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18 10:20:44 海洁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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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小区房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1

  1.目的:

  保障房屋本体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善房屋本体使用功能功能。

  2.范围:

  适用于xx家园管理处

  3.方法和控制过程

  3.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房屋维修计划,因房制宜,对房屋本体修缮所需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满足顾客使用和质量要求。

  3.2每月定期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修缮、维修、保养,保持房屋本体正常使功能。

  3.3修缮标准应与物业原有建筑风格和标准相适应。

  3.4掌握房屋本体建筑完好情况,根据建筑设计用途定期对房屋本体质量进行评估,根据完好情况进行管理,保证房屋本体使用正常。

  3.5制订和执行修缮原则、指标、计划,审核修缮方案及工程预决算,有计划对房屋本体进行维护。

  3.6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做好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构配件检验制及技术档案制度,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体系。

  4.房屋本体修缮的分类

  4.1修缮工程分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综合维修工程五类。

  4.1.1小修:保持房屋本体原完损等级为目的的预防性养护工程,一般指补漏防水、上下水管道修补、疏通、内外墙、地面抹灰修补等

  4.1.2中修:房屋本体小量部位损坏、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须局部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墙体屋面局部拆除、清洗、粉刷、修补或部位重做面层、楼地面、楼梯等的`维修、门窗油漆等。

  4.1.3大修:主体结构部位严重损坏、有危险必须进行大型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对共用设施的拆除改装,如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及对主体专项加固的工程。

  4.1.4翻新:指拆除重建。

  4.1.5综合维修:指大中小维修工程一次性进行的综合性工程。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2

  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商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客户的正常工作秩序,使住户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方便的工作环境。凡客户进行装修时,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需遵守我处对房屋装修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装修流程说明

  1、客户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管理处办公室领取《装修开工申请表》、《装修承诺书》、《防火责任书》及相关装修管理规定,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2、客户本人确定装修方案,选定装修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防火责任人。

  3、客户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管理处办理申报批手续:

  (1)填好装修申请表、装修登记表;

  (2)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装修项目明细表;

  (4)房屋装修施工图(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图等);

  (5)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负责人3张;

  4、管理处主管装修查验申报材料齐全,受理装修申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

  (1)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2)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立面;

  (3)确定用电负荷;

  (4)装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装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持《房屋装修缴费通知单》到管理处财务室缴清各项装修管理费用(详见《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6、装修单位负责人持《装修登记表》、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2张和盖过财务章的《房屋装修缴费通知单》及财务收款单据到管理处办公室办理装修进场手续,包括办理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

  7、装修人员进场施工过程中,管理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对违反装修规定者,管理处将酌情对施工单位或有关人员给予处罚。高空抛物者从重处罚。8、若在装修过程中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单位负责人本人来管理处填表缴费,办理人员增补手续,其它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9、装修竣工后,由客户(或其授权委托人)通知管理处安排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通过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带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和办证押金收据到管理处办理退证手续、领取《装修出入证》押金。

  10、自初次验收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安排复验,复验合格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会同客户凭押金收据和管理处批示到管理处财务室办理退装修押金手续。

  二、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按政府有关收费,具体内容及标准见下表:

  装修押金(业主)1000元/户验收后3日内退还

  装修押金(施工方)1000元/户验收后10日内退还

  垃圾清运费2元/平方米

  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10元/个

  装修施工许可证押金30元/个退证退押金

  临时出入证工本费3元/个

  临时出入证押金10元/个退证退押金

  三、装修规则

  1、每天的装修施工时间为7:00---12:00,14:00---19:00;如在非工作时间内施工,管理处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施工人员的行为各装修单位必须将管理处发出的`《装修施工许可证》张贴在施工现场,装修单位必须对所属装修人员的行为负责,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必须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严禁随地吐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管理处严禁工人在辖区内随意留宿或生火。工人在进入小区时必须配带《装修出入证》。但管理处有最终决定权批准进入与否。装修人员严禁串栋、串户,违者酌情给予处罚。

