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06 22:50:14 振濠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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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精选10篇)

  在当下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精选10篇)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结合本镇各村(居)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XX镇各村(居)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工作纪律: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区(村)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三、考勤制度:

  1、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2、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不得私自离岗。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适当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用人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保站)。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3、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视为迟到。凡迟到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4、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5、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四、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能休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保站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联村班子成员同意后方可休假。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上报县人社局后解除聘用协议。

  2、事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事需请假,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能休假;三天以上,需由镇社保站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联村班子成员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连续事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事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并停拨其岗位补贴。请假累计不满一个月的发全月工资,累计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发三分之一工资,因公受伤照发工资直到医疗终结。

  3、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报镇社保站、镇经管站、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镇社保站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1、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2、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镇扶贫站备案。

  六、具体要求:

  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按本单位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准确评价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更好地推动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我市统一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核内容为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每年考核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一)工作作风,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包括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否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是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学习情况,满分10分。每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集中学习一次,由用工单位组织。学习内容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为主。学习必须保证时间,保证人员,每次集中学习不得少于二小时。全年坚持学习、笔记完整的得10分,对无故不参加学习1次扣2分。累计5次以上不参加学习或没有学习笔记的,年终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服务意识,满分10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要求,在限定工作日内完成交办任务。绝不能出现因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引发的与服务对象的纠纷。全年未出现任何纠纷,未接到投诉的得10分。接到一次投诉扣2分,累计接到3次投诉或引起重大信访案件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3、廉洁自律,满分5分。能够认真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的得5分。发现违纪现象视情况扣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二)工作能力,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完成工作的能力。基本素质包括是否具有工作岗位要求具备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的素质;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创造能力、对外进行交涉、对内进行协调的能力、组织能力等。

  1、业务学习,满分10分。每半年由各用工单位组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业务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工作内容等,满分10分。一次考试不及格者扣5分,累计2次考试不及格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民主测评,满分15分。每半年在社区组织民主测评,由社区委员和居民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打分,满分15分。一次不合格者扣5分,累计2次考试不合格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三)工作态度,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勤奋精神和责任心、纪律性,主要看工作上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在业务上是否肯钻研、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是否出全勤。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考勤情况,满分15分。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无故脱岗,因公外出、因病、因事不能出勤,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记为旷工一天,扣2分;年累计旷工十五天者,事假年累计一个月者,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工作纪律,满分10分。工作期间不干私活、不乱串办公室、不用电脑玩游戏、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工作期间原则上办公室要有人,但无人时要实行门留条制度,写明原因和回来时间。违纪一次扣2分。

  (四)工作成绩,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成绩的考核,不能简单地看是否完成工作数量,更重要的是看完成的工作质量。对于完不成任务或质量与要求差距较大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年初各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每月末做出书面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月工作学习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各用人单位要对每个人的工作完成情况,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凡因工作完成情况较差,工作落实不细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每月总结翔实完整的得满分,有突出事迹,获得通报表扬的加5分。

  四、奖惩办法

  年终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评为优秀;分数在70分以上者为称职;分数在7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工作中实行告诫制度,一年内告诫一次者,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告诫两次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告诫三次,予以辞退。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告诫一次

  1、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

  2、不执行请销假制度及工作推逶拖拉的;

  3、不服从领导,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工作态度差,引起群众和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

  3、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提供方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4、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脱贫劳动力;

  2.易地搬迁劳动力;

  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

  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要健全“科学设岗、以岗聘任、薪责匹配、强化考核、有序退岗”管理机制,构建“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统筹开发”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岗位开发规模。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职责

  第五条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和专项岗位。

  普通岗位是指托底安置年龄偏大、无职业技能、身体残疾等弱劳力或半劳力的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等岗位。

  技术技能岗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学历等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 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专项岗位是指从国家层面已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等岗位。专项岗位的选(续)聘对象、程序、工作组织、考核管理、资金用途和发放标准、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按照岗位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以下类别:

  1.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保障补贴的岗位;

  2.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补贴的岗位。 第七条聚焦补齐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短板,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政策宣传、就业服务、信息摸排、劳动权益维护、矛盾排查化解、矫正协管、农村住户调查、农产量调查、劳动力调查等协助管理工作。

  2.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保护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制止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侵占破坏林地等工作。

  3.保洁、保绿、妇幼保健、养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信息咨询等便民服务工作。

  4.“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 治理,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工作。

  5.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公共卫生监督协管等应急管理服务工作。

  6.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注射、动物疫情排查与报告,协助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疫情处置等工作。

