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8 08:35:12 制度 我要投稿

驾校管理制度(集锦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驾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驾校管理制度(集锦15篇)

驾校管理制度1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总公司、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八、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九、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安全会议制度

  一、为了加强驾校的安全工作和推进安全管理,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 驾校的安全会议每月定期召开。要求教练员、驾驶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参加。

  二、安全工作会议必须人员到齐,不准缺勤,迟到、早退。

  三、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四、认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

  五、对各部门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六、讨论驾校安全工作计划、修改规章制度,并讨论有建设性的建议。

  七、总结前一段安全工作,布置下阶段安全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八、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九、组织全年的安全大检查会议,落实安排到人。

  车辆管理制度

  1、驾校所有车辆,必须有专人管理,动用车辆必须经车辆主管领导及调度同意。车辆行驶必须做到五证齐全,即:驾驶证、行车证、车辆保险证、教练车证、车船税使用手册。

  2、车辆必须做到定期保养和加强日常的例行保养,不准带病上路行驶,要始终保持车辆的技术状态完好。并有完整的车辆动态记录和车辆各级维护保养记录。

  3、车辆归队要按顺序停放整齐,必须实行“三交(交车钥匙、驾驶证、行车证)。不准任何人再次将车开出使用,特殊情况动用车辆时,必须经领导同意,并有调度做好动车记录。

  4、未经领导及车辆调度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如发生上述情况,要追究本车教练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教练员安全教育制度

  一、组织教练员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则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

  二、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学院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动不在的教练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五、组织教练员进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教练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每年组织教练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的实际、理论测试。

  七、全体教练员对驾校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教练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九、做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的台帐记录。

  教练员的岗位责任制

  1、遵守校纪校规,以身作则、言传身带,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熟悉教规教材,领会教学原理和教学大纲,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实际教学水平。

  3、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人车出勤率,在训练中未经队长同意,不准将车开回和办与训练无关的事。

  4、爱护学员,搞好师徒关系,构建和谐的培训氛围。

  5、在训练中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准向学员吃、拿、卡、要,不准辱骂、体罚学员。

  6、服从领导的调动、指挥,遇有在训练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7、必须按规定的地点路线进行训练,动用车辆必须请示领导同意,擅自离开训练地点和路线要严格处理。

  8、把好安全第一关,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训练中不准离开驾驶室,确保学员的安全驾驶操作。

  9、在起步、停车时要严格遵守“人不上齐车不走,车不停稳人不下”的安全规定,行驶中避免紧急制动,确保安全训练。

  训练场地安全预案

  一、消防管理人员:

  二、灭火人员:驾校值班人员、全体教练员负责对火灾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引导,保持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切断电源,启动应急消防措施,有序地引导人员安全撤离火灾现场。

  三、应急预案程序

  1、一旦训练场地车辆发生火情,应迅速查明起火原因,在扑救的同时有序地引导学员安全撤离火灾现场并及时打电话报火警119。

  2、扑救初起火灾程序。火情发生后,本车教练员或在岗值班人员要立即取用本车灭火器扑救,本着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有效的扑救工作,同时有序地引导人员安全撤离火灾现场并及时打电话报火警119。

  3、应急疏散程序。如果着火车辆难以控制火势加大,立即组织教练员进行火场被困人员疏散工作,通过安全大门(每个大门要有1名教练员),做到安全有序的撤离火灾现场。

  四、职责任务

  1、根据起火的火情状况,决策迅速启动工作预案,组织相应扑火队伍,进行火场自救,并担负现场统一指挥,消防队到场后,汇报火灾性质,移交现场指挥权,配合工作。

  2、安全员负责。提供救火器材,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复查,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现场的调动。

  五、工作要求

  1、消防安全工作预案是结合驾校的实际应采取的具体可行的措施而制定的,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将损失降到最小。

  ⒉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一旦发生火灾,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效控制消除灾害,降低伤亡。

  ⒊如果发生火灾要判明性质,电气起火,要切断电源;燃气起火,关闭阀门,火灾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时,要采取防防爆等措施,然后灭火。

