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考评意见
指导律师考评意见1
一、审计意见落实质量考评概述

审计意见落实质量考评也称为审计整改结果考评(以下简称“整改考评”),是指企业审计部门通过独立的调查、分析与测试,考察和评价所属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整改单位”)对下达的审计意见落实质量高低的过程。其中的审计意见,是指审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
开展整改考评,旨在通过考评整改单位对审计意见的落实状况,以评促改,促进企业系统、完整、规范地对审计问题进行整改,推进企业逐步建立健全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二、企业审计意见落实质量考评中的主要缺陷
首先,集团公司因管理层级较多,每次审计完毕后,往往涉及多家下属单位整改。因缺乏规范的整改考评办法,导致每次后续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很难对不同单位的审计整改效果分出优劣,多用“较好”或“基本完成”等模糊词语来描述考评结果而缺乏定量数据的支撑。由于对不同单位的评价差异细微,导致难以从考评结果判断出单位整改的客观状况。
其次,有些审计问题(如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难度很大,整改单位需付出加倍努力方能完成。由于上级部门对整改质量难分优劣,导致整改单位会认为其工作未得到肯定或认可,从而心生怨言或颇有微词,逐渐失去整改的积极性。而整改不力的单位由于获得“意外的”、“不错的”评价,也不会有积极整改的动力。
另外,组织领导整改属于单位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在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时,若直接利用质量不高的整改考评结果,不利于客观评价单位负责人的履职能力。
三、开展审计意见落实质量考评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原先下达的审计意见是否客观。《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第十一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因此在考评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原先下达的审计意见重新审视。
2.整改事项的难易程度。有些整改事项,依靠整改单位自身能力就可完成;有的需要与上级单位共同合作才能完成;有的属于多年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付出很大辛苦才能完成;有的.则需要与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多次沟通、协调才能完成。进行考评时,要注意考虑整改单位因不同整改事项所付出的不同的努力。
3.剩余风险的衡量。审计事项是否整改完毕,是以整改之后的剩余风险是否能被企业所承受来衡量的。因此需要审计人员关注整改的实质而非形式,并确定恰当的剩余风险衡量方法。
4.整改事项所需要的时间。考评审计事项是否按时完成时,需要充分考虑整改所需要的时间。如果发现原先规定的时间过紧,应进行调整,避免整改单位因整改时间过短而“草草收场”。
四、审计意见落实质量考评的实践——以A公司为例
A公司是山西省大型的电力集团公司,包括10多家分公司和子公司。xx年,该公司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了“电网企业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设”项目的研究,根据部分研究成果制定了《A集团公司审计意见落实质量考评办法》并付诸执行。该办法综合考虑了影响考评结果的诸多因素,考评方法也较为系统、合理。
注:将整改考评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1.表中内容解释如下:
(1)整改事项。即审计整改通知书中所列的要求整改的事项。假如审计人员认为整改通知书中所列事项因某种原因已不需整改,或完全超出整改单位能力而导致无法整改,则该事项可不纳入考评范畴,但需征得后续审计组(考评组)组长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并在后续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2)基础分值。即每一项整改问题评价应得的分值,用A表示。每一项问题的基础分值均为1分。∑A表示所有整改事项基础分值的合计数。
(3)实得分值。是指每一项整改问题经审计人员考评后应得的具体分数,用B表示。实得分值分为六个档次:1分、0.7分、0.5分、0.3分、0.1分、0分。
每个档次得分的情况如下:1如果该整改事项按照下达的审计意见进行了完全整改,得1分;2如果该整改事项未整改完毕,但进行了大部分整改,得0.7分;3如果该整改事项未整改完毕,但进行了约50%的整改,得0.5分;4如果该整改事项未整改完毕,只进行了少部分整改,得0.3分;5如果该整改事项,在审计人员考评时,发现此类问题又再次出现,表明整改“表面化”,未从实质上整改,得0.1分;6如果该整改事项并未进行整改,且剩余风险不能被公司所承受,得0分。
审计人员在确定实得分值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事项整改所需要的时间。假如整改单位的某项问题因时间关系未开始整改或未整改完毕,则该事项暂不进行评分。2成本效益原则。假如整改单位的某项问题因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未进行整改,则该事项视同整改完毕,记1分。3原有审计意见因整改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是否仍然可行。假如某项问题的审计意见因某种原因变得不可行,导致整改单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则该事项暂不进行评分;假如整改单位采取了其他恰当的替代性措施进行了整改,则视同为整改完毕,记1分。4某项问题整改(或未整改)之后的剩余风险是否能被公司所承受。只要剩余风险能被公司所承受,不论问题整改与否,均视同整改完毕,记1分。5企业相关部门配合因素。假如问题整改需要企业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方能完成,而因某个部门配合不力导致问题整改无法进行时,则该事项暂不进行评分。6将整改问题认定为“暂不评价事项”,审计人员需要收集整理书面材料,列出对整改问题暂不考评的充足、详尽的理由,并征得后续审计组组长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否则不予认定。
(4)整改难易系数。是用来表示整改事项开展整改时难易程度的系数,用C表示。该系数分为四个档:1、1.1、1.2、1.3。
具体说明如下:1如果整改事项,整改单位依靠自身能力可独立完成的,系数确定为1.2如果整改事项需要整改单位与上级单位配合方能完成,系数确定为1.1.3如果整改事项属于整改单位多年历史遗留问题,需较多努力方能完成,则系数确定为1.2.4如果整改事项需要整改单位与外部机构(如政府部门)多次沟通、协调方能完成(如土地证的办理),则系数确定为1.3。
如果出现某个整改事项的整改难易系数难以确定时,需要由后续审计组集体讨论确定。
(5)综合得分。表示每一个整改事项综合计算后得到的分值,用D表示。D=每个事项实得分值(B)×该事项整改难易系数(C)。∑D表示所有整改事项综合得分的合计数。
2.计算整改考评得分。整改考评得分=∑D/∑A×100。如果存在暂不评价的整改事项,则不计入∑A。
3.根据考评得分确定考评等级。得分≥100,表明整改工作质量好,质量等级为优秀;得分位于[80,100),表明整改工作质量较好,为良好;得分位于(60,80],表明整改工作质量一般,为及格;得分低于60,表明整改工作质量低下,为不及格。
4.考评办法的应用效果。从xx年下半年开始,A公司开始在后续审计中应用其整改考评办法,并逐步完善推广,应用效果良好。
为此公司正式将整改考评结果与整改执行责任挂钩:1对于整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并经公司批准,给予该单位负责人批评处分,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2单位连续两次整改考评不合格,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处分,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并不得担任其他单位的负责人。3如果整改考评不合格,对整改工作涉及的其他人员,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指导律师考评意见2
