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3 17:11:18 松涛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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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当下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废弃物丢失(或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相关部门严格按此制度执行。

  二、职责

  1.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具有处置危险固体废弃物资质单位,对危险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

  2.由生产车间负责厂区内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包装、运输。

  3.由库管员负责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储存。

  4.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平时的监督检查。

  三、内容

  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统一存放在回收车间北侧库房中,由质量安全环保部专人管理,并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1.安全环保部负责人与资质的单位签定处置协议。

  2.生产车间产生的固体危险废弃物,由产生废弃物的岗位员工负责收集、包装、填写危险固体废弃物记录表。

  3.生产车间值班课长,定期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包装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运送到专门储存的库房。

  4.库房管理员负责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接收,并建立危险固体废弃台账。台账中写清送入库房中,危险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等相关详细信息。

  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储存危险固体废弃物库房进行检查,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并签字确认。

  6.一旦发生危险固体废弃物丢失现象,及时对丢失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查找回收,在公司查到不到的情况下,报相关部门协同查找,直到找到为止。公司负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培训、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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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员工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生产、收藏、存储、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则。

  二具体管理要求

  第四条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的重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每月5日前向厂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外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时,需提供处置单位相关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到厂主管部门备案。

  三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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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控制和管理,以降低污染,保护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内所有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和管理。

  3、职责

  3.1车间负责生产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控制;

  3.2各部门负责办公和清洁过程中产生固体废弃物的控制。

  4、程序

  4.1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标准

  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强调清洁生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尽量减少生产垃圾的`产生。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

  4.2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储运管理

  公司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在收集、储运过程中必须实行密闭储运,不得出现遗洒。

  4.3固体废弃物的初步分类

  4.3.1公司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相关部门按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危险物、三类,进行初步分类。

  4.3.2可回收物包括:纸张、玻璃、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等。

  4.3.3危险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墨盒、硒鼓、废棉丝、含油废手套、废油漆残渣等。

  4.3.4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泥渣、碎砖头、石块等。

  4.4固体废弃物的外运处理

  公司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不可回收废弃物,统一放入市城建局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箱,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4.5危险废弃物的控制

  废电池、废灯管、墨盒、硒鼓、废旧设备零件、废棉丝、废机油、废油漆残渣、稀料、化学药剂包装物等危险废弃物,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设置收集箱,单独收集处理,并做出明确标识,收集后的危险废弃物交专业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外运处理。

  4.6可回收物的处理

  由办公室联系废品回收单位或个人,定期清理外卖。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相关记录

  6.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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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规程

  1.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

  2.0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2.1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如金属制品、玻璃制塑料制品、本制品,废纸等。

  2.2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如食物残渣、动物骨类、鱼刺等。

  2.3有害废弃物: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及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如油漆类、废旧电池、废旧医疗用品化工产品等。

  3.0内容

  3.1公司办公区

  3.1.1公司办公区须设置分类垃圾收集装置,并明确标识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垃圾及分类标识。

  3.1.2公司由环境管理部负责处理可回收垃圾,并收集、保管有害垃圾。

  3.1.3公司职员工在办公区域须将固体废弃物按分类标准投放在分类垃圾箱内。

  3.2所管小区

  3.2.1在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小区内放不可回收垃圾收集装置,并明确分类标识;在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有害垃圾收集装置(数量以方便客户投放为标准),并标明分类标识。

  3.2.2通过环保宣传活动影响业主及其它人员按分类标准投放固体废弃物,鼓励业主将有害废弃物投放在专用收集箱内。

  3.2.3保洁员在收集垃圾时尽可能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分类,将可回收、有害垃圾放入小区所设置可回收、有害垃圾收集装置内。

  3.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3.3.1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由保洁员集中收至垃圾中转站由市环卫部门统一回收,并做好垃圾中转站的清洁与消杀工作。