  3、垃圾/杂物清理区装修垃圾由管理处委托清运公司集中统一清运。各施工单位将装修垃圾装袋后,按管理处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堆放到小区装修垃圾中转站内。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走廊及马路上),违者给予处罚。严禁高空抛物。违者将重罚(500-1000元),并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4、防火责任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灭火设备,如手提灭火器。要求每50m2建筑面积设2kg灭火器二个,每一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四个灭火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3)各施工单位要对现场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4)如发生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以及雇请施工的客户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5)施工过程中如需要动火作业,必须到管理处申请,领取《动火许可证》并做好防火准备后,方可动火作业。

  5、安全

  (1)各施工单位必须聘请有合格证的电工、焊工,方可进行作业。

  (2)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市用电防火管理条例和规程。

  (3)施工动火,一律参照执行市关于重点部分临时动火审批制度,到管理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

  (4)未经批准,工地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炊具、电热水棒等电热设施。不准使用高瓦数灯照明。照明灯泡瓦数一般限制在100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的,应先征得管理处的书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离灯灭。装修工人使用电器设备时,务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适当绝缘电线。临时接驳电线须保证一机一闸一个漏电开关,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

  6、违章处理

  管理处每天将不定时派专人对装修现场进行巡查,监督装修情况,对违规现象轻者现场即予纠正。重者管理处有权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7、改/还原工程

  管理处保留权利要求客户对所有装修工程(如该工程影响楼宇设施、结构,或严重影响外观)进行更改或还原,即使该工程在管理处批准下已完成。管理处发出更改通知单给客户,客户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该工程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3

  xx家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属业主的共有资产,为加强xx家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本体基金维护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深物价[1998]136号《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本小区本体基金的'管理制度。

  一、xx家园管理处是负责业主房屋本体基金的收缴及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管理处必须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对小区房屋本体基金进行准确核算,并按每个单位登记专帐,设立专用帐号存储本小区的本体基金。每三个月将本体基金的收支情况在《管理报告》中公布一次,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三、管理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使用本体基金的计划及预算,提交业委会审议通过。

  四、管理处动用本体基金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其中:日常维护和零星小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负责人和本栋楼长共同签证后支付,并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或维修金额1001元以上的,须经本栋占60%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委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管理处负责人签字,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

  本体基金确实不够支出时,经占60%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由该栋的业主分摊。

  五、如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基金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或该项目实施涉及特区城市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可经福田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

  六、管理处使用本体基金实施对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时,按支出额执行相应的费用定额标准。

  七、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接受福田区住宅管理部门对本小区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八、本制度参照《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制定。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4

  1、制订钢管桁架、砌体、钢筋混凝土、防水、装饰、门窗等结构、工程以及公用设施的详细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细则。

  2、定期进行房屋查勘。确保房屋和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3、规范二次装修,全程跟踪监督。

  4、编制详细的、符合行政办事中心及会议大厦物业和东莞气候特点的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计划。

  5、严格制定维修养护工作时间,在不影响用户活动、办公、交流的前题下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并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6、严格搞好房屋结构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及公用设施的'优良性能和安全运行。

  7、严格做好房屋公共部分内外装饰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装饰工程的持久性和完好性。

  8、以养护为目的,以维修为手段,确保维修养护的及时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消除隐患。

  9、确保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使用材料的环保性能。

  10、各安全巡逻岗及保洁岗在工作中加强对房屋停车场、道路等状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技术部补修(单项费用超过3000元的工程书面报机关事务局协调处理),做到零修不过夜,中修不超过72小时,大修有计划。

  1l、对于需分承包的维修项目,严格进行分承包商评审,严格监督施工,保证维修质量。

  12、定期检查所有标志,损坏或脱落的标识类标志,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

  13、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每年就物业房屋的使用维修情况,做出管理报告。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5