XXX在实习的这一年里,在思想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品行良好。能积极要求上进,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理论知识,关注社会新动态,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持知识的.同步更新,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
在业务上,能迅速有质量的完成指导律师布置的任务,在协助老师办案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掌握了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基本掌握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基本办案程序和诉讼技巧。在工作中,能保持谦虚谨慎,勤奋好学的态度,能够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尊重他人,待人诚恳,团结同事,认真负责的完成所里交给的任务,已基本树立了正确的执业理念,逐步形成了健康的律师理念。一年半来,该同志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获得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对该同志的表现都予以肯定。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该同志成长了许多,具有了较强的律师个人执业能力和团队工作精神,综合素质较高,具备了作为一名合格律师所具备的条件。
指导律师考评意见3
根据《宜宾市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工作自评报告》,我局组织了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成员组成的`考评小组,于xx年12月6日对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综合考评。考评小组成员听取律师汇报,通过座谈、评议、讨论,形成了以下考评意见:
一、制度建设情况。石海律师事务所十分注重自身制度建设,建立了律师诚信考核制度、定期开展思想教育和律师执业纪律教育制度、投诉登记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卷宗材料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全所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思想教育学习情况。狠抓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形成学习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全所律师集中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保证了全员参加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律师履职情况。积极学习业务知识,提升律师自身业务能力和水平。律师办案尽职尽责、妥善保管当事人材料,收费均统一出具规范收费凭证,未出现私自收案和收费情况。无
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全年完成法律援助案件80余件。
四、全所工作运行情况。律师事务所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运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没有违法违纪投诉案件发生,全年工作运行情况良好。
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开展扎实、律师执业规范有序,经考评小组对照《宜宾市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标准,具体打分情况为: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98分(AAAA)、雷勇100分(AAAA)、吴永强100分(AAAA)、肖军100分(AAAA)、李光斌100分(AAAA)、杨亮100分(AAAA)、郑红生100分(AAAA)、杨中桥100分(AAAA)。
指导律师考评意见4
刑诉法第86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就此,听取律师意见成为检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加强与律师协商与沟通的重要渠道。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乎公民人身自由,侦查监督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是否顺利、公民人身权利是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社会矛盾能否得到有效化解。因此,在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有必要全面掌握逮捕必要性信息和侦查监督线索,以保证侦查监督决定的准确性。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通过审查卷宗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掌握案件情况,由于犯罪嫌疑人本身无法主动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囿于个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的缺乏,无法在侦查监督阶段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侦查监督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为此,我县检察院认真贯彻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侦查监督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案件质量标准》对侦查监督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具体规定,借鉴其他地区院的案件办理经验,对侦查监督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进行了学习和探索。
一、侦查监督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主要内容
侦查监督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是指律师在侦查监督诉讼活动中,通过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会见承办检察官的方式,对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等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及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案件处理结果。其内容应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①制定目的;②律师针对侦查监督案件提出意见的范围;③律师参与侦查监督活动应遵循的原则;④律师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时间;⑤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检察人员和律师应遵守的纪律;⑥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⑦公安机关报捕案件提供逮捕必要性说明的`材料范围;⑧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并复核逮捕必要性材料的方式。
