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协议书

时间:2022-08-19 11:39:33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实用的产品质量协议书三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产品质量协议书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实用的产品质量协议书三篇

产品质量协议书 篇1

  以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本着诚实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需方从供方采购的材料、零件、单元或商品(以下简称订购产品)有关供方质量保证签订如下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一条 目的

  供方向需方交纳的全部订购产品,必须符合需方的制造、组装(以下称制造)的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结构、机能、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满足品质要求的订购产品。

  第二条 质量要求规定

   1、供方产品基本质量要求按需方最新颁布的企业技术标准,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供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封样样板为准。

  2、有关订购产品的质量要求等,双方在供方制造订购产品前或交货前,须对以下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确认,质量要求等变更时也必须确认。

  (1)由需方做成,正式交给供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含需方委托供方做成之图纸、规格书、样品等,以下称采购标准)。

  (2)由供方做成,需方书面确认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标准)。

  3、供方向需方交订购产品,必须符合需方向供方订货时的最新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

  第三条 遵守法律、法规等

  1、供方须遵守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等规定。

  2、供方从需方正式接收的采购标准,如果判断不能遵守前项安全规定等时,要立即向需方报告、协商。

  第四条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1、 供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9000XX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服务。

  2、 供方有责任让其子供应商建立和维持一个有可比性的质量管理系统来保证供方从其子供应商处购买的或外加工的零部件中没有不合格品。

  (1)需方可以要求供方提供证明文件,表明供方自己已经确认了其子供应商所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供方子供应商的产品或零部件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供方应给需方提供机会对其子供应商进行审核。

  (3)对于供方重要的子供应商,需方有权要求对该子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要求达到需方的标准。

  3、供方允许需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方法是否达到需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

  4、供方允许需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供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需方接受。

  5、需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供方。如果需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供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馈需方。

  6、供方指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及经营的负责人,根据需方要求,事先向需方提交书面资料。负责人变更时,要通知需方。

  第五条 生产质量保证文件的准备和整理

   1、 供方须提供其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2、 供方须提供订购产品的物性表、ROHS、FDA、REACH、PAHS或食品卫生认证。

  3、 需方要求供应商填写的《符合ROHS声明》、《生产商、经销商考核调查表》、《供应商档案》、《供应商守则》等资料。

  4、 关于订购产品,供方做成制造工序中具体标明的制造管理项目特性、标准等的管理工程图。

  5、 供方做成明确表示操作顺序、方法条件、注意事项及使用设备、工具夹具、计量计测器等的作业指示书并以此为基准,对作业人员的作业内容全面指示。

  6、 需方要求供方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供方采购物资质量保证

  1、供方保证制造订购产品使用的零件、材料等物料完全符合该订购产品质量要求,有充分的质量保证。

  2、供方得到需方的请求,在给需方交货的同时,将其子供应商的质量证明交给需方。

  3、供方用于制造订购产品使用的物料,如由需方有偿或无偿提供,或向由需方指定第三方采购,其制成订购产品的质量全部由供方保证。

  第七条 设备、模具、工装工具等的准备及管理

   1、供方准备为制造订购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机械、模具、工装、夹具、计测器、试验机等(以下称制造设备), 为充分保证质量须进行必要的精确度的维护管理。

  2、供方得到需方的请求时,要将供方可进行的制造订购产品所必须的制造设备精确度管理书面提交给需方。

  第八条 供方外协厂的管理

  1、供方不允许将订购产品的制造全部委托或承包给第三者(以下称供方外协厂),供方可将订购产品制造的一部分委托或承包给供方外协厂;但以采购标准为基准的订购产品生产的一部分,供方委托或承包给供方外协厂时,必须事先向需方申请并取得需方的认可。

  2、供方外协厂制造的订购产品是否满足质量要求,供方对需方负有全部责任。

  3、供方为了确保质量,在供方外协厂也要确立必要的质量保证体制,对供方外协厂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事实状况进行检查等。

