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13 18:21:37 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15篇(通用)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档案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档案管理制度15篇(通用)

档案管理制度1

  商业银行档案外包是指银行在档案管理人员、存储设备不足或管理成本不经济条件下,整合利用外部优质专业化档案管理资源,将银行档案委托外包单位管理,从而达到降低档案保管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一种档案管理模式。

  档案外包商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是一种实体性管理机构;

  第二是一种社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程度高的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有较大的规模,服务对象也较多;

  第四对其保管的文件只有保管权,而无所有权;

  第五是介于文件形成者与档案馆之间的一个中间性机构,它要对双方负责,作为一个过渡性的、中间性的档案管理机构,文件中心首先要尊重文件形成者的利益和要求,同时又要担负起为档案馆积累档案的重任;

  第六可以承担文件管理咨询与培训的职能。

  一、银行档案外包的背景

  二战后,美国大量的文件需要归档保存,文件中心应运而生。1950年,美国《联邦文件法》以法令形式肯定了文件中心这种新型管理机构。把使用次数不多,但又必须保管一段时期的文件集中存放在造价较低的专门库房里,受到人们的认可。

  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银行就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以“经营风险”为其盈利的根本手段。商业银行是否愿意承担风险,是否能够妥善控制和管理风险,将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成败。随着业务发展和竞争加剧,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计量、监测并采取科学的控制手段和方法,是商业银行保持稳健经营的根本所在。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在银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具备领先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成为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利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档案外包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商业银行档案外包风险管理目的。

  二、商业银行档案外包的风险管理重点

  风险是一个常用而宽泛的词汇,频繁出现在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就银行风险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风险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称变化);

  二是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

  三是风险是未来结果对期望的偏离,即波动性。风险是一个明确的.事前概念,反映的是损失前事物的发展状态。

  从风险的定义上可以看到,风险是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可能存在的损失,银行档案做为银行经营活动的历史记录,是传承银行社会记忆,再现银行历史面貌的凭证,为银行经营、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并为银行业务相伴产生的法律风险提供原始的凭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防范银行档案外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是确保银行档案外包安全的首要工作,银行档案外包风险管理的重点是:

  (一)档案外包风险的评估

  商业银行在制定档案外包政策时,应当评估以下风险要素:

  1、外包活动的战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等风险因素;

  2、影响外包活动的外部因素,因外包供应商的过错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撤销而引发的风险;

  3、银行对外包活动的风险管控能力;

  4、外包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业务策略和业务规模、业务连续性及破产风险,风险控制能力及外包服务的集中度;

  (二)外包供应商的尽职调查

  1、外包供应商的主体资质、经营管理能力、经营声誉、行业地位;

  2、财务稳健性、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

  3、对银行托管档案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4、外包供应商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5、外包供应商的关联关系;

  (三)外包合同的审查要素

  1、外包合同中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期限;

  2、外包服务的业务连续性安排;

  3、外包服务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安排;

  4、外包服务的结算、支付方式;

  5、外包服务的审计和检查;

  6、外包争端的解决机制;

  7、外包合同或?f议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

  8、外包供应商的应急管理;

  三、商业银行档案外包的风险评价标准

  商业银行档案在外包后,定期对档案外包商进行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将银行档案外包风险纳入银行日常管理并持续监控、评价,就能及时发现档案外包风险,并在发现风险后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日常工作中可采用平衡计分卡方式设计评分标准,可按月、季、半年、年度要求进行档案外包业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外包供应商的评估:

  1、资质:是否符合专业资质;

  2、财务:收费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完善;

  3、日常经营:是否出现异常;

  4、及时性:是否能及时办理档案的收、取、查阅流程,在办理过程中有无差错发生;

  5、差错性:资料能否及时、准准、无差错地领取、归还,不存在遗失情况;

  6、沟通性:沟通是否顺畅,是否对银行服务需要的反应能迅速、及时、有效完成;

  7、保密性:无违反保密原则,业务合作期间能保护好银行信息及银行商业秘密;

