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24-01-09 13:46:25 制度 我要投稿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一、根据xxxx公司的实际状况,为落实《工会法》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公司的事务公开、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大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公司的不断发展。

  三、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有重大事项,能够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职工大会由公司党政工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四、公司总经理每年要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状况,负责执行、处理职工大会有关决策和提案,并受职工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大会要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维护总经理生产经营指挥中心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职责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五、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工资调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等。

  (二)民主评议公司领导干部,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测。

  六、职工权利:

  (一)在职工大会上拥有知情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执行职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状况,有权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

  七、职工义务:

  (一)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精神,支持各部门领导开展工作。

  (三)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处理好三者之间关系。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管理潜力,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的和职业道德,敢于同不法行为、不良风气做斗争。

  八、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办理职工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小组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

  职代会制度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党支部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医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每年召开1~2次会议,每次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决议或选举应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召开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通过医院改革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奖金分配方案、群众福利等有关医院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审议通过医院财务预算、决算,或重大经济决策和医院重大基建投资,大型设备仪器购置等重大活动。

  (4)监督和评议医院中层以上干部。

  (5)其它需要职代会讨论的重大活动。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临时讨论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推荐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理解公司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务必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用心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务必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必须比例。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力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潜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用心献计献策。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一)职工代表对本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状况。

  (二)职工代表调离、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职工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四)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十条职代会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务必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一条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能够与职工大会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务必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本级工会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职代会也能够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推荐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状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资料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善。

  (四)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要重视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推荐;

  (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推荐,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状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职责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五)理解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推荐,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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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对本单位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加决策、监督评议干部、 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在本单位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和通过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结构工资调整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并提交校长颁布实施。

  (三)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用使用原则及办法,审议决定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并责成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并根据需要提出奖惩建议,并报告干部主管部门。

  (五)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组织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核、立案、落实和反馈。

  (六)代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学校行政系统的权威,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长和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教代会的职权,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如校长对教代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议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努力及时落实提案内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质询和检查。

  第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 以组或部门为单位,根据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在本组或部门内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任期制,一届一任,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更换或递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教代会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和意愿,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质询和批评。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安排的工作。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各方面同志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其人数应加以适当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支部批准,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大会召开期间事务,大会闭幕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教代会的基本任务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主题或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组或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核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应充分尊重教职工代表的`个人意愿,可视情况采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表决均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态度。决议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符合群众意愿和学校及教代会的权限。教代会决议,经大会通过后即生效。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工都必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应在党支部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紧紧依靠群众,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召开大会。

  (二)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教职工小组组长或代表小组组长会议,提出建议,报请党支部审批。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资料建档工作及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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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5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事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也能够根据企业规模,按5%——20%的比例确定代表人数。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够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能够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为70%以上。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务必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能够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车间建立车间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状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状况以及履行群众合同等状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推荐;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群众合同草案、工资群众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3、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群众合同的状况;

  4、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六项工作制度

  1、职工代表竞选制度。采取职工自荐、联名推荐、分会民主推荐三种报名方式;参选职工进行竞选演说,由选区职工按代表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2、职代会的会前预审和会后报告制度。会前一周向上一级工会进行会前预审;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通过、决定的.各项议案,提前15天发给职工代表预审;职代会结束后一周内,将职代会材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3、职代会票决制度。职代会选举和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解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4、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职代会质量评估委员会,收集归纳职工代表对大会的意见和评价,构成评估报告,对职代会质量评估状况进行公开。

  5、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对职代会决定和通过的事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巡视,对巡视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归纳整理并构成书面材料,向职工群众公开。

  6、职工代表述职制度。在职工代表所在选区内述职,理解本选区内职工群众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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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主席团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应进行广泛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并及时写出调研报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教代会各小组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直接进行交流沟通,以达成共识。

  3、在召开每次教代会前两周和闭会两周内,分别向市教育工会报告召开教代会预报会和开会情况。

  4、对换届当选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5、教代会会议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教代会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下列内容: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重视程度;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程度;教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施程度;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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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进一步保障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巩固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3工作要求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各级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理解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管理资料和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推荐、审议通过、民主选举、

  民主评议、审查监督等五项职权。

  审议推荐权

  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

  本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

  工会与企业就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群众协商的状况。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作状况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本单位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审议通过权

  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群众合同草案。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