  一、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根据《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在内容上应强调以下几项内容,尽量附简图说明:

  a.拆墙、移墙和重新分隔墙体;

  b.改、封管道;

  c.重新敷设线路;

  d.改移卫生间、厨房内设施;

  e.阳台封闭;

  f.防盗网、窗花的式样和颜色;

  g.空调架的规格、材料、安装位置和空调水的排放等;

  h.入户门装饰;

  3、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住户装修指南》给住户每户一份,并按《住户二次装修管理流程》为住户办理装修手续。

  二、商业网点(裙房)装修管理规定:

  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装修,装修图必须经市消防公安局的批准后,送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设计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室内平面布置设计图

  立面布置图

  商铺之招牌设计图

  天花吊顶安装设计图

  空调安装设计图

  消防设施安装设计图

  电器线路设计图及用电量

  管道安装设计图

  2、招牌设计方案:安装位置、霓红灯等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安装方式无安全隐患;

  3、饮食类行业:油烟之排放、车辆停放、音乐噪音和垃圾排污等应有明确规定;

  4、安装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5、装修范围必须在商场店铺内进行;

  6、按消防公安局的规定配备灭火器;

  7、增加电力负荷,由装修者向市供电局申请;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户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进行,节假日应安排在上午10:00-下午14:00-20:00进行。未经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未经批准施工人员不得留宿;

  (2)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好及时清运或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管理处统一清运,其中废弃材料应用绳全部扎成捆。

  a.不得封堵消防通道;

  b.大厦装修户搬运材料或装修垃圾以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作业为前提;

  2、商业网点施工管理:

  (1)装修户必须委派一名负责人,负责监督施工及管理工人,并与管理处合作,确保地盘管理适当及装修工人行为良好。

  (2)装配工程不得在公用地区进行,不得阻塞行人通道。

  (3)装修户必须确保装修期间地盘清洁。

  (4)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或留宿。

  3、施工噪音管理:

  (1)噪音施工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六时;

  (2)噪音施工内容:

  a.凿墙

  b.钻墙

  c.钻切金属

  d.锤打白铁

  e.用电锯改料

  f.其他施工噪音

  四、装修巡查

  1、事务员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的装修户每日进行一至二次巡查。

  2、巡查内容:

  (1)核实申报范围,对超出申报范围的,及时要求补办手续。

  (2)督促装修人员按章操作,不损坏住户利益,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

  (3)发现违章装修,立即制止填写《装修巡查记录表》必要时按《违章处理规范》执行,并按违章处理程序执行。

  3、巡查规定:

  (1)对巡查中发现的无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时,应详细记录在《装修巡查记录(二)》中,并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汇报,征求管理意见。

  (2)住户超出申报范围,事务员应督促住户办理申请手续。

  (3)当超出申请范围不属违章的,住户要增报装修项目,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以确保验收时申请范围与事实相符,若住户因故不能前来时,可委托装修负责人代办申请手续。

  (4)发现违章装修,按《违章处理规程》执行。

  五、装修验收

  1、装修验收分类:

  (1)初验:当装修户所有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未搬入居住或使用之前进行。

  (2)复验:初验满三个月后进行。

  (3)特殊情况:若装修量小,项目简单,并且不进行厨房、卫生间改造的,如只申请室内粉刷一次、安装、粉刷防盗网和安装空调架等,由管理服务中心认可的初验和复验可一次进行。

  2、装修验收规定:

  (1)为避免管理人员与住户之间发生贿赂或其他舞弊行为,管理服务中心应合理安排装修验收人员:

  a.装修初验可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

  b.复验不能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应采取对调责任区事务员负责验收。

  c.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抽查20%(按装修户数计算)。

  (2)对住户从事装修时有违章装修行为,没得到整改或纠正前,不能进行验收。

  (3)住户申请初验时,事务员向装修单位或住户收回出入证和装修许可证存档;对遗失的证件,通知保安队长,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查收。

  (4)初验后,需维修保养,装修人员需经住户同意,方可出入小区(大厦),对大厦装修人员要登记身份证后领取装修出入证方可出入(当天有效)。

  (5)复验合格后,事务员负责收回装修许可证,对声明遗失证件的,在验收表中注明,同时注销该户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手续。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6