  8、监督检查:是否能积极配合商业银行开展外包监督工作,及时报送外包工作情况;

  9、违规性: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存在隐瞒事实,阻挡、抗拒检查、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违规证据行为。

  (二)外包人员的评估

  1、人员:有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能够高效完成各项工作;

  2、外包?I务人员能够妥善保管商业银行委托保管的各类客户资料、档案资料;

  3、服从银行管理,无主观故意,通过内外勾结、恶意操作等措施规避银行风险控制措施;

  4、无擅自向客户做出不实承诺行为,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宣传;

  5、无假借银行名义进行客户约谈行为,无冒用银行商誉的行为;

  6、无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客户资料等进行违反职业操守及银行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1、是否事先制定建立档案外包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机制,确保档案外包业务活动的正常经营;

  2、是否建立替代方案,寻求合同项下的保险安排等措施;

  3、是否定期组织外包商开展演练,建立外包业务连续性计划,确保业务活动的正常经营;

档案管理制度2

  1、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健康档案要采用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准确性、严肃性和规范化。

  2、中心要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

  3、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

  4、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

  5、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6、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档案管理制度3

  1、为加强酒店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条例。

  2、总经理室主管酒店档案工作,对酒店档案实行统筹管理,组织协调,统一高度,监督指导,并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酒店档案各部室及个人从事酒店公务活动直接形成的,对酒店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象、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酒店各部室和全体员工均有保存档案的义务,各部室须指定专人保管本部室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并具备专业知识。

  5、各部室应按照酒店文书档案、管辖和保管期限表中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归属本部门管理的档案,并向有管辖权的部室转交有关资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因工作需要须查阅各类档案时,各部门应提供方便并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6、任何个人都不得将属于酒店所有的档案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必要的处罚、处分,并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

  a、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部室应保存的档案,

  b、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组织和档案工作人员转交。

  c、擅自提供 、抄录、公布属于酒店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

  d、涂改,伪造档案。

  e、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7、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个人,由酒店保密委员会和总经理室给予奖励。

  8、本条例由总经理室负责解释。

  附:酒店文书立卷归档的几点说明

  1、会议及酒店、部门召开的专业会、研讨会,单独立卷归档。其内容包括:会议的筹备、时间、地点、会议文件资料、参加人员、领导人员讲话、简报、总结等。

  2、各部的专题报告、集体和个人的调研资料亦须归档。

  3、各种基建施工图纸在工程结束后应专门立卷归档。

  4、以酒店名义的'发文,包括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由主管部门或会签部门归档。

  5、上级单位、各地方旅游部门发给酒店的文件,由有相关的业务部门归档。综合性的总结、计划,由总经理室归档。

  6、关于原稿,如有修改,以领导最后批签字稿归档。

  7、重要的照片和底版、录音带、题字、题词等,亦应立卷归档。

  8、立卷归档的资料每卷不超过150面,超过者可立分卷。

档案管理制度4

  目的:

  为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确保项目档案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项目档案的管理。制度制定程序:

  1、公司领导确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的编写任务,并指定负责人负责编写制度。

  2、编写者需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3、编写者向公司领导提交初稿,经过审批后,考虑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订。

  4、修订后,公司领导签署,并进行公告发布。

  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档案管理制度5

  为了使教育科研档案更好地服务于教育科研、服务于教育教学,真实全面的反应教育科研的过程及相关成果。先根据国家、省、市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科研工作实际,特制订教育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一、教育科研档案的内容

  教育科研档案市教育科研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所以,凡与教科研工作有关的资料,都要搜集、整理、保存。从内容上可划分为课题档案、综合档案和教师个人科研档案,其中课题档案是教育科研档案的主体部分。

  (一)课题档案

  课题档案是在课题组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申报表,日常研究中形成的文字资料、音像资料,有关的论文,结题材料,课题重要事项变动报告等。根据课题研究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前期档案、中期档案、后期档案。

