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职试用制度

时间:2023-12-10 07:02:1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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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职试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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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职试用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任职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工作能力的考察,及时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要求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是指在干部正式提拔任命前,先行试用,待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派出考察组,对其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胜任者,正式任命;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

  第三条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有特殊情况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决定延长或缩短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最短不得少于半年。试用期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试用范围。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整(包括交流、轮岗、竞争上岗)的干部以及选举产生的干部,不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五条职责和义务。领导干部试用期间履行职位规定的一切职权,承担职位规定的所有义务,享受职位规定的待遇。

  第六条试用程序

  1、干部经履行规定程序,确定担任领导职务,在任职通知中同时说明试用期限。

  2、试用期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全面考察考核。

  3、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报告,做出正式任职或解除试任职务的决定,颁发正式任职或解除职务的通知。

  第七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其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解除职务的不计算任职时间。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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