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部安全制度

时间:2023-03-24 18:07:05 制度 我要投稿

餐饮部安全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餐饮部安全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餐饮部安全制度

餐饮部安全制度1

  一、 餐饮部防火制度与规定:

  (1) 宴会厅、餐厅、酒吧服务人员随时注意发现有吸烟客人未熄灭的烟头掉在烟碟外边,要立即礼貌地收起熄灭。 收台布时必须马上拿到后台抖净,以免卷入未熄灭的烟头而引起火情;

  (2) 厨房在使用各种火炉时要有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用点火枪点火,不得使用火柴或纸张直接点火;

  (3) 厨房的各种电器设备要经常注意检查,如发现短路、漏电、超负荷等情况,要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

  (4) 宴会厅、餐厅有活动时,所有出入门、通道和楼梯必须保持畅通,以便疏散;

  (5) 厨房各种电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照明设备、线路插销等)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严禁超负荷,绝缘要良好,接点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6) 厨房各种电器设备的操作使用,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7) 厨房在炼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时,必须设专人负责看管,掌握温度不可过高,锅内油不得过满。

  严防因温度过高或油溢出锅台而引起火灾;

  (8) 不得往炉火眼和烤箱内倒置各种杂质废物,以防堵塞火眼发生事故。

  二、 宴会厅及餐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议或文艺等活动时,餐饮部应将主办单位活动安排和活动详细内容提前通知保安部;

  (2) 如遇大型活动使用部门应该制定安全措施,报保安部;

  (3)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活动场所;

  (4) 活动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2) 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及做他用,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3) 禁烟区不得吸烟;

  (4) 使用临时电器设备,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禁止乱拉监时电源线;

  (5) 凡可移动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电缆,客户自备电器的电源线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6) 墙壁插座使用功率不准超过2千瓦须经酒店工程部批准,并由工程部实施;

  (7) 临时电器设备总功率超过2千瓦须经酒店工程部批准,并实施;

  (8) 临时灯具必须与墙壁、幕布等其他可燃物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安装装饰灯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9) 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包括高炽照明),如必须使用须有安全措施,并报保安部批准;

  (10) 各种活动不准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做清洗剂;

  (11) 妥善保管自带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12) 租用单位搭设临时舞台,必须提前将方案、用电负荷及安装线路图等内容报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准施工;

  (13) 餐厅在营业期间,服务人员要提醒客人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要注意发现可疑人员,防止客人财物被盗,有条件的可采取增设椅罩等防范措施;

  (14) 服务人员在清理卫生时应注意是否有未熄灭的烟头卷入台布中,以免引起火灾;

  (15) 出入通道和楼梯口应保持畅通,以备疏散;

  (16) 衣帽间应建立严格的存取手续制度。

餐饮部安全制度2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公司内燃气的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八条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 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餐饮部安全制度3

  一、 餐饮部防火制度与规定:

  (1) 宴会厅、餐厅、酒吧服务人员随时注意发现有吸烟客人未熄灭的烟头掉在烟碟外边,要立即礼貌地收起熄灭。收台布时必须马上拿到后台抖净,以免卷入未熄灭的烟头而引起火情;

  (2) 厨房在使用各种火炉时要有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用点火枪点火,不得使用火柴或纸张直接点火;

  (3) 厨房的各种电器设备要经常注意检查,如发现短路、漏电、超负荷等情况,要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

  (4) 宴会厅、餐厅有活动时,所有出入门、通道和楼梯必须保持畅通,以便疏散;

  (5) 厨房各种电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照明设备、线路插销等)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严禁超负荷,绝缘要良好,接点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6) 厨房各种电器设备的操作使用,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7) 厨房在炼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时,必须设专人负责看管,掌握温度不可过高,锅内油不得过满。严防因温度过高或油溢出锅台而引起火灾;

  (8) 不得往炉火眼和烤箱内倒置各种杂质废物,以防堵塞火眼发生事故。

  二、 宴会厅及餐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议或文艺等活动时,餐饮部应将主办单位活动安排和活动详细内容提前通知保安部;

  (2) 如遇大型活动使用部门应该制定安全措施,报保安部;

  (3)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活动场所;

  (4) 活动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2) 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及做他用,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3) 禁烟区不得吸烟;

  (4) 使用临时电器设备,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禁止乱拉监时电源线;

  (5) 凡可移动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电缆,客户自备电器的电源线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6) 墙壁插座使用功率不准超过2千瓦须经酒店工程部批准,并由工程部实施;

  (7) 临时电器设备总功率超过2千瓦须经酒店工程部批准,并实施;

  (8) 临时灯具必须与墙壁、幕布等其他可燃物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安装装饰灯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9) 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包括高炽照明),如必须使用须有安全措施,并报保安部批准;

  (10) 各种活动不准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做清洗剂;

  (11) 妥善保管自带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12) 租用单位搭设临时舞台,必须提前将方案、用电负荷及安装线路图等内容报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准施工;

  (13) 餐厅在营业期间,服务人员要提醒客人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要注意发现可疑人员,防止客人财物被盗,有条件的可采取增设椅罩等防范措施;