  ⒋积极协助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

  ⒌根据火灾事故,查找原因,消除隐患,书写整改措施及事故处理报告。

驾校管理制度2

  一、为了加强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提高考训场地的利用率,保证训练或考试的安全,杜绝事故,特制定本制度,设施设备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对教练场地的教学设施设备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三、教练场地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安全管理原则,教练场地实行封闭管理,休息区教练场地设立分隔实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紧急救护药品和设备。

  四、设立专门的.场地管理员工作岗位,场地管理员职责如下:

  1、负责场内设施设备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2、负责场地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3、未经许可,不允许本单位以外的人使用本校的考训场地。

  4、防火、防盗。

  五、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使用本场地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行进入登记、退出注销制度。

  2、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安全第一,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3、进行教学的学员与教练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参加训练的学员应在休息室休息或在安全区域内排队等候。

  4、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等的规定。

  5、严禁酒后进入场地训练。

  6、吸取“十次肇事九次快”考训,在进行考试或训练时要保持安全车速,严禁超速行驶。

  7、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进行教学活动。

  8、安全部除例行的安全检查外,至少每月对本场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经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

  9、注重美化环境,不在训练场地乱扔垃圾,不破坏花木草坪。

  六、考训场地内的训练设施设备一旦损坏,有关责任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请专业人士进行修复。严禁非专业人员修理教学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在经过修理后,管理人员应对其性能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设施设备部报告。

  七、设施设备部应根据教练场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如:路机标线、标志牌、标志杆、标志墩、单边桥、限宽门、连续障碍、龙门骨架吊杆等)。

  八、设施设备部对考训场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所有设施设备的数量、性能、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做出准确记录。

  九、对超出使用寿命、失去使用价值或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教学设备,应由设施设备部登记报废。在一周内更新。

  十、设施设备部应建立训练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档案应包括设备购置发票的复印件、技术参数复印件、保修卡、教练场地平面图、场地使用证明,科目设置明细等。

驾校管理制度3

  一、教学设施设备登记

  1、教学设施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应进行登记。

  2、学校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登记的文字和电子台账。

  3、教学设施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应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二、教学设施设备使用

  1、教学前对所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进行认真调试,满足教学需要。

  2、教学设施设备要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重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实行专人专用。

  4、按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技术要求进行使用,防止设施设备、仪器的损坏。

  5、建立教学设施设备使用卡。

  三、教学设施设备的维修

  1、学校制定教学设施设备年度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维护。

  2、日常维护的由设施设备使用人负责。

  3、计算机、投影仪、模拟器,需要维修时应聘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4、教学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生产厂家维修。

  四、教学设施设备的检查

  1、学校每半年对教学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数量、质量和保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设施设备使用人要不定期的检查自己保管使用的仪器和设备。

  3、教学设施设备要做到帐、物、卡一致。

  五、教学设施设备的更新

  1、教学设施设备需要更新由使用人提出,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2、教学设施设备更新周期,执行相关规定,报废后方可更新。

  3、更新的设施设备要符合交通主管部门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要求。

  六、教练车和理论教室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齐全、整洁、卫生。

  七、教学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

  教学设施设备的非自然损坏或丢失,直接责任人按折旧后价值的30%赔偿,属直接责任人故意行为的,按折价后100%赔偿,并提请学校按其他规定处理。

驾校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二章 考场规划

  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根据考场使用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拟订使用规划,并以媒体、互联网发布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考试网点布建要兼顾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各地根据考试需求建设规划使用大中型客货车考场。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

  第三章 建设选用

  第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争取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全科目考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自建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资格明确;

  (二)考场用地合法,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

  (四)考试场地独立,封闭管理,只能用于驾驶人考试。考场内不得存在与考试无关的建筑、设施和场地;

  (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要求。其中音视频监控和卫星定位等设备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要求;

  (六)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七)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设一处政府全额投资的全科目驾驶人自建考场。自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根据当地考场使用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程序从符合考场条件的驾驶训练场地中选定社会考场。具备条件的县(市),可自建考场或自行组织招标选定社会考场。社会考场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选定,严禁变相审批、暗箱操作。

  第十条社会考场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场地单独设置,与驾驶训练场地分开,严禁考试与驾驶训练共用一个场地。

  (二)理论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考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货车(A1、A2、A3、B1、B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7万平方米。小型汽车(C1、C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同车型的考试线路不少于2条。

