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1 15:07:57 制度 我要投稿

承包商管理制度(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承包商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承包商管理制度(15篇)

承包商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做好对承包商的平安管理工作,保护承包工作的质量、进度及相关的平安管理工作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承包商的根本要求,承包商确实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平安要求及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设备维护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工程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三、承包商的根本要求及确认

  1、所有施工、技术改造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平安资质和良好的平安业绩(平安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平安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委托授权的部门进行平安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工程承包平安管理协议书》,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平安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2.3验证乙方平安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平安措施是否落实〔平安许可证〕。

  2.4审核乙方施工平安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2.5审核施工单位平安负责人和现场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管理资格证。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平安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1 3.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4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5假设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平安条款或平安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平安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平安监督管理。

  4.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平安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符合标准的劳保器具

  4.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平安生产制度和规定的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培训。

  4.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工程平安进行的平安技术措施,并交发包方审核。

  4.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平安责任。

  四、平安管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假设违反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等平安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平安等部门均可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事故、故障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2、人员平安教育

  2.1凡进入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外包工〕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公司的平安教育。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施工由施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平安教育。

  平安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公司平安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平安注意事

  2项、平安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2.2针对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平安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平安要求等。

  2.3平安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在公司平安消防环保科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五、甲乙双方平安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场平安教育。 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平安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平安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平安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平安教育,落实专〔兼〕职平安员,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平安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平安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平安规定。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如遇特殊情况以及危及人身平安时,应立即落实平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违反平安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亡,由乙方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那么,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7.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平安施工条件,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或者甲方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8.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六、施工前平安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平安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平安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平安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平安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方可进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明确平安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平安施工条件。

  4.乙方施工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现场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落实平安措施,必须派专人监护。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平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

  6.乙方必须为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平安装备。

  七、施工单位平安管理

  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司的各项职业平安卫生管理制度。

  2.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3.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平安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4.严格执行《平安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平安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前方可用火。

  5.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6.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平安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

  7.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平安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平安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平安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9.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平安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平安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平安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平安护体或平安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平安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10.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平安规定和该工种的平安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平安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11.严格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阻火器,车辆要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12.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标准,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4〕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八、甲、乙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平安监督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平安监督和管理。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平安监护人员。

  九、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承包商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管理,明确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主体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公司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杜绝人员财产伤亡事故发生,结合国家建设部、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公司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目。

  2.2公司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3职责

  由公司基建处经理安排供应部相关负责人将公司内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建档。

  4控制程序

  4.1资格预审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进行安全资格确认;

  a.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b.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c.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d.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惩情况)。

  e.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f.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证件。

  g.若存在工程分包,___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选用

  4.2.1施工单位进入公司辖区内从事施工任务前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化工生产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项交底,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相关部门发放入厂施工作业证,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入厂施工作业证的单位,不具备在我厂施工作业,不得选用。

  4.2.2工程主管部门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b.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c.承包商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d.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安环部审核。

  e.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f.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3开工前的准备

  4.3.1职责和义务

  a.安环部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前,供应部也应对进入现场施工前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

  b.公司供应部负责对承包商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公司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c.承包商应自觉接受公司安环部、供应部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承包商管理制度3

  1范围

  为加强承包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承包商及人员的管理。

  2职责

  2.1工程管理部门及安全科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科负责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有权对承包商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2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负责对承包商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3工程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为施工作业现场提供安全作业条件,负责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有权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

  2.4保安员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出公司生产区门岗的管理。

  3管理内容

  3.1承包商资质审查

  3.1.1承包商进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须对承包商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在确认满足工程项目需要后,承包商才能进入公司施工: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企业相应的技术资质等级。

  3)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装备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4)社会信誉。

  3.1.2安全科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保证条件等进行确认和核查,对于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科有权予以否决。

  1)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2)安全生产业绩;

  3)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件;

  4)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5)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1 3.2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3.2.1公司和承包商必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由安全科负责签订,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包商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交公司项目主管领导和安全科审查。

