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时间:2024-04-15 13:20:40 佩莹 制度 我要投稿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精选20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抗菌药物制度管理,欢迎大家分享。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精选20篇)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1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xx修订)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令〔20xx〕)精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标准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使用原则: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1、

  (二)具体使用方法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期间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门诊取药完成序贯治疗。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①感染病情严重者;

  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

  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其后需要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

  (五)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3

  4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其中提到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要点》有18项核心制度。分别为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二、抗菌药物使用大幅下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近5年的`全国范围监测数据显示,我国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率和平均费用呈下降趋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出版的《中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细菌耐药现状》报告显示:

  从20xx年到20xx年,全国住院患者平均抗菌药物使用率从67.3%下降到39.1%;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从19.4%下降到9.4%;抗菌药物占药品总收入比例从19.7%下降到11.3%,人均抗菌药品费用呈现递减趋势。

  三、多地基层抗菌药物限制使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发布的20xx年12月《北京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显示:

  北京家圆医院有限公司因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相关规定,被警告、罚款10000元。

  除北京外,20xx年3月,四川成都市就因“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处罚了6家诊所,最高罚款近两万,并且市卫计委将行政处罚在卫生官网上进行了公示。

  江苏则规定7类抗生素村卫生室不得采购。从20xx年4月开始,按照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村卫生室不允许采购以下抗生素:

  阿洛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头孢噻肟、头孢克肟、头孢唑肟、阿奇霉素注射液、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除基层外,据媒体报道,根据《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广东将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逐步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

  随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成为建设现代医院的要求之一,可见,对于抗菌药物的使用限制除基层和部分二级以上医院外,还将进一步推开。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4

  1、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建立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2、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①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③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在省卫计委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3、医院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本院抗菌药物遴选制度与供应目录、严格按照抗菌药物目录采购供应和使用抗菌药物。并定期开展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合理性评价。

  4、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5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xx〕38号)、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规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希望临床各科室在工作中认真遵守。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一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二级)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三级)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

  (一)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主治医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使用;

  (二)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小组负责认定。

  (四)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

  (五)在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前,应做细菌培养与药敏试验,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参照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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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娶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 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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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

  1、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2、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射剂量、疗程和合理给药方法、间隔时间、途径。

  4、密切观察病人有无正常菌群失调,及时调整抗菌药物的.应用。

  5、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抗菌药物的费用支出。

  二、各临床医生应掌握抗菌药物的有关知识,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病情,合理用药,必要时应邀请负责抗菌药物使用与管理的专家会诊。住院病人使用抗菌药物,必须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三、护士应熟悉了解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并及时记录及报告医生。

  四、药剂科应定期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菌药物的信息。每季度统计本院抗感染药物消耗量,每月抽查两天门诊处方,计算抗感染药物使用率。住院病人抗感染药物使用率由监控医生按月统计,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按季度汇总并上报“市院感监控中心”。

  五、医院感染管理科要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以提高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水平。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8

  1、抗菌药物审批管理制度目的是促进临床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有效降低抗菌药物的使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2、住院医生工作站加入抗菌药物审批管理模块,住院医生开具抗菌药物长期医嘱时,需进入审批程序。

  3、进入抗菌药物审批程序后,如当前住院病人医嘱为初次使用抗菌药物、初次医嘱抗菌药物皮试结果为阳性需更换医嘱的、非工作时间开具抗菌药物医嘱且填写相关审批理由的,均自动审批通过提交到护士工作站并执行,停嘱时间根据医生选择的`不同分别置为2天后、3天后、5天后。

  4、如当前医嘱非第三条所述情况下的抗菌药物医嘱时,审批表单内的审批使用理由必须填写,该条医嘱作保存处理,待临床药师审批通过后才可提交到护士工作站并执行。

  5、医生开具抗菌药物临时医嘱,自动审批通过提交到护士工作站并执行。

  6、医务科定期抽查抗菌药物临时医嘱和提供使用理由审批的长期医嘱,如病历资料及各项检查结果无法提供执行相应抗菌药物医嘱的合理依据,经查实即扣开具该条医嘱的医生100元,同时扣科主任30元,并在医务奖罚通告上予以公布。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9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药品价格和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类进行管理。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临床医师需依临床需要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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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按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建立抗菌药物分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第一线药物:抗菌谱相对较窄、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价格低廉、货源充足的抗菌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

