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06 07:29:26 制度 我要投稿

领用管理制度【通用】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领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领用管理制度【通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持有电、气焊操作特殊工种证的人员方可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二条各队组需要井下电、气焊(割)作业时,严格按“一焊一审批、一焊一措施、电、气焊设备一审批一入井“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电、气焊设备的领用

  第三条电、气焊设备由各队组自行保管,由各队组派专人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四条电、气焊设备领用由各队组车间管理人员根据电风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记录登记发放。

  第三章电、气焊设备的保管

  第五条电、气焊设备使用队组的责任人是电、气焊设备的监督管理者,由各队组指定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电、气焊设备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气焊设备。

  (二)定期对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电、气焊设备完好。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气焊设备。

  (四)不得让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六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队组要建立本单位各类电、气焊设备清册、台帐。

  第四章电、气焊设备运输

  第七条井口安全员为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的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入井审批手续”经机电办、安全办、生产指挥中心审批同意并在入井前经井口安全员检查设备、设施完好合格后,副井信号工及拥罐工凭审批条方可入井,禁止信号工、拥罐工无审批条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一经发现对信号工、拥罐工进行罚款100元处罚。

  第八条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在入井前要保证氧气瓶、乙炔瓶防护装置(安全帽、防振圈)齐全,装卸过程中必须清装清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地下滚动,装入矿车时必须保证分车装运,两侧要有防护,防止与矿车箱体碰撞,以上措施均需由安全员进行检查,有一项不合格均禁止入井。

  第九条电、气焊设备通过人力或桥吊装入矿车中,通过副井罐笼入井,井下使用电机车进行运输,运输到无轨道地点时,由专人抬扛到使用地点。

  第十条运输过程中不得对电、气焊设备进行野蛮装运,造成电、气焊设备损坏。

  第五章电、气焊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井下电、气焊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井下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使用电焊机安全技术措施

  (一)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钳工进行。

  (二)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

  (三)使用电焊机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气焊设备的铭牌规定。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四)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气焊设备二次接地线。

  (五)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

  (六)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第十三条使用氧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一)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分不得漏气,橡胶软管不应有鼓包、裂缝或漏气,如有漏气现象,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二)氧气瓶、乙炔瓶不许碰撞,并严禁放在靠近热源的地方。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不得少于7米,氧气和乙炔距焊接点进风侧10米以外。

  (三)焊枪连接处必须严密,嘴子如有堵塞,应用专用工具进行处理。

  (四)由于焊咀和割咀过热堵塞而发生鸣爆时,应快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然后放在冷却水中冷却。

  (五)焊枪和割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相反,先关乙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六)点燃焊咀和割咀时,不准触碰热金属,也不得将其放在热的工件上。

  第十四条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

  第十五条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十六条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

  第十七条在高处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电、气焊设备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升井,井下严禁存放风电焊设备及工具,一经发现对责任队组罚款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于20xx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为机电供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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