  4)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3.2.2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项目“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施工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进度和定工程质量标准),并经公司审查认可;

  3)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4)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承包商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情况及公司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落实安全措施,且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3.2.3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安全科组织的入厂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公司安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生产现场(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公司的生产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

  2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3.2.4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科和施工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临时出入证。

  3.3施工过程的安全要求

  3.3.1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双方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只能在规定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危险区域和场所。

  2)生产区内严禁携带危险品、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进入生产区内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4)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和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安全许可证。

  5)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执行本公司作业文件《车辆进出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门岗手续,进入生产区,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6)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遵守本公司现场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应急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3.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所在单位及安全科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若生产需要易燃易爆介质的采样、放空和排料等操作必须预先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4)凡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 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安全科要会同承包商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承包商单位和个人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3.3.3承包商在生产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生产科、施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和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3.4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造成自身或我公司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和处罚,直至法律责任。

  3.3.5由于本公司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公司人员失误所造成的事故,本公司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处罚。

  3.3.6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4承包商的评价

  3.4.1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科、施工所在单位等对承包商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等进行评价。

  3.4.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对承包商的评价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档案应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价记录、安全教育记录、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等。

  3.4.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底应对合格承包商进行重新评定,编制、更新合格承包商名录,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优先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选择。

  4相关记录、台帐

  《外包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承包商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被施工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承包商的选择

  4.1.1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

  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生产部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业绩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1.2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生产部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4.2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生产部审查同意。

  4.2.2由生产部协调其他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

  4.2.3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外来人员入厂证》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4.2.4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由被施工部门对其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

  4.3对承包商的施工监控

  4.3.1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3.2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3.3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4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

  4.4生产部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xxxxx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2.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2.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2.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2.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2.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2.6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3.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3.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3.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3.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3.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3.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承包商管理制度6

  1、目的

  1.1、为了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保障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施工工程顺利进行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外来施工人员是指在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及日常维修等项目中,进入本公司的属于承包商的施工人员。

  1.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资质审查

  2.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生产部督促施工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件,安环部对施工单位资质(包括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由副总经理进行复审(审核),总经理最终决定(审批)。

  2.1.1、确认承包商施工能力和施工范围。

  2.1.2、确认承包商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2.1.3、确认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2.1.4、审查承包商施工和安全经历。

  2.1.5、审查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2.1.6、审查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2.2、公司和承包商要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2.2.1、承包商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2.2.2、承包商要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组织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2.3、承包商要根据企业制度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用具。

  2.2.4、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并交公司安环部初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入项目施工、作业。

  2.2.5、承包商应根据施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配齐所需的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应急器材等,并登记造册交公司安环部备查。

  2.3、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

  2.3.1、健立建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联系人,并佩戴明显标志。

  2.3.2、落实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2.3.3、承包商要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与项目相对应的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人员方可进入项目施工,并应与项目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3.4承包商应为进入项目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2.4、对单项工程施工队伍,进入公司实行每个工程均资质审查的原则;对长期在公司从事维修的施工队伍,原则上实行每年年初资质审查一次的原则。

  2.5、对施工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及规定,拒绝服从公司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对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队伍,不得再次进入公司承揽工程。

  3、管理组织

  3.1、对外来施工人员实行“谁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2、公司安环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对合格人员发放“入厂证”,允许其在公司内从事项目施工作业。

  3.3、承包商对其施工人员的安全负全责,保证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身、设备等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负全面责任。

  4、安全责任制

  4.1、建立施工所在部门、承包商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1.1、施工所在部门的安全职责:负责本部门在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操作人员在施工区域的操作安全,做到“四不伤害”;负责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检查交叉作业点的安全;办理各项施工作业手续。

  4.1.2、承包商的安全职责:负责建立承包商内部负责人、安全员、监护人员、施工人员等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负责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执行;组织本单位施工人员学习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要求,维护管理好本单位及公司提供的设备和设施,杜绝发生安全事故;负责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预案演练,达到处理迅速、到位、及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4.1.4、安环部的安全职责: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5、安全教育