  1.前期档案

  课题前期档案主要包括课题申报表、课题立项申报材料(包括研究计划、论证材料)、立项批准书、课题实施方案、开题报告等。

  2.中期档案

  课题中期档案是课题档案的核心部分,主要应有课题实施过程中的原始材料,包括阶段性研究计划,问卷、实验记录,组织培训、召开会议记录等一切有关科研活动的文字和影音记录等,中期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总结、论文、获奖证书等),阶段检查记录等。

  3.后期档案

  课题后期档案主要包括课题研究总结、申请验收报告、最终研究成果、课题验收鉴定书、成果推广应用材料等。

  (二)综合档案

  综合档案主要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教育事业的政策法规、领导讲话等指导性文件;各级各类有关教科研组织、学术团体的规划、指南、文件、负责人或专家的讲话;本单位关于教科研的有关常规性文件法规、制度,科研规划、计划,科研工作总结,队伍培训材料,有关会议记录、科研工作检查记录及科研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材料,各类有关学术刊物、历年科研成果目录等。

  (三)个人档案

  个人档案是专职教科研人员、教师个人从事教育科研活动的有关材料。如,教研员的学科研究资料、专题报告、辅导讲座材料、经验总结、论文论着等;教师的小课题研究资料、行动研究的材料、典型教育教学案例、个人反思及专业成长体会、撰写的论文及获奖证书着等。

  二、教育科研档案的建立

  (一)教育科研档案建立的主体包括:烟台教科院、各市区(县)教研室(教科所)、各级各类学校。

  (二)课题档案要实行一题一档制,分主卷和副卷。主卷主要是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即每个课题都必不可少的材料,如:课题论证书、课题研究计划、课题申报立项书、课题立项批准书、开题报告、结题验收鉴定书等。副卷是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全部纪实材料及主卷的佐证材料。主卷和副卷都应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国家、省、市、区(县)、学校各级教育科研立项课题均要按要求立卷归档。

  (三)课题档案材料要注意原始性、真实性。如观察记录、调查问卷、访谈记录、教案、课堂教学实录等资料都必须是在研究过程中搜集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四)教育科研档案材料的搜集,可以采取学年、学期末定时收集和工作过程中随时收集等方法。对收集上来的资料首先进行认真汇总整理,然后按照资料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如:文件类、参考书目类、课题档案类等,第三合理编目,即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给资料编号并贴上标签,形成完整、科学的教育科研档案体系。

  (五)每卷档案都要有卷首页,包括“档案编号、资料名称、存档时间”等内容,以便于查找。最后在档案管理册上或电脑上登记各案卷的“编号、资料名称”及其他有关信息。

  三、教育科研档案的管理

  (一)要充分认识教育科研档案在教育科研中的价值。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资料柜,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对科研档案的归档时间范围、建档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做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将教育科研档案的主体部分和综合档案中的重要内容以及教师个人档案中有影响的项目输入微机,实现微机网络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资料的应用价值。

  (三)档案保管期限的要求。全国、省级立项课题保管期限为永久,市级立项课题保管期限为长期,各县市区及学校立项课题和教师个人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短期。

  (四)科研档案的借阅利用。因工作需要借阅教育科研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用后按时归还。查阅时不得污损、卷折,不得在卷内划线、打圈、批注和涂改。严格遵守档案管理保密制度,若需要复印,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归还档案材料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作详细检查,发现问题要当面指出,并问明情况及时处理。

  (五)档案要按顺序分类存放,存放处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等设施。档案室(柜)必须保持清洁。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对破损的档案要及时修正和复制。

档案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公司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公司综合管理部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4、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有责任对二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二级档案管理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第三条

  归档制度

  1、凡是反映公司战略发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工程建设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3、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综合部保存复印件。

  4、凡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5、业务活动中涉及金融财税方面的资料,由财务部保存原件;属于人事方面的资料,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原件;属于工程建设方面的,由规划建设部保存原件。以上部门应将涉外事务的复印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6、由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保留三份原件,综合管理部保存一份,财务部及合同执行(或签订)部门各保存一份。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由综合部保存原件。

  7、在归档范围内的其他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室。部门需要使用的可复印或复制,归档范围外的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第四条