  3.3.2可回收垃圾由保洁员收集后,集中由公司送废品回收单位。

  3.3.3公司设置有害垃圾放室,并明确标识,建立有害垃圾台帐。

  3.3.4保洁人员每日将有害的废弃物按不同类型集中后交环境管理部部长放入有害垃圾存放室,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3.3.5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有害垃圾由技工直接交环境管理部部长放入有害垃圾存放室。

  3.3.6有害废弃物集中贮存,定期送交相关有害废弃物处理点进行处理。

  4.0支持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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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坚持电力是商品,用电必须交费,不交费不能用电的原则。回收电费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活动,一定要牢记“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持社会安定、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出发,发扬“千辛万苦、千言万语、千方百计”的精神,积极细致地做好电费回收工作。

  第二条:领导重视是关键,企业一把手是电费回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到位,对欠费大户实际承包责任制,将电费回收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领导、基层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责任分明,便于考核。

  第三条: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电费回收工作的优劣,不仅同直接工作人员的利益挂钩,而且还同领导者的工作业绩、单位的利益和荣誉等挂钩。

  第四条:开展舆论宣传,坚持依法收费。电力企业不仅重视依靠地方政府,主动向地方政府请示汇报,以取得政府对收费的理解与支持,而且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电价政策和电力法规对交纳电费的规定的要求,为电费回收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催收电费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坚决贯彻《电力法》和电力行政法规中有关电费交纳责任条款及拖欠电费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规约,依法供电、依法用电。对于必须采取停电、限电手段催收电费的,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充发发挥业扩、用电检查、三电、负荷管理等部门的'作用,采取联动,协同作战,保证电费按期结为零,配合不力的要追究责任。认真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对拖欠电费的用电户,在清理电费时应先扣交违约金。未经国家授权部门的许可,任何地区、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采用电费欠帐或豁免电费。

  第六条:对少数亏损企业欠交的电费,在财政所拔付的弥补亏损款中,按规定的支付顺序交付电费,社队集体等单位也可申请贷款交清电费。国家增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后,企业要将部分资金优先用于归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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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临床科室:

  病历是医疗活动客观真实的记录,在医疗质量考核、新农合、医疗保险核付、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侵权诉讼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加强本院病案管理,保证病案资料客观完整及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临床科室主任及护士长是所在科室病历管理第一责任人。

  2、所有出院病历执行5天归档制,即患者出院后5天内住院病历应回收到病案统计科。

  3、病人出院后,管床医师应及时完善病历,按照规定的病历装订顺序(附后)进行整理,并在每张病历右下角用兰黑中性笔从出院(死亡)记录开始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1、2、3直到最后一页,病案首页不编号)。如果出院病历回收到病案统计科后发现未进行整理和编号,按每份病历扣50—100元的标准在当月绩效中进行处理。

  4、管床医师应及时将整理好的病历交科室质量员进行检查,最后由科主任、护士长审阅,科主任、护士长、质量员要详细检查病历质量,对不合格、不完善病历指示管床医师进一步完善。

  5、出院病历应及时整改并完善,在规定时间内收回病案统计科,逾期不交者按超期病历处理。负责病历回收的工作人员与临床科室交接时要进行登记并签字。

  6、如果在规定的病历归档时间内,部分病理报告、化验检查报告仍未能回报者,亦应先将病历归档,临床科室应作好相关记录,待结果回报后前往病案统计科将病历补充完整。

  7、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出院病历5天内必须返回病案统计科。每份病历每超过期限1日以扣科室20元及管理分0。3分为起点翻倍处罚(超过2天扣40元及0.6分,超过3天扣80元及1.2分,如此类推),直到病历回收至病案统计科之日为止。

  8、返修病历自通知之日起7天内必须修改完成并回收到病案统计科,逾期未完成的依超期病历处罚标准执行。

  9、丢失病历扣责任人每份1000元。

  1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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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纸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废纸的回收利用是弥补本市造纸工业原料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做好废纸回收工作,加强市场管理,堵住资源外流,支持工业生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废纸是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纸边角料、残次坏片、废旧纸箱及书报杂志、包装纸等。