  5.1、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施工方进厂前需经安环部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允许进入作业现场。

  5.2、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必须经施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施工作业地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安全管理和联络人员,按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5.3、日常安全教育:施工期较长,承包商应安排专人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每周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天作业前班组应进行班前安全会议。

  6、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6.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6.1.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入厂。

  6.1.2、进入作业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品。

  6.1.3、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动火、设备内、高处、动土、吊装等作业的操作。

  6.2、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6.2.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6.2.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6.2.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不得将地线裸露搭在设备或框架上。

  6.2.4、承包商的各类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7、违章违纪管理

  7.1、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被发现违章动火、个人防护不到位、使用工具不安全、交叉作业无保护措施、带烟火进入厂区等违章行为,按公司有关制度给予警告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7.2、严重违章违纪,威胁公司安全生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章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清除出施工现场。

  7.3、由于外来承包商原因造成本公司的人员伤害、设备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8、除本制度规定外,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在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9、承包商的评价、续用

  9.1、由项目所在部门、安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安全管理、施工过程、施工成果等方面作出评价,汇总后由副总经理做出是否续用评价,报总经理审批。

  9.2、承包商评价材造由安环部存档。

承包商管理制度7

  1、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于对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安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以及相应档案的管理工作。

  4、承包商的选择

  4.1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供销部审查,存留复印件交总务部门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业绩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2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安保部门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5、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5.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5.2由安保部门协调生产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 5.3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在安保部门进行登记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5.4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由被施工部门对其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

  6、对承包商的施工监控

  6.1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6.2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6.3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6.4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

  7、采购人员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加强对承包商与供应商安全管理,防止承包商与供应商因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而影响本公司的声誉和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公司承包商与供应商。

  3、职责

  1)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协助公司领导对承包商的选择。负责对承包商开工前的准备的审查,作业过程监督,施工完后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评价,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购销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协助公司领导对供应商的选择,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3)企业相关负责人负责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选择。

  4、承包商管理制度

  4.1资格预审

  1)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发布招标通知书,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投标承包商进行预审,审查内容包括:

  (1)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以往业绩表现;

  (6)经营范围和能力;

  (7)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

  2)对没有相应资质证书、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高、业绩不佳、人员持证不齐全的承包商,坚决不录用。

  3)审查完毕后,选取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上报至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

  4.2选择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对承包商的投标书中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部分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并对负责人对承包商进行选择作出建议。

  2)选择好承包商后,应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有安全管理要求及约定双方的安全职责范围。

  4.3开工前的准备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中标后的承包商在开工前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计划是否符合实际要求;

  (2)是否对所有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3)是否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是否对作业相关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查;

  (5)是否为施工项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进行相应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为承包商办理入厂证。

  3)若发现承包商没有做好上述安全要求或没有遵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立即与承包商进行交涉,停止其施工作业。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方面提出整改建议,监督其改正,承包商整改完成,经安全生产部验收通过后方可施工。

  4)若承包商拒绝接受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上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取消承包商的施工资格。

  4.4作业过程监督

  1)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工程符合本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2)若承包商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时,应及时制止其施工活动,并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复查,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本企业的要求。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制止其施工作业,并上报至公司相关负责人取消其施工资格。

  4.5表现评价与续用

  1)项目完工后,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管理部的安全监督考核情况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

  2)安全生产管理部对合格的承包商录入合格承包商名录,作为是否续用的依据,并建立承包商档案,内容应包括:

  (1)承包商资质证书复印件;

  (2)过去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5)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的'存档、保管和定期更新工作。

  5、供应商管理制度

  5.1资格预审

  1)由购销部门、质量管理、技术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联合编制、发送招标书(包含安全要求)。

  2)接受供应商投标书后,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进行预审。

  3)预审完毕后,选取合格的供应商送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选择。

  5.2选用

  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从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方面进行确认,选择供应商。