  (14) 服务人员在清理卫生时应注意是否有未熄灭的烟头卷入台布中,以免引起火灾;

  (15) 出入通道和楼梯口应保持畅通,以备疏散;

  (16) 衣帽间应建立严格的存取手续制度。

餐饮部安全制度4

  1、餐饮部服务安全管理

  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要注意保管和照看客人的物品防止丢失或被盗,在自助餐厅,由于客人不时起身离桌,服务员更要提高警惕。

  如客人饭酒过量,服务人员应注意观察,在可能的情况下婉言劝其少酒,以免发生醉酒闹事、伤人、斗殴等意外事故。对已醉酒的客人应立即通知大堂经理和安全部,以防意外。

  有重要客人参加的宴会、酒会、餐饮部要指定专人服务并根据要求对食品留样备查。下班时要将重要的烟、酒及饮料锁好,防止被盗。

  在宴会或各种活动以后,服务人员要检查有无留下火灾隐患。

  2、厨房生产安全管理

  不允许采购和使用腐败、变质、不卫生的菜肴及食品。

  厨房生产管理人员坚持验收把关,餐具消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餐厅后台,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保持厨房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孽生条件的措施,垃圾和废弃物定点摆放,及时清理。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世间员也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无证人员不得参加接触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厨师应保持个人卫生,在工作前必须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许留长指甲和戴配饰,不得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或食品原料,不得生产不卫生的仪器和饮料。

  厨房人员要注意安全操作,严禁操菜刀等利器嬉戏打闹,不准擅自离开正在加热的油锅,保持排油烟器的清洁。

  各厨房人员在下班时,要严格检查煤气、水、电是不关闭,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在确保无异常后锁好门、关好窗,各岗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电器、加热炉、饮食用品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遵守操作程序。

  厨房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应急措施,并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3、食品储存卫生管理

  做好防霉、防虫、控制温、湿度及定期进行食品库房的清扫和消毒。减少外界因素对食品的污染。各类食品应分类存放,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卫生质量存在问题的食品与正常食品,短期存放与较长基存放的食品,以及具有异味食品与易吸异味的食品,均不能混杂堆放。

  对入库的食品应做好验收工作,变质食品不能入库要对库存食品定期进行卫生质量检验。

  四、食品销售卫生管理

  餐饮部服务员要定期检查身体,一旦发现有某种传染病,要立即调离,经常对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食品卫生的.教育。 销售的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不得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各种餐具、茶具和盛放在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餐饮部安全制度5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公司内燃气的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八条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餐饮部安全制度6

  一、 餐饮部防火制度与规定:

  (1) 宴会厅、餐厅、酒吧服务人员随时注意发现有吸烟客人未熄灭的烟头掉在烟碟外边,要立即礼貌地收起熄灭。收台布时必须马上拿到后台抖净,以免卷入未熄灭的烟头而引起火情;

  (2) 厨房在使用各种火炉时要有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用点火枪点火,不得使用火柴或纸张直接点火;

  (3) 厨房的各种电器设备要经常注意检查,如发现短路、漏电、超负荷等情况,要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

  (4) 宴会厅、餐厅有活动时,所有出入门、通道和楼梯必须保持畅通,以便疏散;

  (5) 厨房各种电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照明设备、线路插销等)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严禁超负荷,绝缘要良好,接点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6) 厨房各种电器设备的操作使用,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7) 厨房在炼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时,必须设专人负责看管,掌握温度不可过高,锅内油不得过满。严防因温度过高或油溢出锅台而引起火灾;

  (8) 不得往炉火眼和烤箱内倒置各种杂质废物,以防堵塞火眼发生事故。

  二、 宴会厅及餐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议或文艺等活动时,餐饮部应将主办单位活动安排和活动详细内容提前通知保安部;

  (2) 如遇大型活动使用部门应该制定安全措施,报保安部;

  (3)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活动场所;

  (4) 活动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2) 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及做他用,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3) 禁烟区不得吸烟;

  (4) 使用临时电器设备,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禁止乱拉监时电源线;

  (5) 凡可移动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电缆,客户自备电器的电源线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6) 墙壁插座使用功率不准超过2千瓦须经酒店工程部批准,并由工程部实施;

  (7) 临时电器设备总功率超过2千瓦须经酒店工程部批准,并实施;

  (8) 临时灯具必须与墙壁、幕布等其他可燃物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安装装饰灯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9) 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包括高炽照明),如必须使用须有安全措施,并报保安部批准;

  (10) 各种活动不准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做清洗剂;

  (11) 妥善保管自带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12) 租用单位搭设临时舞台,必须提前将方案、用电负荷及安装线路图等内容报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准施工;

  (13) 餐厅在营业期间,服务人员要提醒客人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要注意发现可疑人员,防止客人财物被盗,有条件的可采取增设椅罩等防范措施;

  (14) 服务人员在清理卫生时应注意是否有未熄灭的烟头卷入台布中,以免引起火灾;

  (15) 出入通道和楼梯口应保持畅通,以备疏散;

  (16) 衣帽间应建立严格的存取手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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