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监理审核意见

时间:2026-03-06 21:24:09 评语

(热)工程结算监理审核意见

工程结算监理审核意见1

  一、监理造价控制内容、依据

  做好施工阶段监理造价控制,首先要了解国家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师的造价控制职责。

  在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xx)第7章工程造价控制中,赋予监理工程师三项职责: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竣工审核。

  在已经颁布即将于20xx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规范》(GB/T50319-20xx)中赋予监理工程师如下工程造价控制职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确定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在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通用条款供业主选择的条款有: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可见监理造价控制的内容在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潜移默化的发生着变化,内容从全面的接入到非常清晰的界定,呈现在我们面前,就是三项工作:

  1、负责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请(独占计量权,兼有支付权);

  2、负责审核签署工程变更文件,并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完成验收并计量(变更知情权);

  3、负责工程的结算款的审核,提出监理审核意见(支付权)。

  看来在工程建设各环节造价控制所涉及的造价咨询范畴的工作,诸如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复核、工程量清单报价、清标、材料询价审核等已经完全从监理造价控制职责中剥离出去,只剩下与工程技术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必需的三项基本工作。

  二、监理造价控制模式及分工:

  明确了监理造价控制的基本工作后,如何更好的实施监理造价控制工作就是监理人员要面对的课题。下面以自身的工作经验谈谈监理造价控制的模式和分工。传统的做法上,在项目监理机构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派驻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工程实施中全程驻场开展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这种模式虽然总监具有人员管理权,具有能直接向造价人员下达工作指令的优点,但受到人员成本、人员工作经验、专业特长及工作量多少等因素的制约,传统的造价控制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建设单位对造价控制的需要,从而不能适应工程监理工作需要。主要体现在工程实施过程各阶段,造价人员工作量不均衡,甚至偏少,但工资成本高,工程项目安排兼职造价人员的情况比较普遍,这样造成人员对每个项目都不熟悉,无法较好的完成项目造价控制工作。加之长期的现场工作,造价人员经历的工程数量不足,工程经验积累少,不利于造价人员业务提高和经验积累。为了更好地解决好这些问题,越来越多的监理企业对监理项目造价控制工作进行了分解,即驻地监理工程师负责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计量。项目总监审批工程款的支付。工程变更审核及竣工结算款审核均交由公司造价团队完成。逐步将工程监理业务板块的造价控制工作分解到公司层面负责,形成公司后台造价团队支持现场造价控制的模式。这相当于监理项目部在造价咨询方面工作绝大部分由公司造价职能部门承担,在造价控制方面形成由直线制组织结构演变成职能制形式,实现了职能分工和优势互补,控制了支付风险,比较专业、高效的'完成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我司多年来就是采用“两层次审核”的解决方案履行造价控制职能。

  首先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在熟悉施工合同及图纸技术上,掌握计量原则,按期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同时要求项目总监必须了解并掌握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规范,熟悉施工单位投标商务文件,能将工程设计文件中“技术质量要求”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描述”有机联系起来思考工程造价问题。从而将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申请审批工作直接下放给项目总监负责,公司仅建立台账备案。

  其次对于工程变更文件的审核,包括工程量的计算及计价,在收集到支持性资料(施工合同、变更文件、价格确认单等)后,转交公司造价部审核,充分利用公司人员、软件、价格数据库资源优势,提出审核意见及成果。

  其三对于竣工结算款审核,根据监理规范要求,由公司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转项目总监批准。但是如果业主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竣工结算的实质性审核,则需补充签订监理合同或协议,支付竣工结算审计酬金。

  三、监理造价控制流程

  工程量计量流程:施工单位按月申请工程量计量监理工程师在质量验收合格基础上计量签署月完成工程量报表项目总监审核批准建立台账并报公司备案。

  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施工单位报送工程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根据投标商务文件审核量、价项目总监审核批准,报公司备案建立台账。

  工程变更审核流程:项目总监签署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计价文件报监理驻地监理按月报公司造价部审核公司造价部按期审核完成转项目总监批准。

  工程结算款审核流程: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文件报监理驻地监理转公司造价部审核公司造价部程序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转项目总监批准报业主办理。

  工程变更及竣工结算款审核需收集的支持资料: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签证等)、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变更计价文件及电子版、盖章的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投标商务文件及电子版、工程竣工图及电子版。