  4、需方以及使用订购产品的用户当中,需方指定人或其代理人有必要对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进行确认时,供方应切实联络其外协厂,同时协助他们顺利进入供方外协厂进行该检查。

  5、需方认为供方外协厂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需要改善,与供方协商并通过供方积极与外协厂寻求改善办法。

  6、若供方完全不从事生产而专门进行第三方产品代理经营活动,由供方对订购产品质量全部向需方负责。

  第九条 订购产品的外形和包装等

   1、为防止质量劣化,对所交货物之外形、捆包、打带、拖盘及运输方式等,要采取充分而必要的保护措施。

  2、需方根据需要经过与供方协商,可决定供方所制订购产品之外形、数量、包装方法、规格书及运输方法等,而且供方在变更以上内容时,须事先得到需方的承认。

  第十条 制造过程检查、成品检查

   为确保订购产品满足质量要求,供方在订购产品制造过程中或出货时,要实施必要检查。但需方要求时,供方与需方研究决定该检查基准的全部或一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 提交检验记录单、管理质量记录

  1、 应需方要求,供方向需方提交实际的出货检查等记录单,其详细内容由供需双方另行约定。

  2、 供方有订购产品的检查、试验等结果的记录,至少要在作为文件保存要求的执行期限内妥善保管,应需方要求,允许需方阅览或向需方提交其副本。

  第十二条 批量可追溯性管理

  为使订购产品的批量容易追踪,供方应根据供需双方另行商定的办法,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能进行切实管理。

  第十三条 验收检查

   1、供方所交全部订购产品皆以满足质量要求为前提,需方可实施免检采购。

  2、与前项规定无关,需方认为有必要时,根据另行规定的检查期间及基准可实施对订购产品的抽检或全检等验收检查(以下称验收检查)。

  3、验收检查不合格时,需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向需方交纳替代品或按需方指示进行处理。需方有权直接整批退货、挑选使用、让步接收或加工维修使用。对于直接退货的,供方应包换合格品;对于挑选使用的,从次月货款中直接扣除不合格产品相应货款,同时供方要承担挑选所产生的费用;对于挑选使用不足需方使用的,需方可要求供方根据订单数量补足;对于让步接收,则按质论价;对于需要加工或维修后才能使用的,一切加工或维修费用由供方承担。在此过程中产生其他费用和损失的,由供方承担。

  4、非第一次验收合格时(至少上一次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供方需按需方要求提供所进行的不良原因分析及改进实施记录的见证性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绝验收使用,由此给需方带来的停产、欠产,进而影响需方生产订单完成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十四条 样品检查

   1、供方按新规定向需方交货或根据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设计、制造条件等变更后初次向需方交货前,按供需双方另行协议的规定,供方将该订购产品样品进行报验,并将该批样品制造的全数、全项检查报告附上(如果订购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到模具,则检验报告还应包括涉及的模具工艺参数检验项目)。

  2、为保证供方新订购产品批量质量,在供方正式批量供货前,供方须向需方提供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需方收到供方样品时,按与供方协商另定的方法立即对订购产品样品实施检查、试验(以下称样品检查)并将其结果通知供方。

  3、供方按第1项向需方交纳样品后,所有订购产品样品检查合格后才能着手生产,但得到需方特别承认时,可在样品检查合格之前开始生产。

  4、订购产品样品不合格时,采用第十三条第3项、第4项规定。

  第十五条 限度样本封样

  1、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的数值等,不能明确用官能检查判断的检查项目的,供需双方协商后,由需方或供方作限度样本封样,并取得对方认可。

  2、限度样本封样由需方和供方分别保管,在使用、保管时不能失去其特性。

  3、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限度样本封样的有效期限,供需双方按实际需要及时重新确认,更新或改变。

  第十六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

   1、各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需方有权从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订购产品的等值金额,如果是预付款,需方有权要求还款。需方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货物或选择适用的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利。

  2、 需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供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供方承担。