  本单位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本单位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民主选举权

  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民主评议权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审查监督权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状况。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状况。

  群众合同和专项群众合同履行状况。

  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状况。

  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群众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双方共同承担职责和义务并保证合同履行兑现。

  职工代表

  代表应具有必须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潜力;有较强的职责感,做好本职工作,关心企业、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中有必须威信。

  职代会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前以由各基层工会组织酝酿提名候选人,候选人数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0%。

  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工人和管理人员不少于7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30%。青年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

  公司领导、本部部门主任代表分配到各选区,参加直接选举。

  代表名额分配:以职工总数比例的3%产生。

  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

  选连任。

  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代表。

  代表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仍保留资格。离退休、病故及调出本公司系统范围的代表,其资格自行撤销。根据需要,代表资格撤销的单位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可补选同等数额的代表。

  代表资格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方能有效。

  代表按各自的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出正副团长各一人。

  根据需要,可邀请未当选为代表的单位(项目部)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可邀请离退休老职工、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会上能够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职工代表的权利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推荐权和参与权。

  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

  享受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的义务

  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潜力,做好本职工作。

  联系选举单位职工,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及时向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状况,理解评议监督。

  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组织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推荐执行主席1名,秘书长一名。

  主席团职责

  审议通过大会的议题、议程。

  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听取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和代表团长对议案的审查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公司职代会每年一次,在年初与工作会、党建会合并举行,会议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状况,经公司行政、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能够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也能够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做出决议须有代表总数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选举和通过的形式由主席团确定。

  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应围绕加快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职工代表个人提出的有关事项,经主席团审议确认后,也可作为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方可确立。

  凡准备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报告、计划、方案和制度,一般应在会前5至7天提交公司工会。

  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宣传和会务准备。成员由党政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

  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

  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给予确认。联席会可根据会议资料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设以下不脱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委员会。

  职工福利委员会。

  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

  视状况,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成员7至15人。各委员会一般由比较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必须组织活动潜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的职工代表组成。也能够聘请有工作经验、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参加,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应超过委员会的半数。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讨论审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负责向下次大会报告、征得确认。

  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

  承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季活动一次。每次活动有记录,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5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主要风险

  应建而未建立职代会制度,不按时召开职代会或不执行职代会决议、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行为。

  关键控制

  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切实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6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政工部(工会办)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9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定该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三、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

  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七、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八、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九、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1

  第一条全体教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20-30%的比例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按时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

  第四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深化内部改革,增强学院活力,关心群众生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各代表团酝酿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如因退休、调离,可提出申请增补,经院工会审议,另增选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通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实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本规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规则由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通过群众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群众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状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推荐;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群众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用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能够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能够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忙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监督群众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群众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状况理解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忙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资料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带给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群众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群众合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3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为加强教代会职能,体现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把提案表分发给教职员工,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酝酿提案。在教代会前一个星期把提案汇总、分类。

  3、要把教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积极向上的大会,体现教职员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确立中心议题,对中心议题广泛听取意见。

  5、教代会中的提案,学校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中公布,对暂不能落实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职工说明实际情况。

  6、教代会的程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4

  1、学校教职工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职工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教职工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6、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工作考核办法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4)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7、教职工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8、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5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总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务是:

  1、参与单位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单位领导干部。

  (二)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经营班子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经营活动的职权。

  (四)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职工代表

  (一)按照法律规定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是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法令,作风正派,公平正义,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职工。

  (二)职工代表的选举,以部门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

  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人数视情确定比例为公司总人数的10~30%,不得少于30名。

  (五)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的组成:基层人员占代表总数的7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30%。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六)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处分职工代表应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

  (七)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八)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它的任务是:

  1、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在职职工;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4、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九)职工代表调离公司或部门时,由代表推荐原部门补选缺额代表。

  (十)工会委员会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代表: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

  4、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区职工信任的。

  (十一)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出席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

  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组织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二)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当围绕公司发展、规范经营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在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劳动条件、职工教育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来确定。

  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有下列工作程序:

  1、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出中心议题的意向;

  2、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3、工会与行政沟通,进行协商;

  4、提请同级党组织讨论。

  (三)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来征集。征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有下列工作程序:

  1、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由工会下发《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表》至各代表组;

  2、职工代表通过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1人提议、2人以上附议,填写提案征集表,内容包括:案由、依据、解决的办法以及提案