  档案保管制度

  1、公司综合管理部设存放档案的专门库房,各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2、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3、档案管理员要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

  4、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5、库存档案必须图物相符,帐物相符。

  6、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7、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8、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

  9、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10、凡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

  档案借阅制度

  1、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借阅档案资料,须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5、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6、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7、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8、重要档案、机密档案不得借阅,必须借阅的要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必须外借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二级档案应根据资料的性质和部门需要,每三年移交一次,必须保留的尽量留复印件,其余资料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存。

  第七条

  本制度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7

  档案保管权限、期限与类型

  1档案保管权限

  1.1 财务部档案由财务部保存;

  1.2 人事部档案由人事部保存;

  1.3 医院证、章、信由院长指定负责人保存;

  1.4 其它各类档案由办公室保存。

  2档案保管期限

  2.1 财务档案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执行。

  2.2 医院证、章、信及相关文件资料属永久保存档案。

  2.3 政府职能部门授予、发放的各种许可证书、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奖状、奖章、奖杯、锦旗等原件属永久保存档案。

  2.4 本医院的历史沿革、重要事项记载及反映本医院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属永久保存档案。

  2.5 普通文档保管期限为 3 年至 5 年。

  2.6 保密文档须于失效当日即刻销毁。

  3文档的保存形式:

  3.1 文字性普通文档分为文字与电子两种方式保存。

  3.2 计算机存储的涉密文件应采取加密保护措施,文件密码由指定的

  文件保管人设定,并须将该文件路径及密码报院办公室备存,并保证其真实性。

  3.3 机密文档以书面或实物形式保存。

  4档案类型

  4.1 行政档案,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对内、对外收、发的《通知》、《决定》、《函》、《总结》、《报告》等各类正式公文;各项重要活动的组织流程、领导讲话稿、声像图片等相关资料;各部门(含财务、医务科室)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流程等;院级会议的会议纪要、决议;医院年度(季、月、周)工作计划汇总表;《办公房屋租赁合同》、或自置房屋产权证等固定资产档案;购置车辆所有权证、购置税证、保险、行驶证(复印件)等车辆管理档案;对外签订的各类购买(租赁、服务)性质的.合同文件;其它应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

  4.2 人事档案,包括: 全院员工个人信息资料(花名册);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勤打卡数据;工资、社保等薪酬相关资料;招聘表格、人才库等相关资料;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其它应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

  4.3 财务会计档案,包括:各类审计帐册及报表;各类会计帐册及报表;固定资产资料;其它须保存文档。

  4.4 药械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台帐;设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及维修联系方式;

  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记录;设备更新改造记录;设备管理制度;其它应保存的设备资料。

  4.5 医疗档案,包括:档案内容由医疗管理部门提供。

  档案查阅与复制

  1院长有权查阅医院所有档案。

  2病区、科室负责人有权查阅本科室所有档案。

  3其他员工因工作需要应经过审批后可借阅有关档案。

  4文档查(借)阅应在办公室进行登记,机密文档及权限外查借(阅)须办理审批手续。

  5查(借)阅或复制除财务类、人事类以外的档案须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并进行相关登记。

  6查(借)阅或复制财务档案、人事档案须由院长审批。

  档案的销毁

  1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依据档案保管期限每年 3 月前编制销毁计划及清单,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报院长

  审批。 2院长审批同意销毁计划后,必须指派两名(含)以上监销人员监督档案销毁过程,并进行签字确认。

  3销毁档案清册要妥善保管,并将所销毁档案在有关目录中注销。

档案管理制度8

  为了使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安全、保密和便于查找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制度:

  1.由教务科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工作。

  2.各科室进行编号登记,每学期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增员缺档的`教师即时建档。

  3.教师业务档案的封皮、目录、规格、样式力求统一。

  4.查阅教师业务档案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业务校长同意,方可查阅。

  5.根据查阅单位用途,档案管理人员按需提供材料,就地查阅。

  6.教师业务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业务校长批准方可借用,但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