  (二)第二线药物:抗菌谱较广、疗效较好但不良反应较明显或价格较昂贵的药物,例如第三代头孢菌素等,应控制使用。

  (三)第三线药物:疗效独特但毒性较大、价格昂贵、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药物以及一旦发生耐药即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品种,例如万古霉素、第四代头孢菌素、碳青霉烯类、两性霉素b、恶唑烷酮类等,应严格控制使用。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制订一、二、三线药物名录,并定期调整、更新。

  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

  (一)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一般为一线药物,主治医师及以下专业职称可使用)。

  (二)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临床治疗用药方案需要二线药物治疗时,由药敏结果证实;若无,应由高级职称医师签名,无高级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

  (三)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临床治疗用药方案需要三线药物治疗时,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科主任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或报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批准。选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从严控制,须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四)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如:

  ①败血症、脓毒血症(sepi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

  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③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

  ④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

  ⑤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

  ⑥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

  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

  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

  ②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

  ③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

  ④血wbc

  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

  ⑥艾滋病;

  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症;

  ⑧老年患者。

  3、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五)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未经会诊或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六)在经验使用三线抗菌药物前,应做细菌培养与药敏试验,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参照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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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院院长领导的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导与咨询,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发布合理用药信息,保证药品购进质量,严格控制不良反应。

  三、及时制定和更新《xx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分线目录》,严把药品质量关。

  四、每季度对临床使用金额前十位抗菌素进行购药金额排序,进行合理的用药分析、评价、监控,并进行宏观调控,防止过快产生细菌耐药。

  五、培训临床药师,开展抗菌药物咨询。

  六、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七、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八、提高临床医务人员病原学送检意识,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临床科室可以经验选用抗菌药物。结果出来后及时调整。

  九、不良反应发生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纳入对医务人员的考核范围,对违反规定,侵害患者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临床医师要严肃查处,追究处方医生责任。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12

  按照“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进一步提高我院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水平,结合本院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1、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个别也可局部应用)的各种抗生素以及喹诺酮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等化学合成药。抗菌药物用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2、力争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正确采集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以期获得用药的科学依据。未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搁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一旦获得感染病原培养结果,则应根据该病原菌的固有耐药性与获得性耐药特点以及药敏试验结果、临床用药效果等调整用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

  3、感染性疾病的经验治疗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与预后,因此十分重要,须认真对待。在经验治疗前应尽快判断感染性质,对轻型的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一般抗菌药物。对医院感染或严重感染、难治性感染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测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覆盖面广、抗菌活性强及安全性好的`杀菌剂,可以联合用药。对导致脏器功能不全、危及生命的感染所应用的抗菌药物应覆盖可能的致病菌。

  4、培养与药敏试验结果必须结合临床表现评价其意义。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尽快确定致病菌及其耐药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选用作用强的敏感抗菌药。无感染表现的阳性培养结果一般无临床意义,应排除污染菌、正常菌群和寄殖菌的可能。

  5、临床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性、毒负反应和给药剂量、用法,制订个体化的方案。限制无指征的抗菌药物使用,非感染性疾病和病毒感染者原则上不得使用抗菌药物。选用药物应以同疗效药物中的窄谱、价廉的药物为先。力求选用对病原菌作用强,在感染部位浓度高的品种,此外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⑴患者的疾病状况:疾病、病情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⑵药物的有效性:包括抗菌药物的抗菌谱,抗菌活性、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与排泄,如半衰期、血药浓度、组织浓度、细胞内浓度等),药效学特点及不良反应等。

  ⑶本地区、医疗机构、病区细菌耐药状况:选用病原菌敏感的抗菌药物。

  ⑷给药途径:应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及药代动力学特点决定给药途径,轻症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

  ⑸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以窄谱、不良反应少、价廉者优先。

  ⑹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供应等。

  6、抗菌药物的更换: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反应或临床微生物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更换所用抗菌药物。

  7、疗程:一般感染待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用药2-3天,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

