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

时间:2026-03-06 09:58:59 倡议书

选址意见书合集【8篇】

选址意见书1

  环境保护工作关乎民生,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设局一直把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至城镇建设的始终,在项目选址、审查、建设、验收都严格把关,在县城环保设施建设上逐年加大,具体情况如下:

  一、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一是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工业项目的选址、布点上,我们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可研报告),根据排污程度,与环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会同分类确定布局在不同的'工业园区,实现工业进园。

  二是在非规划控制区工业项目的选址(如采砂场、采石场等),由环保、国土及项目所在村镇共同现场踏勘,在项目选址审批表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我们才核法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实施中,与环保部门紧密配合,加强监管,严格执行项目“三同时”制度。特别是在工业项目的验收时,有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我们才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二、进一步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规划布局了大同一、二类和矣腊三类两个工业园区,近期将启动矣腊工业园区专线建设,全力服务于工业发展。

  二是通过多年努力,采取招商引资、向上争取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于2008年12月启动了县城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项目建设。垃圾处理场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垃圾130吨,概算投资3300万元;污水处理场建设规模为日处理规模为近期15000立方米(2010年),远期日处理30000立方米,概算投资9200万元(场区3200万元,管网6000万元),两个项目计划在年内完工。项目建成后县城所有污水、垃圾全部实行集中处置,达标排放,可有效解决城市污水、垃圾污染问题。

  三是在县城新区建设和老城改造中,主干倒管网全部实行雨污分流,只是老324国道改造较早,至今还是雨污混流,下步将统一改造;各小区内部管网建设都实行雨污分流,污水进入管网集中处理达标排放,雨水自然排放。

  四是结合中缅天然气管道建设,我们也启动了天然气供气建设工作,现在正在做供气方案,今后将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

  五是加大了水源地保护,把水源地列为自然保护区,并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供水安全。特别是在运煤专线线路确定时,提出了多个方案,其中一个方案投资相对小,但从水源地上方向走,考虑尾气、灰尘污染,最后确定现方案,从纸厂方向走。

  三、加大县城生态环境建设

  县城规划定位是依托县城的自然山水,建设生态型城镇,规划建设有通源大街、文笔大道、凤凰大道、字午河四条景观大道,通源广场一个中心广场,通玄公园、凤泉公园、文笔公园、石湖公园四个公园,西华山、小石山、小青山、文笔山四大生态斑块,并加大了建设和保护力度。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今年计划以省级园林城市的标准,创建市级园林城市,争取创建省级园林城市。

选址意见书2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选址意见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36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2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4、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5、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地形图比例应当为1/500、1/1000、1/20xx或1/10000,地形图上需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能提交第4、5项材料的,可以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将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申请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同意建设主体的文件相符;

  (2)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3)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5)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所有申报材料。

  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规划土地使用要求(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3)建设项目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铁路干线、河道、高压电力线等距离要求。

  (4)建设项目交通出入口方位及停车指标等规划要求。

  (5)建筑风貌的要求。

  4、告知内容

  (1)下阶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2)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工程,应取得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结论(可选)。

  (3)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0层以上建筑和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可选)。

  (4)旧城内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有保护价值,应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选);

  (5)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应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固定格式)。

  (6)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以提前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3、26、27、28、29、30、32、33、34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规划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

  四、制证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

  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选址意见书核发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1份;

  2、《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三)审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9条。

  (四)审核与决定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选址意见书3

  第一条为了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城镇化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编制省内各级城市、镇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和利用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本省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依据。

  省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负责协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监督、检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

  (三)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区域空间管治分区的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组织编制与实施有关跨设区市专项规划,指导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五)组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

  第二章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城镇密集地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指导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区域绿地、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镇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区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电力、通信、防灾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并在报审批机关批准前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区域交通、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镇空间布局的要求,并征求所经过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已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区域空间管治分区,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空间管治分区规划,确定区域内空间资源管理的措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开发建设活动。

  第九条市、县城镇化水平、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发展方向、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调整行政区划应当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相一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蓄滞洪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等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区域时,应当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各类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度假园区、大学城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所在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统筹安排,列入计划供应。