  7.其他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一个主要职责,同时可以兼职履行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岗位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职能和工作实际进行明确,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九条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岗位需要和资金规模等情况,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岗位补贴标准,具体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长由各地按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岗位规模确定。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乡村公益性岗位合理确定工作量,确保薪岗相适,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专项岗位具体补贴标准、工作时限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发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各地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地方统筹资金解决。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商业保险机构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支持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在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可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渠道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将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下达各地,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统筹各类资金,按照“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2.林业部门主要使用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3.水利部门主要使用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的'水利工程应缴纳水费以及统筹上级补助等资金保障管水员岗位补贴;主要使用省级小(二)型水库公益管护岗位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小型水库公益性管护员岗位补贴。

  4.交通运输部门使用市(州)、县(市、区)两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补贴。

  5.农业农村部门使用中央、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动物防疫员岗位补贴。

  6.乡村振兴部门主要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光伏收益保障岗位补贴。

  7.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主要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调查经费保障岗位补贴。

  8.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使用相应专项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9.各地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自行开发岗位的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级经费投入保障责任,及时补充相关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资金来源长期稳定,政策可持续。

  各地要积极争取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资金、集体经济收益、产业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等资金,统筹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四章岗位开发和申报

  第十四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匹配资金保障能力,统筹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指导市(州)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和规模,强化对市(州)、县(市、区)岗位的监测、调度,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计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市(州)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县(市、区)相关岗位指标,在科学开发设置岗位、合理控制岗位规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报送重大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主动开展岗位调查摸底,掌握用人单位需求,按照“统筹任务安排、统筹资金使用、统筹管理考核”的原则,统筹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和指标,综合考虑乡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明确设置因素,坚持因事设岗、以岗聘人,合理确定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和数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具体流程,明确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职责。 各地要储备、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适时应对突发、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针对自行开发的岗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 级财政部门,开展需求论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明确岗位规模和资金来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人员聘用和补贴申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确定招聘岗位和数量,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信息。

  用人单位坚持“人岗相适”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程序聘用。

  第十九条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和“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稳定”的要求,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1年1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开展人员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在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信息、人员信息等录入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已录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的,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后可不再重复录入。

  第二十一条岗位补贴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匹配资金的岗位标注为省级主管部门保障岗位,全部使用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的岗位标注为市(州)、县(市、区)保障岗位。对市(州)、县(市、区)全额保障的岗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代在岗人员定期申请岗位补贴,按要求如实提供申领补贴所需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材料,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通过实名制系统比对人员名单。所需资料和具体流程由各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明确。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相关资金拨付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岗位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方式发放到人或委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到人。

  第六章人员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建立省级抓总、市州协调、县区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管理的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实名制系统建设,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实名制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在岗等情况。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实名制系统的统筹管理工作,定期调度数据录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吃空饷、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变相发钱等违规行为,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将监督检查情况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在岗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他公益性岗位,不能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同一县(市、区)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保持基本统一。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要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尤其是技术技能岗位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适应岗位需要。

  第二十七条与安置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考评细则,明确岗位的具体工作量、工作标准等,做好在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必要劳动工具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建立本辖区在岗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立岗位退出机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各用人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后停发补贴,并终止协议:

  1.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

  4.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跨县(市、区)务工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的;

  8.无故缺岗、没有达到工作时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9.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10.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的;

  1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2.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地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的前提下,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对在岗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推荐、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市场化渠道就业。对离岗人员中确有培训就业意愿和学习考试能力的,应优先登记开展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州)级可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须统筹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联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4

  为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充分发挥群众在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村内事村民管、村民干,促进乡村贫困劳动力增收,减轻乡村贫困劳动力收入受疫情的影响。根据《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xx〕3号)、《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巴人社发〔20xx〕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公益性岗位保障农村村级公益性事务共管共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公益岗位开发原则

  农村公益岗位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

  (二)坚持量力而行、按需设岗;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谁开发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五)坚持规范管理、依法管理。

  二、农村公益岗位安置对象

  农村公益岗位用来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乡村贫困劳动力(优先用于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等。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得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70岁及以上、已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时,由村委会及时提出补充人员,按程序聘任。

  三、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垃圾池(箱)等村级公益性设施及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岗位设置可根据各村中心工作适时调整。

  四、岗位管理

  (一)乡镇。

  1、指导村公益性岗位科学合理开发。

  2、负责上岗人员确认、监督管理、资金审核、发放及公示等工作,及时准确发放补贴待遇,不出现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问题。

