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房管理制度【优秀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泵房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泵房管理制度1
1、水泵房是学院工作、生活、消防的供水设施,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
2、蓄水池应水源充足,定期清洗、消毒,保证断水时水源的'应急供给。
3、水泵房尘行封闭管理,非专业人员或闲杂人员禁止入内。
4、定期检查泵房的供电情况,确保供水用电和泵房照明用电。
5、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器材的完好性。
6、每星期检查水泵的运转情况及供水、水压情况;定期对泵房进行检测。
7、定期清洁、保养泵房内的设施、设备,保持泵房的环境卫生。
泵房管理制度2
1.目的
规范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确保泵房设备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目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
3.职责
3.1工程主管负责消防泵房日常管理工作的督导与检查。
3.2工程技工负责消防泵房的巡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消防泵房钥匙由工程部负责管理,交接班时做好钥匙交接。
4.2消防泵房内各设备开关、阀门、管线、单体设备标识清晰,管道颜色标识为红色,水流流向标识正确,处于维修过程中的相关设备应悬挂警示标识。设备管线阀门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4.3消防泵房内至少应配备2具2公斤手提式ABC火器和一只应急照明灯。灭火器压力正常,应急照明灯能保证随时启用。
4.4控制柜等重要设备上端如有排污管线,应在该设备上方设置喇叭口、挡板等防水设施。
4.5室内定期投放鼠药、放置粘鼠板,有效控制鼠害。
4.6工程技工应熟悉消防泵房设备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设备运行状态。非工程部人员,任何人不得触碰、操作室内任何设备。
4.7工程技工每周巡视消防泵房中的`消防水泵控制柜,观察控制柜各指示灯及仪表显示是否正常
4.8每周检查消防泵、喷淋泵以及供水管线,保证各类消防水泵能在任意时间随时启动;各阀门处于常开或常闭状态,标识清晰准确。止回阀、管线、泵体无泄漏。
4.9消防泵房地面及设备外表保持清洁无灰尘;室内物品排放整齐;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与管理无关的物品。
4.10消防泵房内严禁动火,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批准,并做好消防措施。
泵房管理制度3
1.值班人员应对水泵房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水泵、管道接头和阀门有无渗露水的现象,并做好记录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书面上报主管部门。
2.水泵房内的机电设备的操作由机电组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
3.生活水泵按规定每星期至少轮换使用一次,消防泵每月自动和手动操作试机一次,确保消防水泵在事故状态下能正常使用。
4.经常检查水泵控制柜的指示灯、压力表,在正常情况下生活水泵、消防水泵、恒压泵在正常情况下,选择开应置于自动位置。
5.水泵房应每周打扫一次卫生,确保泵房地面和设备外表的清洁。
6.保证水泵房的`通风、照明以及应急灯停电状态下的正常使用。
泵房管理制度4
泵房是全校供水系统的心脏,为保障学校教学、生活、生产的正常用水,制订如下规章制度:
(一)泵房设备由管道工负责使用和保养,未经后勤处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启动或关闭。
(二)使用和操作必须按章进行,应先关闭室外进出管连通阀,并确定设备完好才能开启电源按钮,如发现水压控制表失灵,应立即停机,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开空泵。
(三)对泵房内的设备要定期检修,对事故苗头及时上报。对泵房的.附属设备,即贮水池注意流量,谨防闸阀失灵溢水造成浪费;对深井泵要每周启动一次,检查性能,以防失灵,维修工具妥善保管,未经允许不得随便借出。
(四)管道工离开泵房要及时关闭门窗,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五)应保持泵房清洁卫生,及时抽尽积水,严禁在机房内大小便,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罚款。
(六)半地下贮水箱顶层除管道工及检修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攀爬玩耍,严禁向池内投掷杂物,管道工负责箱盖上锁及水源清洁的监护。管道工应定期察看水质,有情况及时上报,水池每年夏季清扫一次,冬天要进行管网保暖工作。
(七)泵房及附属设备周围要保持整洁,及时清除杂草、虫类等。
泵房管理制度5
1、目的
维护大厦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及保障公共安全。
2、范围
中洲中心设备。
3、职责
维修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管理
4、内容:
4.1水泵房安全操作规程
一.为确保泵房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特制订如下操作规程,希各机管当值人员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二.当值员工必须熟悉本规程和运行管理规程,严禁盲目操作。
三.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配电柜与各水泵之间的联络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四.消防泵、生活泵、喷淋泵、排污泵、加压泵在一般正常情况下,选择控制开关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清楚。
五.在调试、维修有关设备时,必须在工程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有人监护才能进行,严禁盲目操作和擅自投试。
六.为防止错误操作,市电与备用电源的联络将作采用电气、机械双重联锁,所有投运的闭门装置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退出和解锁,功能选择开关日常应放在自动位置。
七.泵房全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应在控制屏上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并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启动前需将控制功能选择开关放在停机位置。
2、将所需操作设备的`主屏电源开关合上。
3、把控制电源打开。
4、完成上述工作后在控制屏上将选择启动运动方式。
5、停机时应与之相反。
6、要求当值员工必须全部掌握泵房各管道的走向,阀门的作用和整个系统的联络运行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泵房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
第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三)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
(四)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十条对于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并且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
(五)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六)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七)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十一)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确需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验收材料等资料,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保养并做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治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检查、养护、修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房屋白蚁防治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防治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已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防治,并建立白蚁防治档案。