  7.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8.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业务校长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同时,与人保科搞好协调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9

  幸运星家长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 一、家长学校要认真抓好家长培训教学管理工作,自觉地严格执行教育局关工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下达的(初中、小学、)家长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教学计划,并认真执行。

  二、学校家长学校要加强对年级家长学校的管理,年级家长学校要加强对专兼职教师的管理,每学年开始,学校家长学校要及时制定下发《教学(活动)计划》,年级家长学校据此制定年级家长学校《教学(活动)计划》,并且指导专兼职教师按"计划"开展家长学员的培训和活动。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家长学员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水平测试"。

  三、教师认真备课、上课,辅导学员,是提高家长培训工作质量的基本途径,家长学校的专兼职教师要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的家庭教育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四、经常注意与家长学员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家长学员的成功经验和认识误区。结合省编家长读本的理论知识,有的放矢,增强家长学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五、家长学校专兼职教师,要重视对家长学员的平常交流与辅导,做到热心、耐心、细心,有目的、有针对性。

  六、每学年结束,家长学校专兼职教师应认真总结家长学员培训和开展活动的情况,分别写出家长学员培训教学工作总结和开展活动情况总结(开展活动的总结也可以在活动结束时及时写出,有几次活动写几个活动总结),年级家长学校和学校家长学校分别写出教学工作总结并统一归入学校家长学校工作档案。

  幸运星幼儿园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实施方案

  “留守儿童”即父母双方外出打工,孩子被迫离开父母,厮守在当地读书的儿童。这些儿童由于过早脱离了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其生活、学习和心理都要经受前所未有的境遇。有的不适应,感到孤独无助,有的承受不了新的压力,诚惶诚恐,有的'劳累过度,力不从心等等。因此,近年来,“留守儿童”问题成了研究当今教育问题中出现频率较高话题,为此,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是当务之急。为了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同步进行,根据《**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0xx年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要点》,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校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在市教科局和办事处党委政府的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健全关心下一代工作机制,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更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机构

  成立关爱留守儿童小组,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认真落实到位。

  组 长:陈杏元

  副组长:黄思

  成 员:蒋玲、罗杰、梁勇军、张展、蒋银果、谭利、陈波、罗巧云

  各学校、幼儿园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幼儿园办公室,由黄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波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留守儿童问题的摸排、分析与研究,找到影响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狠抓落实,为“留守儿童”营造健康、快乐、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同时,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大力宣传,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完善的工作考评制度,不断提高广大四、主要工作措施

  家访。各校制定家访工作制度,教师每月必须家访5-10名学生,每周必须到留守儿童临时住所和委托监护人进行沟通,通过家访,提高委托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家长会。通过每学期2次的家长会,进行家庭教育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委托监护人的家长意识。

  家长学校。学校加大资金和人力投入,开展“留守儿童活动之家”建设,并把家长学校建设列入学校总体建设规划,使他成为第二个宣教阵地。通过家长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有效地培训了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三是加强与社区、村组配合,对留守儿童家庭进行沟通。学校搞好干群工作,每年定期与街道村居进行沟通,建立鱼水般融洽关系。四是集中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力度。引导留守儿童远离不良嗜好、不法场所、不轨人群,人格上做到自尊,生活中学会自立,独处时能够自律,成长中力求自强,防范不良行为,快乐健康成长。

  (五)注重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的留守儿童,要着重开设心理教育课,大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活动,定期开展思想教育、情感教育、独立生活教育和体谅父母教育等,使留守儿童感到备受关爱,体验到生命成长的快乐与幸福,消除不良情感体验,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应指定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学生喜爱的教师负责落实相关任务;同时注意方法,给学生创造平等和谐的心灵交流环境,让他们充分感受到生活的幸福和人间亲情,切实提高留守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心理健康水平,着力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开展磨砺励志教育的研究试点,着重培养留守儿童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独立生活能力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他们的社会适应性。要定期举行文艺、体育、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在欢乐和谐、积极向上的环境中学习成长。

