采购畜禽肉类,需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购蔬菜、水果等,应查验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快速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采购。
进口食品:采购进口食品时,必须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海关报关单等。同时,要核对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标签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国、境内代理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外观及包装查验
外观查验:对采购的食品进行逐批外观查验,查看食品是否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异味、异物混入等异常情况。食品的`色泽、质地、形态等应符合其正常的感官性状。
包装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是否完整、密封,有无破损、渗漏现象。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应清晰、完整,标注有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散装食品,盛放容器应清洁卫生,在容器或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
记录内容: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对于食用农产品,还应记录产地、种植养殖者等信息。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能够实现食品的全程追溯。
记录方式:采用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相结合的方式。电子记录应使用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软件进行录入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查询性。纸质记录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进货查验台账进行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同时,要做好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的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
保存期限: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不合格食品处理
发现与标识:在进货查验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进货,并将不合格食品隔离存放,设置明显的 “不合格食品” 标识,防止其与合格食品混淆。
通知与退货:及时通知供货者,告知其食品不合格的情况,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退货或换货处理。在退货或换货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退货时间、退货数量、处理方式等。
报告与处置:如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不合格食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培训与考核
培训计划:制定年度食品进货查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和食品安全负责人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货查验标准和操作规范、食品感官鉴别知识等。
培训实施:邀请食品安全专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内人士进行授课,采用理论讲解、案例分析、现场操作演示等多种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持续改进:根据培训效果和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进货查验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本单位的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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