  1、范围

  首层的外部墙壁,玻璃、商铺外围墙。

  2、标准

  清洗后表面无灰尘、污迹、锈迹,无因清洁剂化学反应而造成外墙变色、粉化等。

  3、清洁时间

  每1年清洁2次。

  4、作业程序

  1)检查各清洁作业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天台上的悬挂支撑物是否牢固,制定作业方案;

  2)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提前3天发布清洁通知;

  3)正式清洁前,要求全面检查吊绳、安全带等的性能,保证各项设施的.绝对安全;

  4)在作业范围不少于5米外围设置警示牌,并用围带围住,至少有1名员工在地面守卫,同时天台也要配置1名员工,以防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防止污水飘落而给行人造成不便;

  5)所有的清洁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绝不准进入业户单元内;

  6)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整齐的衣服、鞋,戴好安全帽,并佩带好安全带,安全绳必须绑在天台上稳固的地方,每条安全绳只供一个人使用;

  7)作业所用的工具必须用细绳或袋装好绑好在吊绳上,以防坠落地面;

  8)遇下雨、打雷、刮大风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妥善收拾好吊绳、围护带和警示牌等;

  9)作业全部完成,及时清理好现场,并出通知告之业主。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7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工作,确保租赁计划目标的实现,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1、经营部负责房屋租赁业务的实施和跟踪;

  2、财务部负责相关费用的核收;

  3、房管员负责房屋及室内设施、钥匙的交接。

  二、工作程序

  1、租赁洽谈

  根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者进行洽谈,同时记录于《租赁来电来访记录表》中,并跟踪至租赁成功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要求到现场看房者,经营部安排并陪同看房。商业经营房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租赁。

  2、协议拟定

  根据双方达成的条件,拟定《房屋租赁协议》。承租方需出示身份证或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并提供证件复印件。

  3、出租会签

  填写《房屋出租会签单》,并将拟定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证件复印件附后按顺序送交各会签人,各会签人对该房的出租以及《房屋租赁协议》无异议后签字。

  4、协议签订

  根据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由协议双方签章,并加盖骑缝章。

  5、房屋交付

  房管员接到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后,现场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并确认无误后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的钥匙。

  6、租金催缴

  每月底向承租方送发《交款通知书》,如无法书面送达的,需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对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每日进行电话或现场催缴。如需采取强制措施的,需提前经领导同意并书面通知承租方。

  7、协议变更

  在协议实施期间发生的有关价格、面积、期限等的变更,如属我方提出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承租方,并做好记录;如属承租方提出的,应提供书面的文件,按协议的评审程序重新审批。

  8、协议终止

  协议租赁期限结束,不再续租的,由经营部填写《退房会签单》,按顺序报会签人签署意见后退房。协议期间停租的,按协议条文执行。

  ①房屋回收

  承租方退房的接收由房管员按房屋交付时的《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若房屋经过两次装修,对房屋的主要设施(墙面、地板、窗口、水电设施等)进行重点验收,正确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的归还验收记录。协议外的'情况报公司领导处理。房管员验收合格后收回钥匙,并在《退房会签单》上签字。承租方搬离时,房管员应在现场提供适当的帮助及监督其搬离,防止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

  ②费用结算

  承租方退房时要将所有应交费用结清后,方可将押金退还。经营部负责协助承租方办理退房手续。

  9、收费月报

  每月10日前填写《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统计月报表》,经财务确认后报经理。

  10、租况明示

  按承租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改及编制《租赁情况一览表》。

  11、工作回访

  经营部在每月催缴租金的同时,征求承租方对租赁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做好记录并负责落实。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承租方意见调查活动,由承租方填写《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意见书》。

  三、管理规定:

  1、租赁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立协议后进驻、先交费后后交房的原则,如出现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的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