  (四)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采用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会开放。路线设置不少于三条,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小型车辆(C1、C2)科目三考试车不少于10辆。

  (五)候考室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试监控视频和卫生间,不得使用简易临建房。

  (六)大中型客货车考场,除中型客车外,每种考试车同车型配置不少于2辆。

  (七)便民服务设备设施完善。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考场验收

  第十一条考场验收分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考场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考场使用过程中,每年组织一次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十二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考场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场使用验收或定期检查。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计算机或机电相关专业人员,1名考试业务人员。专家库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聘请或各地推荐、经交警总队审查确认的考试业务人员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统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考场使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公告发布后,对提出承接申请的场地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考场建设标准。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考场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专题报告,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考场使用验收申请表、检查合格报告及检查明细表;

  2.考场使用规划方案,考试需求测算和考场考试能力情况说明,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3.自建考场的政府投资相关文件资料,选用社会考场的招投标文件、合同,考场建设招投标文件、合同;

  4.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考场承建主体拥有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6.考场建设方案评审意见;

  7.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8.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及资料清单;

  9.考场基本情况资料,考试系统软件产品证书;

  10.考场日常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记录,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

  1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申请后,审核验收资料,组织专家组,并于15日内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T1026-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1030-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1-20xx)等行业标准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情况及不合格项目当场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考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判,提出验收意见,撰写验收报告,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合格,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项目中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不合格,下发验收整改通知书。考场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验收申请后,重新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十六条考场验收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在综合应用服务平台中完成信息备案和关联配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联网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网络接口申请。

  第十七条社会考场一经验收通过,考场名称、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考试车型等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社会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变更应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选用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建立考场验收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场使用期限10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考场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档案保存期大于设施使用期1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社会考场验收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社会考场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租用期限及考试线路设备车辆等事项。租用社会考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根据工作情况以书面复函的形式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以及现场符合性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报告归入考场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按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统一的标准核定每个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以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填写《考场实际考试能力统计表》,月底报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组织考试,不得设置考试指标。考场在法定工作日应当将全部考试能力投放到互联网预约平台,预约成功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预约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试。考场在非法定工作日组织考试应当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三条考场管理全面开放,向社会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互联网、考场办事大厅、候考区应当公布考试计划、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约考结果、考试员姓名、照片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群众休息场所、候考区和办事大厅等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考场应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车区、饮水机、储物柜、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考场按规定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实现音视频监控信号实时接入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考试系统密码、设置考试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由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负责。

  考试系统内所有用户必须实名,且应有明确清晰的分级使用管理权限,及时清理不在岗、定义不清晰用户,严禁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权限混淆,严禁存在超级用户。严禁考场工作人员擅自对考试系统、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进行操作和维护。需要进行维护的,须书面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考试业务领导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留存维护记录。

  第二十五条考试前,考试员要组织对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考试过程中,考试员要组织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考试结束后,考试员要记录当日考场检查测试、运行管理、异常业务处置等信息,建立工作台帐,并断开考试专用网络联接。

  第二十六条科目二和科目三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统一使用考试监管系统打印。考试系统及设备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对故障率超过规定标准的,立即暂停考试,并及时进行维护,同时对该考试系统的工作可靠性进行评估。对确因误判需要重考的,考试员应当场通过监管系统提出申请,考试业务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结,并即时建立台账备查,重考审批台账保存1年。

  第二十七条自建考场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用的社会考场,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备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考场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推行最新的技术模式。

  第六章 考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完善考场、车管所、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警大队)三级监管体系。考试员要熟练掌握运用考试监管系统,加强对考试的全过程监管;车管所监控室要加强对考场、考试设备、考试过程和考试员履职情况的监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技术检测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评判标准、考试参数、数据存储等监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考试路线、标志标线、考试车辆、考试项目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没有当场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前,根据不同的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随机选配考试员的;

  (三)考场音视频监控信号与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断开的;

  (四)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五)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六)考试线路、考试设备、标志标线不符合要求,考试系统、设备及考试车与备案信息不相符的;

  (七)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自建考场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及考试数据的;

