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1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王卫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请求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显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钱未还,嫌疑人甲某多次找其要钱未果,后来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联系方式,打电话不接,导致无法联系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时冲动犯错。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着受害人乙某门口挂在鞋柜上的钥匙打开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门,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意,则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进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乙某无法提供被破坏物品的维修单,因此,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四、嫌疑人甲某已经赔偿了受害人乙某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乙某的谅解,受害人乙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甲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从无劣迹前科,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悔罪态度非常明显。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嫌疑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受害人赔偿到位,社会危害性不大。
上海律师认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406条的规定,法院应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起诉意见书2
森公刑诉字【xxx 】第号
犯罪嫌疑人xxx,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现住址:xxx县xxx镇潭桥村谢屋组,居民身份证: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由xxx县xxx林业中心站报案至xxx县森林公安局,20xx年7月4日我局立案侦查,20xx年8月24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刑事拘留,20xx年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本局侦查终结,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xxx有以下犯罪事实:
20xx年8月22日19时至24时,xxx县xxx镇谭桥村谢屋组村民xxx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携带头灯、网兜、捕网、塑料箩筐等捕蛙工具,来到xxx镇潭桥村农田捕捉青蛙,并于8月23日上午将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行情不好,当日并未卖出,遂带回家中待售。20xx年8月23日19时至24时犯罪嫌疑人xxx前往xxx乡磨山村农田田埂上捕捉青蛙,并于8月24日6时将两日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xxx林业站、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阻止,尚未出售,xxx林业站将警情报至xxx县森林公安局,接警后,xxx县森林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当场控制住犯罪嫌疑人xxx,并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在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展开现场勘察,对嫌疑人xxx捕获的蛙类数量进行了清点,经过清点,xxx捕获出售的活体蛙类38只,死体2只,合计40只。xxx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xxx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40只蛙类进行封存,并送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物证鉴定,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31只蛙类(含死体2只)为三有保护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黑斑蛙,9只蛙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犯罪嫌疑人xxx在未取《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现场图片,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xxx供述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x县人民检察院
xxx市森林公安局
20xx年x月xx日
起诉意见书3
1、首部
(1)标题。由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分两行居中写,上行写制作机关名称,即“×××公安局”;下行写文书名称,即“起诉意见书”。
(2)文书编号。由公安机关代字、办案部门代字、文书代字、年度号和顺序号组成。如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队制作的第15号起诉意见书,其文书编号可写为:“石公刑诉字15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分为两个自然段。
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事项。应依次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住址。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应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书即户口簿、身份证为准,与犯罪有关的别名、化名等可用括号注明。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应写明其国籍及汉语译名,并在汉语译名后用括号注明其在本国使用的姓名。单位及职业,应合并为一项列写,如“xxx公司经理”。无单位的,只写其职业名称。
②违法犯罪经历。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一般应写明犯罪嫌疑人因何种违法行为,于何时受到何单位何种处分。同时,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因本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过渡语。
用过渡语引出正文。具体表述为:“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xxx有下列犯罪事实:”
2、正文
正文部分应写明两项内容,即犯罪事实、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应写明经侦查终结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即写明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采取何种手段实施犯罪,涉及哪些人,具体犯罪的情形,危害后果,事后态度等。
特别是应当写明证实犯罪嫌疑人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关于证据的写法有多种形式。可以边叙述犯罪事实,边列写证据;也可以在叙述完事实之后,另起一段,列写证据。如采用后者,也应该达到列写证据有针对性、目的性。而不应该简单地套用惯用语,使列写证据失去了证实犯罪事实的作用,仅仅是作为一种程序性用语。如“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实,犯罪嫌疑人亦供述在卷(或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2)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①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的《刑法》条款,以及涉嫌什么罪。
②制作起诉意见书的《刑事诉讼法》依据,即《刑事诉讼法》地一百二十九条。
③处理意见。
这部分内容的格式较固定,按照统一的格式填写即可。具体可表述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条×款,涉嫌××罪。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件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3、尾部
(1)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分两行写明,上行写“此致”;下行写“×××人民检察院”(此项顶格写)。
(2)公安局长印章。此项在右下方注明“局长”,然后用印。
(3)制作日期并加盖公安机关的公章。
(4)附注事项。在文末左下方写明附注事项:①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处所,或住在何处);②附本案预审卷宗×卷×册×页;③附送赃物、证物情况。
起诉意见书4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朱家庆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朱家庆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xxx
十月二十九日
起诉意见书5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_________省_________县人,_________文化,职业:________,住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号。
违法犯罪经历: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因抢劫、盗窃罪被________市________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____ 年 ____月 ____日释放; ____ 年 ____月 ____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_________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_________市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___月 ____日______时由本市_________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已送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____月 ____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____ 年 ____月 ____日_________时许,__________和其女友等人酒后准备到_________家玩,行至机械家属院194号时,遇到帮助别人料理丧事的_________,_________说“敢从这过我就弄死你。”_________将其女友送至21排房后,遂即叫_________等人返回原处,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_________腹部猛刺一刀,尔后逃窜,_________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_________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_________、_________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__________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实现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市公安局(印)
____ 年 ____月 ____日
起诉意见书6
一、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
前科情况。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立案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四、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和对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品的处理建议。
五、落款:此致单位。
提出不起诉意见单位(章)
日期
六、附:随案移送案件材料、证据;
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起诉意见书7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朱家庆及其母亲赵福兰的委托,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特派我为犯罪嫌疑人朱家庆担任辩护人,负责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工作。在与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会面后,我了解到本案事实相对较轻微。因此,在法律框架下,我认为有必要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供法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参考。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点左右,朱家庆因短暂的冲动行为造成了对崔宝利的故意伤害,事发突然,没有预谋。虽然造成了轻微的伤害后果,但情节相对较轻。事后,他立即表示悔意,并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他通过辩护人和家属向受害人道歉,并尽力进行了赔偿。
2、经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和受害人的'积极沟通,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嫌疑人通过家属向受害人赔偿了医疗费1000多元和精神损失赔偿金25000元。受害人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并希望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鉴于本案事实和朱家庆的全面表现,根据刑诉法第142条和最高检在检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方认为,在犯罪后,加害人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可视为加害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降低,无需采取羁押措施,甚至失去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因此对其决定不起诉很有必要。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朱家庆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
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