  2、房管员为待租房钥匙的管理者,仅凭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及规定手续交接钥匙。如出现未按程序交接钥匙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出现租赁户欠费时间达20天者,经营部负责强行责令其停止租赁;如出现欠费达30天者,经营部负责与租户解除协议。(本条需在合同中注明);

  4、每套出租房租赁押金不低于该房月租金额。

  四、相关记录

  1、《租赁来电来访记录表》

  2、《房屋租赁协议》

  3、《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

  4、《交款通知书》

  5、《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统计月报表》

  6、《租赁情况一览表》

  7、《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意见书》

  8、《房屋出租会签单》

  9、《退房会签单》

  其中2、3、8、9项原件在档案室存档。

  五、本制度相关条款适用于场地出租、车位出租、商业条幅悬挂等。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9

  为了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维护房屋的完好,延长其使用寿命,按照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特定以下有关修理规定。

  一、大修

  a)屋面工程:

  屋面修理必须确保安全和解决屋漏。15年为一个周期(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必须彻底翻修,尘土及垃圾应予以清除,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取防水材料嵌补或找出原因。

  b)结构与墙面工程

  各种结构件如柱、梁、楼面,在大修时必须详细检查,损坏变形严重的应予以加固、修换。

  墙面原则上不定大修年限,规定两年清洗一次;局部损坏,列为中修范围。

  c)楼道内墙面修补、粉刷

  每年粉刷一遍。粉刷时,进行大面积的修补,墙面桧有下坠危险的应铲除,并重新粉刷。

  d)上、下水管工程

  上下水管20年更新一次,更换上、下水管时逐楼进行,必须缩短停用时间,要一次到位,不准返工。

  e)电设备工程

  进户电源线,3年更换一次;配电箱2年大修;高层母排,8年大修,更换或部分更换。

  消防、生活水管、配电间等设备,除日常保养外,2年检修一次,视设备磨损程度逐个更新。

  二、中修

  a)中修指不到大修范围和程度,而小修不能解决的'单项修理。其费用较高、工程量大周期较长的均敖中修的修理范围。如:屋面局部漏水,个别楼层卫生间、厨房、管道、马桶、面盆、水斗漏水,墙面损坏,墙面渗水,上下管道局部堵塞。

  b)在进行修理时,同样进行预、结算。

  c)完工后,进行验收,并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d)小修

  e)以服务这宗旨,解决业主和住户实际困难为目的,做到及时、保质、实用为原则。

  三、小修范围:

  a)私人住宅

  1.电器方面:熔断丝、插座插头、空气开关、漏气开关、电源插头插座、各种灯头、灯座、灯泡、灯管、线路的故障和更换。电度表、电视机、录像机、空调机、冰箱、微波炉、洪干机等故障、损坏,协助向外联系修理。

  2.给排水方面:各种龙头失灵故障,各种水闸渗油和损坏,上、下水道堵塞不畅,各种配件失灵和损坏,上水管漏,水表故障。

  3.配套设备:热水器的保养和维修(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脱排油烟机保养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煤气灶的保养和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对讲电话、可视电话负责向外联系维修。

  4.少量面砖、地砖、瓷砖的损坏的更换,小面积的木质地板修理和更换,木制门窗和铝合金门窗的修理。负责向外联系,修配和更换及开启各种门锁。

  5.其它服务

  b)共用部位

  消防设施修理、门窗、地砖的修理、电表箱、总水闸的修理,电子门修理等。

  费用处理:在保修期内免费服务;过保修期后进行有偿修理,按标准收费。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避免和控制伤亡事故,确保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及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拆管、安监、建管等机构,具体行使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和队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

  (二)负责核发拆房施工单位的《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

  (三)负责办理拆房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拆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进行核准、登记管理。

  (五)依法查处拆房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具有拆房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的拆房施工单位。拆管部门和拆迁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拆房施工单位从事拆房施工的基本条件:

  (一)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从事拆房施工。

  (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明确逐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三)拆房施工单位对从事拆房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拆房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拆房工程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同时,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患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房施工作业。