第十九条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白蚁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
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对因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受影响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纠纷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调查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状况,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资料或者设计图纸标明的使用年限认定。无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或者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第二十五条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经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或者进行租赁备案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具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七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经建设单位和周边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负有委托鉴定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九条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现状影视、图片资料或者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和竣工资料;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当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时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复杂、鉴定难度较大以及需要继续观察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其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二)结构严重损坏;
(三)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
(四)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在台风、雷雨季节或者遇其他灾害,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现场查勘时发现房屋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送达委托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同时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抄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因未及时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危险房屋需加固修缮或者拆除治理的,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险情的,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损失的;
(二)未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提交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超过期限未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被委托鉴定的房屋发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公共场所用房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够延期使用的意见,并经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继续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公共场所用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第三人代为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负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市辖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泵房管理制度7
为了保证消防稳压设备安全、正常工作,消防稳压设备可以稳压在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提高消防系统的运行可靠性,特制定稳压泵房管理制度:
一、非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稳压泵房,必须征得工程部负责人同意后,由工程人员陪同进入,并做好出入人员登记。严禁私自操作设备和调整设备参数及工作状态。
二、工程人员应熟悉消防系统管道和稳压系统管道的走向、阀门、控制方式、设备工作原理、技术要求,熟练掌握系统应急预防措施。
三、稳压泵房设备设施应由专人负责巡查和管理,定期巡查、保养清洁。
保证消防系统压力、电源、电压、频率、阀门、气压罐等设备正常。定期检查泵体、温升、轴承情况、机组噪音、水封、油封等情况;定期对控制柜保养,线路整理和电机绝缘电阻检测。
四、稳压泵房设备设施应有明确的'设备标识和阀门状态标识,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齐全并完整,照明设施和通风设施完好。
五、保持稳压泵房地面、墙面和顶部及门窗的完好,无跑冒漏现象,泵房设备设施、管路、地面、墙面定期清洁,出入泵房随手关门并上锁。
泵房管理制度8
为了保证水泵房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水泵房为小区主要设备房之一,应有专人负责。
2、水泵房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每日清扫,保持空气流通,禁止吸烟。
3、水泵房内设各种管道、阀门、焊口、接头等应做到不渗、不漏、不锈,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4、水泵房的门、窗和各原预留洞口应加纱铁网以避免各种小动物进入水泵房。
5、每天应对水泵房进行巡逻,检查水泵的运行情况,有无异声、异味,温升、电流变化、压力运行、检查供电设备和供电箱等是否运行正常。泵房的排水系统应保证正常运行,保证水泵房的安全、可靠。
6、水泵房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外人进入须持副经理级以上人员批示方可进入。
7、做好水泵房的`日检、周检、季检和年检工作,并做好详细维修记录。
8、生活饮用水箱盖必须加锁、钥匙并由工程部保管。
9、水箱内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杂物和悬浮物,并定期进行清理、消毒,清洗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专业证书。
10、水箱的透气管和泄水、溢水管应加铁网,避免小动物爬入水箱内。水箱盖平时应盖好加锁,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