  禁止擅自改变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

  第十四条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其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划定的重要区域空间管治分区内或者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二)区域性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区域自然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对区域人文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需报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鼓励建立城镇密集区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整体协调发展机制。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区域设施共建共享、区域环境共同保护的原则,就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相邻区域的规划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引导和促进区域整体协调发展。

  第三章规划的修改

  第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机关应当向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八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编制机关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对城乡建设活动、空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人民政府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选址意见书4

  一、建设项目用地初审程序

  项目选择应重点考虑发展跨国企业和国内大企业、大集团,且有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的投资项目;优先选择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具有产业拉动和延伸、功能完善的投资项目;限制发展投资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经济效益差的投资项目;杜绝发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浪费土地、污染环境的项目。

  经初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署《建设项目入园意向协议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一)申请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用地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情况及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示意图。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者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审查

  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审查工作,一般应从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也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必备材料。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总规模和各类控制指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三、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程序

  1.关于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材料;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方案;

  4.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5.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有地籍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6.土地估价报告或地价确定依据;

  7.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及身份证明。

  (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现场核拨土地,埋设界桩,交付用地单位使用。

  四、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一切为了招商引资、一切为了项目建设的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为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附后)。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凡适宜建多层标准厂房的,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圈占土地,建设项目用地获得批准,缴纳了地价款后,一律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设定有效期12个月,超过有效期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仍未开工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重新安排给其他项目使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期满后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选址意见书5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突出地方民族风格。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具体管理措施;

  (二)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村镇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

  (六)安排并监督使用村镇建设各项经费;

  (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审核村镇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负责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登记、管理村镇房屋产权和调解产权纠纷;

  (五)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实施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法设计、施工,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章村镇规划管理

  第七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建设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

  村镇规划的期限,总体规划为10年至15年,建设规划为3年至5年。

  第八条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应当由持有规划资质证书的规划单位承担。

  第九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鼓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村镇综合开发单位按照村镇规划,对村镇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

  村镇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建设计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村镇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授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住宅,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施工条件说明、宅院总平面图纸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开工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逾期未开工的,开工批准文件由原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得影响交通和污染环境,不得随意侵占学校用地,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矿产资源和测绘标志等。

  第十七条在集镇建设各类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款用于集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村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和学校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报请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临进占用许可证》后,在指定的地点、面积和期限内使用,造成破坏和损失的,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九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在村镇规划、设计、建设及房产登记中形成的图表、文件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清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村镇集贸市场的建设应当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集贸市场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集贸市场的建设。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一)已形成建筑面积的,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生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依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和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址意见书6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选址意见书7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拟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处依据城市规划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咨询受理业务。经规划咨询,对于不符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处予以书面答复;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由处室负责人交办主审业务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技术复核,由主审人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研究。对于以纳入控规图则的拟改造用地,由规划设计研究院提供控规图则,由规划管理处提出规划咨询及技术复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由规划管理处依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咨询单、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

  对于重点地段、重要项目及出让土地的'招拍挂条件,由规划管理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

  三、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或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的项目,其中,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

  局长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

  四、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后,向规划管理处报送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管理处受理送审方案后,由项目主审人审查方案,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审查;经处务会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管理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于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由规划管理处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

  对于重点地段、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报请市政府审查通过。

  对于经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因特殊情况,建设单位提出修改申请,对于设计强制性内容的调整,规划设计方案须报请政府审查同意,并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公示。

  五、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改委的项目备案手续、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及出让土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签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档案技术服务费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同时开具工程验线通知单。

  七、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工程验线通知单后,由规划监察处实施工程定位放线、施工现场规划方案公示及项目的批后监察。

选址意见书8

________县规划和建设局:

  我单位因原因,拟建设(项目名称)

  一、建设意向和要求如下

  1、建设地点:

  2、建设项目性质、用途:

  3、需用地面积:

  4、需用地范围(附示意图)

  5、需建设建筑面积:

  6、建设内容(子项目清单)

  7、其它要求:

  二、可能对外部产生的不利影响(如环境、安全影响,对相邻土地业主权益影响等),及愿意对此承担的.义务。

  三、我单位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机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报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项目批准文件。

  4、非新征地须提供土地权属证件及地籍图复印件各1份。

  5、有效地形图。

  6、其它材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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