  第七条 拆房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安监部门办理拆房安监手续,同时应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核准登记手续。

  (二)拆房施工单位应根据拆房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其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安监部门备案。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拆房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向拆房施工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

  ⑴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拆房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监督电话;

  ⑵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

  ⑶文明施工牌。

  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施工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施工。

  第八条 拆房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管理:

  (一) 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二)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

  (三)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卸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场所。

  (四)在拆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施工。如发现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淹埋或人员伤亡事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11

  (1)工程部负责每月对小区房屋与道路、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抽查一次,将结果记录于《房屋建筑设施抽查记录表》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鉴定房屋完好度、危险点的结果,记录于《房屋完好程度鉴定表》内。

  (2)房屋、设备发生异常,及时报告工程部主管,并在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

  (3)按《房屋建筑设施抽查记录表》、《房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流程(见附录1)》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将维修保养情况记录于《房屋设施养护修缮记录表》、《设备维修记录》内。

  (4)工程部主管负责房屋、设施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负责零星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维修的联系工作。

  (5)工程部主管负责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并按巡查情况制订中、大修计划报告,经管理处主任审批后报公司。

  (6)因施工、维修、养护作业原因封闭道路和公共设施场所,由工程部提前24小时通知有关业户。

  (7)房屋设施修缮一般不超过48小时,若无法修缮解决的重要部位,应将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书面上报管理处,限期解决。

  (8)工程部主管对日常房屋设施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9)管理处主任负责每月对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12

  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1.5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2.1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2海文大厦的业主及住户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大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到项目部办理装修手续,手续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4户用电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2.5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2.6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二、房屋质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检及枪修

  1.1项目部的维修人员每周对房屋巡检两次,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抓紧解决。

  1.2水、电、电梯等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中、大修范围的项目,项目部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1.3当发生急修、意外灾害事故时,要求抢修人员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及时赶到现场全力枪修,防止事故扩大。

  2.房屋定期检查维修

  2.1项目部利用冬闲时间,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组织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

  2.2房屋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直接负责,按要求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填写表格汇总,每次检查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并及时安排修缮。

  3.房屋的预防性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预防工作及有震感以后的临时检查,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三、房屋装修管理

  1.建立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项目部应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装修使用人签订装修协议。

  2.项目部应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3.装修完由项目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回装修押金。

  4.巡查后认真填写二次装修检查记录。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13

  1.0本公司的房屋维修计划及维修手续依照本规程执行。

  2.0本规程中的维修是指办公楼及公司其他建筑物的增设、改造和更新。

  3.0维修工作的责任人为行政办主任及物业管理公司经理。

  4.0责任人负责制订所属财产等的维修计划,依据维修计划和预算,组织施维修业务。

  5.0办公室协助责任人,组织、协调维修工作。

  6.0财务部协助责任人,编制综合维修预算,检查执行预算与实际维修费用是否一致。

  7.0维修计划的`确立

  7.1责任人在进行维修前,应向办公室提交维修计划。

  7.2办公室确认有必要后,并请示公司主管后,作出具体的指示。

  7.3办公室从技术的角度对维修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投资计划,交财务部经理审查。

  7.4财务部经理依据该计划,编制资金计划。

  7.5 4000元千设备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由副总经理审批,超过4000元由总经理裁定,超过1万元的维修项目,须交董事会审议。

  8.0维修的实施

  8.1对核准的维修项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组织讨论具体的维修工程方案,并制订出详细的实施计划,提交给办公室主任和财务部经理后,组织实施。

  8.2紧急性的维修工程,不需要办理上列手续,直接由责任人与办公室主任协商后,组织实施。

  8.3当责任人制订的详细实施计划的内容、期限和预算,与预算投资计划有显著差别时,应按第8.1所列程序,修订投资计划。

  9.0维修的监督与审查

  9.1维修实施后,如维修内容、期限、预算等需要作重要变更,或需追加预算时,经责任人与办公室主任协商后,提交工程变更或追加预算申请。

  9.2办公室主任应从技术角度对上述申请作出审查,编制设备计划修正案,提交财务部经理审查。

  9.3维修计划和资金计划的修正案超过4000元,由总经理裁决,超过1万元,由董事会审议。

  10.0责任人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报告维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