  8、抗菌药物治疗的同时不可忽视必要的综合治疗,不过分依赖抗菌药物。

  9、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用药,以防对临床常用药物耐药的菌株产生。若局部感染较轻,或感染较重但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选用如下外用制剂:呋喃西林、新霉素、杆菌肽、磺胺嘧啶银、莫匹罗星、磺胺醋酰钠等。不允许擅自将全身用制剂在局部使用,包括抗菌药物的呼吸道吸入给药。

  10、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中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不良反应并妥善处置,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疗程中对已知或发生率高的不良反应进行临床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必须使用某些不良反应明显的抗菌药物时,尤其是老年、婴幼儿及肾功能减退等患者应进行治疗药物浓度监测,提高用药的安全性和疗效。对较长时间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要严密监测菌群失调、二重感染,特别是深部真菌感染。

  11、对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病例,应组织科内或院内专业人员进行会诊,制定给药方案,提高治疗效果。指定抗菌药物治疗方案时应注意药物的成本-效果比。

  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1、成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由主管院长、医务部、院感科、临床抗感染专家、药剂科、细菌室等组成。

  2、制订和实行抗菌药物分线管理和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必须在病程记录上体现。

  3、门诊处方抗菌药以单用为主,原则上不超过三天量,最多不超过7天,严格控制联用,三联用药原则上禁用(抗结核药物除外)。

  4、医院感染管理科定期统计和分析全院抗菌药物使用率等,以便随时掌握异常现象;并会同检验科每季定期公布全院常见病原菌分布及耐药情况。

  5、按卫生部临检要求做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及药敏工作,并开展耐药菌监测。

  6、提倡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采集标本作病原学检查,做到有样必采,住院病人有样可采送检率必须达到60%以上。

  7、药房建立各种抗菌药物的出入及消耗登记制度。

  三、抗菌药物分线管理

  1、抗菌药物分三线管理,第一线药物抗菌谱相对较窄、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价格低廉;第二线药物抗菌谱较广、疗效好,但不良反应较明显或价格较贵;第三线药物疗效独特但毒性较大、价格昂贵、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药物以及发生耐药后果严重的品种。

  2、限制无指征的抗菌药物使用,非感染性疾病和病毒性感染者原则上不得使用抗菌药物,手术患者须遵循围手术期用药原则。

  3、根据本院情况,建立抗生素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病情应用抗生素时,提倡应用第一线药物,控制第二线药物,严格控制第三线药物的使用。二线药物的使用需主治医师或医疗组长同意,三线药物的使用需科主任或医务管理处批准同意。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13

  医院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为了使抗菌药物得到有效的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纳入医院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范畴,考核结果将与科室负责人的效绩、科室及个人的经济挂钩,奖惩分明。

  一、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科室负责人为科室合理用药第一责任人。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监督与评价工作由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完成。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每年对全院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测评,每月对全院科室抗菌药物应用质量进行检查,量化评分分值通报医院办公室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

  三、各科室每月组织对本科室内部抗菌药物应用质量进行总体自查考核,考核结果有分析、评价,找出存在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临床常见不合使用抗菌药物有以下现象:

  1、指征不严;

  2、未按分级使用;

  3、预防用药不合理;

  4、药物剂量、疗程、给药途径不合理;

  5、联合用药不合理;

  6、调整用药不及时、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7、不良反应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

  8、不参照药敏用药或微生物检验样本能送检而不送;

  9、无理由单张处方超过限量。

  四、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处罚方法

  1、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2倍处罚;经查实医师存有滥用抗菌药物行为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3—5倍处罚。

  2、使用抗菌药物时经查实经治医师有不规范行为的,责任人按50元/每例次处罚。

  ①药物剂量、疗程、给药途径、间隔时间不合理;

  ②联合用药不合理;

  ③不良反应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

  ④无理由单张处方超过限量;

  ⑤不参照药敏用药或微生物检验样本能送检而不送;

  ⑥抗菌药物品种、剂量选择错误;

  ⑦没有依据更换抗菌药物及病历中没记载使用理由的,责任人按50元/每例次处罚;

  ⑧明确为病毒感染仍使用抗菌药物者。

  3、无指征治疗或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者,责任人按100元/每例次处罚。

  4、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无疑难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申请表,不参照药敏用药或微生物检验样本能送检而不送检,责任人按300元/每例次处罚。