  四、监理造价控制要点及案例

  做好监理造价控制工作,不仅要求项目监理团队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还需要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

  专业技能主要体现在:

  ⑴、熟悉委托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通过合同了解业主委托的造价控制内容及与有关造价的条款,评价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对造价的影响。

  ⑵、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的熟悉,要看得懂、会使用投标商务文件,结合设计图纸和商务文件内容范围管理工程。

  ⑶、通过对造价规则的了解,在签署工程变更文件时,掌握变更文件的描述深度,将主要的技术经济参数以文字和附图的形式提供给造价人员。

  工程建设各阶段和各项工作均有风险,造价控制亦然,不管是“造价确定”阶段,还是“造价控制”阶段。树立工程造价控制风险观念是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可或缺能力。具体为:

  ⑴、业主在监理合同中的对造价控制的约定十分重要,业主是否约定由监理单位做造价控制?具体做到什么程度或深度?总监及监理人员要清晰的了解职责。

  ⑵、在承担造价工作时,首先要界定是哪个阶段工作?如果是“造价确定”,应还原到招投标阶段,应归属监理造价咨询范畴。如果是“造价控制”,应归属监理造价控制范围。

  ⑶、工程款支付要有明确的依据和支持文件,养成支付必须有可靠依据的良好习惯,不仅要看总承包施工合同,还要核查专业分包文件。额外支付必须有业主的书面指令。

  ⑷、工程结算文件审核的深度必须明确,要界定上完整的、合规性审核?还是核量、认价性的实质性审核?

  案例一:某项目业主使用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招标,工程开工后施工图纸到位,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对施工图纸工程量进行计算比较。但是项目总监考虑与业主的关系,同意进行核量。造成监理造价控制工作重点严重偏离。此例其实已经超过了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

  案例二:某项目总承包合同价中的暂估价专业分包和暂估价材料,因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规定,总包单位未组织招标采购,经总包单位选择的专业分包及材料供应商报价,通过业主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报价审核。这就是典型的将招投标阶段工作顺延到施工阶段的案例。解决的方向有两个:一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合同价;二是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报价进行审核,提供参考合同价。合同价的确定上造价咨询范围工作。包含合同价概算才是监理造价控制的目标和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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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禁止项目未批先建。严格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项目概算审批制度。

  三、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储备应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按规定向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市发改部门对项目简介、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资金筹措等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交政府讨论通过。市发改部门根据政府相关意见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四、严格实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根据投资规模大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市发改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委托专家、项目咨询机构论证评估,评估意见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五、加强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从储备库选取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并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社会事业性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列入市人大资金监管范围。

  六、规范项目建设实施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委托拆迁、工程设计、消防审核等前期手续。

  七、实行项目概算审批制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概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出具概算审核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概算。建设单位是项目概算执行的责任单位,项目概算一经批准,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八、实行项目代建制度。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和园林等建设项目由相关单位按职责组织实施;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重点办实施代建。实施项目代建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概算报批、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办理;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工作。双方职责在代建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新开工项目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必须填写项目开工报告单,经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审定建设和投资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严格执行项目限额设计制度。项目限额设计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市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以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十一、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建设单位、财政、审计、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等各司其职,做好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规模标准达到《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或标段采用施工总承包加专业分包模式实施,建设单位应在首次发包时一次性将所有标段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明确使用标准,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使用标准的,需以暂估价形式进入,在二次设计明确后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三)接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等),经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商定,招标限价需经财政、审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招标方案经各部门商定后报市建设局(定额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十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分别与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加强合同内容审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

  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

  十三、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结)算实施全过程审计。在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和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监管,提出审计审核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府。

  十四、实行项目监理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实行项目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考核制度和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对参建单位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的依据。

  十六、建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园林、管线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应支持建设单位履行职责,配合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

  十七、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和报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十八、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的,同时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及工程实物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工程保修合同关系转移至使用(管理)单位。

  十九、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予以审核确定最终价格。对于施工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招标等进行审核,并在相应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结算书,并会同监理(招标)单位对施工结算书进行预审,预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二十、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二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因主动实施优化设计、采用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约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或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的,应对工程实施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查和后评估等工作。

  (二)市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规划核实等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工程概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批管理,基建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五)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六)市相关前期审批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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