  2)必要时需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对质量水平、交货能力、价格水平、技术能力、服务等进行评选。

  3)对所需的产品质量、产量、价格、付款期、售后服务等与供应商进行逐一测试或交流。

  4)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小批量的生产、交期方面的论证。

  5)根据合作情况,签订供应合同(包括安全管理要求条款),逐步加大采购的力度。

  5.3续用

  1)购销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价,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好的给予续用。

  2)购销部门应将合作良好的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3)购销部门应及时识别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等采购风险,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以便降低采购风险,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

  4)购销部门不能只考虑预测和防范采购风险,更应该站在整个公司的角度上,考虑由此对公司制造、物流、财务、营销、质量、售后服务等各方面造成的影响。耍注意核算企业总权益成本,而不只是采购成本;使得整个公司的利润最大化、成本最低、风险最小。

  6、相关的文件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合格承包商名录与档案》、《合格供应商名录与档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承包商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劳务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务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承包商,是指来自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以外进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区域进行生产、操作、运输、清理等劳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派工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管理劳务承包商的引入、接洽、委派部门。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劳务承包商活动的单位,包括各车间、科室。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坚持实行“谁引进谁主管,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实行资质审查、风险金抵押、危险作业审批、过程监控和竣工评价等管控措施。

  第五条

  劳务承包商所属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承包商人员与本单位职工同样对待,同样管理、同样考核,督促其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管理规定。

  (一)派工部门、用工单位全面负责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必须制订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明确规定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二)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向劳务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劳务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劳务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承包商人员,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范围,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务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务承包商必须具有法人资质。派工部门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劳务承包商的法人资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和单位人员特种作业资质,不符合劳务承包承包条件的,不得允许进入厂区作业,不得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第八条

  派工部门应与有合法法人资质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后,到安全管理部门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劳务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佩戴醒目的安全管理标识(如安全臂章)上岗,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劳务承包商应制定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劳务承包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为焦化厂及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施工要求等),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要求劳务承包单位对所有入厂人员进行教育和考试,教育的内容和成绩单(盖章)交安全生产科存档,办公室(保卫科)按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名单做好劳务承包商人员登记、发证和身份管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共同确认劳务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范围,进行作业危害辨识与评价。劳务承包商人员只能在用工单位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未经用工单位同意,严禁进入其它区域从事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作业及其他任何活动。劳务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与劳务作业无关的用工单位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用工单位防护设施及标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

  第十三条

  劳务承包商需临时用电、用气、用水等作业,必须按焦化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由机动设备科指定管理单位(接电、气、水单位),在联系确认管理单位及指定部位后,由管理单位具体安排和监护实施,并明确负责人、监护人。

  第十四条

  劳务承包商及各专业主管单位、部门加强作业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并确定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和联系方式,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和协调。在作业过程中劳务承包商必须服从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否则责令停工。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加强对人员暂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若劳务承包商人员盗窃用工单位生产物资及个人财产的,依厂相关制度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

  劳务承包费用结算,必须经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方可进行结算。

  第四章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计划科、机动设备科、业务接洽部门、单位负责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上述人员进入工作或服务场所前,主管责任单位或用工单位要发给其《来客安全须知卡》或进行安全告知,使服务商明确工作或服务场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其预防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工作或服务活动结束时将《来客安全须知卡》交回。

  第十八条

  服务商进入工作或服务现场,要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服从现场人员的管理,活动范围不得超出指定区域。

  第五章劳务承包商事故报告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商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所辖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用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分管厂领导、派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理,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条

  派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状况及其安全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并作为其续用、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厂安全薪酬和绩效考核。安全部门对用工单位、责任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劳务承包商管理纳入厂及用工单位安全督察的范围。对督察发现的不符合,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在督察信息中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劳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对焦化厂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递减一级追究用工单位和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考核。