  5、联合用药三种及以上抗菌药物的不参照药敏用药或微生物检验样本能送检而不送检,未经相关专家会诊、科主任审核批准,未经医务科备案责任人按300元/每例次处罚。

  6、门、急诊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经治医师在处方上不注明诊断或与门诊病历记载不符的,责任人按50元/每例次处罚。当月累计超过10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的金额予以等额处罚。

  7、每季度临床科室规定控制指标未达标,其中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和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控制指标,每升高1个百分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手术科室中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每升高1个百分点;予以责任科室以50元为基数累计处罚。

  五、药师不认真审核处方,未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予以登记的,责任人按处方30元处罚,当月累计超过10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总额的10%予以处罚。

  六、经核查,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或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累计达三次的医师提出警告、诫勉谈话,仍不能按照要求规范使用抗菌药物的,予以暂停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三个月,恢复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年。

  七、临床科室负责人对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不达标的,其科室负责人负管理责任,科室负责人及科室年终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对于违反规定受经济处罚的医师,个人年终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工作。

  八、信息科必须加强临床用药信息管理,严防数据失密和“统方”发生,如发生“统方”行为,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给予开除。

  九、对合理规范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的科室、个人,医院将当月处罚金所得全部作为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取得良好成绩的科室、个人奖金,予以奖励。

  1、抗菌药物使用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当事科室1—3倍的奖励。

  2、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每降低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当事科室1—3倍的奖励。

  3、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当事科室1—3倍的奖励。

  4、手术科室中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每降低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当事科室1—3倍的奖励。

  5、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或联合用药三种及以上抗菌药物符合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责任人按100—300元/每例次奖励。

  十、以上规定自20xx年8月12日起执行。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14

  一、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

  各临床及使用抗菌素的科室,要结合本科室的实际情况,根据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的耐药,不良反应及药品价格等因素,结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原则

  1、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的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

  与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

  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办法

  1、各使用抗菌药物的临床科室,应当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要根据感染部位,感染的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的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2、各科室临床医师,要根据诊断和患者的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处方;患者在需要应用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有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

  3、在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与监督

  1、建立、健全指导、监督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2、各临床科室要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要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科室“抗菌药物临床用药实施细则”。

  3、将抗菌药物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体系。

  4、医疗办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抗菌药物实施细则,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对抗菌药物知识的调查及本科室或全院细菌耐药趋势分析,对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5、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医疗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处方者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15

  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的应用与管理,积极推动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医院成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长田爱钊组长,成员有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临床科室负责人、主任护士长等组成,并定期开展相关活动。抗菌药物管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部门:为医务和药学部门。

  三、医院定期组织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知识的培训。

  四、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一)我院临床应用的抗菌药物由药库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35种之内,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我院抗菌药物品种控制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不重复采购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其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控制在5个品规之内,注射剂型控制在8个品规之内,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控制在3个品规之内,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控制在4个品规之内,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控制在5个品规之内,我院抗菌药物品种及品规目录附后。

  (三)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库提出同意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药库采购供应。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四)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库一次性购入使用。购用数量仅限于临床用量,不得有库存。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一年内5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的品种,工作组应当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五)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与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应用基本原则、分级管理规定等实施细则。

  (六)我院应当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七)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60%,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百分率不超过30%,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在术前三十分钟至两小时内给药,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20%。使用情况按科、按个人进行统计评价。

  五、监督管理机制: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药库信息科定期提供的临床、门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单品种全院汇总数、分科室与医师汇总数、抗菌药物药占比等相关信息,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处方点评小组每月提供的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检查、分析、考评做相应干预措施。

  2、要求医务科组织手术科室对本科室Ⅰ类切口手术和部分Ⅰ类切口手术,具体目录参见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xx]38号文件),制定抗菌药物用药协定,经审核后签订用药协议。

  3、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依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对我院抗菌药物及处方医师做出监管决定。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4、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5、医务科、药库定期向临床发布抗菌药物信息,定期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通报点评结果。

  本规定从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16

  1、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管理是由医疗感染管理委员会领导,质管、院感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