在实践过程中,应以三个明确为主要目标。一是明确律师参与侦查监督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即自愿原则。律师参与侦查监督活动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享有是否提出意见和提出何种意见的权利,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律师提出意见或者不提意见,也不得向律师明示或暗示提出何种意见。二是明确检察人员和律师应遵守的纪律。一方面,律师发表意见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或线索,应系合法取得;另一方面,由于侦查监督阶段仍属于案件侦查阶段,因此明确律师和检察人员在侦查监督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向其他人泄漏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三是明确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并复核逮捕必要性材料的方式。要求在办理侦查监督案件时,应当根据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逮捕必要性说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全面审查,并进行必要的复核。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检察官必须依法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和委托律师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见。对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无法联系的、未委托律师的,应当在《侦查监督案件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二、侦查监督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建议
1.有必要将律师委托情况及联系方式随卷移送
办案发现,某些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但侦查机关并未将相关情况入卷,某些卷宗中虽然有委托书之类的书面材料表明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但没有律师的联系方式,导致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无法与犯罪嫌疑人律师取得联系,后续工作自然无法开展。建议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案件,附卷移送相关委托材料,并提供律师的联系方式,方便侦查监督部门做好律师通知工作。
2.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实践中,对律师提出的新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公安机关去调查核实,这无疑将增加公安机关工作量,同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将增加公安机关监管工作,导致公安机关对律师提出的新证据材料及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收集复核的积极性不高。建议与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召开沟通协调会议方式,向公安机关阐明收集复核律师提出新证据的重要性,打消公安机关对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将影响案件诉讼程序的顾虑,争取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律师间就委托律师信息的沟通机制。侦查机关将已委托律师的案件提请侦查监督时,应告知律师提请侦查监督情况,同时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及律师联系方式附卷,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已经接受委托或指定的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后一般在3日内,应当向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备案。
3.有必要加强对律师提出新证据收集复核的跟踪监督
实践中,律师一般不会在案件移送侦查监督时就立即提出意见,由于侦查监督办案期限仅七个工作日,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的一些新证据材料难以在侦查监督办案期限内调查核实。建议对律师提出的新证据无法在侦查监督办案期限内收集复核的,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监督案件办结后继续调查核实,并对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收集复核证据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变更。
三、几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1.明确检察机关对律师意见的审查和反馈方式
对于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侦查监督期限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或批准是否逮捕。如果在侦查监督期限内无法查明或者因律师超期提出意见未及查明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同时,将相关材料随案移送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继续查明。检察机关在作出侦查监督决定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律师反馈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并记录在案。
2.明确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期间听取律师意见的范围和听取方式
由于侦查监督阶段的时间较短,不可能要求检察机关对所有案件均听取律师意见,因此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分为应当听取和可以听取案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听取。
3.明确有关期限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加快工作节奏的同时要合理分配工作时间,这就涉及到两个期限的问题。第一个期限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多长时间应当通(下转25页)(上接22页)知律师。第二个期限问题是律师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律师意见。第一个期限的设定,应当既要考虑检察机关有合理的时间能够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聘请了律师,又要使律师及时知道案件已进入侦查监督环节。笔者认为在24小时之内通知律师比较合适。对于第二个期限,限定在3日能够各方面都比较兼顾,因为律师在3日内完成一份较高质量的律师意见书不算难,而检察机关也不用为等待律师提出意见而耽误办案时间,影响后续的审批和讨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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