  11.0公司员工住宅和集体宿舍的维修规程,另行制订。

  12.0本规程的实施细则则负责维修计划实施管理的公司主管和财务主管制订。

  13.0本规程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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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同时确保小区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并结算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他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签署租赁合同。若发现承租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物业有权拒绝其入住。

  3.租赁期限应当明确,且不得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物业提出申请。

  4.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5.物业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承租人改正或终止租赁合同。

  6.租赁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未经物业同意不得进行大规模装修或改造。

  7.租赁房屋的维修和保养由业主负责,如因业主原因导致房屋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物业应当及时处理租赁房屋的安全隐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和承租人,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9.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及时退还房屋,并清理好房屋内的.物品和垃圾。

  10.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业主或承租人,物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租赁合同等。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15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16

  为保障小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秩序,维护住户的正当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屋产权、使用等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小区实际和服务需要,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在您使用房产前,请认真阅读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便对该房产有充分的了解,能更好更合理地使用该房产。并请认真阅读《业主临时公约》和《业主手册》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以便在入住以后,能很愉快地融入这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中。

  二、接收房屋时,应认真按说明书检查房产的内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认真进行验收,并详细填写《入住交接验收表》和《房屋交接书》,作为房屋质量、保修、维修的重要依据。

  三、房屋装修必须严格按照《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

  四、房屋使用不能改变原有设计用途,如确需改变的应事先告之管理处,经管理处核实可以改变用途的',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

  五、毗邻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损害的,应积极给予解决,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入室维修的,管理处事先同业主联系,业主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七、各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在自有阳台与窗户玻璃上乱搭、乱贴、乱挂、设立招标、广告牌等。

  八、室内自用部位的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处可提供有偿服务,由业主自主选择。

  九、房屋转让、买卖双方应到管理处办理转让后的更名、业主登记、维修基金结算等相关手续。

  十、房屋出租必须到管理处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小区房屋管理制度 17

  1、工作目标

  规范对业户房屋设施的养护和修缮管理,保持并恢复房屋使用功能。

  2、工作职责

  2.1管理处工程、维修主管确定维修方案,并安排实施。

  2.2维修调度及值班人员接到投诉或维修通知后,及时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服务,疑难问题及时报告工程维修主管。

  2.3管理处操作员工实施对房屋维修,保证其使用完好。

  3、工作指引

  3.1管理处工程维修主管工作

  3.1.1执行管理处经理指示,确保房屋完好及使用。

  3.1.2根据维修、保养计划以及业户的`投诉,确定维修方案,并及时安排操作员工进行维修,并作好监督跟进工作。

  3.1.3督促检查下属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员工守则,上门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并遵守六要八不准。

  3.1.4负责管理业户的投诉,调度以及回访的服务工作,以保证及时率和满意率达到要求。

  3.1.5负责外包维修项目的联系和组织工作,协调好维修单位之间关系,监督跟进维修过程,要求各维修单位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保质、保量、保工期地完成维修工作。

  3.1.6督导下属员工要不断提高维修技能,以保证对业户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

  3.1.7经常巡视所辖区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安排相关人员解决,以求减少投拆。

  3.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2管理操作员工工作

  3.2.1接到维修调度或班长通知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3.2.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六要八不准规定,做好维修服务。

  3.2.3遇有维修困难时,及时向领导报告,寻求公司或外委单位帮助解决。

  4、质量记录

  4.1《业户维修投诉登记表》

  4.2《维修服务单》

  4.3《维修记录表》

  5、参阅文件、资料

  5.1《维修操作规程》

  5.2《六要八不准规定》

  5.3《维修服务规范用语》

  5.4《维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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