  (三)以任何方式组织学员进入考场训练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取消涉事厂商在本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在用的社会考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本规定下发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社会考场购买服务,完善相关手续,签订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所称“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驾校考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保证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考试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本地考试需要,方便群众考试。

  第三条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配置。考试场应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试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考试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公开考试场信息、考试情况和监督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的考场不得开展考试工作。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场建设和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场规划建设

  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能力核定办法,定期统计分析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报考情况,指导各地开展考试场规划和建设。对存在考试积压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责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高考试能力的意见,并限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定考试能力,科学评估考试需求。对本地考试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不方便群众考试的,应当提出政府建设考试场、购买社会考试场服务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人口较多、行政辖区面积较大、距离现有考试场较远的地方,应当规划建设县级考试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摩托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对具备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业务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考场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督促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场景视频监控。监控视频应当覆盖考试区域,按规定实时接入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网。

  第十五条考试场应设置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场所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待考区和等候休息区要提供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三章 考试场验收和年度资格检查

  第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初验,接管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在初验完成后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使用前符合性验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请使用的;

  (二)在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科目三考试路线有调整的;

  (三)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室调整或新增考试计算机的;

  (四)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考试项目有调整、新增或更换计算机评判考试用车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将申请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设置和考试系统有调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时,除需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试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

  (二)建设方移交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的书面文件,考试系统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密码移交书;

  (三)属于社会考试场的,还需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财政资金来源文件、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的法人资格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

  (四)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验收结果合格的考试场,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使用后,可开展考试业务。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批复同意使用的考试场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考试场有下列情形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考试场名称改变的;

  (二)考试场的考试业务类型改变的;

  (三)考试场的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暂停考试场考试业务的.;

  (五)社会考试场的购买服务合同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进行考试场资格检查。考试场自批复同意使用之日起满一年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申请表和考试场技术参数表格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审核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对各地资格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社会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评价合同履行情况,对评价良好的,及时组织检查。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

  第四章 考试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地考试场,根据各考试场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实现考生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主预约考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系统密码、设置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考试数据必须由民警负责,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场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汇总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考生对考试场工作的评价反馈、举报投诉,落实专人跟踪核查,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工作监管机制,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音视频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考试场应当配合考试员履行考试职责,考试前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以及其他考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加强考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考试场应当负责考试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考场运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考试场应建立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的管理规定,落实维护责任,确保各功能性场所所有设施设备良好运作,及时更新和增加服务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示栏,公开考试项目、评判标准、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收费标准、考试员姓名及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考试场应当在待考区、等候休息区等场所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和大尺寸显示屏,并按规定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考试期间应当在待考区直播考试场景视频,全面公开考试过程,并提供和公开考生查询考试监控视频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询考试视频权益。

  第三十五条 考试场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防范发生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考生进场训练或收取训练费,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或服务项目,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考试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之外的费用把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试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试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试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考试设备生产销售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厂商在我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考试场地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考试场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驾校管理制度5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禁止将车辆交给外来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来车辆。

  八、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九、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驾校管理制度6

  为加强安全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训练事故,保证正常训练,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

  1、学校建立安全领导小组

  2、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2)负责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3)处理训练事故

  (4)组织实施安全事故

  二、安全教育

  1、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学校训练队教练员应提高队训练安全工作的认识,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训练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练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3)安全训练知识;

  (4)训练事故分析。

  三、安全措施

  1、按国家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

  2、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报废和更新,报废车不能做教练车。

  3、教练车的副制动踏板、副加建踏板、副后视镜、副离合器踏板要齐全有效。

  4、每台车配备一个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和更新。

  5、训练期间每台车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

  6、停放时教练车集中停放,关好门窗锁好车门后,车钥匙统一交到门卫集中保管。

  7、训练中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证安全训练。

  8、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训练。

  9、禁止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10、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训练车。

  四、安全检查

  1、学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在定期安全教育前进行。

  3、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事故制度落实情况

  (2)按20%比例抽查教练车,重点检查转向,制动等装置。

  (3)学员使用安全带情况。

  (4)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

  (5)有无酒后训练情况。

  (6)教练车安装的安全附属装置是否有效。

  (7)教练车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在道路上训练。

  (8)有无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教练场。

  4、检查中问题的处理、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停训,调整训练车辆。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程序