  (一)未按照第三章第七条规定,与没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单位签定《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的,追究派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派工部门未对劳务承包商合法法人资格、《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特种作业资质等进行审查而与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致使本单位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劳务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又未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劳务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合同款,综合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风险评价结果,向安全部门缴纳1000--10000元不等的安全风险抵压金。若劳务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如下规定对其风险抵押金进行扣罚:

  1.劳务承包商因违反《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条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由劳务承包商自行负责,并由厂扣罚其缴纳的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劳务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劳务承包商发生轻伤1人次(含险肇事故),扣罚1000元;发生重伤1人次(含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扣罚5000元;发生工亡1人次扣罚10000元。

  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扣罚1000~5000元;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扣罚5000~10000元;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扣除全部施工抵押金。因火灾造成损失的按照火灾损失价值的1~5倍赔偿。

  发生一次环境污染事故,罚款20xx元,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罚款10000元,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罚款20000----100000万元。

  2.经监督检查,劳务承包商各类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每一项或人次罚款100元/分,不按期整改或重复性三违现象加倍扣罚。

  3.劳务作业过程不遵守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有关安全作业规定而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带来新的风险或危害而不及时消除,发现一次扣罚1000元。

  4.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没有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管理,发现一项扣罚500元。

  5.厂安全部门或派工部门制定的其它扣罚条款。

  (五)未按规定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焦化厂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损害的,追究用工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10

  1.目的: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职责:安全科和技术设备科负责承包商的预审、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综合办公室负责后勤的保管和供给,车队的供给;安全生产副厂长统筹管理,协调各科室配合帮助。

  4.资格预审

  4.1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

  4.2安全科、技术设备科、生产计划科、综合办公室会同其它各科室、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厂长,经厂长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

  4.3安全科汇总各科室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4.4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4.5教育合格后安全科出具“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承包商凭借《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及《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进入厂区;

  5.作业监督

  5.1安全科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

  5.2承包商人员涉及到用火、用电、登高、吊装等作业时应到安全科申请,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的办理须符合企业相关制度;

  5.3安全科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6.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6.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业,严禁违章动火、违章作业等规定。不得将火种及香烟带入厂区内。在施工作业时要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厂区内不准有穿短裤、裙子、拖鞋和赤脚(背)、无袖背心、追逐打闹以及将小孩带入厂区内等现象。

  6.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所有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安全科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防火帽,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安全科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安全科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科室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6.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安全科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6.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6.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安全生产副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厂区内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和厂内有关规定者,安全科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的处罚条款作出处理,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险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恶劣影响时,视情节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赔偿损失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7.表现评价和续用

  7.1项目完工后,企业相关科室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汇入承包商档案;

  7.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7.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8.相关记录

  安全责任协议书

  承包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承包商表现评价表

  合格承包商名单

承包商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2、经公司生产安全科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和性质定期识别服务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商、供应商开展安全绩效监测。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行统一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公司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作业安全,各承包商、供应商单位进场作业前,还要根据各自作业区内的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中,与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对方的分包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协调,通过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确保不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供应商、租赁方及施工区内非本公司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工作,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还应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各煤炭业务站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各二、三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第十条 销售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应、废品回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安全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第十四条 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对需要在公司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加工等作业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环境安全保障部及相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环境安全保障部、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其中,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作业、危化品运输使用等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批,用水、用电等能源使用由环境安全部负责审批,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由设备保全处负责审批。

  2、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章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向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生产安全科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办公室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内容,同时办理工伤保险。公司办公室在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前,应将合同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内容征求生产安全科的意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公室、生产安全科及各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劳务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责令其实施整改。

  第二十四条 依据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分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项目部及班组对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供应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部负责各配套企业、供应商、物资回收企业及其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八条 销售部与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公司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各种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公司相关单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项目部应提前告知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往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往来人员的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参照配套(供货)方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各级安全负责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履行职责与义务情况、安全文明作业情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考核。如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不按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将取消其续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考核,如不符合继续录用条件的,将其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为做好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承包工作的质量、进度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及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设备维护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三、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1、所有施工、技术改造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委托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2.3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2.4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2.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1 3.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4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5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4.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发包方审核。