  人、附议人署名;

  3、提案工作小组对经审理后的提案立案,并经整理分类统计后呈送行政分管领导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4、受理提案的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研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填写在表中的相关栏目内,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

  5、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落实情况应组织督促检查;

  6、提案工作小组对未立案的提案返还提案人,并说明原因;

  7、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立案、督办、落实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为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做专题报告准备。

  (四)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大会主席团;

  2、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3、提出会议中心议题、议程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建议;

  4、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5、通过会议中心议题和议程;

  6、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

  7、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五)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依法表决,形成决议。正式会议分为三个阶段:

  1、职工代表大会开幕式的工作程序:

  (1)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6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必须比例.

  第六条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能够连选、连任.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八条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务必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第九条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第十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推荐.

  第十一条审议通过群众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状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7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做好工作。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

  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

  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1/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1/3以上的教职工提议,学校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各组应建立活动制度,在各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第二条之“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决定,特制定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党总支领导下,教职工对学校的工作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教代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认真协调学校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当家做主的积极性,为搞好学校的各项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把我校办成具有特色学校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本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的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行。

  (三)监督、评议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和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领导或上级机关对卓有成绩的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予以批评、处分,以至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在学校一些重大事务上能给予创造更多机会进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活动。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处理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组织行政部门认真实施。对教代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和行政行使指挥权,要教育教职工努力学习,勇于进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并应是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构成既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师(包括教辅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代表。代表调离学校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代表。

  第十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老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十五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能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革命事业心强,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责任感,关心集体,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热情为群众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凡受过各种处分不满一年者,不能当选为本届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二)有权检查校内各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对学校各级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询问。

  (三)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地支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支持群众的创造精神,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或建议。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带领群众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为人师表,树新风,帮助损害集体利益和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改正错误。做好群众工作,成为“职工之友”。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要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大会表决时,必须有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教代会要充分发挥各代表组及工会组织的作用。其任务是对教代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审查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处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大会提案

  第十八条提案的范围。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方案,有关管理改革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有关本校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方案可列为提案。

  第十九条提案的提出

  代表提出的提案,按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按规定时间交给提案征集小组。提案用纸由提案小组统一印发,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事实要准确。

  第二十条提案的审查

  提案审查工作应在大会召开之前完成,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全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所有提案凡是在大会召开前能解决的要抓紧解决;暂时不能落实的,应提出逐步落实打算措施和意见;无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向大会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提案的处理

  所有受理提案部门和有关领导,都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的意见书面报告提案审查组,由提案审查组向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或代表组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召开的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学校工会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负责向下届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和教代会工作情况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支持。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强化学校民主管理,使我校教职工大会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产生。

  教代会代表应是本校在编教职员工,经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任期月工会届期,全校的教研组划分若干选区,后勤组为独立选区,校行政人员均分到各选区。各选区先进行候选人提名,并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通过协商确定候选人,然后根据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各选区代表名额按该选区员工数的30%左右比例确定。教师比例不能低于60%,女性教职员工应占适当比例。代表因调动、退休或其它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缺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选。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肖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及其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和支持校长做好学校管理工作;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职权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

  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等。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及其工作。

  第五条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为有效。

  教代会如开的程序为:

  第一阶段: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学校党政工提出本次大会议题的建议,并由工会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党支部发文实施。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发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及工作。

  学校设立提案审理小组、教改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民主理财生活福利小组和纪律监督小组。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成员以教职工代表为主,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由工会提出来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教代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教职工、学生,也可以是本校退(离)休干部及教职工家属。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八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由工会负责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并明确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案可以由个人或几人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审理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审理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提案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九条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民主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

  2、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3、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所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经学校党组织同意)的具体建议。

  (2)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提出的修改决议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一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3)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第十条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教代会应建立并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建档、存档的范围: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等。

  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十一条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在具体执行时,如疑问或细节不清,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矿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发展煤矿经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煤矿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矿委的政治思想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矿总经理、矿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矿长的工作汇报,审议煤矿的经营方针、长远和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矿委提出的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工资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企业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四、职工代表大会对矿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问题时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矿委提出建议,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力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以车间为单位,由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等组成,干部为职工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中途如有职工代表离矿,则通过补选的办法,产生新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矿长、煤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如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人员的素质。

  五、接受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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