  训练中发生事故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无论是在训练场或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移动伤员时应做好标记),并立即向学校、公安、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告。

  (2)接受事故调查,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笔录。

  (3)协助有关人员处理事故现场。

  (4)必要时留下现场证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

  2、事故划分

  (1)与其他发生事故责任。训练事故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以交通公安部门认定为准。

  (2)独立事故责任。独立事故教练员应负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学员故意造成的事故可以减轻或免除教练员责任。

  3、事故赔偿

  (1)赔偿费的负担。按事故实际损失额学校承担70%,教练员承当30%。

  (2)赔偿程序。训练中发生事故,在确定责任呢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先由学校统一支付,而后追偿教练员应承担的部分。

  六、安全应急预案

  1、安质处负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2、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1)突然出现异常气候,训练中需采取的应急预案措施。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抢救和调整训练车辆。

  (3)车辆出现紧急情况时的救助。

  (4)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处理。

  3、安全紧急预案启动由校长批准。

驾校管理制度7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训练中的事故发生,保证正常训练,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

  1、公司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终安全工作评比。

  2、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安全训练,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

  (2)按交通公安部门关于进场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3)组织分析事故案例,安全训练等有关知识。

  3、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报废和更新。

  4、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副后视镜、灭火器要齐全有效。

  5、训练期间每台车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上车系好安全带,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训练。

  6、禁止教练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二、安全检查

  1、公司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不定期地组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问题要立即提出整改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落实。

  3、训练中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公司安办、公安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告,做好事故记录。

驾校管理制度8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

  1、公司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本科目考试。

  二、教学实施计划管理

  1、教务科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

  2、理论教学和实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三、驾驶培训记录管理

  1、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2、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教务部门签名后,加盖学校培训学时审核专用印章。

  3、教务科持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交警部门约考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分别各存一份(交通部门、交警部门和培训机构)。

  5、培训机构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驾校管理制度9

  一、学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如实填写培训记录、教学日志。

  2、训练中不得私自驾驶训练车辆,遵守安全操作要领,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参加操作训练。

  3、训练期间不准宴请公司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4、积极提出在教学中、服务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学员学习管理

  1、学员到公司报名填写学员登记表,交纳培训费后方可参加科目一理论学习。

  2、学员中途退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退还剩余培训费。

  3、学员违反规定被劝其退学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被勒令退学的不退还培训费。

  4、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处徒刑的,学籍自动取消。

  5、学员取得结业证后,即已经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习期满。

  三、学员档案管理

  1、公司教务科负责建立学员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结业证书。

  3、学员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驾校管理制度10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每日清洗,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应经常检查,出车

  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驾驶车辆。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办公用车,污泥车,施工车辆等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方可出车,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一、二级维护保养,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状况出车。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人和物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厂区、项目施工地段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6、严禁工作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人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驾校管理制度11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学校聘用新教员采取社会招聘、民主推荐和定向培养等形式,由教务科理论负责人和实操负责人进行理论面试和实操测试。

  3.聘用的教练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教练员考试。

  4.申请人合格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聘用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及填写员工登记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六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在聘用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合同规定,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练员,予以开除。

  7.在聘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聘用合同,因特种原因终止聘用合同,教员应以书面形式并提前40天通知对方。教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8.必须按训练规程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教学。

  9.考试前向学员说明考试目的、程序、内容、纪律及补考相关事宜。

  10.认真协助驾管中心组织的结业或报考驾驶证考试工作。

  11.及时通知和组织学员按时参加各种考试,保证到考率。

  12.考试前检验学员身份证、学员证和学习驾驶证,说明注意事项并提前将学员带到指定的考点列队待考。

  13.尊重考官,服从指挥,不以自我感觉背后议论,更不得当面顶撞考官。

  14.学员补考由报考员向考试部门约考,约考后并将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教练员,由教练员通知学员。

  15.停训待班时要对车辆全面检修和停驶维护,保证随时参加训

  16.训练期间发现车辆故障,不准继续使用,能排除的应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送修。

  17.对提出调车、调教练的学员,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调整或调解工作,不得打击报复。

