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6-03-06 10:31:41 工作方案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状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沥青、橡胶和塑料产品等共7个单元,详见表1。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提交通则要求的材料外,还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明示企业无1999年9月1日后建设的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生产装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xx 年第122 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xx 年本)》,淘汰以下生产工艺和生产线:

  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不具备挤出机的生产设备为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

  年产500 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

  年产500 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条 凡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产品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等情形)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并应明确区分申证的生产线;

  企业获证后进行增加生产线、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安排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三)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企业获证后凡本细则表3-2中带*设备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五)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六)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见附件1-6)

  (七)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八)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应填写所有防水卷材执行标准,包括企业标准,并确定产品单元。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申请材料齐备。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根据企业生产线逐条审查,同一产品单元涉及的所有生产线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五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数量样品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原则上应抽取单元内的任意样品都可以进行许可证检验,代表该单元样品。

  玻纤胎沥青瓦样品最少抽样基数不低于100包,其它防水卷材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0m2,且不得少于10卷。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第十六条

  审查组实地核查合格后,抽样封样,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开展产品检验。

  第十七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当地发证主管部门。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第十九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检验项目全项次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有省级及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的样品全部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所有产品;如有实地核查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该单元不予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建筑防水卷材 有胎改性沥青类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2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低压电器行业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质监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市政府乐政函【20xx】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ABCD分类管理就是根据企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企业发展等各方面的不同情况,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按类别分别予以实施培育、帮扶、监管、以及强制退出等管理措施。

  第三条A类企业为品牌培育对象,B类企业为重点帮扶对象,C类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D类企业为重点打击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关停并转措施,强制其退出市场。

  第二章定档标准

  第四条A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依法设立满3年,无因产品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而被立案查处记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已获行政许可资格,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已获强制性认证证书;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布局合理,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稳定,已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近三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没有发生不合格,或提前复检合格;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建立了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作、零配件、半成品等把关检验和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建立并严格执行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并有效运行;或已通过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顾客满意度高;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有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准化管理规范,或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或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台帐齐全、按周期检定,并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检测能力满足生产需要或取得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已经注册登记,运行安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切实执行管理制度;

  (七)企业发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产品经济效益、市场占有率居全省或全市同类产品前列。

  第五条B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依法设立满2年,且当年内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而被立案查处记录,或原A类企业出现一次被查处记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已获行政许可资格,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已获强制性认证证书;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满足生产需要,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较为稳定,已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近二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没有发生不合格,或虽出现过一次不合格,但已整改到位,复检合格;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已建立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作、零配件、半成品、成品出厂等把关检验和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已通过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但未能规范执行;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有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准化管理较规范;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台帐齐全、基本按周期检定;基本具备生产需要的检测能力;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已经注册登记,运行安全;建立管理制度且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七)企业发展:有研发人员,并有一定的产品研发能力;产品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六条C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两年内累计二次因产品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基本能满足生产需要;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不稳定,同一类产品近二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出现二次不合格;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不良而导致的一般事故;质量管理混乱,产品出厂检测不健全或无记录,未获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有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但未能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准化管理不完善;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管理较乱;无相应的检测能力;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或有安全隐患;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并切实执行管理制度;

  (七)企业发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差;企业经济效益差。

  第七条D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二年累计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因产品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够达到要求;或未实施、或已停证、撤证仍然擅自生产销售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不稳定,同一类产品近二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累计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合格;或当年内发生产品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且整改措施不落实,复查仍不合格的;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不良而导致的一般事故;质量管理混乱,产品出厂检测不健全或无记录,未获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无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产品标准化管理混乱;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管理混乱;无相应的检测能力或伪造检测数据的`;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或有安全隐患;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并切实执行管理制度;

  (七)企业发展:没有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能力;企业经济效益差。

  第八条以上各类企业的定档要求指标共分三类13项,其中(一)基本要求和(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中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为关键项,(二)生产条件和装备、(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中对质量事故的要求、(四)标准化管理中对执行标准的要求和(五)计量管理中对计量器具台帐、周检及证书的要求为重要项,其余为一般项(可参见低压电器行业企业ABCD分类管理定档标准)。

  第三章转挡规则

  第九条根据对各类企业进行监管、巡查的结果,对企业ABCD类别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状况发生变化的,企业类别根据变化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对企业监管、巡查结果不满足任一关键项要求的,或企业监管、巡查结果符合关键项要求,但有2个重要项(或1个重要项、2个一般项,或4个一般项)不符合要求,且经整改仍然不符合要求,则A类转入B类,B类转入C类,C类转入D类。

  第十一条对企业监管、巡查结果显示情况好转,任一关键项都满足上一类别要求的,在其它重要项和一般项均符合上一类别要求的前提下,则C类转入B类,B类转入A类。

  第十二条A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合格,或出现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B类企业;转为B类的原A类企业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重新转为A类企业。

  第十三条B类企业连续3年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合格,且无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A类企业;

  第十四条B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合格,或出现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C类企业;原B类企业转换为C类企业后,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转为B类企业;

  第十五条当年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C类企业,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B类企业;

  第十六条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发现拒查、拒检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一律转为C类企业。

  第十七条C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出现有下列行为的转为D类企业: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二)整改后产品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三)证书处于暂停状态而继续生产和销售违法产品的;

  (四)同一种产品于近二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对定为或转为D类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关、停、并、转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章监管原则

  第十九条对A类企业以名牌培育、政策激励为主,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在企业申请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质量管理奖等质量奖励时优先推荐。加大打假力度,切实保护A类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鼓励和协助企业做大做强,帮助企业抓管理、提质量、创名牌、赢市场、增效益。

  第二十条对B类企业以帮促扶持为主,根据企业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实施重点帮扶。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实现质量提升,努力升级为A类企业。

  第二十一条对C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及时指出企业的问题,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监督和促使其尽快整改;同时加强对C类企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加强企业产品质量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对D类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实施市场退出机制。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加大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打击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取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不断完善。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通用03-06

监理实施细则03-06

考勤制度实施细则02-02

考勤制度实施细则08-26

员工绩效考评实施细则03-06

顶管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03-06

考勤制度实施细则(精华11篇)02-02

考勤制度实施细则【汇编11篇】02-02

考勤制度实施细则常用(11篇)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