  3、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公益岗位管理实施细则,配备管理人员,对农村公益岗位采取定人、定岗、定责、定考核的方式,明确上岗人员类别、岗位种类、岗位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人员有序退出机制。

  4、聘用人员档资料规范到位,不出现有人无档、有档不全问题。

  (二)村。

  1、抓好人员资格审查,从业人员聘用资格合规合法,不出现年龄超标、聘用时间超限问题。

  2、落实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考勤,聘用人员本人完成工作,不出现冒名顶替、人岗不符、人员脱岗、离岗和不按时上岗问题。

  3、建立村级公益岗位台账,做到岗位情况清、在岗人员清、工作时长清、资金发放清。

  4、将上岗人员考勤情况、劳务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岗位补贴申报信息准确无误,不出现名不符实、电话不畅等问题。

  (三)退出。对于不能再胜任农村公益岗位或辞职的.人员,由村出具劳务解除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村、户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

  五、监督管理

  (一)镇纪委、农民工服务中心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各村农村公益岗位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限期整改。

  (二)各村要加强对公益岗位监督检查,对不上岗领补贴的,补贴标准与工作时间明显不匹配的,在岗人员与岗位要求严重不适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杜绝“垒大户”,避免福利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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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弘扬公益理念,承担一份社会责任,构建旅行社公益关爱活动的长效机制,参加义务服务、公益活动、慈善活动等有效的回报社会,以及有效使用公益关爱基金,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益关爱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1.员工罚款;

  2、旅行社划拔的专项资金;

  3、经本人同意,经理级以上员工每月工资十位数(含)以后的余额,其它员工每月工资个位数(含)以后的余额。

  4、部门、员工个人的自愿捐款(可在工资、奖金中代扣);

  5、其它资金来源(如义卖、募捐等)。

  6、由财务部设立专门的公益关爱基金帐户,并及时将基金来源中的所有资金汇集到专用帐户中统一管理,本旅行社的其他成员都可以参与监督。

  三、公益活动主要形式:

  1、旅行社每年在冬季(淡季)组织本地区学生参加“革命历史大家知”活动,由导游员免费的为大家讲解有关长汀革命历史、各个主要旅游景点,使学生对革命历史主要事迹、革命人物更加的了解,旨在不断的提高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加为长汀的'了解。

  2、每年定期组织旅行社全体员工参与捐助,包括衣物、书本、资金、文具等,在统一的寄往西部较为偏远山区学校及其教学点地区。

  3、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员工参与社会环保宣传,通过定点讲解环保小常识及发放宣传单、免费赠送低碳环保购物袋旅游套装、外出旅游常备物品以及小常识等形式,使大家增加对爱护环境的意识,投身到爱护环境的行动中。

  4、积极的参加社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慈善捐助。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6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承认《调兵山市爱心公益协会章程》,廉洁自律无私奉献;

  2、自觉维护协会及“志愿者”形象;不得在网站、论坛、QQ群或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有损害“协会”和“志愿者”形象的言行。不得将具有“协会”权限的网站、论坛、QQ群管理权限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享;

  3、未经“协会”主管领导同意,任何部门、志愿团和个人不得代表协会承诺和办理与协会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事宜,;

  4、严守保密原则,未经协会领导或服务对象同意,不得随意泄露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违者对所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未经协会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接受,单位和个人给予金钱或物资,属于个人行为;协会接收金钱或者物资,需要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6、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佩带统一的“调兵山市爱心公益协会”标志,不得佩带“协会”或“志愿者”标志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及谋求私利;

  7、积极参加协会公益慈善活动,参加活动要准时,因故无法参加时需提前一天告知负责人;

  8、在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期间,志愿者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和他人发生与活动无美的法律纠纷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志愿者团队应当及时进行义务救助,或者出面进行协调,其间涉及志愿者个人正当权利的,“协会”有义务协助其主张权力;

  9、不得随意滥用协会给予的服务资料、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来作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10、志愿者内部成员要互相团结,互相合作,勇于接受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作出改善。 坦诚提出对“协会”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团队建设,竭力维护集体荣誉;

  11、尊重服务对象,严禁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言语不文明,甚至索要报酬等,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

  12、协会所属部门、志愿团、志愿者间的`任何纠纷仅限在协会内部解决,不得泄露于协会外的其它任何个人或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泄露者负责;

  13、志愿者离开协会后,仍需对其在参与协会活动时取得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造成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其泄露者负责;

  14、理事会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合理扩张管理制度以及即时终止志愿者身份的权力。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7

  为有效加强对协会工作的领导,根据《xxxx爱心公益协会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协会决策及研究工作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是召开会议,也可以是在专门微信群或是QQ群表决。