  4.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若违反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全等部门均可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事故、故障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2、人员安全教育

  2.1凡进入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外包工)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施工由施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

  2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2.2针对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2.3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科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五、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落实专(兼)职安全员,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如遇特殊情况以及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亡,由乙方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7.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或者甲方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8.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六、施工前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4.乙方施工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措施,必须派专人监护。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安全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

  6.乙方必须为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司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3.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4.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用火。

  5.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6.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

  7.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9.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安全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10.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11.严格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阻火器,车辆要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12.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4)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八、甲、乙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九、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承包商管理制度13

  1目的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效劳的个人或单位。

  2依据

  依据《平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广东省平安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标准化标准》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承包商的平安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3.2平安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标准化标准(试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各部门负责各自归口部门的平安工作。

  4控制程序

  4.1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承包商过去的3年的平安业绩表现资料;

  效劳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审查承包商平安方案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承包商平安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4.2签订合同时的要求

  4.2.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工程施工中的`平安责任条款;

  4.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工程施工中应执行的平安管理标准、标准、制度;

  4.2.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4.2.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平安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4.2.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平安检查和监督。

  4.3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4.3.1管理部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平安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与承包商签订《外协平安合同》。

  4.3.2施工工程所在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平安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执行《事故管理制度》;进入现场的平安本卷须知。

  4.4承包商的平安资源配置如下:

  按要求配备平安员;

  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承包商配备符合平安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需的平安防护器具、平安标志等。

  4.5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5.1作业过程的协调

  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平安例会和有关平安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平安管理情况及平安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5.2作业过程的监督的内容如下: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管理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平安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各个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平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对于违反公司平安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管理部有权进行处分、责令其停工。

  5相关制度

  《作业平安管理制度》、《平安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平安教育培训制度》。

  6记录

  6.1合格承包商名录。

  6.2平安生产表现评价报告。

  6.3承包商档案。

  6.4平安检查记录。

  6.5 《外协平安合同》。

承包商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外包工程承包商的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

  4.1承包商的资质预审和选择

  4.1.1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项目部门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业绩表现;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4.1.2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项目单位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1 4.2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项目单位审查同意。

  4.2.2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作业现场。进入场地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工作服、安全鞋等劳动保护用品。

  4.2.3外来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新来人员进公司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应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以此来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保证施工安全。

  4.3作业过程监督

  4.3.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3.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4.3.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2 4.3.4确定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4.3.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施工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企业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擅自乱接水、电、风、汽等管线。

  4.3.6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3.7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3.8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施工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9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且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4.3.10外来施工单位施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做好文明施工。

  4.3.11外来施工单位将本单位施工资质证明、特殊专业人员名单、特种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本单位驻公司内人员名单、安全员、负责人等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4.4表现评价

  3 4.4.1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交施工单位抄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汇入承包商档案。

  4.4.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4.5续用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对于《合格承包商名单》中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4.6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承包商管理制度15

  1目的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2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3.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各部门负责各自归口部门的安全工作。

  4控制程序

  4.1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承包商过去的3年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4.2签订合同时的要求

  4.2.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4.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4.2.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4.2.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4.2.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4.3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4.3.1管理部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与承包商签订《外协安全合同》。

  4.3.2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执行《事故管理制度》;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4.4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如下:

  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5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5.1作业过程的协调

  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5.2作业过程的监督的内容如下: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管理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各个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管理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相关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记录

  6.1合格承包商名录。

  6.2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

  6.3承包商档案。

  6.4安全检查记录。

  6.5 《外协安全合同》。

【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承包商管理制度06-02

承包商管理制度15篇07-31

承包商管理制度(精选15篇)03-01

承包商管理制度集合15篇03-01

承包商管理制度(集合15篇)03-29

承包商管理制度(汇编15篇)03-29

承包商管理制度通用15篇03-13

管理制度12-13

管理制度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