  五、工作要求(一)各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意义,领导亲自过问和参与其中,带领广大教职工从办人民满意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和高度出发,扎实抓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

  (二)各校要结合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或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做到制度健全,组织保障,工作到位,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三)广大教职工要积极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活动收到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让学校所有留守学生都得到温馨的关爱,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四)各校要不断总结经验,突出,大力宣传,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让更多的社会有识之士关爱留守学生。

  (五)各校要做好该项工作的过程材料收整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办公室。

档案管理制度10

  一、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增强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各项卫生设施的图纸、文字等材料、卫生许可相关资料、卫生自查记录、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资料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档案管理由卫生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卫生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共场所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

  1 、公共场所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归档期。

  2 、在卫生档案资料归档期,由卫生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 、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卫生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 、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卫生档案室。

  5 、卫生档案管理员实施卫生档案归档。

  六、卫生档案的借阅

  1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卫生档案可直接通过卫生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 、因工作需要,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卫生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卫生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卫生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卫生档案只能在卫生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4秘密级卫生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小时。秘密级卫生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 、卫生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卫生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七、卫生档案的销毁

  1 、公共场所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

  2 、当某些卫生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卫生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 ;、凡属于密级的卫生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卫生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 、经批准销毁的公共场所卫生档案,卫生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卫生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 、在销毁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档案管理制度11

  1.档案管理目的

  为了完善公司现代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的档案、文件、信息等内容的综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能为公司各部门的各项工作更好的服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

  2.档案管理范围

  2.1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

  2.2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建筑施工;经营运行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图样、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或记录。具体的主要分类包括:文件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3.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公司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其中:一级管理是指公司综合部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对本部门档案资料的整合管理。

  3.2综合部对公司各部门上交的档案进行管理。

  3.2.1 公司依据《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文件材料的归档及保管、利用、鉴定、销毁和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3.2.2 综合部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各部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3.2.3 统筹规划公司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建立独立的档案室,负责公司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收发使用工作。

  3.3各部门应该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的档案资料,并建立档案目录,以方便入档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备案和日后查找复核工作。

  3.3.1 坚持平时整理。根据本部门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制定案卷目录,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

  3.3.2 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3.3.3 归档案卷做到组卷合理,页码编写准确,案卷目录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

  3.3.4 保管好本部门应归档的案卷,保证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3.3.5 接收档案员的指导规划,按规定时间向档案室移交档案。

  3.4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文件、材料等的安全性、保密性负责,并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5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综合部部长要对档案交接负有监交责任,且应该在《档案案卷移交目录》上签字确认。

  3.6会计类档案将由财务部统一归档保管,以方便财务核对和审批工作。

  4.档案管理原则

  4.1档案室必须具备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等安全条件。

  4.2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4.3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需要长期借出的需经档案管理员上报经理批准。

  4.4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藏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5归档文件的密级,按照《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确定,绝密类档案应单独入柜保管,严防丢失和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档案重点保管。

  4.6借阅归档时如发现档案资料丢失、损坏、缺页等情况,档案管理员立即向综合部部长报告,经查清责任后并视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4.7借用存档文件资料时,档案员应视借阅文档的密级,要求借阅人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等相应记录,认真完善各种借阅手续。借阅人必须保证档案的保密工作,不得遗失、损毁或扩散阅读范围。

  4.8公司档案资料不许外部人员借阅。特殊情况下,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公司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得抄录或借出。

  4.9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由销毁档案材料的所属部门负责人进行监销。

  5.档案管理办法

  5.1档案档号的编制:

  5.1.1 档号编制原则:档号是存取档案的代号,排架的依据,它反映公司档案分类体系和物理位置,必须符合唯一性、合理性和稳定性要求,并能适应计算机管理。

  5.1.2 档号编制方法

  ■档号基本结构组成是由公司标志、分类号、(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年度号和案卷号组成。

  5.2档案保存期限:

  5.2.1 档案的保存期限原则划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短期保存三种。

  5.2.2 工程档案(土建技术、质量、安全、经营;水暖、电气、外分包等文件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列为永久保存;人事档案列为长期保存;会计类档案资料保存期应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5.3档案的归档