  3、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供方作出返工或采取其他手段再经需方检验合格的,需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如需方对不合格品作出筛选处理时,供方需付筛选的人工费。如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方2天内、本省供方3天内,外省供方7天内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如超出规定时间两天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需方。当月至少取消供方一次付款资格。

  4、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经供方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并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未派人员处理的,视为接受需方的折价。

  第十七条 设计、制造条件变更的联络

   1、供方在做出任何有可能影响到订购产品质量的计划性变动以前,应征得需方的批准,尤其是在下列项下变更时,立即将此事书面报告需方取得需方认可。否则一旦发现将视同批量不合格进行处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的处罚或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一并处罚。但预先已取得需方认可,对订购产品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的,不在此限。

  (1)设计变更:给需方交货开始后,订购产品设计变更(含材料变更)时

  (2)新造、更新、改修模具:制造订购产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

  (3)变更制造方法:订购产品制造方法(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4)制造场所、供方外协厂变更:制造订购产品的供方工厂或供方外协厂变更时(更新外购时、或从外协厂转回供方工厂时)

  (5)资材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

  2、需方由于自身理由,有必要对订购产品实施第1项下所列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供方,供需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变更。其中涉及到需方订购产品第1项第(1)、(2)、(3)之一变更时,供方必须提前获取需方开发部门的正式书面文件。

  3、供方对订购产品所做的改动,包括第1项和第2项的改动,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得质量证明并备好相关文件,在需方请求时向需方提交一份,同时须向需方提供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由需方验证认可后,供方才能提供更改后的订购产品;如果样品没有得到需方认可,供方仍需按原先生产参数提供产品。

  第十八条 质量异常的联络

  1、明显地不可能达到已订协议项下的例如质量特性、期限、发货数量等要求,设计或制造工程不合格,预期或已发生了与质量要求不符或其它质量异常时,供方立即与需方书面联络,供方还应在发货后将这些已知的变化情况通知需方。为了能迅速解决问题,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实际情况。

  2、需方在收货、检验、制造、使用中及在市场流通中,发现与质量要求不符及质量异常时,立即与供方书面联络。

  第十九条 原因调查及防止再发生等对策

  1、前条质量异常一经发现,供方立即调查其原因,并向需方提交其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决定防止再发生的必要对策,得到需方认可后实施。

  2、需方针对前条质量异常原因有必要进行调查及实行对策时,供方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责任

  1、经需方确认,质量问题确属供方责任造成的,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即时进行整改,提高后续供应之产品质量;以供方引起重大质量事故的,需方有权视情况或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下单或取消其供应资格。

  2、此条涉及损失赔偿责任以双方签订的基本供货合同中的质量责任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修理备件的供应

  1、需方向供方购订购产品期间至使用订购产品生产制造结束、中止等,或订购产品因销售结束、中止,需方不再向供方订购产品止,需方对该制品或对需要订购产品的厂商负有供应修理零件义务期间,供方遵守需方要求,向需方免费(3年之内)或有偿(3年之后)供应订购产品或零件。其详情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2、需方收货3年内若发现订购产品有瑕疵,且累计不良达到2%的,供方须向需方完全免费提供该订购产品或零件作为需方备件,直到需方书面确认后可被允许停止备件的供应。

  3、需方每十年须更换备件,供方有责任在常规供货后十年内提供所述备件。供方在得到需方书面确认后可被允许停止备件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专家交流

  供方有责任推进零部件的零缺陷目标,根据现状制定改善计划并以此为推进目标,供方最长不超过每季度一次派质量技术专家到需方现场,就订购产品的质量改善目标和解决方案驻厂交流,具体派驻人员、交流频次及驻厂时间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备忘录

  本协议签订后,供需双方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做成书面备忘录形式,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产品质量协议书 篇2

  甲方(供货单位):

  乙方(购货单位):

  为促进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及快速解决质量问题,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标准:

  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设计图纸要求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封样标准等执行。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标准并结合封样品的质量状态确定。所有产品保证不良率低于万分之三。

  二、质量保证基本措施:

  (一)甲方承诺按照相应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合格后,由双方立封样交甲方保存。如合同中无相应标准,以乙方同类产品标准为准。

  (二)甲方承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产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三)甲方承诺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及质量责任相应的考核办法等,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四)甲方承诺向社会和消费者推荐优质满意的产品。

  (五)甲方承诺每批产品均按照合同内约定的《产品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附相关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六)在接到产品质量投诉后,甲方保证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受理,并以热情、积极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七)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电话及一年(从发货之日起开始算)的产品免费保修服务,人为损坏除外。超过质保期或人为损坏的,甲方会收取相应的材料及维修服务费用。

  三、质量异常处理办法

  (一)免费保修范围

  保修期内按照操作规范正常使用而出现产品质量异常的。

  (二)收费维修范围

  1、产品内部被私自拆开者,或其中任何部分被更替;

  2、任何部分包括外壳、电缆和零件有碎裂、损毁及缺少或有腐蚀现象;电路、芯片被击穿或损毁;

  3、已过保修期或来历不明的产品;

  4、产品与采购订单记录不符的;

  5、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6、冲撞锤击,超负荷及化学腐蚀造成损坏的;

  7、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8、外观损伤的.和仿制产品;

  9、其他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的。

  (三)收费方式

  1、甲方承诺十二个月内予以免费更换,三十六个月内予以免费维修,如须收费的在乙方签字确认收费标准后,甲方开始进行维修和处理;

  2、甲方修复好后会通知乙方付款,待货款到帐后再发货。

  四、换货条件

  (一)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进行生产的,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借口要求换货、退货。

  (二)产品无质量问题的,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借口要求换货、退货。

  (三)甲方发货之日起,30日内乙方没有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反馈质量问题的,则甲方可以确定,乙方认可甲方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四)甲方发货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反馈质量问题的,经甲方确认后,可进行换货。

  五、索赔条件

  产品的不良率超过千分之三,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维修费用可要求甲方索赔。

  六、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质量协议书 篇3

  甲方(农产品批发市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批发商、经营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 甲方实行销售准入制度,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进行登记,办理销售准入证,并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

  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日内交纳。食用农产品保证金达不到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当在______________日内补足差额。

  甲、乙一方或双方不再经营,甲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乙方名下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余额。

  第三条 乙方对每批进入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购货凭证或者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质量检测报告、原产地证明文件,经甲方核对无误的,可直接进场交易。

  第四条 不能提交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购货凭证或者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质量检测报告、原产地证明文件,乙方坚持要在甲方市场内交易的,甲方有权指定合法检测机构对乙方的`农产品取样检测,样品由乙方无偿提供,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一)若抽检合格的,准予进场交易;

  (二)若抽检乙方销售食用农产品有害物残留异常,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出售与转移,并先行封存;

  (三)若复检后,确认乙方销售食用农产品有害物残留超标,由甲方监督乙方自行将其销毁,所有销毁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四)乙方销售的农产品检测出有害物残留超标,发现首次,甲方将予以警告并公示(在场内电子显示屏上显示);发现第二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休业整顿,一月内连续发现三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场内经营资格并责成退市,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若对市场检测报告及处理有异议,可以向甲方上级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条 乙方有义务对被检出有毒有害物的农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及时与产地通报检测结果,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经销该产地的货源。

  第六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例行检测中,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查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市场内经营资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每一超标品种罚款叁仟元。

  第七条 例行抽检的费用及罚款从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农产品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 乙方经销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市场内经营资格,并予以退场处理:

  (一)食用农产品不具有原产地证明或检测报告、购货凭证,乙方不让检测的;

  (二)不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或连续______________日未交纳保证金差额的。

  第九条 国家农产品有害物检测标准修订后,甲方有权修改或增补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或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方有权将乙方经营信息记入档案并对外公布。

  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被记录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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