11、水箱内浮球应定期检查,避免浮球失灵造成事故,水箱无水安全系统应给予试验调试,消毒柜应正常使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灯管。
12、生活水泵应每星期轮换一次、接触器主开关每月检查一次。
13、起动后检查压力是否达到设定压力,电流是否在常规状态,泵体是否平稳运行,噪音是否过大,电机是否过热等现象。
14、查看在压力达到设定压力时水泵工作数据是否正常。
15、严禁在出水阀未开启时水泵长时间运行。
16、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泵及管道每月稽查一次。
泵房管理制度9
一、公司领导、外来参观人员(需征得部门和公司同意)在值班员的陪同下可进入水泵房,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门应加锁,专人负责管理;
二、水泵房内设备设施,由维修工负责使用管理。值班管理过程中作好日常运行巡查、状态监控,做好记录;
三、水泵房内设备设施应有完整的'标识、标牌、使用状态指示;
四、机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允许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五、水泵房内机电设备由维修工负责操作和运行监控;
六、泵房每周彻底清扫一次,泵及管道每月检查、清洁一次,并进行润滑、紧固、调整;
七、维修工巡查时应及时掌握设备实际运行参数并与正常值进行比照、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八、维修工负责公共区域水表抄表、统计、核对。
泵房管理制度10
一、严禁非值班人员入内。
二、上班时头脑清醒,密切注意水泵房消防供水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及时发现故障,积极主动排除一些常见的故障,若不能解决的'故障,应立即通知主管负责人。
四、牢记消防安全重要性,熟悉消防设备位置,如进水阀、出水阀是否处于常开位置。
五、能正确操作消防水泵配电控制柜:消防栓水泵泵和喷淋水泵电控柜的转换开关处于:
1.手动状态:按电控柜面板上的泵启停按钮,可使相应泵启停。
2.自动状态:(1)按消火栓箱内的消火栓按钮,可使普消泵启动。(2)喷淋管网泄压时,可使喷淋泵启动。
3、停止状态:泵均不能启动。
六、火灾发生时,应积极配合灭火。
泵房管理制度11
小区水泵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小区供水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水泵房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2.操作人员的'职责与培训
3.设备检修与故障处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
6.节能与环保措施
内容概述:
1.日常管理与维护:涵盖设备清洁、巡检记录、水质监测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防止水质污染。
2.操作人员:规定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内容,以及定期培训计划,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3.设备检修:制定定期检修计划,对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4.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防止误操作导致的事故,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确保人员安全。
5.应急预案:制定应对设备故障、停水等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6.节能与环保:推行节能措施,如合理调度水泵运行,减少能源浪费,同时遵守环保法规,控制噪音和排放。
泵房管理制度12
1、认真执行饭店的消防安全制度,确保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2、水泵房严禁烟火,如需动火维修,应按动火审批制度办理动火证,并配备灭火器材。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窜岗、睡岗。对消防设备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4、在岗值班人员禁止喝酒及含酒精成份的饮料,禁止吸烟。
5、严格执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的工作程序,检查、维修好消防设施。
6、因违反运行规程和疏忽大意,造成消防设备损坏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火灾发生时,应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执行。
泵房管理制度13
高压现场整洁制度
1、建立整洁值日制,定期清扫,整理,经常保持电气设备及场地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整齐美观。
2、室内外通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3、消防设施应固定安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4、配变站的房屋建筑应达到防火、防雷电、防小动物侵入,防水淹及保持通风良好的要求。
5、室外场地要经常清除杂草,保持整洁。
低压配电房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2、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
3、保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通风,室内应急灯状况良好,墙上配挂温度计,室温控制在35℃以下。
4、室内放置有效干粉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备上各标识牌清晰、醒目,操作工具、标识牌、警示牌、绝缘保护器材齐全。
5、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每班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电力运行记录表》,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把监控情况如实填写在《值班记录表》上。
6、巡查内容包括室内(变压器室)有无异声、异味等,屏上指示灯是否正常,电缆沟内是否积水,雷雨天室内是否渗水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7、配电房内严禁乱拉乱接线路,如确有需要线路改变(年度检修时),必须书面向上级报告。
8、严禁违章操作,操作及检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标识牌。
9、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泵房管理制度14
一、严格遵守提前10分钟签到制度,上岗后应始终保持精力充沛,且不因个人情绪影响工作。
二、消防监控中心属大楼重地,未经同意不允许外部门人员进入。
三、坚守岗位,认真监控,及时报警,保证大楼和客人的安全。严禁脱岗和玩忽职守;严禁在工作岗会客、睡觉。
四、做好监控、报仪器清洁保养工作,当监控室仪器、电视监控设备、消防、安全报警设施如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工程部或维保单位进行检修,并做好详细记录。
五、熟悉安保监控、消防报警等设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方法,熟悉各部门消防
泵房管理制度15
一、水泵房、消防水系统、机电设备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管理及定期进行巡视保养、维修、清洁等工作,并作好相应记录。
二、泵房内机电设备由工程部技工负责,其它人不得操作,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泵房。
三、消防泵、生活泵、持压泵、污水泵、喷淋泵等,在正常运转下,控制柜(箱)上的选择开关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
四、生活水泵每周至少轮换使用一次,接触器主开关每月检查一次。
五、消防泵按保养规程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六、水泵、浮球阀定期进行检查保养。
七、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水泵及其周围管道每月检查擦洗一次。
八、水泵房内应悬挂管网走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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