  二、本市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以及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沪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纸,除保密纸仍按原规定处理外,统一由上海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所属各区、县物资回收站(店)负责收购。

  三、凡从事向居民和农村村民回收生活废纸业务的集体及个体回收站,须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凡接受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委托代收工业废纸任务的,应在指定的单位,按规定价格收购并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

  所收购的废纸均应交售给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四、为确保本市工业造纸原料需要,废纸不得擅自外流。

  确需外运的(包括各种化工纸袋、水泥袋等利用纸)事前须由运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或县计委批准同意,送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签发“上海市废纸外运证明”。

  事后不予补办。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收购废纸及利用回收废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要予以查处。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

  对无证外运的废纸应予扣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收购。

  查明确系赃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物资回收部门要配合做好业务辅导工作和查处后的接收工作。

  七、对擅自外运废纸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不超过总收购价款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对高于规定收购价格出售废纸的单位,其牟利部分应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对非法收购废纸并转手倒卖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八、对违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款项,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用于办案补助费和奖励金,奖励给直接参加查处的单位和个人。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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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居民点分别设置分类垃圾筒和沤肥窖,各干部职工家中应配备专用的“两桶一袋”,实行垃圾科学分类收集存放。

  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各干部职工家中都要坚持使用专用垃圾分类桶,及时将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塑料、酒瓶、饮料瓶等能回收的,应收集出售给废品收集商;不可回收的垃圾(如:废旧电池等)集中投放在设置的“不可回收垃圾桶”内;其余的垃圾按有机、无机分类后,定时送到指定的地点,或由保洁员上门收集,统一处理。严禁将垃圾沿公路、溪、河倾倒或随意丢弃、焚烧,污染环境。

  三、场清洁办及各分场村民理事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场各处环境卫生工作,明确专门保洁员负责垃圾的.日常收集和清运工作。垃圾由保洁员定时进行收集,并统一运往垃圾处理工场或焚烧炉集中处理。要有检查、有记录,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证全场卫生干净清洁,无任何污染。

  四、焚烧炉、分类垃圾筒及沤肥窖等卫生清洁设施若出现缺损应及时进行修复。各分场理事会负责对各自区域内焚烧炉、分类垃圾筒及沤肥窖等卫生清洁设施进行定期清洗保养,对各户的垃圾管理情况实行一月一全面检查,并评出优秀、清洁、较清洁、不清洁。

  五、保洁员要保障焚烧炉、分类垃圾筒的卫生,经常性的进行施药杀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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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权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贿赂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10

  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为了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收发工作,节约劳保用品费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保用品的发放

  1、仓库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为每周一13:00--15:00,其余时间不发放劳保用品(新员工到岗除外)。

  2、领取劳保用品需填写领料单,本人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交仓库管理员,之后办理劳保用品领用手续。

  3、员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按使用时间计算,以便替换。

  4、领用劳保用品,必须以旧换新。试用期满后,能继续使用的,不能用的、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的`领料单及旧劳保用一起交仓库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员工劳保配制

  1、员工工作服分冬夏两季各一套,更换时间为每一年一次。

  2、员工佩带的口罩、手套于每月更换一次,更换方式以以旧换新。

  二、使用规定

  1、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下发时间以旧换新。

  2、所有生产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带口罩、需要的工序必须佩带手套。

  3、所有员工在搬运物料过程中必须佩带手套。

  4、就以上几点规定,违规者每次每人10元考核。

  三、劳保用品的回收、处置

  1、所有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许丢失、遗弃,在每月下发时间以旧换新。

  2、生产管理部每月统一回收后,用编织袋打包整理好,贴上危废标签,交至库房统一管理。库房将做好每月的台账,并做好危废的三防工作。

  3、需处置转移时、申报相关资料到区环保局备案,通过正规手续,联系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进行处理。

  四、检查监督

  1、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劳保用品的申报、发放、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2、对违反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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