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时间:2024-01-23 07:46:0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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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第二,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三同时制度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名词解释 1、环境标准: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内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除国内环境标准外,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环境标准,特别是ISO14000系列标准。 2、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3、环境民事侵权: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侵权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不突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地方或企业将其节约的污染排放指标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他方的交易行为。5、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棉纺场1 、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 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刘露案三、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3、《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简答题 1、环境法体系:宪法性规定。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国际法中环境保护规范。 2、损害者付费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该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3、环境责任原则也被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自然资源造成的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这项原则最充分的体现了环境保护所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用以消除环境成本外部化或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寻求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实质公平,是作为环境法重要法理学依据的民法原则的延伸。 5、特点:以市场驱动为前提。标准的预防性。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的广泛适用性。标准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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