  2、抗菌药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减少毒副反应,减少预防性抗菌药物的使用。严格控制缺乏指征抗菌药物的使用,坚决制止滥用抗菌药物。积极开展并规范围术期用药。

  3、必须贯彻有样必采的原则,药敏结果未报告前或病情不允许情况下,可根据临床经验用药。用抗菌药前采样(可多次)送培养和药敏,待药敏报告后再调整。

  4、遵循分线用药原则,根据病情应用抗菌药物,提倡应用第一线药物,控制第二线药物,严格控制第三线药物的使用。

  5、普通感染或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提倡首选一线抗菌药物;二线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批准后方可使用;三线抗菌药物的.使用,应根据药敏或有关专家会诊或疑难病讨论意见,由经管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批,报分管院长或质管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6、审批后的三线抗菌药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七天,若确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实行三线抗菌药物使用审批登记制,具体由质管科负责。质管科每月对使用审批情况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科室抗菌药物量化考核。

  8、坚持量化考核结果与奖罚措施挂钩,对情况特别严重者予以通报处理。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17

  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收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收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和权限。结合我科实际,制定抗菌药物分收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要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导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证或确凿依据,需经药物治疗委员会或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主治医师签字方可使用。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药物治疗委员会同意由主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以上药物:

  ①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并发感染。

  三、处罚办法措施: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医师科室将给予批评、警告,情况严重者,将交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处理。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18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药品价格和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类进行管理。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临床医师需依临床需要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19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3、病房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1)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在明确诊断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抗菌药物,但也要力争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

  (2)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根据患者病情,认为需要二线药物治疗时,应该有药敏试验结果证实;若无,应由医教科指定医生或高级职称医师或科室主任的查房记录,并签名。

  (3)第三线药物(特殊使用):根据患者病情,确实需要三线药物治疗时,使用前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由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三级医生(或医院专家小组)查房或会诊同意后才能使用,三级医生应在病程录上签名。三级医生外出期间,需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指定相应级别的医师会诊后才能使用,并应有会诊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

  a、感染病情严重者如:

  (a)败血症、脓毒血症(sep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

  (b)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c)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

  (d)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包炎等;

  (e)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

  (f)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

  (g)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b、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

  (a)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

  (b)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

  (c)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

  (d)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

  (e)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

  (f)艾滋病病毒;

  (g)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

  (h)65岁以上的老年患者。

  4、门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1)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在明确诊断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抗菌药物,但也要力争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

  (2)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根据患者病情,认为需要二线药物治疗时,应该有药敏试验结果证实,如无,应由已在医务科审批备案的有资质的临床执业医生会诊后,才能使用,会诊医师应签名,如果病情确实危重,可以越权开取一天量的药物(指抗菌药物),但需在病历上记载清楚。

  (3)第三线药物或三联以上(含三联)抗菌药物原则上不得使用。

  (4)门诊处方抗菌药:静脉给药时原则上不超过三天,对诊断不明者,静脉给药时原则上以一日量,对老年慢性呼吸道感染疾病患者拒绝入院者,如确需连

  续使用抗菌药物,可适当延长;口服给药时不超过7天量。

  (5)门诊处方抗菌药以单用为主,使用二联抗菌药物需要有药敏试验支持或经科主任或门诊办主任签字,三联以上(含三联)抗菌药物除了抗结核治疗外原则上不得使用,如确需要,应由门诊办主任审批并签名。

  (6)当处方中含有抗菌药物时,必须有使用该药物的感染性疾病诊断。

  (7)如果处方中某种抗菌药物有规定的使用时间(如在输液后第二天使用等),则必须仔细交代病人并在处方或病历中注明。

  (8)上呼吸道系统感染患者如果需要使用抗菌治疗,原则上要有血常规的支持,如果患者不愿意抽血化验,应在门诊病历上签字说明。

  (9)急诊病人参照急诊科管理。

  (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措施

  医务人员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与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同时遵循以下有关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一)不同类别抗菌药物的使用

  原则上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各级医师均具有处方权,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合理用药。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门急诊病人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此外,经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或多学科疑难病例讨论意见,可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急诊处方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室主任开具,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必要时应请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专业医师在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可降低一个等级。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积极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查,提高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目标治疗使用率,原则上用于以下各种情况:

  (1)可能危及生命的重症感染初始经验治疗;

  (2)病原菌不明确,有混合感染可能的病情较重患者经验治疗;

  (3)免疫功能低下或基础病较严重的感染患者治疗;

  (4)病原检查明确仅对该类药敏感;

  (5)国内外权威抗感染治疗指南推荐方案。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确定

  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担任。会诊人员的认定必须按照科学和负责任态度进行,会诊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

  会诊人员不宜过多,需要由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按照科学严谨工作方式认定,会诊人员资质定期进行评审,不合格者及时停止其会诊权限。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方式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会诊或网络会诊等方式进行,无论何种会诊方式,均需要建立恰当的会诊流程,会诊人员做好会诊记录,对同意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患者,需要有明确证据或指征。

  (四)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2.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或没能进行会诊时;

  3.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注:

  1.本目录收录153种抗菌药物品种,主要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和《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的抗菌药物品种,其他一些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抗菌药物也适当收录;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和抗菌中成药;也不包括局部用抗菌药物;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采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临时采购程序申购使用;

  4.未在本分类目录中抗菌药物,一般不推荐使用,确有需要使用者,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

  抗菌药物制度管理 20

  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1]28号)《2011年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诫勉制度适用范围

  1、未达到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目标并存在严重问题的。

  2、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屡次教育不改的。

  3、因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引发医疗纠纷、差错或事故的。

  4、对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的工作进行抵触、刁难、打击报复者。

  二、谈话诫勉的对象

  1、临床科室负责人;

  2、相关医技科室负责人;

  3、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

  三、谈话诫勉的程序

  谈话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提出意见,经院长或书记同意后进行。

  四、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

  谈话由院长或书记主持,分管院长、人事组织科负责人参加。

  五、谈话诫勉应注意的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作好记录。

  2、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

  3、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并对其保密。

  4、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不得编造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

  5、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六、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谈话了解问题与事实不属实,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问题。

  3、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制度

  1、各科室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每月进行1次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每月按时上报医务科检查情况及改进措施,违者将直接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2、医院将加大对开具不合理抗菌药物医师的处理力度和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对多次违规、问题较多的医生采取扣除绩效工资、降职低聘、限制处方权、停止处方权、待岗培训学习、调离岗位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在医德医风考评档案中。

  3、在医院每季度医疗质量检查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问题严重的科室及个人实行行风和医德医风考评“一票否决”。

  4、各科室违反用药原则的,将记录医务人员不良业绩,发现2次以上的,责任人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分1分,暂停其执业活动3个月,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至少3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只发放本人工资的70%。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再次发现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行为的,给予取消其处方资格,调离临床工作岗位等处理。

  5、对不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或违反以上管理要求,因临床抗菌药物滥用而由此造成医疗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医师,将依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交医院院委会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6、各药品供应公司,违反医院购销活动廉政建设协议、药品供应协议、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等,按照协议执行。同时遵照《黄冈市中心医院用药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及干预制度》,违者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医院院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药剂科二甲复审档案盒标签

  (一) 1.2.5.1 4.14.4.1 基本药物制度

  (二) 3.5.1.1 3.5.1.2 3.5.2.1 特殊药品管理

  (三) 4.5.2.3 4.5.2.5 4.5.6.2 4.10.3.1 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合理用药指标、中药

  (四) 4.14.1.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五) 4.14.1.2 4.14.1.3 药剂科设置及人员配置

  (六) 4.14.2.1 药物遴选贮备

  (七) 4.14.2.2 4.14.2.3 4.14.2.4 4.14.2.5 4.14.2.6 4.14.2.9 4.14.2.10 质量监控体系、药品贮存制度、执行特殊药品管理、急救备用药品、落实药品调剂制度

  (八) 4.14.3.1 处方点评与药物评价体系

  (九) 4.14.3.2 4.14.3.3 4.14.3.6 处方审核、处方开具

  (十) 4.14.5.4 4.14.5.5 抗菌药物遴选评估购用管理、临床应用指标

  (十一) 4.14.6.1 4.14.6.2 4.14.7.1 4.14.8.1 4.14.8.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突发事件药事管理、临床药学服务、科室质量与安全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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