  二、协会领导和理事会成员共同办公,高效快捷作出决策。

  三、凡是需要审定的协会各类管理制度(草案〉,在专门群和微信群发布,公示时间为5天。公开征求会员代表和理亊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不发表意见和建议者视为同意。5天后,以协会名义公开发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四、专门QQ群和微信群(xxx爱心公益协会〉原则上只谈工作,研究工作的'过程和细节,不对外传播,定稿后,以协会名义统一发布实施。

  五、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代表及理事同时失去代表及理事身份。

  六、一年以上(含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和专门QQ群或微信群讨论以及线下活动的代表及理事,自动失去代表及理事身份。

  七、本团体领导及理事,不可兼任社会上具有类似业务团体的领导职务,如发现当时协会领导研究决定宣布免职。

  八、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坏协会名誉者,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九、为协会及理事日常服务的管理部门为协会综合部。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8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项目资金高效运作,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余姚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内容:预算管理、集中拨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组织的财务管理能力。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目团队须根据合同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 所有的公益服务项目在申报时,都需申报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明细。项目资金审批下达后,项目资金使用内容应与项目申报预算一致,并在每月活动后报销或者上报活动费用支出。

  第四条 公益项目的经费预算,按照下面要求进行编报:

  (1)社会服务支出。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产生的物品购置、场地设备租赁等费用,应保留活动照片和档案、受益对象清单、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物品购买要附明细购物清单,要注明具体活动项目用途,并有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签名列支的审批手续,物品领用必须有经办人、领用人、批准人签名的审批手续。严禁列支各类购物消费卡票据和业务内容“模糊”的票据。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总计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50%。

  (2)补贴费(包括劳务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交通、误餐、通讯、保险等必要的费用,以及支付给实施团队人员的费用。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50元。费用的支付应保留人员名单,包括领取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服务时间、费用名称、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对于非实报实销的补贴款,应建立补贴标准,不得超规定的标准列支。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

  (3)培训费。用于人员培训费用支出,应保留讲师简历、培训方案、教材讲义、活动照片和档案、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专家授课应保留费用支付表,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记录、专家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专家授课费,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10%。实施方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费。对于发生的专家费,实施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宣传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资料印刷、版面制作等费用,应保留样稿样品、发票等备查。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

  (5)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用于机动的费用。包括项目活动物资、会议费等,以及已经登记注册且资质完备的法人社会组织的机构行政、财务、宣传及其它管理费用,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10%。

  上述资金支付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缴纳。

  第五条

  公益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对于必须购买固定资产的项目,需经市中心审核同意,在项目实施结束后报市中心统一备案,并注明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买日期、存放地点、保管部门、保管人等。

  第六条

  编制项目资金支出表。实施方的财务人员应在中期报告中据实填写“资金支出情况”一栏,在终期报告中据实填写“资金支出情况”一栏和“项目支出明细表”。

  第七条 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正常渠道集中拨付至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单位)或实施项目所依托的社会组织(单位)账户;如果没有账户也可由中心代为报账。项目分两次拨款:初期签订合同后拨付70%、终期评估结题验收后拨付30%。

  签订公益项目创投合同,收到项目资助的金额后,应向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关票据。

  第八条 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申请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开展无关的支出,也不得由项目团队以外的人支配使用。

  对评估验收不达标或虽达标,但未按项目计划要求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退回市民政局;立项团队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不诚信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取消其再次参加公益创投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 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在财务核算上应实行专帐核算。即按照资金来源、资金支出分别设立专项明细账,准确核算、明确记录每笔经济业务的发生。

  第十条 公益项目必须设立项目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对发生的每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应当在当月及时办理会计核算程序,不得积压和跨月。

  编制项目收支报表:根据项目协议的要求按月编制项目收支报表按时归档;编制项目收支决算表:项目收支决算表应在公益创投项目全部完成的次月上报。

  第十一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列支手续分为以下三类:

  1.原始票据的列支: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应当履行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名等审批手续;不得列支各类购物消费卡票据和业务内容“模糊”的票据。

  2.物品采购的'列支:要附明细购物清单;要注明具体活动项目用途,并有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签名列支的审批手续;要有专人登记管理,对于经常发生或数量金额较大的物品,要办理出入库手续,购入时要填写入库单,领用时要填写领用单。

  3.人员补贴类的列支:志愿者补贴、专家讲师的培训讲课费等的发放要制表造册,并有领取人、经办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手续;要附活动项目的补贴等费用发放依据,包括志愿者签到表和专家讲师签到表。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标书和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除下列原因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项目预算:

  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计划不周或物价波动等原因,致使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项目预算调整的,立项团队应当事先向监管方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并按监管方出具的批复意见进行调整。擅自调整项目预算内容的,视情责令整改,直至停拨或收回资金。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监管方提出终止申请,经核实后,未履行合同的项目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全额收回。严禁擅自向他人转让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本项目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9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滨海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为22天):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用工单位可根据规定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2、病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随考勤劳动就业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审批备案。

  3、病假工资待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的,每休息一天扣20%的工资,依此类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社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就业局。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社区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社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我们社区可以突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区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班:早7:00时-8.30下午:5点-6点(北京时间)

  公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社区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社区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10

  按照《贵定县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贵定县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专岗工作实施方案》、《贵定县贫困劳动力就业援助专岗工作实施方案》、《贵定县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文件,为强化人员岗位管理,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特制定新巴镇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一、公益性岗位总职责

  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参与本村保洁工作,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并服从本村村支两委以及组长安排。

  二、具体岗位职责

  1.就业信息采集员:对安置点内人员务工信息进行了解、掌握,向本安置点就业服务站提供相关人员的就业信息情况,动态跟踪、及时汇报。

  2.保洁员:从事本村寨公共区域的废弃物清除、垃圾清理、环境保护,爱卫宣传等服务工作。

  3.保绿员:熟悉本村寨的公共绿化带,掌握绿化管理基本知识,提高绿化养护技能,清理杂草、杂物,适时修剪。经常巡视公共绿化带,特别是移民安置点,制止在绿化带上践踏、倾倒垃圾或用树干晾晒东西等,保持绿化带的整洁、美观。

  4.公共设施管理员:负责本村寨公共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5.治安巡逻员:负责本村寨公共设施及重要工程的安全防范,定时和不定时开展巡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闲杂人员和可疑人员的排查工作,做好防盗窃、防流氓和防涉恶等工作。

  6.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看护员:掌握本村寨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基本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走访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家庭,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对解决不了的突发事件,及时向村委或下沉干部报告。

  7.防灾防火安全员:掌握本村寨地质灾害隐患区、森林区以及易燃房屋点,实行每周巡查制,将事故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协助林业、安监等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和张贴标语标识等宣传工作。

  8.民风民俗(滥办酒席)监督员:了解本村寨的民风民俗,协助整治滥办酒席歪风,改变村民树新风意识。经常巡查本村寨居民动向,发现有搬家酒、满月酒、状元酒、生日酒、包坟酒、立碑酒等政府明令禁止办酒席的要立马制止,若制止不了的,及时报告村委会或下沉干部。

  9.宣传员:全面掌握本村寨每户人家的居住地,对县、镇提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品,要及时逐家逐户进行发放,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宣传到位。

  10.调解员:对本村寨家庭人员之间、邻里之间有不当口角言语或发生矛盾纠纷时,及时予以制止和调和,对解决和制止不了的,及时报告村委会。

  11.卫生消杀员:协助村医开展卫生防疫消杀、卫生健康宣传、爱国卫生协管等工作。

  A、协助开展村环境卫生整洁工作;督促农户保持环境整洁,做好家庭生活垃圾转运处理。

  B、落实当地安排的除“四害”相关工作;协助村医指导农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C、参与本村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新建工作。

  D、协助村医向农户宣传健康卫生知识以及常见预防食物中毒知识。

  E、必要时在村医指导下开展环境卫生防疫消毒工作。

  保洁员岗位每月至少工作15次,其他岗位工作实行常态化。

  二、日常管理

  村委会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1名村常任干部负责管理工作,每月做好工作安排和日常人员的`管理督促工作,使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责任人员要加强平时巡查和管理,村支两委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镇政府负有对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村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1次,并实行亮分制度进行评比,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各村支书、主任的责任。

  三、退出机制

  对村级公益性岗位及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1.出现以下情况各村及时解除协议,并将解除协议的情况说明报新巴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由新巴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报县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1)达到控制年龄或者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不适应岗位职责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不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且不服从管理的;

  (5)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移居境外的;

  (6)有违法行为的;

  (7)因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村级公益岗位的;

  (8)经组织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实行补岗办法。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时,上报新巴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后可以补岗。

  四、纪律要求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工作是一项重大就业脱贫措施,群众受益,群众关注,凡不按本办法开展工作的村支两委人员,出现安置对象不符合条件,暗箱操作、简化程序、优亲厚友等违反聘用程序,不严格日常管理和监督造成公益岗位人员作用发挥差,将上报镇纪委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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