  5.3.1 归档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归档,具体应由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确定编制。

  5.3.2 归档要求:

  ■公司各部门每年的文件档案必须第二年一月连同目录一式两份交由公司档案室归档;工程项目可以分阶段或者全部竣工验收后连同目录一式两份归档;电子档案由各部门形成、整理后,拷贝在耐久保存的介质中,连同相应的文字性说明一起于年终时向档案室移交;声像档案一般在年终由形成部门向档案室归档,对于会议形成的声像归档,会议结束后半个月归档。档案交接时,双方当面点清,并同时在《档案案卷移交目录》上签字。

  ■已经归档的图纸、文件材料如果需要修改,要报送给档案管理部门《文件更改申请单》,连同原文件一并存档、备案。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涂改。

  ■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是原件,原件出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企业需保留的,综合部保存复印件。

  5.4工程竣工档案管理:

  5.4.1 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项目部将竣工工程的内业资料整理、编目,并上报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装订成册,上交综合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5.4.2 项目部必须将在上交建设单位的竣工档案时所办理的档案交接单上交综合部,归档存放。

  5.4.3 档案借阅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经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借阅。在借阅的过程中不允许在原始资料上作标记、涂改及拆卷、抽出材料。借阅完毕后按原样及时送回档案室。

  5.4.4 年终档案归档结束后,将存档情况上报总经理。

  5.4.5 定期检查档案存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领导。

  5.4.6 档案一律存放在柜内,档案按工程竣工时间分区,按工程分类,按专业分号。按先后顺序整齐存放,并填写《竣工档案登记明细表》,档案号一竣工时间一工程名称一专业一顺序号。

  6.档案分类管理说明

  6.1文件档案的管理:

  6.1.1 文件档案主要是指公司各种有价值的凭证信函,文字记录和业内资料等内容。

  6.1.2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立卷,并定期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6.1.3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必须耐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

  6.1.4 档案资料如因特殊情况,需修改,复印,摘抄,涂改等,属绝密或机密文件的必须由总经理审批,属秘密文件的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各部门保密文件由各部门部长审批。

  6.1.5 归档的文件档案以打印方式或手写方式形成,手写方式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6.1.6 文件档案纸张的'规格以a4纸为标准,特殊类型的纸张经整理后达到210mm*297mm尺寸标准。

  6.2电子文档的管理:

  6.2.1 收集、积累要求:

  ■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被保留。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如果保管部门已开始向计算机全文处理的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

  ■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要与纸质等文件之间,相互保证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物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

  改动。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于光盘或移动硬盘类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并对有存档价值的电子文件制作纸质拷贝件保留。

  ■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

  ■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如果采用非标准压缩方法,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收集时必须保证其对设备的依赖性,以及易修改性等问题,不可遗漏相关软件和各种数据。

  ■用视频设备获得的动态图象文件,收集时必须保证收集其压缩方法和软件;用音频设备获得的文件,收集时必须保证收集其属性标识和相关软件。

  ■由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文件,其中包含前面所示的两种以上的信息形式,收集时必须保证参数准确、数据完整。

  ■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软件型号和相关参数。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必须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参数、管理数据等应与电子文件一同收集。

  6.2.2 收集、积累方法:

  ■及时按照要求制作电子文件备份。

  ■每份电子文件均需在电子文件登记表中登记。

  ■电子文件登记表应与电子文件的备份一同保存。

  ■电子文件登记表如果制成电子表格,应与备份文件一同保存,并附有纸张打印件。

  6.2.3 归档要求:

  ■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制成归档数据集,拷贝至耐久性的载体上,至少一式二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必要时,复制第三套,异地保存。对于加密电子文件,则应解密后再完成上述工作。

  ■本标准推荐采用的载体按优先顺序分别是: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可擦写光盘、磁带等。禁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

  ■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包装盒上必须贴有标签,标签内填写编号、日期、名称、密级、保管期限、硬件及软件环境等信息。