  18.服务要热情,学员有呼必应,有问必答,有事必办,有难必帮。努力实践零缺点、零延迟、零烦恼。

  19.学校建立教练员考核制度。对教练员实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

  (1)教练员任教能力

  (2)教学质量

  (3)职业道德

  (4)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方法

  (1)教练员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负责。

  (2)教练员考核实行逐人考核。

  (3)考核采取三种形式,向学员发放教练员年终考核问卷、操作和笔试等。

  (4)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5)考核成绩作为年底评优依据,存入教练员档案。

  学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

  2.学员不得私自发动和单独驾驶车辆。

  3.学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要领。

  4.不得酒后驾车。

  5.实事求是填写培训记录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参加操作训练。

  7.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准宴请学校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8.学员积极反映学校在教学,服务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学员学习管理

  1.学员到学校报名填写学员登记表,交纳培训费后即取得学籍。

  2.学籍保留期为两年,从缴纳培训费之日起计算。学员在有效期内可随时参加培训。

  3.学员中途退学,经校领导批准后,退还剩余培训费。

  4.学员违反学校规定被劝其退学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被勒令退学的不退还培训费。

  5.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处徒刑的,学籍自动取消。

  6.学员取得结业证后,学籍期满。

  三、学员档案管理

  1.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建立学员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等。

  3.学员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驾校管理制度12

  一、理论教员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通过理论教学,使学员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结构等知识。

  二、新学员必须参加7天(30学时)的科目一(理论)培训。经理论教员测试合格(95分以上)后,参加科目二(桩、选)的培训(要有记录)。

  三、新学员在理论培训期间,安排教练车专门培训,理论培训和车辆培训可以交替进行。

  四、教练员要向学员讲解动作要领、示范动作、指导练习、变化应用等环节开展教学活动。

  1、讲解动作要领;在开始操作前,教练员首先;要向学员说明训练项目,对动作进行分析。介绍动作的名称、作用、基本原理、分析情况和操作要领,同时提醒学员操作中容易犯的错误。

  2、示范动作;正确有效地向学员示范动作,是培养学员掌握驾驶操作技能的重要环节。教练员示范动作时应当姿势正确,动作规范。对于一些复杂的动作,应该进行分析示范,并做到分解动作示范与整体动作示范相结合。

  3、指导练习;教练员对学员的练习进行监督,帮助学员及时发现错误,并纠正错误,以免养成不良的操作习惯

  五、实行五定岗位责任制度。定学员(每辆车15人)、定教练员、定时间(30天)、定科目、定合格率(80%)。

  六、实行学员选择教练制度。培训期间,学员可以选择教练。当日学员达不到15人以上,教练员休息;连续7天达不到规定人数,教练员任招生教练。

  七、科目二培训的学员,经教练测试合格后,报负责培训教学工作的校长测试;经三次测试合格后,由档案员及时准确的.上报考试中心。

  八、凡是参加各科考试的学员,谁招生谁通知谁负责,造成错误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费用。

  九、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培训期间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定,若违反规定发生事故,教练员负全部责任。

驾校管理制度13

  为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对驾驶教练员、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形成健康向上的教学秩序,制定下列文明教学制度:

  一、驾校领导:

  1、制定和完善驾校的各类规章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强化管理、责任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

  3、加强对驾校的文明管理,做到办公室,训练场地内外清洁文明。

  4、完善对教练车辆、教室、实习场地、生活设施的`管理,保持性能常佳。

  5、做好各项基础台帐,学员学籍等管理。

  二、教练员:

  1、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业务素质的提高,为人师表,当好表率;

  2、按教学大纲认真备课、训练,指导学员掌握驾驶技术;

  3、认真执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培训规则,按指定路线安全、高效地进行训练,并做好教学;

  4、对学员做到严格要求,不打骂,不体罚学员,不侵害学员的利益,对学员一视同仁,不搞亲疏;

  5、接受学员的评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三、学员:

  1、尊师重教,虚心求学;

  2、团结同学,互帮互爱;

  3、遵守驾校纪律,做到有事请假,保证训练时间。

  4、爱护驾校公物,不侵占,不破坏,损害公物自觉赔偿,保持环境卫生。

  5、自觉参与对教员的评议。

  四、理论教学:

  1、课前要准备好训练用品、书本、文具等,值日生应保持卫生,预备铃响,有秩序地进教室。

  2、训练迟到者应喊“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3、课上应服从老师的教导,不得顶撞老师,不随便讲话,打闹,不做与本课无关的事,要按时完成作业。

  4、下课铃响后,教练宣布下课,经老师宣布“解散”后,学员方离开教室。

  五、实习教学:

  1、教练在教学过程中应讲究师德,树立良好的形象,严禁接受学员的财物,不得以任何借口接收学员的宴请。

  2、教练过程中严格安全操作程序,遵守交通条例,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3、按规定的路线教练,教练中不准打扑克或做与教练无关的事。

  4、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应文明执教,不用粗、脏语言,不得打骂学员,对有过错学员应耐心说服教育。

  5、训练过程中,保持车容整洁,训练结束要清扫场地。

驾校管理制度14

  公路交通的安全是社会上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预防车辆事故,对于保持车辆完好,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员、教练员、学员在行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公安、交通指挥人员的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二、不经领导批准,不允许任何人动用机动车辆。对擅自驾车者,一次罚款100元。

  三、擅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车辆修理费、事故赔偿费),全部由当事人负责。

  四、道路驾驶训练时,从学校至道路驾驶训练路段的始点,往返行车均由教练员驾驶。

  五、坚持例行保养制度,特别是安全部位的检查。

  六、车辆在行驶中,严禁脚踏板上站人,车厢内的乘员严禁将头、手、脚伸出车厢。

  七、道路、场地驾驶训练时,驾驶室内只准乘坐一名学员,一名教练员,不准其他人员搭乘,更不准将车交给学员单独驾驶或学员教练学员,车厢内禁止装运货物和搭乘其他人员。

  八、在执行任务时,发生责任事故者,按责任大小和损失金额分别承担经济损失。

  1、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负全部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20%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80%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事故,教练员承担1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70%的经济损失;双方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10%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50%的经济损失;负一定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30%的经济损失。

  2、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负全部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1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70%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事故,教练员承担10%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60%的经济损失;双方责任的事故,

  教练员承担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50%的经济损失;负一定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3%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30%的经济损失。

  3、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负全部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10%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50%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事故,教练员承担7%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40%的经济损失;双方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30%的经济损失;负一定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2%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20%的经济损失。

  4、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负全部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50%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事故,教练员承担4%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40%的经济损失;双方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2.5%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20%的经济损失;负一定责任的事故,教练员承担1%的经济损失,学员承担10%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工作人员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参照第八条执行,承担经济损失与教练员等同。

  十、对未发生大小责任事故的教练员,每学期结业后发安全奖30元。

驾校管理制度15

  为了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对教学管理制定制度如下:

  一、教学管理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安全、高质、便民。

  二、学校成立教学领导组,校长任组长,负责全校的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教学工作。下设教务处,教员、学员、车辆、安全、结业考试、等办公室。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学的日常工作。成员由理论、术科、车辆、结业考试、等负责人组成。

  三、教务处根据校长对教学工作提出的年度目标和学校的招生情况,制定年度或每期的教学计划和实施计划。

  四、教员要建立备课制度,写好教案,不上无准备课,杜绝无备课无教案上课。

  五、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学时、质量、规范施教。按学时预约培训,小车86时,大车96时,理论一天不超6时,术科一天不超4时,小车8人一车,大车6人一车。

  六、教员上课与训练持教练员证带教案上课。按实施计划安排的时间上课训练,不准私自停课、私自调课,有事请假,杜绝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准讥笑、侮辱体罚学员。

  七、教员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规范施教。如实签写教学日记和培训记录。

  八、学校领导定期组织人员对教员的'备课、教案、日记、培训质量、安全、和学员的到课、课堂秩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处理解决。

  九、加强学员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理论和实际操作认真考核,结业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不合格者,不准结业。

  十、经常开展教学质量评教活动,听课、示教、交流研讨。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探索和总结改革的教学经验和方法。

  十一、建立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考核教员教学、安全、质量、廉洁、质量排名、等促进教学工作和培训质量的提高。

  十二、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档案保存四年,建立结业证台账,不合格者不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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