  ■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它说明等一同归档并附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

  ■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当把归档电子文件与相应的机读目录存在同一载体上,如果是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也应将软件及相关数据存在同一载体上。

  ■原电子文件数据集的载体在完成电子文件归档后,保留时间至少一年。

  6.3声像档案的管理:

  6.3.1 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原则上要保存声像资料原件(底片),重要资料要附文字说明。

  6.3.2 文字说明的编写要求:

  ■基本内容应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摄制者)等。

  ■应能准确解释档案材料的内容,概括其反映的全部信息,标注项目正确齐全。

  ■照片的自然张应由档案管理员按拍摄时间顺序编写文字说明。

  6.3.3 声像档案存放期间定期对底片、胶片进行检查。

  6.3.4 底片册、录音、录像带、软盘,应放在专用架内,严禁挤压堆放,并避开磁场源。对存放的照片要定期检查。

档案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13

  为认真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执行中组发1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意见》的通知和镇区委26号《中共z市z区委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本着对退休人员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老干部工作分管领导兼任,组员由工会主席、办公室、财务科、退管组长等组成。

  二、局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机关全体退休人员不定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了解国际国内形势,了解社会、经济及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老同志参加局系统组织的各种培训班或学习会。

  三、按规定为老干部订阅必要报刊杂志,政治时事资料做到与在职干部一样发放。

  四、每年两次召开退休人员座谈会,汇报局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工作、学习、生活以及对局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退休人员在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做好情况通报和解释工作。

  五、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和退休人员身体健康状况,适时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就近就地安排考察、学习活动,考察活动如分散进行,活动经费按规定发给退休老同志。

  六、及时看望、慰问生病住院的老同志,一般慰问品为200元,对身患重病、有特殊困难老干部,报经党委研究,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对已故退休干部配偶建立走访慰问制度,退休干部离世后,对其配偶连续三年春节进行慰问,慰问费为500元。

  七、每年高温季节上门走访慰问老同志,慰问费为200元,每年春节和重阳节对每位退休干部进行一次慰问,慰问费不少于200元。

  八、退休人员开展活动的.经费按有关政策文件报销,退休干部就读老年大学的学费由单位支付。如退休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通信费每人每月补助50元,担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活动小组组长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两者兼任的不重复享受,执行时间从今天起。

档案管理制度14

  一、档案管理宗旨

  1、便于系团委统一领导和管理。

  2、便于网络部内部和其他部门查阅资料。

  3、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存档范围

  1、关于章程、规章制度。(每学期整理存档一次)

  2、关于成立、简介、历史沿革、大事记等资料。(每学期整理存档一次)

  3、关于内部成员的'个人信息、换届、活动总结等资料。(每学期整理存档一次)

  4、关于活动的计划书、经费预算、活动总结等材料。(每月整理一次)

  5、关于工作的各种报告及统计资料。(每月整理一次)

  6、需要网络部执行的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每月整理一次)

  7、由网络部编辑出版的刊物。(按刊物周期整理存档一次)

  三、档案管理

  1、档案的最终统整统管由统筹团负责。

  2、网络部各团自行负责团内档案收录、管理,再上交统管。

  3、档案要及时登记编号,分类存档,要有条理、有顺序。

  4、档案要定期整理和清点,确保整洁与安全。

  5、档案借阅实行单线制,不得转借,须定期归还。

  四、附则

  本制度由统筹团监督其执行,其最终解释权归中文系团委网络部。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档案管理制度15

  1、外购配件入库前,应由配件检验人员进展质量检验,并填写配件入库检验单,并经检验人员签名。

  2、入库配件主要检验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外观包装和数量,制止“三无”配件入库。

  3、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配件,应由原选购人员负责退货。

  4、配件检验人员应准时向厂(公司)领导汇报供货质量,以便调整供货渠道。

  5、外协加工件装车前,必需由专职人员进展检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得装车,并由相关人员责成加工单位返工。

  6、外购根底件、外协加工件的检验资料应归入车辆修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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